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采購管理制度集合[10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設備采購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設備采購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設備采購行為,確保采購過程公開、公平、公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院所有醫療設備的采購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診斷設備、治療設備、輔助設備、信息化設備等。
第三條 醫療設備采購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合法合規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2. 需求導向原則:根據臨床實際需求、學科發展及醫院戰略規劃進行采購。
3. 性價比最優原則: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價格、性能、售后服務等因素,選擇性價比最優的產品。
4. 公開透明原則:采購過程公開透明,接受監督。
5. 廉潔高效原則:加強廉政建設,提高采購效率。
第二章 采購計劃與管理
第四條 醫療設備采購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各科室根據臨床需求,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下一年度醫療設備采購申請,明確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預算及預期效益等。
第五條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各科室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評估,形成年度采購計劃草案,提交院務會審議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對于緊急或特殊需求的醫療設備采購,可啟動緊急采購程序,但需經院領導批準,并確保采購過程合法合規。
第三章 采購方式
第七條 醫療設備采購根據采購金額、項目性質等因素,可采用以下方式:
1. 公開招標:適用于采購金額較大、技術要求較高的項目。
2. 邀請招標:適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項目。
3. 競爭性談判:適用于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項目。
4. 單一來源采購:適用于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項目,需嚴格審批。
5. 政府集中采購: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執行。
第八條 采購過程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醫院規定執行,確保采購文件編制、信息發布、投標評審、合同簽訂等環節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第四章 合同管理與驗收
第九條 采購合同簽訂前,應對供應商資質、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合同內容明確、條款合法。
第十條 合同簽訂后,設備管理部門應跟蹤合同履行情況,確保供應商按時交貨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
第十一條 醫療設備到貨后,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并投入使用。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記錄在案。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二條 醫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醫療設備采購活動進行全程監督,確保采購過程合法合規,防止腐敗現象發生。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將依據醫院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隨著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實際情況的變化,本制度將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設備采購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院醫療設備的采購行為,確保采購過程公開、公平、公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所有醫療設備的采購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診斷設備、治療設備、輔助設備、實驗室儀器、信息化設備等。
第三條 醫療設備采購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合法合規: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規章制度。
2. 需求導向:基于臨床科室實際需求,確保采購設備滿足醫療服務需要。
3. 質量優先:確保采購設備質量可靠,性能穩定,符合醫療安全標準。
4. 經濟合理: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采購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5. 公開透明:采購過程公開透明,接受監督,防止腐敗行為。
第二章 采購計劃與審批
第四條 臨床科室根據業務需求,提出醫療設備采購申請,填寫《醫療設備采購申請表》,明確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預算、用途及預期效果等。
第五條 設備管理部門對采購申請進行初審,評估申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匯總形成年度或季度采購計劃。
第六條 采購計劃需經財務部門審核預算,再提交至醫院領導班子或醫療設備采購管理委員會審議批準。
第七條 重大或高值醫療設備采購需報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批。
第三章 采購方式與實施
第八條 醫療設備采購應根據項目特點、預算金額等因素,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
第九條 公開招標是主要的采購方式,對于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公開招標。
第十條 采購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招標文件編制、信息發布、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程序,確保采購活動合法合規。
第十一條 簽訂合同前,應對中標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核,確保供應商具備合法經營資格和良好信譽。
