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合伙承包協議范文
訂立聯營合同各合伙人: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合伙宗旨: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合伙承包 。
第三條 合伙期限、出資額
1、合伙期限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負責人 (姓名)以人民幣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乙方負責人(姓名)以人民幣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3、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四條 聯營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共同行使的權利
①對外訂立合同;
②出售合伙的產品、購進材料;
③支付合伙債務;
④其他涉及經營的重大事項。
注:上述權利行使須有兩個合伙人同意即視作合伙共同行使。
2、甲方為合伙人負責人。其權限是:
①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②落實工程質量、進度;③代表合伙對外協調及索要業主方工程款;
3、乙方合伙人的權利:
①參與合伙事業的管理;
②聽取合伙負責 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③檢查合伙賬冊及經營情況;
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⑤代表合伙負責工程的施工管理及竣工資料、決算等工作。
第五條 工程業主方付款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程業主方付款分配:工程業主方付款后,付款應先支付乙方 墊付的資金,余額支付工程施工當中產生的工程欠款(主材費、人工費等工程費用),再支付所有工程欠款后,根據盈余數額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盈余分配數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 以各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為據,均擔。
第六條聯營項目的組織機構:
工程項目部由甲乙雙方各派出人員組成,其中甲方現場委派 為現場代表,乙方委派 為現場代表。工程施工中出現的問題由甲乙雙方委派的'現場代表協商解決。重大問題報甲方負責人及乙方負責人協商解決。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伙期屆滿;
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①合伙人共同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負責人: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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