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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管理制度

時間:2023-09-04 22:00:12 煒玲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學籍管理制度(精選25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籍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學籍管理制度(精選25篇)

  學籍管理制度 1

  1、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既取得學歷,由教導處負責登記造冊和統一編號并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

  2、各班主任要認真填寫學生的學籍卡片,交教導處保存。

  3、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須轉學的,須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轉出。

  4、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教導處審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長審批。

  5、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院證明,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歷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編入相應的班級。

  6、因故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經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準其借讀,并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7、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一律不準退學。

  8、學生違反《小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學校要與家長配合教育并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9、小學應從德、智、體等方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

  10、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1) 新生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學,或入學后一月內因病停學。

  (2) 在籍學生一學期內,曠課三十六節。(三次遲到或早退算一節曠課)。

  (3) 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記達一個半月。

  (4) 在籍學生開學時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

  學籍管理制度 2

  1.本校服務區內受完規定年限小學教育的學生憑入學通知書辦理注冊手續后,即取得學籍,學校負責建立學籍檔案資料。

  2.對非本服務區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在本校借讀的,憑轉學證明和檔案同意插班并注冊后即取得學籍。

  3.教務處建立學生學籍檔案,由班主任填寫。成績品德評語交教務處保存。學生受到的各種獎勵或處分要及時歸檔。

  4.對取得學籍的學生統一編定學號。每生的統編學號編定后不作變更,直至該學段結束。各類表冊均應以統編學號為序。

  5.學生有關情況填入各類表格后,傳送到教育局。

  6.學生因其它適當理由確需轉學的,學校按有關程序辦理轉入、轉出手續。

  7.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由縣級人民醫院出具證明,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報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休學,復學時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編入相應班級別學習。

  8.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批準而不上課者為曠課;在上課后才進教室為遲到;下課前擅自離開課室為早退。

  9.每節課由負責考勤的班干部點名登記,考勤情況每周由班長交教務處。學期結束時,把學生出勤情況記入學生手冊、學籍表。

  10.請假須有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請假一周以內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批;請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教務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因急事或病來不及請假者,應在回校后兩天內持證明辦理補假手續。

  11.學科成績考核期未考成績采用百分制記入學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學習好、身體好,符合三好學生條件的評為三好學生,每學期評定一次,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13.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

  14.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達到規定要求,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不合格者給予結業;對雖未修完全部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九年者,予以肄業。

  學籍管理制度 3

  一、學籍管理工作教導主任全面負責,由學籍管理員和各班主任老師具體負責。

  二、每學年初根據學校辦學規模確定班額、軌制和班容量,做好編班工作,編班要規范合理。

  三、學年初由班主任教師負責填寫本班的學生定員花名冊,內容要齊全并裝訂成冊。

  四、嚴格轉學程序和手續,轉入和轉出必須由校長審批,由家長辦理相關手續,學籍管理員進行登記注冊,以書面形式告之班主任,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

  五、學生原則上不得留級,特殊情況者經學校研究后確定。

  六、嚴格杜絕學生輟學,不管什么原因都應該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保障學生接受義務教育。

  七、學籍檔案資料要專人負責,保證齊全、規范、有序存放。

  八、未盡事宜,將另行補充。

  學籍管理制度 4

  1、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既取得學歷,由教導處負責登記造冊和統一編號并按規定建立幼兒檔案。

  2、各班主任要認真填寫幼兒的學籍卡片,交教導處保存。

  3、幼兒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須轉學的,須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轉出。

  4、幼兒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教導處審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長審批。

  5、幼兒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院證明,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幼兒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歷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編入相應的班級。

  6、因故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幼兒,經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準其借讀,并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7、小幼兒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一律不準退學。

  8、幼兒違反《小幼兒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學校要與家長配合教育并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幼兒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9、小學應從德、智、體等方面評價幼兒。要做好學習困難幼兒的輔導工作,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

  學籍管理制度 5

  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保障適齡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加強學校內部的規范化管理,根據省、市、區教育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學籍管理制度。

  一、招收年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實行秋季招生。

  每學期開學時,各年級在校學生必須按時到校注冊,因故不能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二、學生請假審批。