第十二條 采購合同應明確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交貨時間、質量標準、售后服務、違約責任等條款,并報醫院法務部門審核。
第四章 驗收與入庫
第十三條 醫療設備到貨后,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臨床科室、財務部門、使用部門等相關人員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外觀檢查、性能測試、資料核對等。
第十四條 驗收合格的設備,辦理入庫手續,建立設備檔案,包括采購合同、驗收報告、使用說明書、維修記錄等。
第十五條 驗收不合格的設備,應及時與供應商溝通,辦理退換貨手續。
第五章 使用與維護
第十六條 醫療設備投入使用前,應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確保安全、正確使用。
第十七條 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定期維護保養制度,確保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第十八條 對于報廢或淘汰的醫療設備,應按照醫院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九條 醫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醫療設備采購活動進行全程監督,確保采購過程公開透明,防止腐敗行為。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將依據醫院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醫院設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隨著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實際情況的變化,本制度將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設備采購管理制度 篇3
為了確保設備采購過程的規范化、高效化和透明化,特制定本設備采購管理制度。
一、總則
設備采購管理制度旨在規范設備采購行為,確保采購過程公平、公正、公開,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障采購設備的質量和性能滿足使用需求。
二、采購原則
1、計劃性原則:根據業務需求、項目計劃和預算,制定詳細的設備采購計劃。
2、合規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行業標準,確保采購過程合法合規。
3、競爭性原則:通過招標、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選擇性價比最優的'設備。
4、質量優先原則:在保證價格合理的前提下,優先采購質量可靠、性能優越的設備。
三、采購流程
1、需求申請:使用部門根據業務需求,填寫設備采購申請單,明確設備名稱、規格、數量、技術要求等,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提交給采購部門。
2、采購計劃:采購部門根據采購申請,結合庫存情況和市場供應情況,制定詳細的設備采購計劃,包括采購方式、采購時間、預算等,并報請上級審批。
3、供應商選擇:根據采購計劃,通過招標、詢價等方式,邀請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對于政府采購目錄內的設備,應按規定進行招標采購。
4、合同簽訂:與選定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明確設備規格、價格、交貨時間、售后服務等條款。
5、驗收與入庫:設備到貨后,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確保設備符合采購合同和技術要求。驗收合格后,辦理入庫手續,并建立設備檔案。
6、付款與結算: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設備款項,并與供應商進行結算。
四、監督管理
1、采購過程監督:加強對采購過程的監督,確保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
2、質量跟蹤:對采購的設備進行質量跟蹤,確保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性能穩定、可靠。
3、違規處理:對違反采購管理制度的行為,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附則
1、制度修訂:本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確保與時俱進。
2、解釋權:本制度的解釋權歸采購管理部門所有。
設備采購管理制度 篇4
為加強辦公設備和辦公用品管理,保障日常辦公運行,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辦公設備和用品,是指辦公桌椅、沙發、茶幾、飲水機、書櫥、檔案柜、臉盆架、衣架、電腦、復印機、打印機、碎紙機、傳真機等辦公設備,以及計算器、筆、墨等文具,紙張、墨盒、硒鼓等耗材及其他辦公必需品。
二、辦公設備購置。辦公設備購置實行事前審批制度,由申請人填寫《辦公用品(設備)購置、維修申請單》,經相關科室主任、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鎮長審批,由財政所兩人以上負責聯系、詢價、購置和結算;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由財政所按政府采購程序運行。
三、辦公用品購置。辦公用品原則每季度采購一次,由財政所根據辦公用品庫存量情況以及消耗水平,確定購置數量,填寫《辦公用品(設備)購置、維修申請單》,經分管領導同意,報鎮長審批后統一購置。因特殊原因確需臨時購買的,由申請人填寫《辦公用品(設備)購置、維修申請單》,按以上程序報批后,由財政所購置。
四、辦公設備的'使用和維護。各科室工作人員負責本科辦公用品的保管維護。電腦、打印機等辦公設備應定期清理、檢查,避免非正常損壞。確需維修的,由使用人填寫《辦公用品(設備)購置、維修申請單》,經分管領導同意,報鎮長審批,由辦公室統一報修,并予以登記。
五、紙張、碳粉、墨粉等耗材購置。各種辦公用紙由財政所按辦公用品購置程序購置。打印機、復印機的碳粉、墨粉用完后,應重新灌裝再次使用,由申請人填寫《辦公用品(設備)購置、維修申請單》,經分管領導同意,報鎮長審批,由財政所聯系更換;確不能重新使用的,按上述程序審簽后,由財政所聯系購置。
六、辦公用品保管和領用。財政所指定專人負責辦公用品保管和發放,領用人按需領取,并在《辦公用品領用登記表》上簽字。
七、人事調動和工作調整時,辦公室(財政所)負責監督辦公設備及用品的交接和調配。
設備采購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污水廠設備采購行為,確保采購過程公開、公平、公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設備質量與安全運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污水廠所有設備(包括但不限于處理設備、監測儀器、輔助設施等)的采購活動,旨在明確采購流程、職責分工、供應商管理、合同管理、驗收與付款等環節的具體要求。
第三條 設備采購應遵循“需求明確、計劃先行、比質比價、擇優采購”的原則,注重設備的經濟性、技術先進性和適用性。
第二章 采購計劃管理
第四條 各部門根據生產運營需要,提前編制年度、季度或月度設備采購計劃,明確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技術要求、預算金額及采購時間等,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采購部門匯總。
