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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章程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章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民辦(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能夠反映該單位的宗旨與業務范圍,能夠有別于其他的社會組織,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其中必須載明: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
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縣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具體、明確,指明本單位所從事的行業、服務項目的種類)。
(一)單位的業務范圍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_________批準,并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
(二)_________。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本單位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資單位(或個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單位的業務活動計劃;
(二)決定本單位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本單位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本單位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本單位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單位主任(校長、院長),根據主任(校長、院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制訂本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單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l-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一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十四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單位可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出資單位選舉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單位及單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主任(校長、院長)執行單位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主任(校長、院長)的行為。損害單位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長、院長)予以糾正;
(四)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選可以連任。
監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單位設主任(校長、院長)。主任(校長、院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條 主任(校長、院長)對董事會負責三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正常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負責管理人員;
(七)單位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主任(校長、院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二十四條 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協助主任(校長、院長)工作,主任(校長、院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校長、院長)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單位無法繼續活動;
(二)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三)單位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民發(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全體合伙人自愿出資舉辦、從事的行(事)或業務領域、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本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縣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須具體明確,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范圍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并領取執業許可證的,則必須載明:本單位已經_________(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并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業務范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事務執行
第七條各合伙人對執行本單位的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本單位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置本單位的財產;
(二)制訂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三)改變本單位的名稱;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擔任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八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作為合伙負責人執行本單位事務,對外代表本單位。
合伙負責人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本單位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九條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合伙人會議;
(二)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開展本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決定本單位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單位事務由合伙負責人執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但有監督合伙負責人,檢查其執行事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本單位事務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二條合伙人為了解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向合伙負責人要求查閱相關材料。全體合伙人就本單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
第四章入伙、退伙
第十三條新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四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五條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入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條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完成宗旨任務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二)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三)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合伙人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全體合伙人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體合伙入決議通過。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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