- 相關推薦
律師協會章程樣本
制定律師協會章程有什么內容呢?不知道的朋友,下面請參考公文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律師協會章程樣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律師協會章程樣本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范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律師協會是由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律師協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盟)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市(州、盟)律師協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
第三條 律師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于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斗。
第四條 律師協會接受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級律師協會接受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律師執業規范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工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負責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記,受司法行政機關委托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注冊工作;
(七)制訂律師教育規劃大綱,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后的繼續教育,制訂實習律師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八)處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
(九)調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四)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五)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律師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依法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下一級律師協會為上一級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律師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舉辦的福利;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律師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律師協會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師協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律師協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三)對律師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或代收會費;
(九)承擔律師協會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應當在本人執業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個人會員到異地執業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時,必須到新執業地律師協會辦理會員關系轉移手續,提交原登記地的律師協會出具的會員關系轉移證明并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三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從個人會員中推舉產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中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地方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規定。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討論并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律師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罷免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討論決定本地區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地方律師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地方律師協會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五)選舉、罷免地方律師協會理事;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三年。
律師協會理事成員應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理事候選人,并經過等額選舉,代表團體會員擔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四)增補或更換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職能部門設置;
(六)審議、批準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七)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常務理事。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托,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會至少四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地方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名單應報上一級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章 秘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律師協會設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律師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范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門負責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是律師協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委員會、規章制度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律師協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范。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七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二十八條 律師協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并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 對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 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 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 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 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二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三十三條 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的糾紛。
第三十四條 對會員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
第八章 經 費
第三十五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本地區會員的會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會費。
對截留、拖欠律師協會會費的下級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但會費收繳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律師業務總收入的3%。
地方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負責為上一級律師協會收繳當地律師會費。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的數額,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各地律師人數、業務發展狀況、業務總收入等確定。
第三十九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于每年登記注冊前交納會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
第四十條 各級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會費應用于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
(十)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和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的常駐律師,應當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所在地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具體規定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適用于全國各級律師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章程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律師工作的情況、行業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師協會機關的工作等情況制定省級律師協會章程,經同級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后報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
(二)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章程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xxx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律師協會章程樣本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范律師協會行業管理,履行行業管理職能,保障律師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省律師協會(下稱本會),英文名稱,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xx省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全省律師行業實施行業服務和管理。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設立律師協會。市、州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在所屬區、縣(市)設立分會或聯絡站、組。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提高會員執業素質,規范會員執業行為,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為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xx省司法廳的監督、指導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精神是:開放、自律、維權、服務。
第六條 本章程對本會全體會員和所屬各組織機構具有行業約束力。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本省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范、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推進行業規范化建設;
(三)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律師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組織實施、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七)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開展執業前培訓和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八)處理對會員的投訴,負責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九)制定并監督實施會員獎勵與處分辦法;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組織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三)舉辦律師福利事業;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防范律師執業風險;
(十五)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六)指導市、州律師協會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機關及上級律師協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個人會員分為正式會員、預備會員。
第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執業的律師為本會正式個人會員。經本省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登記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本會正式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十條 已依法領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書并在本省律師執業機構實習的人員,應在律師協會備案,成為預備會員。預備會員的預備期與實習期相同。預備會員不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被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項權利;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設施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和培訓計劃;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三條 預備會員的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享有章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三) 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四) 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 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 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 對實習律師實施管理;
(八) 組織或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九) 按規定交納團體會員會費和代收個人會員會費;
(十) 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在本章程或行業規范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規范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應當通過其執業機構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師協會辦理登記手續,并報本會備案;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由省直分會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本會會員資格終止:
(一)因執業機構異動,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終止會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終止手續由其登記地市、州律師協會辦理,并報本會備案;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終止手續由本會或省直分會辦理。
第十九條 律師執業機構已注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涉及行業整體利益的長期性、戰略性的重要規劃及制度;
(三)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聽取和審議本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六)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七)選舉、罷免本會監事會監事;
(八)審議批準會費標準和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九)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任期每屆四年。在此期間,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以組織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經本會理事會決定,也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二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各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擔任會長的執業律師為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第二十三條 每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后,律師代表大會召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醞釀和確定本次會議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秘書處應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發出書面通知。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會議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副會長、會長候任人選。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副會長、會長候選人或罷免和審議事項,由主席團列入會議議程。
參會代表可以在會議主席團組成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主席團自薦為理事候選人,經主席團審查確定后列為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執業三年以上且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理事會確定。
第二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照地區分布和人數比例兩兼顧的原則分配。
第二十六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意見、建議,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無效。
第二十八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建議。經會長辦公會決定作為議案的,應召開理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并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受監事會監督。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三十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選舉副會長、會長;根據會長辦公會提名,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四)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推選或提議罷免全國律師代表大會xx代表;
(五)聽取專門、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等;提請代表大會審議、制定、修改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七)審議、決定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和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和人員組成;
(八)聽取會長、副會長述職報告,并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九)罷免、增補或更換會長、副會長、理事;
(十)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會費預算方案及上年度決算報告,審議重大資產管理或處置方案;
(十一)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二)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理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會,并由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決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的,秘書處應在十日內發出會議通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向理事會負責,受監事會監督。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召集。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決議、決定;
(二)提請理事會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
(三)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五)決定專業委員會設置及人員組成;
(六)指導和監督秘書處、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工作;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每一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研究并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會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作出決議須有半數以上會長、副會長參加會議,并由到會半數以上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對外從事職務活動,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會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托,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
會長、副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評議、考核。
第三十八條 本會理事、副會長、會長作為本會權力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范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或所在執業機構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副會長、會長應當聽取會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執業或不在本省登記執業的應在二個月內提出辭去理事的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理事、副會長、會長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或不履行職責的,應主動辭職,否則可由理事會罷免其職務。
第三十九條 各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應報本會備案。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設監事若干名,由律師代表大會從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同屆理事任期相同。每屆監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本會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監事長任期與同屆會長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
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到會,并由監事會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對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工作實施監督,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遵守本會章程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監督會長辦公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
(五)監督互助金等其他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七)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發生的費用,應當納入本會會費預決算。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應主動辭職,否則可由監事會罷免其職務。
第七章 秘書處
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并協助和支持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負責管理、指導專門委員會的行政秘書工作。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辦理代表提出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秘書長經會長辦公會提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由會長辦公會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其工作職責由秘書長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部門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處部門負責人及聘用人員;
(六)完成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關系。
第四十七條 本會召開的各種會議,秘書處應通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邀請其派員列席。
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專門委員會設立、變更、撤銷由理事會決定,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業務交流和專業推廣,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范等。
專業委員會設立、變更、撤銷由理事會決定,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必要時可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專業委員設立、變更、撤銷事宜。
會長辦公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學術顧問。
第五十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擔任。具體的選任辦法和工作規則分別由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制定。
專門專業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九章 獎勵與表彰、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對律師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和表彰,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并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民主與法治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和積極社會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參政議政,成績突出的;
(五)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被黨委、政府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七)參加全國或國際會議論文獲獎或出版有較大影響學術著作的;
(八)參加法律援助或舉辦公益事業,成績顯著的;
(九)其他可以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在執業活動中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六)其他本會認為應予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和陳述。在作出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被處分的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拒不執行處分決定的,可另行單獨處分。
第五十六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擔任理事、監事及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的,亦停止其相應職權。
第五十七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所在市、州律師協會進行調解,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的執業活動糾紛可申請直屬分會進行調解。
第五十八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十章 經 費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下同);
(二)財政撥款或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會員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會員應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市州律師協會、省直分會負責為本會收繳當地會員會費, 對截留、拖欠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補交。
第六十一條 本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律師代表大會制定。會費標準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應當于每年年度考核前足額繳納會費。
第六十三條 會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議、座談會等;
(二)秘書處的辦公經費和人員支出;
(三)本會組織或參加的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律師輿論宣傳;
(五)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勵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出版書刊;
(八)特殊困難會員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向中華全國律協繳納會費;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四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 律師協會秘書處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和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結果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向會員發布,接受監督。
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的外國和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省設立的辦事機構及常駐律師,根據有關規定,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制定和修改,必要時由本會會長辦公會提議,經本會理事會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以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xx省司法廳和xx省民政廳備案。
【律師協會章程樣本】相關文章:
律師協會章程示范文本01-09
學校章程樣本01-28
騎行俱樂部章程樣本10-24
協會章程樣本05-25
集團企業章程樣本10-25
公司章程樣本09-29
商會章程樣本01-30
業余足球俱樂部章程樣本10-20
醫師協會章程樣本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