第五條 采購部門對各部門提交的采購計劃進行綜合評估,考慮庫存情況、設備更新換代計劃等因素,形成最終采購計劃,并提交廠長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章 供應商管理
第六條 建立健全供應商管理體系,對潛在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查、業績評估、現場考察等,確保供應商具備合法經營資格、良好信譽和穩定的.產品質量。
第七條 實行供應商名錄制度,定期更新供應商信息,對表現優秀的供應商給予更多合作機會,對存在問題的供應商進行整改或淘汰。
第八條 在采購過程中,鼓勵公平競爭,禁止任何形式的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四章 采購流程管理
第九條 采購流程包括詢價、比價、議價、招標(如需)、談判、簽訂合同等環節。
1. 詢價:根據采購計劃,向多家供應商發出詢價邀請,收集報價信息。
2. 比價與議價:對收到的報價進行綜合分析比較,與供應商進行議價談判,力求以最合理的價格采購到符合要求的設備。
3. 招標:對于大額采購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確保采購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簽訂合同:與中標或選定供應商簽訂正式采購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交貨時間、質量標準、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等條款。
第五章 驗收與付款
第十條 設備到貨后,由采購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內容包括設備數量、外觀、性能參數、隨機資料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一條 驗收合格后,由驗收小組出具驗收報告,作為付款的依據。驗收不合格的,應及時通知供應商處理,直至滿足要求。
第十二條 付款應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確保資金安全。對于分期付款的項目,應根據合同約定和驗收進度安排付款計劃。
第六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三條 建立設備采購監督機制,由內部審計或紀檢監察部門對采購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采購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第十四條 將設備采購管理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對采購人員的工作績效進行定期評估,獎優罰劣,激勵員工積極履行職責。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污水廠采購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 在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采購流程的,應報請廠長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設備采購管理制度 篇6
(一)臨床必須的醫用耗材(試劑)須由使用科室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設備科匯總,進行初步論證后交耗材(試劑)管理委員會討論批準方可進行招標采購。每三個月進行一次集中討論及招標。
(二)嚴格按程序進行采購,常用醫療耗材(試劑)定期選擇三家或三家以上生產廠家或銷售公司進行院內招標,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質量、價格、服務并重”的原則,采購人員不準以權謀私接受賄賂、回扣。
(三)參加院內招標的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必須持有有效的`產品證照、銷售公司資質證明,包括產品注冊證、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銷售公司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銷售授權書、業務員委托書、業務員身份證復印件等,證照齊全方可參與投標。中標單位將有效證件存留醫院存檔備查并及時更換失效證件。
(四)常用醫用耗材由設備倉庫保管員根據庫存等情況報出書面計劃,填寫《醫用耗材申請計劃單》,由采購員根據招標價格進行采購。
(五)專用醫用耗材(試劑)由使用科室負責人填寫《醫用耗材(試劑)申請計劃單》,由采購員根據招標價格進行采購。
(六)醫用耗材(試劑)入庫,倉庫保管員應嚴格按程序驗收,做到內外包裝符合要求,并對入庫耗材的品名、型號、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單價、產地、銷售公司、注冊證號等情況逐項進行登記。
設備采購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設備采購行為,確保采購過程公開、公平、公正,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障設備質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研發等所需設備的采購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機械設備、電子設備、辦公設備及專用工具等。
第三條 設備采購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必要性原則:根據生產、經營或科研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2. 經濟性原則: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力求價格合理,降低采購成本。
3. 公平競爭性原則:通過公開招標、詢價、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引入競爭機制,確保采購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4. 廉潔性原則:采購人員應廉潔自律,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第二章 采購計劃與審批
第四條 各部門根據年度生產計劃、預算及實際需求,提前編制設備采購計劃,明確采購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技術要求、預算金額及預計到貨時間等信息,并提交至采購部門。
第五條 采購部門對提交的采購計劃進行審核,評估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形成初步采購方案,并報請公司管理層審批。
第六條 重大設備采購項目(如金額較大、技術復雜或對公司運營有重大影響的.設備)需提交至公司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進行審議和批準。
第三章 采購方式
第七條 設備采購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或組合進行:
1. 公開招標:對于符合招標條件的采購項目,應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
2. 邀請招標:對于具有特定資格要求或供應商數量有限的采購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3. 詢價采購:對于價格透明、標準化程度高的設備,可通過詢價方式采購。