  對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須具備醫療單位的證明),請假超過三天者,須持醫院請假單和學生請假條向教導處匯報;學生請假超過三個月要求休學,必須由家長提出申請,附醫療單位證明,并由班主任證明,報教導處查驗后交教育局普教處審驗批準,方可準其休學。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實際學力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意見后編入相應年級。

  三、小學生必須受完六年義務教育。

  發現學生輟學,就依法使其復學。因戶籍變更要求轉出本校的學生,須持班主任證明,到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未辦理轉學手續的,班主任應及時報告,采取相應措施,否則追究班主任的.責任。因戶籍變更須轉入本校的學生,學校不得無故拒收。

  四、本校取消留級制度。

  學生和任課教師要努力做好差生的轉化工作。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應予以表彰,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予以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學校不得開除學生。

  五、學校應從德、智、體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

  對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

  學籍管理制度 6

  一、學生學籍檔由班主任負責填寫,學籍欄目必須按要求填寫,書寫工整,無墨跡。

  二、學校操行評語要全面、具體、明確,富有教育和鼓勵性。

  三、學生操行的評定由班主任在期末進行,用書面形式寫出評語,報教務處審批后方可填入學籍檔案。

  四、學生操行評定要依照《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勞動、文體、社會等方面的表現概括地反映實際表現及特點,不可千篇一律沒有特色。

  五、評語要有利于發展學生的個性和創造精神,不得單純以分數的高低、聽話的程度來論優劣,決不能在評價學生時摻雜個人的.私念。

  六、評定要中肯,寬嚴恰當,實事求是,以肯定成績為主,缺點中指出主要的,并指出努力方向。

  七、學籍檔由教務處統一負責管理,如實填寫,按時上交,不得拖拉。

  學籍管理制度 7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院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院報到,并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持有關證明,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者請假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并取得本院學籍。經復查不符合入學條件者,學院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在入學各環節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報上級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者,由本人向學院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院長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四條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第五條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由本人向學院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重新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據的病愈診斷證明,并經學院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已經取得本院學籍的學生,由學籍科編制新生學號(學號一經確定,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冊到教學系,各系為新生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考生基本資料、學生入學登記表、學生成績記載單、學生在校期間操行評定表、獎勵及處分記載和畢業生登記表等。

  第七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學生證到所在系報到,并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逾期兩周不報到,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者不予以注冊。每學期開學第二周各系需將本單位學生注冊情況統計匯總交學籍科。

  第二章學習紀律

  第八條學生須按照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認真學習各門課程,完成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院規定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課堂教學、實驗、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社會實踐、生產勞動、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畢業設計(論文)等。

  第九條學生應當按學院的安排上課,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考試時應當遵守考場紀律。

  第十條除節假日期外,學生不得擅自離院。有事、有病須離院者,應當到所在系辦理請假手續。一學期內請假3天以內的,由輔導員批準;3天以上至2周以內的,由系主管教學的負責人批準;請假達2周以上者,應報交學院教務處批準。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未經請假(續假)或未獲批準而離院的,以曠課論處。

  第十一條教師可根據本《細則》和學院相關規定進行考勤,考勤記載是學生參加課程考試資格和評定學生平時成績的重要依據。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發現的學生曠課現象,教師應當參照本細則的第二十五條做出處理。

  第十二條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生產勞動、軍事訓練、社會調查等,按每天4學時計算。

  第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有違反學院規定和紀律行為的,按學院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四條學生應當參加學院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冊,并歸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五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考查課程成績主要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出勤、課堂討論、完成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際操作等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試成績占總成績比例不得超過40%。

  考試課程可采用閉卷、開卷、口試、筆試、課程設計(論文)等方式進行,根據該課程的特點和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考試課程成績由期末考試(或者課程結束性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含期中考試、平時測驗、課堂討論、作業、實驗報告、課程論文,出勤等)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的比例為30%。

  大型作業(設計)和生產(專業)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的成績,可采用操作考試或者答辯與平時成績相結合等方式綜合評定。平時成績的確定以各階段檢查結果為依據。

