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網購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完善論文
1998年,中國第一家網購平臺m18(麥網)成立,自此,網購便以其方便、快捷的購物方式,日益成為人們交易生活中的寵兒。淘寶,當當,京東等網購平臺如雨后春筍,迅速占領了零售業市場,2014年,淘寶僅在“雙十一”期間便創下571億元的天價交易額。但是,伴隨著網絡交易的光輝業績,是網購產品屢屢出現的質量問題。2013年各級消費者協會共受理網購購物投訴20454件,占銷售服務投訴量的52.4%,投訴內容主要集中在商品貨不對板、商品有質量問題等方面。但由于網購交易平臺虛擬、賣家身份隱蔽、交易品種龐雜等特性,傳統的監管措施難以管理網絡產品質量。因此,如何針對網購產品的特殊性,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維護網絡交易秩序,已成為網絡產品質量監管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產品質量義務
(一)產品質量義務的概念
產品質量義務是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和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要求。網購是銷售者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產品的過程,主要涉及到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根據《產品質量法》,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產品質量義務:
1.進貨時的產品義務,即銷售者在進貨時必須查明貨物的質量、合格證、生產日期、認證標志等是否完整齊全,拒收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的產品,堅決抵制偽劣產品。
2.銷售前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即銷售者在進貨以后、銷售以前對產品質量負責,不能忽視可能引起的質量問題。
3.保證符合產品標識的要求,不可另起爐灶,假冒產品標志。
4.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不得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
(二)網絡銷售中違反產品質量義務的表現
在實際網絡交易過程中,違反上述產品質量義務的行為時有發生,其中最常見的為以偽劣產品假冒知名產品,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1.假冒知名商標。例如,網上熱銷的“某”紅棗產品,大部分為假冒產品,2009年,鄭州市查封大量仿冒的“某”紅棗產品生產銷售窩點,其中90%的仿冒產品通過網絡進行銷售。
2.以偽劣產品冒充名牌正品進行銷售。以網購中日益興起的海外代購為例,據報道,海外代購的許多產品均是名牌產品的真瓶子灌入假產品,海外小票、IP地址均系偽造。
3.產品與說明不符,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2014年,國家質檢總局對皮鞋、毛絨布制玩具、羊絨針織服裝等14種電商產品進行抽檢,502批次中近三成產品不合格。其中服裝類產品成分含量不實情況嚴重,11批次號稱羊絨服裝的產品未檢出羊絨成分。
二、網購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
網購產品通過網絡進行銷售,由于其交易平臺的特殊性,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管和控制,因此比傳統交易中的商品更容易出現質量問題,主要成因有以下幾點:
(一)產品展示過程存在缺陷
網購產品以圖片、文字說明進行產品展示,而圖片和文字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和選擇性,一些商家的圖片并不是實物拍攝,而是直接復制使用其他商家的圖片,極易混淆消費者的直觀感受。即使是實物拍攝的圖片,也無法全方位展示產品的質量情況,且為了達到美觀效果,多數產品圖片會進行后期修飾,消費者僅通過圖片也無法真實掌握產品尺寸、顏色等重要信息,給一些商家創造了銷售問題產品的機會。
(二)網絡數據易修改
多數網購消費者習慣通過已有的產品評價來確定產品的質量,由于網絡數據可以任意編輯,一些商家會將差評更改為好評,或為自己提供大量好評,以此誤導消費者的選擇,掩蓋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的事實,使產品質量問題不能被及時發現。
(三)商家身份難以確定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多數網絡交易平臺提高了商家入駐條件,要求入駐商家需提供身份證信息、工商注冊信息等。但這些信息的提交只是以數據的形式在虛擬的網絡上進行,難以確定其真偽,而大部分購物網站只是向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平臺功能,缺少足夠的人力、物力對商家信息進行驗證、把關,難以確保商家的真實身份,一旦網購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相關監管部門僅根據商家在網上的注冊信息并不一定能找到其本人,給后期的監管工作造成困難。
(四)法律的規定存在不足
作為新興的銷售方式,網購從出現到繁榮,只用了短短數年時間,法律的制定卻未跟上其迅速發展的步伐,直至2014年,網絡銷售者工商信息公示、發票出具等常見問題才在《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和部門規章中作了明確和具體的規定,且雖然上述法律和部門規章規定了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時的責任承擔主體,但對于具體的賠償方式、數額等并未作明確規定,不利于懲罰措施的執行。
三、網購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完善
為保障網購產品質量,維護網絡交易秩序,需要平衡銷售者、交易平臺、相關監管部門的職能和義務,建立權責統一、三者各司其職的'質量管理制度。
(一)制定法律明確銷售者、交易平臺的義務
1.銷售者法律義務
網店商家是網絡交易中的銷售者,與傳統實體商家相比,網店商家最大的特點是身份的真實性難以確定,這也是網購產品質量難以追責的重要原因。目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頒布《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而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但是卻未規定違反“工商信息公示”義務的后果,對于個人商家的個人信息公示也未有體現,這使得“信息公示義務”條款缺乏必要的強制約束力和執行力。因此,法律應對網店商家的身份驗證制定更加嚴格的標準,完善網店商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義務的規定,并規定違反后果,對提供虛假身份證明和工商注冊信息的商家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
2.交易平臺的法律義務
2014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向消費者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對有問題的商品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在賠付之后,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但是,交易平臺畢竟不是專門的審核部門,通常情況下只是提供產品交易中介和技術支持服務,讓交易平臺確保銷售者身份的真實性在實踐中仍有難度,因此,法律應強化交易平臺的網站管理和技術管理義務。如規定交易平臺應發揮網站管理作用,完善現有的商家信譽體系,通過對差評或投訴次數累計到一定程度的商家拉入黑名單等模式淘汰不符合條件的商家。
(二)發揮相關部門的管理監督作用
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這兩個部門也應“與時俱進”,針對網購產品的特殊性,采取對應的監管措施,解決日益凸顯的網購產品質量問題。例如成立專門的網上管理部門,對網店商家的工商注冊信息和身份信息進行審核;設立網購產品審核網站,要求商家對網絡銷售的產品在網上進行申報備案,網站審核部門對產品的生產批號、合格證等信息進行驗證和審核,對合格產品加注專用標志,未經申報備案的產品不得在網上銷售;并為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舉報和投訴途徑,以及時發現問題產品。
產品的質量直接涉及消費者的權益,因此,對產品的生產經營行為進行法律規制,保障產品質量,維護市場秩序,是經濟發展的最終目的。在互聯網經濟日益成熟的今天,我們也應加快完善網購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保障市場經濟的穩步運行。
【淺談網購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完善論文】相關文章:
網購的看法作文600字 媽媽的網購生活05-20
網購小學作文04-06
關于網購作文03-07
網購的經歷作文11-02
網購英語作文07-21
網購英語作文08-31
網購的英語作文12-03
對網購的英語作文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