4. 競爭性談判:對于技術復雜、規格特殊或無法準確確定價格的采購項目,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第八條 采購部門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公司要求,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并制定相應的采購文件,明確采購要求、評審標準、合同條款等內容。
第四章 供應商管理
第九條 采購部門應建立供應商評估體系,對潛在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查、業績考察、質量審核等,確保供應商具備合法經營資格和良好的信譽。
第十條 定期對供應商進行評估和復審,根據評估結果調整供應商名錄,淘汰不合格的供應商,激勵優秀供應商。
第五章 合同簽訂與執行
第十一條 采購部門與選定的供應商簽訂正式采購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交貨時間、質量標準、驗收方式、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后,采購部門應跟蹤合同執行情況,確保供應商按時交付設備,并協助進行設備驗收工作。
第六章 設備驗收與付款
第十三條 設備到貨后,由使用部門、技術部門及采購部門共同進行驗收,確認設備數量、規格、性能等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四條 驗收合格后,使用部門應出具驗收報告,并作為付款的依據。采購部門根據合同約定及驗收報告辦理付款手續。
第七章 檔案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采購部門應建立完整的采購檔案,包括采購計劃、采購文件、合同、驗收報告、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公司應建立采購監督機制,對采購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采購活動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公司采購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八條 在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或需要調整本制度內容,應報請公司管理層或董事會審批同意。
設備采購管理制度 篇8
為了加強設備采購管理,確保采購的設備質量可靠、價格合理、滿足使用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設備的采購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生產設備、辦公設備、檢測設備等。
二、采購原則
1. 公開、公平、公正:設備采購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采購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質優價廉:在保證設備質量的前提下,力求采購價格合理,降低采購成本。
3. 需求導向:根據實際需求和使用部門的要求,合理確定采購設備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三、采購流程
1. 需求申請
使用部門根據實際需求填寫《設備采購申請單》,明確設備名稱、規格、數量、預算等信息,并提交給相關部門審批。
2. 采購計劃制定
審批通過后,采購部門根據申請單制定詳細的采購計劃,包括采購方式、供應商選擇、采購時間等。
3. 供應商選擇
采購部門應通過市場調研、詢價、比價等方式,選擇具有良好信譽、產品質量可靠、價格合理的.供應商。
對于重要設備或大額采購項目,可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
4. 合同簽訂
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設備規格、價格、交貨時間、售后服務等條款。
5. 驗收與入庫
設備到貨后,由采購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確保設備質量符合合同要求。
驗收合格后,辦理入庫手續,并通知使用部門領取設備。
四、監督管理
1. 財務監督:財務部門對采購過程進行財務監督,確保采購資金的合理使用。
2. 審計監督:審計部門定期對采購活動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3. 使用部門反饋:使用部門應對采購的設備進行使用反饋,以便采購部門及時改進采購工作。
五、附則
1. 制度修訂:本制度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時修訂和完善。
2. 解釋權: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設備采購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環保設備的采購行為,確保采購過程公開、公平、公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環保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廢水處理設備、廢氣處理設備、固廢處理設備、噪聲控制設備、環境監測儀器等)的'采購活動。
第三條 環保設備采購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合規性原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環保政策及行業標準要求。
2. 經濟性原則:在保證性能和質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成本,追求性價比最優。
3. 技術先進性:優先選擇技術成熟、高效節能、操作簡便、維護方便的環保設備。
4. 環保效益:重點考慮設備的環保效果,確保能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提升公司環保形象。
第二章 采購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成立環保設備采購管理小組(以下簡稱“采購小組”),由采購部、財務部、環保部、技術部及法務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環保設備的采購規劃、評審、合同簽訂及后續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采購小組職責:
1. 制定環保設備采購計劃及預算。
2. 組織市場調研,收集供應商信息,評估供應商資質。
3. 組織采購評審會議,確定采購方案及供應商。
4. 簽訂采購合同,并監督合同執行情況。
5. 協調解決采購過程中的問題,確保采購順利進行。
第三章 采購流程
第六條 環保設備采購流程包括需求提出、計劃制定、市場調研、供應商選擇、采購評審、合同簽訂、設備驗收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1. 需求提出:由環保部根據生產運營及環保要求,提出環保設備采購需求。
2. 計劃制定:采購部根據需求,結合公司財務狀況,制定采購計劃及預算,并提交采購小組審批。
3. 市場調研:采購小組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市場調研,收集環保設備信息,包括品牌、性能、價格、售后服務等。
4. 供應商選擇:根據市場調研結果,篩選符合要求的供應商,進行初步溝通,收集報價及方案。
