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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長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新形勢,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學領導管理體制,保證校長負責制的正確實施,確保我縣中小學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的不斷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中組部、原國家教委《關于加強全國中小學校長隊伍建設的意見》、國家教委頒發的《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等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中小學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校長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在教育主管部門的統籌規劃、政策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下,依法辦學,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
第三條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承擔學校管理的責任,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統一領導。
第四條校長要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要主動征求學校黨組織的意見。與學校黨組織密切配合,結合工作實際,做好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條校長要尊重教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權力,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充分尊重、發揮教代會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職能,實行民主管理,堅持校務公開。
第六條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教育主管部門有支持保障和指導校長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校長行使職權要自覺接受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校長的基本職責
第七條校長的基本職責
一、帶領全校教職工,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教育主管部門的決定,完成上級下達的事業發展計劃和各項教育教學任務。
二、根據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按教育規律辦事,面向全體學生,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與時俱進,不斷增強改革創新意識,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開創學校工作的新局面,努力提高辦學水平。
三、主管學校教職工的聘任和管理,負責教職工隊伍建設。要認真貫徹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配合學校黨組織,加強教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師德教育,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組織教師學習理論,鉆研業務,注意培養班主任、中青年教師和骨干教師,努力優化教師隊伍結構,不斷提高教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做好離退休教職工的工作。
四、領導和組織教學工作。堅持學校工作以教學為中心,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抓好《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的實施。遵循教學規律組織教學,積極開展教學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建立和完善教學管理制度,搞好教學常規管理。深入教學第一線,指導、檢查教師的教學工作,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五、領導和組織學校的德育工作。把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的原則,制定德育工作計劃,建設德育工作骨干隊伍,采取切實措施,堅持不懈地加強和改進學校的德育工作,促進學校的精神文明建設。
六、主管學校的校舍、經費和設備的管理工作。堅持行政后勤工作為教學服務、為教職工服務的方向,關心師生員工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搞好教職工的集體福利,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文體、娛樂活動。嚴格管理校產和財物,搞好校園建設,抓好勤工儉學等項事業,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努力改善辦學條件。
七、保證有足夠的黨的活動經費和教代會工作經費,依法按時足額撥付工會經費;
保障教代會和工會行使其職權;支持共青團、少先隊和學生會等群眾組織的工作。
八、充分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努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協調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促進社區教育。
第三章校長的主要權限
第八條校長的主要權限有
一、行政管理權。校長是學校的最高行政領導,對外代表學校,對內有權對學校的教育教學、行政管理和生產經營工作進行決策和統一指揮。
二、機構設置權。在上級核定的機構數額內,結合學校工作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經學校黨組織集體研究,有權決定中層行政機構和其他內部行政機構的設置。
三、人事管理權
1、有權提名副校長,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任用手續。副校長是校長的助手,協助校長工作,要增強角色意識、配合意識和工作主動性,努力完成校長分配的工作任務。
2、有權在上級核定的中層干部職數內配備中層行政干部。根據中層干部競爭上崗成績、考察情況,提出中層行政崗位的任用建議,經單位黨組織集體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后,由校長聘任(或解聘)。
3、有權在核定的編制限額內調整、聘用和解聘教職員工。
校長用人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教學管理權
1、有權按上級有關法令、規定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學校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辦好學校。
2、有權根據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實行學校內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學校黨組織的意見后,經教代會審議通過,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由校長頒布并組織實施。
3、有權拒絕有關部門未經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上級黨委、政府同意而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干預。
五、財務管理權
有權按財經制度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分配使用教育經費、勤工儉學和其它方面的收入資金。
六、獎懲管理權
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教職工進行獎懲,對工作成績顯著的教職工給予獎勵;對嚴重違紀或給學校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教職工給予行政處分。對不稱職的教職工,校長有解聘權,但一般不得超過教職工編制總數的5%。對教職工重大獎勵或行政處分和解聘,要充分聽取學校黨組織和工會意見,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七、校長有權行使國家和政府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權限。
第四章校長進行管理和決策的主要方法
第九條建立并主持校務委員會,作為協助校長對有關學校重大問題決策的議事機構。其成員有:學校領導、有關處室負責人和教師代表。
第十條堅持校長辦公會議制度,負責討論和處理學校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堅持書記出席校長辦公會制度。可根據會議內容吸收有關人員與會。
第十一條建立精干、高能高效的行政管理系統,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各級崗位責任制,充分調動和發揮副職、中層干部及其他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實行民主管理,做到依法治校。
第十二條定期同學校黨組織溝通工作情況,在對學校重大問題決策前要征詢并充分尊重黨組織的意見,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定期向教代會匯報工作,重大問題決策前要經教代會審議,并解答、辦理屬行政范圍內的教代會提案和質詢。
校長對教代會在其審議決定范圍內決定的事項,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應按教代會的決定執行,同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校長對學校行政工作重大問題的決策要具有民主性、科學性,必須經過有關的議事程序,在集體討論,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決策。
第十五條本條例所列學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問題是指
1、學校的發展方向,長遠規劃,學年計劃和總結。
2、中層行政機構和其他內部行政機構的設置。
3、重要的人事安排。
4、重要的改革方案。
5、重要的經費收入、支出。
6、重要的規章制度。
7、教職工的聘用、解聘和獎懲意見。
8、其他涉及學校和教職工重大利益的問題。
第五章考核和獎懲
第十六條教育主管部門每年一次對校長辦學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實行任期制的,任期期滿進行全面考核和審計。經考評認定校長全面完成工作目標并成績顯著的,根據工作實績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校長由于玩忽職守、消極怠工、官僚主義,嚴重貽誤學校工作、造成嚴重失誤的;由于違法亂紀、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使學校工作受到較大損失、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干部管理部門視情節給予處分或調離、降職、撤職。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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