  畢業設計(畢業論文)成績的考核,根據學生完成設計(論文)的質量和答辯等情況,由答辯委員會(小組)綜合評定。指導教師與答辯委員會(小組)應寫出評語,給出評分,經答辯委員會主任(小組組長)簽名后生效。

  第十六條考試課程按百分制評定成績,60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考查課程可按五級記分制評定成績。無法按上述兩種記分制評分的課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兩級記分制評定成績。

  五級記分制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級記分制與百分制的數量折算關系如下:

  優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條分學期開設的課程,每學期按一門次計;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驗、實踐環節以及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均按一門課程計。

  第十八條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評定每學年進行一次。在學年結束時,由學生所在系組織進行。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評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主要考察學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以及學習態度等方面的表現情況,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學生體育課的成績由體育教師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并參考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條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后,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填入學院統一印制的學生成績表,簽名后交系秘書,并歸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所有課程的考試試卷和教師簽署的學生成績表,應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一條課程考核成績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通知學生本人。學生如對某門課程評分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成績單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系提出查閱成績的書面申請,由所在系批準后,轉開課教師所在單位查閱。學生對查閱結果若仍有異議,可以向教務處提出復查成績的申請,學院教務處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復查,復查結果為最終結果。

  查閱或復查成績評定確實有誤或漏登、錯登的,由學生所在系上報教務處更改,各系負責將查閱或復查結果通知申請學生本人。

  第二十二條學生嚴重違反課程考試紀律或者考試作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按零分計,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違紀”字樣。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并按學院《關于嚴肅考風考紀、加強考試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擾教師公平評定成績。否則,一經查實,相關課程考核按作弊處理,并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學生因病或因某種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常課程考試時,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憑有關證明向所在系提出緩考申請,經系批準后,學生可以參加學期補考,緩考課程成績按考試實際成績記載,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緩考”字樣。

  無故或者請假未批準不參加考試,或者考試未交卷者,視為曠考,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注明“曠考”字樣。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該課程考核資格:

  1、缺課累計達到或者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實驗達到或者超過實驗課教學時數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業或者實驗報告次數累計達到或者超過該課程作業或者實驗報告總量的二分之一的;

  4、課程考試時,遲到30分鐘以上的。

  第二十六條學生被取消課程考核資格的,該課程考核成績按零分計,任課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缺課”、“缺交作業”、“缺交實驗報告”、“缺做實驗”、“考試遲到”等有關字樣。

  因考試遲到30分鐘以上被取消考試資格的、經批準同意緩考的、考核成績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學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補考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后,在下學期開學的第二周進行補考。補考成績按卷面成績上報,但錄入學生成績庫(大成績單)時前幾種情況據實錄入,后一種情況按60分錄入。

  第二十七條凡是因曠考、考試違紀作弊、因缺課等原因被取消課程考試資格的以及考試成績太低的學生不得參加補考,均應參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條重修重考組織管理辦法

  1、學生參加補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參加補考的,可以申請課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系審核,教務處批準后方可參加。

  2、重修學生人數較多(公共課20人以上,專業課10人以上)的課程,由教務處會同有關教學部門利用節假日或晚自習統一組織課堂教學,教學結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數較少的課程(公共課20人以下,專業課10人以下),學生可參加同專業下年級該課程的學習,并隨同該專業下一年級的學生參加考核;純實驗課程重修必須隨下一年級學生進行。

  3、凡參加課程重修的學生,一律實行課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時上課者,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處理。當重修課程時間與正常主修課程時間沖突時,學生應參加正常主修課程學習,經重修課程任課教師同意,并接受教師指導,沖突部分學時以自學方式進行重修。

  4、學生重修課程須交納少部分教學成本費。重修費按課程重修學時分級收取。

  5、重修重考成績據實錄入學生成績庫(大成績單)。

  未辦理重修手續自行參加考試的,其考試成績無效。

  第四章學生學業警示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未能達到學院規定的學業修讀要求,學院將及時給予學生學業警示,提示學生努力學習,若仍繼續不能正常完成學業將被延長學習年限(降、留級)、退學等。

  第三十條對學生學業警示的相關規定

  1、學業成績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達4門者(含4門);

