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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副本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改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規范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機動車。
三、對按照國家有關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定期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四、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式樣和規格由環境保護部規定(見附一),并統一監制。
五、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負責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的委托,并組織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和管理工作。
六、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按照國家新生產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步驟,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七、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I及以上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III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資料《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副本》。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達到國III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九、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內的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1年;超過5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二)10年以的內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1年;超過10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三)6年以內的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2年;超過6年的,有效期為1年;超過15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四)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有效期為1年。
九、新購置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程序:
(一)新購置機動車注冊登記前,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擬注冊登記地申請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人員應當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以及機動車購置發票,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十、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首次核發程序:
(一)在用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機動車登記地,申請首次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人員應當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三)在用機動車首次核發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環保定期檢驗日期止。
(四)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中無法查詢到的車型,按照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判定方法(見附二)處理。
十一、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換發程序:
(一)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到機動車登記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動車檢驗機構進行環保定期檢驗。
(二)經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憑有效檢驗報告、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在機動車登記地換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十二、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補發程序: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損壞或者遺失的,機動車所有者需憑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在機動車登記地辦理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補發手續。
十三、環境保護部統一規劃建設全國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系統,建立國家、省、地級市三級信息管理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信息的逐級上報,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須按規定內容(見附三)報送。
十四、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系統須具備聯網更新、聯機打印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動存儲核發記錄、保證不被人工非法修改以及信息上傳等功能。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系統按編碼規則(見附四),對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進行自動編碼。編碼須印制在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背面及副本。
十五、各地可視情況逐步開展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和管理工作。
十六、民族自治區在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中,可同時采用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
十七、已經實施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的城市或者地區,應當在原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期滿時,按照本規定換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十八、已實施電子化信息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地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及副本的式樣和規格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十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工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本規定自二〇xx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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