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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合伙)
在現實社會中,章程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合伙),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合伙 1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xx。(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民發(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其中必須載明:全體合伙人自愿出資舉辦、從事的行(事)或業務領域、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xx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xx,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xx市xx縣xx街xx巷xx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xx。(必須具體明確,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范圍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并領取執業許可證的,則必須載明:本單位已經xx(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并領取了xx許可證,業務范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事務執行
第七條 各合伙人對執行本單位的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本單位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置本單位的財產;
(二)制訂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三)改變本單位的名稱;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擔任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
(七)xx。(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八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作為合伙負責人執行本單位事務,對外代表本單位。
合伙負責人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本單位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九條 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合伙人會議;
(二)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開展本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決定本單位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xx。
第十條 本單位事務由合伙負責人執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但有監督合伙負責人,檢查其執行事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本單位事務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二條 合伙人為了解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向合伙負責人要求查閱相關材料。全體合伙人就本單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五條 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入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任務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二)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三)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合伙人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全體合伙人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20xx年xx月xx日全體合伙入決議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合伙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成都市溫江區貝貝樂。
第二條本單位舉辦者是鄒露爽,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是:本著“關愛每個孩子,為了每個孩子的宗旨,把幼兒園辦成孩子受益,家長滿意,社會認可的民辦幼兒園。”
第四條本單位自覺接受XX市溫江區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XX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三段338號,郵政編碼:XX。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60元。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的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的全日制幼兒園。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指正職)和確認由主要負責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園長(或副校長、副所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5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決定工作計劃、預決算和總結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單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條
董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董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監)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如未進入理事會的,應當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1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產生機制采取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視情派遣及在本單位從業人員中選舉產生或更換相結合。
本單位理事、主要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或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董事會、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向登記機關報告;
(三)當本單位董事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并向登記機關報告;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職工代表大會和重要行政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建立員工(職工)大會制度,員工(職工)代表大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聽取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審議單位的經營方針、長遠和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審議財務預決算;
審議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評議、監督單位各級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溫江區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鄒露爽。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干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經費來源: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三十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溫江區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按照民間組織年檢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社會和醫療保險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溫江區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XX年3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20XX年3月1日召開董事事會,會議應到5人,實到5人,實到人數超過董事總數2/3,符合章程規定,經大會表決,5人同意,0人反對,0人棄權。
參與表決的全體董事簽名:
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會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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