  2、延長學習年限(降、留級)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6門(含6門);

  3、降級處理: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達8門者(含8門)。

  4、退學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達10門者(含10門);

  5、退學處理:必修課程不及格門數累計達12門及以上者(含12門);

  6、學業警示時,統計及審查學生學業修讀情況的截止時間為每學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條學業警示實施辦法

  1、每學期第5周,由教務處組織進行學業警示審查工作,并將學業警示的學生名單及通知書下發各系。

  2、每學期第6周各系必須將學生警示通知單送達學生,必須有相應的送達證明。學業警示通知書的第一聯學生留存,第二聯教學系保存,第三聯交回教務處。各系輔導員應多與受到學業警示的學生溝通,教育引導幫助他們加強自我管理,努力勤奮學習。

  3、本警示制度是學生學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業警示不屬于紀律處分。

  第五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學習并完成學業。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

  1、確有專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3、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專科轉入本科;

  3、本科三年級、專科二年級以上年級的;

  4、已轉過一次專業的或者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

  5、應予退學的;

  6、轉入專業學生名額已滿,專業教學資源無法滿足其轉專業要求的;

  7、其他無正當理由,或者學院審理后認為不適宜轉專業的。

  第三十四條學生轉專業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系簽署意見后,報學院教務處呈教學院長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在辦理轉專業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學院有關規定,安心原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違紀。否則,按學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應按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修讀全部課程和規定的實踐環節,轉入前所修課程成績及格的,若與轉入專業計劃中同類課程相比,學時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該課程成績有效。課程的學時或者要求低于轉入專業的,其課程成績無效,應按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重修。其他課程成績合格的,可作任選課記入學生學習成績檔案。

  學生轉入新專業后,經轉入系對其學業成績進行綜合評估后,要求其重新學習的課程達到或超過8門的,應編入轉入專業的低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六條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狀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或專業方向。

  第三十七條學生入學后一般應在我院完成學業。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學:

  1、確有專長,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學業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學習的;

  3、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無法繼續堅持學習的。

  第三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下一批次錄取學院轉入上一批次學院或由專科層次轉為本科層次的;

  3、入學時已被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或者休學期間的;

  5、已受開除學籍處分或者已辦理退學手續的;

  6、無正當理由,或者學院審理后認為不宜轉學的。

  第三十九條學生轉學,按以下程序辦理:

  1、學生在省內轉學,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請,經學院教務處審查,教學副院長批準,轉入學校同意,由學院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后,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查批準,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學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3、獲準轉學的學生,學院負責將其個人檔案及錄取名單復印件移交到轉入學校。須轉戶口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學生辦理轉學手續過程中,應當遵守學院有關規定,安心原所在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違紀。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休學:

  1、在校期間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需要停課治療或者休養的時間達到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學期請假的時間累計超過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種特殊或正當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應予休學的。

  第四十二條學生休學時間以一學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學院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個學年。學期結束前開始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四十三條休學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辦理休學手續后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戶口可以不遷出學院。

  第四十四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由教務處審核,報教學院長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經學院指定的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3、復學學生一般編入相同或者相近專業的低年級學習,并按學院的規定交納學費。

  第四十五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條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本院可保留學籍1年,期滿后仍未回學院注冊的,終止其學籍,不得申請復學。受學院開除學籍、退學(含自動退學)處理或轉入其他院校者,從學院發文或批準之日起,終止其學籍,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升(留)級、退學與延長學習年限

  第四十七條學生修完所在專業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操行表現和學業成績合格的,準予升級。正常學年內,學生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8門(含8門)不到12門的,應予留級,轉入低年級學習。

  第四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

  1、本科學生各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12門(含12門)的;

  2、在校學習時間(不含保留學籍、休學時間)累計超過規定學制2年未完成學業的;

  3、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

  4、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離校連續四周不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因病、因事應當休學而拒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6、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7、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九條學生正常畢業所在學年(本科為第四學年,專科為第三學年),各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12門(含12門)者,由學生提出申請,并獲學院批準,可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上,應按照學年的標準繳納學費、住宿費和其他符合規定的費用。