5. 采購評審:組織采購評審會議,對供應商資質、設備性能、價格、售后服務等進行綜合評審,確定中標供應商。
6. 合同簽訂:法務部審核合同條款,確保合法合規,采購部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7. 設備驗收:設備到貨后,由環保部、技術部及采購部共同進行驗收,確保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及環保標準。
8. 后續管理:建立設備檔案,跟蹤設備使用情況,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七條 公司設立監督機制,對環保設備采購全過程進行監督,確保采購活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八條 采購小組及參與采購工作的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制度,如有違反,將依據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九條 將環保設備采購工作納入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對采購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公司所有。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環保政策及市場情況的變化,公司將適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
設備采購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儀器設備采購行為,加強財務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的發展,根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各單位使用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及貸款資金、捐贈資金等財政性資金采購儀器設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儀器設備采購,是指學校各單位以購買、委托研制開發、租用等方式獲取儀器設備的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儀器設備采購,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后,可以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機密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采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采購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況。
第五條 學校各院系、各單位采購儀器設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高效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采購主體和供應商
第六條 儀器設備采購的主體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非集中采購機構。
第七條 成立"中國地質大學儀器設備采購招標領導小組",作為學校的集中采購機構,資產處負責辦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負責下列采購事務:負責全校單價20萬元及以上(包括批量)儀器設備的招標采購工作,審定招標、采購管理文件(含制度、辦法),審定招標項目,主持采購項目招、投標的全過程。
第八條 非集中采購機構(各院系、各單位)負責下列采購事務:單價2萬元及以下的儀器設備,由各院系、各單位自行采購。單價在2萬元以上(包括批量)的儀器設備,須由各院系、各單位會同資產處,與供應商簽訂購貨合同,并需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九條 供應商是指具備向采購機構提供儀器設備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組織,包括中國供應商和外國供應商。
第十條 中國供應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
(四)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外國供應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進入我國市場的外國法人和其它組織;
(二)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規定準入我國市場的外國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外國供應商一般應在我國境內設有代表機構或能有效提供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外國供應商享有并履行與中國供應商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學校采購方式
第十二條 學校采購一般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須公開招標采購的儀器設備,按有關政府采購管理文件精神執行。
邀請招標采購,是指采購機構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或三個以上特定供應商投際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機構直接邀請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
詢價采購,是指采購機構對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機構向一家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 采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上時,一般應實行邀請招標采購的方式,被邀請的特定供應商一般由采購機構和資產處商議確定。
第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二)因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而急需采購,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文件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供應商準備投標文件需要高額費用的;
(五)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六)采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
第十五條 采購價格彈性不大的'標準規格的儀器設備且有現貨時,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第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采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的;
(二)原采購的后繼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的;
