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方法確認規章制度(精選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檢驗方法確認規章制度(精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檢驗方法確認規章制度1
1、負責原材料外購、外協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廠整個生產過程的質量檢驗工作。
2、執行不合格產品不出廠的原則,保證出廠產品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要求,負責簽發產品出廠質量檢驗合格證。
3、負責各種儀器,量具校驗及管理。
4、負責客戶之抱怨,分析處理。
5、負責統計技術之運用及各類檢驗報告整理。
6、員工品質教育之規劃與訓練。
7、各種檢驗標準之制定。
8、各進料制程品保,檢驗之執行及分析記錄。
檢驗方法確認規章制度2
1、各生產環節的檢驗人員,應按產品圖紙,技術標準和工藝規程的要求進行檢驗,合格產品,由檢驗人員簽章后隨《產品工序檢驗流程卡》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產品開具《不合格品通知單》交品保部辦手續處理。檢驗前,檢驗員須先做到了解產品,了解工序,確定責任區內的檢驗量,靈活檢驗方式。
2、各生產環節的檢驗,均須強調“首檢”,加強“巡檢”,嚴格“完工檢”,操作者“自檢”。
(1)、首檢:凡加工改變后的首件,均須進行檢查,首件檢查應由操作者自檢合格后交首檢,首檢合格,檢驗員在《產品工序流程卡》及檢驗記錄本上簽字或蓋首檢章,方準成批加工生產,檢驗員應對首檢后的零件負責。
(2)、巡檢:在生產過程中反復進行、檢驗員每班至少巡檢兩次,做好巡檢記錄,并對巡檢結果的零件負責。巡檢時必須同時檢查作業員是否按工藝要求作業。
(3)、完工檢:工序終結,零件去盡毛刺、鐵屑、油污后進行。檢驗時應作好檢驗記錄,主要零件的關鍵尺寸按檢測記錄要求進行。一般零件(或一般項目)抽檢不少于 10%,抽樣檢驗時如發現不合格品,應加倍抽樣復查,若仍不合格則退回生產車間自檢處理,重新交驗;否則,檢驗員可以拒檢。
(4)、自檢:操作者對自己加工的產品進行自我檢驗,起到自我監督的作用。對不合格的產品要隨即做好標識,分別隔離。交檢驗員復驗后處理。
3、凡跨部門加工的工序(零件)須憑加工部門檢驗人員在《產品工序流程卡》上簽字,否則,下道工序可以拒檢。
檢驗方法確認規章制度3
1、必須把檢驗質量放在工作首位,普及提高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理論知識,使之成為每個檢驗人員的自學行動。同時,按照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全面加強技術質量管理。
2、建立和健全科室技術質量管理組織,配有兼職人員負責工作。管理內容包括:目標、計劃、指標、方法、措施、檢查、總結、效果評價及反饋信息,定期報告。
3、實驗室要制定質量控制制度,開展室內質量控制,發現失控要及時糾正,未糾正前停發檢驗報告,糾正后再重檢、報告。
4、加強儀器、試劑的管理,建立大型儀器檔案。新引進或維修后儀器經校正合格后,方可用于檢測標本。
5、及時掌握業務動態,統一調度人員、設備,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證檢驗工作正常運轉。
6、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類人員職責,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各項操作規程,嚴防差錯事故發生。
7、做好科研新技術的開發和業務技術的保密工作。
8、積極參加室間質量評價活動,努力提高質評水平。
9、制訂技術發展計劃與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檢查。
10、建立健全報告制度,遇到重大技術問題或其他方面的.疑難問題,要落實醫院逐級負責制,層層上報。
檢驗方法確認規章制度4
1.在院長的領導下,負責本科的檢驗、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血庫的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經常督促檢查,按期總結匯報。
3.督促本科各級人員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做好登記、統計和消毒隔離工作。正確使用菌種、毒珠、毒劇藥品和器材,審簽藥品器材的請領、報銷、經常檢查安全措施,嚴防差錯事故發生。
4.參加檢驗工作,并檢查科內人員的檢驗質量,開展質量控制工作。
5.負責本科人員的業務訓練、技術考核,提出升、調、獎、懲意見。搞好進修、實習人員的培訓及臨床教學。
6.確定本科人員輪換和值班。
7.制定本科的科研計劃,檢查進度。總結經驗,學習使用國內外新技術,不斷改進各種檢驗方法。
8.經常與臨床科室聯系,征求意見,改進工作。
檢驗方法確認規章制度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是指從事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監督檢驗、型式試驗、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技術機構,包括綜合檢驗機構、型式試驗機構、無損檢測機構、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統稱檢驗檢測機構)。
第四條 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能的政府部門設立的專門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具有事業法人地位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等工作。
在特定領域或者范圍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從事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無損檢測和定期檢驗工作。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檢驗機構,負責本單位一定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后,方可在核準的項目范圍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特種設備數量及分布情況,按照合理布局、優化結構配置的原則,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設置進行統籌規劃。
第七條 按照規模化、專業化、社會化發展要求,鼓勵檢驗檢測機構聯合重組,促進資源優化配置,采用先進技術,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向社會提供優質、可靠、便捷的服務。
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其規模、性質、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為A級、B級、C級,具體級別核定條件等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規則》執行。
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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