  第五十條學生退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由學生所在系提交《退學學生處理意見書》,經教務處審核后,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學院發出的《退學決定通知書》,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送交學生本人并通知學生家長;由學院教務處負責上報教育廳備案。

  2、退學學生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的20天內辦理完成退學手續并離校。因患嚴重疾病或者意外傷殘學生本人無法辦理手續者,由學院通知家長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業學院辦理退學手續并將退學學生領回。退學學生自《退學決定通知書》下達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學生的權利和待遇。

  3、退學學生的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4、學院發給退學證明。未辦理退學手續或擅自離校的,不發給退學證明。

  5、學院不負責學生退學后的安置問題。

  第五十一條學生對退學處理的異議的,在接到《退學決定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二條本院各專業的培養計劃均按照國家規定的學制年限(以下簡稱規定學制)制訂,并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規定學制年限加2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五十三條凡具有本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院允許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或提前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的,準予畢業,學院發給(或提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學生修業期滿,未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學生修業期未滿,但修讀時間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學的(不含開除學籍者),學院發給肄業證書和已修合格課程的成績證明。肄業證書應注明學習年限和所學專業。

  第五十六條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應當按照學院規定辦理離院手續,不得滯留本院。

  第五十七條學生結業后一年內,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請一次結業后回校考試[包括實驗實習、課程設計和畢業論文(設計)],由教務處審批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參加下一年級的畢業,前大補考試,或者由教務處組織的單獨考試。考試時間和地點由系安排并通知學生本人。

  結業后回校考試成績低于60分的據實記載;60分及以上只記為“60分”或“及格”。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結業后回校考試”字樣。

  逾期不參加結業后回校考試或者參加考試成績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參加結業后回校考試。

  考試成績合格,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考試成績仍不合格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請,經教務處核實后,學院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學位授予

  第五十九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經審核在正常學習年限內,修完本科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各實踐環節、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合格,外語考試成績達到規定要求,取得本科畢業資格的學生,由大慶石油學院華瑞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學士學位:

  1、外語成績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2、因違反考試紀律、考試作弊受到學院處分的;

  3、因違反紀律受到學院留校察看處分的;

  4、學院認為其他不宜授予學位的。

  第六十一條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生本人填寫學士學位申請表,所在系按照學位授予標準進行學士學位資格初審,經教務處審核后,報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第六十二條學生畢業離校后,一般不得申請補授學位。對于因違反紀律受過學院紀律處分的學生,畢業一年以后兩年內做出成績者,學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學士學位申請,待學院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后經教務處審核,報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者補授學士學位。

  第六十三條畢業生的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由畢業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請,經學院教務處審核后,學院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明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大慶石油學院華瑞學院20xx年以后入學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對于條例的修改與補充,由教務處提請學院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

  學籍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學籍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加強學生學籍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根據省教育廳頒布的《內蒙古自治區成人高等學校學生學籍暫行管理規定》,并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籍管理工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嚴格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使畢業生達到高等學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畢業生的相應水平。應當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斗的精神;應當自覺遵守憲法、法規、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符合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按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關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包括函授、夜大、脫產),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及入學須知規定的有關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及地點辦理入學報到手續,方能成為正式在籍學生。

  第七條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天。請假逾期或者未經請假無故逾期超過兩周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經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正式取得學籍,發給校徽、學生證。不符合招生條件的,由學校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處理;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情節惡劣者,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九條新生注冊后,有正當理由不能就讀者,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經學校同意后,可辦理保留學籍手續。二年內可免試入原專業或同層次相近專業學習。

  第十條在籍學生必須于每學期開學前,持學生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繳費,憑繳費憑證辦理注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或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否則以曠課論。

  學生未經注冊,即為自動中斷學籍,不得參加學校的各種教學活動。無故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一條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學業考核。

  第十二條操行考核。應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綜合學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在校期間的表現進行評定,采用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進行。

  以脫產、夜大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每學年進行一次,考核成績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并將結果及時通知學生本人或單位。學生畢業時,由班主任綜合各學年的操行考核和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以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核由函授站或由函授站委托班主任在畢業前進行,綜合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并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學業考核。教學計劃開設的所有課程(包括實驗、實習、設計等實踐性環節)按學期進行考核。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跨學期的課程應當分學期進行考核,每學期以一門課程記載成績。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以及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均按一門課程記載。