(三)在原招標目的范圍內,補充合同的價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的50%,因而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聲明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后繼擴充的;
(五)從殘疾人機構,慈善機構采購的。
第十七條 購置單位采購進口儀器設備,應盡量通過符合海關優惠政策條件的形式進行采購。
第四章 學校采購程序
第十八條 購置單價為5萬元及以下的一般儀器設備,申請人應填寫"中國地質大學器材申請卡",由各院系、各單位負責審批。
購置單價在5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申請人需填寫"中國地質大學申購貴重儀器設備可行性論證報告",由資產處負責審批。
購置單價在2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報主管校長審批。"中國地質大學申購大型精密儀器可行性論證報告"要求組織專家論證。
單價在5到20萬元之間(不含20萬元)的儀器設備,由各院系、各單位自行組織專家論證。
單價在20-40萬元之間的儀器設備,由各院系、各單位和資產處共同組織專家論證。
單價40萬元以上儀器設備,由資產處與學校儀器設備專家論證組組織論證。
第十九條 購置國家規定的社會集團控制購買的商品,各院系、各單位必須書面提出申請,由資產處審核,報省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購買。購置空調器等耗電量較大的儀器設備,需報學校用電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均實行項目領導小組負責制,各項目領導小組應明確一名儀器設備購置負責人。各項目領導小組應根據學校審核同意下達的每年項目設備購置總經費額度情況,于每年年底編報全年儀器設備購置清單,報項目主管職能部門和資產處,各項目儀器設備購置負責人應在采購前一個月及時與裝備處聯系,并按要求向裝備處提供有關材料,以便進行采購前論證、審批等各項采購程序的操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招投標程序規定如下:
(一)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書應當包括所購儀器設備的要求和條件以及擬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二)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三)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人數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它情況;
(四)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由招標人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時應當眾驗明所有投標文件的密封未遭損壞;
(五)采購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購置單位和資產處派人共同組成評標小組進行評標。采購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由學校采購招標領導小組進行評標。
第二十二條 非招、投標方式的采購工作程序一般在30天內完成,招、投標方式的采購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 采用招、投標方式時,由資產處和采購機構共同編制招標文件,文件內容和招標程序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學校采購合同需要變更時,購置單位應當將變更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報告資產處。
第五章 學校采購監督
第二十五條 學校采購工作接受黨紀、政紀、審計、財務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 采用招、投標方式的采購項目,由資產處配合采購機構共同開標。
第二十七條 學校監察處、儀器設備采購招標領導小組有權從下列方面對合同文件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學校采購預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對合同履行驗收提出的特別要求。
第二十八條 采購機構在采購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視為采購行為無效,學校紀監辦、學校采購招標領導小組應責令其進行整改;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按學校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有意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采用招標采購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改動采購標準的;
(三)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四)開標確認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定采購合同的;
(五)拒絕采購監督小組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不提供有關材料的;
(六)其他違紀違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視為采購行為無效,應責令其改正:給采購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追究其經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學校采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當手段抵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采購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機構簽定采購合同的;
(六)向采購招標領導小組、采購機構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它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它違紀違規的行為。
第三十條 學校采購招標領導小組和招標采購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的規定,循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可按學校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具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余所列違規情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采購招標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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