  第十四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考試采用百分制評定成績,考查采用五級制評定成績。

  第十五條課程的考核為考試或考查由教學計劃規定。一般以脫產形式學習的學生,每學期考試課程不得少于三門;以夜大、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考試課程不得少于二門。

  第十六條各門課程的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占60%~70%;平時成績占30%~40%。成績評定時,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所占比例應根據課程性質、平時考核的情況確定。

  具備平時提問、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作考核條件的考查課程,經批準也可不進行期末考試,而以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評定課程成績。

  各類統考課程的成績,原則上應以卷面成績為準。

  第十七條期末考試可以采用開卷、閉卷、口試、筆試、機考等方式。

  第十八條函授學生一般應安排面授前測驗,以檢查學生的平時自學情況。面授前測驗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面授開始前的1~2天進行,其成績按10~20%的比例計入課程總成績。課程考核成績除統考課程外,由任課教師評定。考核成績評定后,填入統一印制的記分冊,由任課教師簽名后連同已批閱的期末試卷一并交學院教務管理部門,保存備查。

  學生考核成績一經上報,不得任意修改。如上報成績確實有誤,或因閱卷錯誤、評分不當要求更改成績的,應由任課教師提出并填寫《考試成績更改申請表》,經教務部門核實,報教學主管副院長批準后修改。

  學生如對成績評定有異議,應及時向學院教務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后按有關程序查分。學生不得直接向任課教師查閱試卷。

  第十九條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登記卡》。《學生成績登記卡》一式兩份,學生畢業時正本歸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副本歸入學校檔案室。

  第二十條期末考試前應對學生進行考試資格審查,具備條件的方可準予參加期末考試,不具備條件的取消考試(考查)資格。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并需參加補考或重修。

  在一學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學生考試資格:

  1、函授學生無故不參加該門課程面授(包括實驗、實習);

  2、夜大學生和脫產學生缺席該門課程累計學時超過教學計劃規定的三分之一或曠課10學時以上者;

  3、缺交該課程習題、測驗作業達三分之一者;

  4、缺做該課程實驗一次或缺交實驗報告累計超過全學期總量的三分之一者;

  5、惡意不交學費的學生,取消所有課程的考試資格。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單位證明(因病憑醫院證明)向學院或函授站(點)辦理申請緩考手續。緩考與補考同時進行,成績按正常考試評定和記載。成績不及格者,不再給予補考,但可以申請重修。

  補考一般不得再申請緩考。

  第二十二條無故或申請緩考未獲批準而不參加考試(考查)的為缺考,其成績按缺考記載,不得參加正常補考。但可視其認識態度,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重修。

  第二十三條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應參加每學期的正常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請重修或自學重修后重考,補考成績以實際得分記。成績的記載方式為:正考成績/補考成績/重考成績(或畢業前補考成績)/畢業后補考成績。重修成績按新開課程記載,可不反映補考過程。正常補考時間安排在下學期開學2周內或下次面授時進行。

  第二十四條學生參加考核時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按時獨立完成考核。學生考核作弊,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并注明“作弊”字樣,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在畢業前給予該課程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二十五條本科學生作弊,除按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還應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二十六條正常補考不及格、緩考不及格、缺考、考試作弊者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學院批準后重修。

  重修分為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和自學重修三種形式。具備條件的應盡可能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或單獨開班重修。

  第二十七條每門課程可向學院申請重修一次,重修課程結束后,由學院安排重考。

  重考時間根據不同的重修形式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的根據課程情況安排考試時間;自學重修的在補考時進行。畢業班學生重考時間安排在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前后進行,特殊情況另行安排時間。

  第二十八條為了提倡在校學生良好的學習風氣,提高學習成績,考核已通過的學生,仍可提出申請一次重考。經學院主管部門批準,與正常補考同時進行。成績記載以考試、重考成績中的高分記載。

  第二十九條學生入學前取得其他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同層次、同類專業單科合格的課程,考試成績的取得時間在五年以內,可申請免修,但主干課程成績須達80分以上,非主干課程在60分以上。

  免修課程的總數不得超過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課程數的百分之四十。

  申請免修必須由本人提出,填寫免修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和考試成績,經成教學院主管部門批準,方能免修。免修課程的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并注明“免修”。

  學校可對免修課程進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免修。

  第三十條我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的學生,退學、肄業、結業后考入本校學習的,對原已考核成績合格的課程,可申請免修,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不受第二十八條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學生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通過各種途徑確已掌握,可申請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達到70分(中等)以上者,準予免修。免修考試原則上參加上一年級同門課程的考試,也可單獨組織考試或參加本班級的考試。免修課程的成績記載應注明“免修”。申請免修考試的應當在本年級開設該課程的上一學期結束前兩周提出。

  學籍管理制度 10

  學分制的出現既是一項新的教學管理管理制度,又是高等教育發展到現在階段的產物,更是順應時代人才需求的產物。在當今的高等教育環境下,如何促進學分制在獨立學院學院進一步改革,使之充分挖掘教師與學生的潛能,具有重要意義。高等院校之所以采用學分制教學管理模式,是因為學分制適應了新的經濟體制、經濟形勢及科技、社會發展對人才的多規格方面的要求。但是,在學分制實施過程中,由于教學管理特別是學籍管理的滯后性,使得學分制的實施并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那么如何進行高等學校教學管理的改革,使得學分制的實施真正有效并在實際運作當中得到充分的體現,這就必然引起我們的進一步思考和深人研究。

  1、學分制背景下現階段獨立學院學籍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1學籍管理保障機制尚不完善

  學分制的改革是整個教學管理系統參與的改革,實施學分制學籍管理的關鍵是教學管理人員。近年來,由于連年擴招,很多獨立學院的教學管理人員沒有得到相應的增加,大部分教學管理人員疲于應付常規庶務工作,無法花較多的精力去更好的進行學籍管理,這就導致有些有些獨立學院學籍管理人員配備相對較少,工作量大。

  1.2傳統管理模式陳舊

  由于實施學分制,教學管理的復雜程度大大提高。學分制下的重修、緩修、再修、超前選修、輔修、第二專業學士學位與雙學士學位等教學管理制度的實施,給教學管理工作帶來不同程度的復雜性,從而使教學管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某些混亂的狀況,同時增加了教學管理人員的工作量。而教學管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沒有及時提高,教學管理的經驗又不足,而無法適應教學改革及發展的需要。

  1.3對學籍管理缺乏認識

  在重視程度上,獨立學院領導層面對學籍管理的重視度是不足的,對學籍管理的對待態度不夠科學,將學籍管理工作歸類為簡單的庶務工作,缺乏對學籍管理的詳細研究,只是將其作為一項簡單的管理工作,更有甚者,將傳統的手工管理模式沿用至現在。有的獨立學院對學籍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當面對教學質量評估時才抓一下,隨著質量檢查的結束,管理力度又會恢復從前,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很少考慮長久的發展與改革。對學籍管理崗位的界定也是比較模糊,只是崗位頻繁變動,甚至成為引進人才的家屬安置地。

  1.4學生自我管理缺位

  由于學分制管理區別于傳統意義上的年級和班級的概念,使得在學校管理層面應重新審視其管理對象,由傳統的班級群體管理逐步變為對學生的個體管理。然而當下獨立學院普遍忽視學生的主體地位,在日常工作中往往重管理輕服務,將學生作為接受教育和管理的對象,而對學生自我管理的引導不夠。從學生個人層面來看,獨立學院在對其培養過程中,培養目標并不清晰,很長時間不能給學生一個明確的學習目的和未來就業發展的方向,特別是在進入高校后,高等教育相對高中緊張、教師家長高度管制的學習方式不同,靈活、松散、開放的學習方式使得原本自律能力欠佳,學習動力不足的獨立學院學生一直處于被動學習狀態,恰恰因為對自我管理能力的缺乏,導致學生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夠,當部分學生在面對退學或者肄業時,才對一些相關規定有了解。

  2、學分制改革后高職院校學籍管理創新思路

  2.1開始預警

  首先,對于入學的新生應做好充分的宣傳普及工作,使學生擁有自我管理概念。著名的教育家葉圣陶先生認為“教是為了不教”,學校管理者應樹立服務意識,把學生作為學生管理工作的主體,并應重視學生的自主能動性以及自我管理意識。其次,學校應及時建立健全對于入學新生的預警制度,以此激發學生自我管理意識。對于入學新生,開展學籍處理規章制度講座組織新生參加學習,以此使新生了解明確畢業所要求達到的條件;再者,還應充分應用案例教學法,請“警醒者”來現身說法,用現實的實例告訴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并提醒學生應時刻約束自己的行為;最后,通過印制警示備忘錄,將應屆畢業生中因學業原因退學降級休學的學生以及導致這些后果的主要成因收錄于其中,并對入學新生進行通報。

  2.2過程預警

  首先,遵循自我管理規律結合學生自身情況,從學生成長層面出發,使其學會自我預警,引導學生在各個階段可以自覺制訂相應的自我計劃,對將來有明確的籌劃,對自身的發展方向有清晰的認識,對自身的成長有清楚的定位。同時,培育學生定期記錄自我學習、生存環境的習慣,使學生清楚地認識自我,在一個階段的學習生存狀態,為學生進一步對自身的監督、反省提供參考,通過上述方法讓學生在相對較短時間內彌補自身的不足。其次,在高校管理層面,樹立全過程預警準則,監督學生是否充分發揮自我作用。學期初,由教務部匯總不及格課程并報送相關二級學院,相關二級學院根據實際情況對學生本人及其家長進行預警通報,讓學生本人在了解其目前學習狀態的同時也使得其家長能及時了解學生學習成績的異動情況,并相互配合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況,加強教育,讓學生與家庭形成有機合力,避免學生學業出現異常。

  2.3結果預警

  首先,應營造積極的校園文化氛圍,學生的自身成長目的與學校的人才教育目的相契合。獨立學院學生的自主管理對學校的教學管理來說可謂是重中之重,全體教職工應當給予充分的重視,全體教職工應樹立全人教育的意識,而不是停頓在喊口號上,要真正的行動起來,通過營造積極健康的校園文化來為獨立學院學生實習自我管理提供一個重要保障。在加強自我管理能力時,必須以校園文化的渲染為依托,在創建以良好教風和學風為根本的校園主題文化時,把培育學生自我管理能力納入到校園文化的`一部分。二級學院可以建立學習實踐協會,引導學生自覺加入到自我管理的行列。以演講、辯論、講座、比賽等方式,在借助校園廣播、校園電臺、校園電視等傳統媒體的基礎上,通過微博、公眾號等新媒體途徑倡導學生自我管理,營造學生自我認識、自我管理的良好氛圍。最后通過評優秀樹典型,充分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在學生群體中形成良好的自我管理風氣,通過構建學生與學校之間的共同理想與信念,進一步完善對校園文化的營造,形成一定的凝聚力,最終通過這一合力來促進學生的自我管理。

  3、學分制背景下獨立學院學籍管理制度的改革

  3.1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學籍管理隊伍

  面對學分制的實施,學籍管理隊伍在其建設和運行方面都有了新的要求。首先,作為學籍管理任務的主體執行者,學籍管理隊伍擔負著重要的責任,因而要擺正其主體位置和發揚其主體作用是至關重要的。除了尊重、關心、鼓勵他們以外,還應當通過集中培訓等方式,開發和應用其潛能。其次,通過思想觀念的轉變,促進學籍管理新理念的形成。思想觀念形成的進程實質上是主體意識形成的進程。因此,應當讓樹立以教學為中心,學籍管理為育人效勞的責任和意識。另外,組織展開學籍管理研究活動。學籍管理是一種操作性很強的技術性任務,同時也是一種應用研究性的任務。通過實際的研究去提高技術操作水平,因此作為學籍管理人員應當結合實際,發明性的展開實驗和研究。

  3.2實行學籍的二級管理

  實行學分制之后,信息的交流與反饋就

  顯得十分重要,特別是在彈性學制的實施,將會給學籍管理帶來某種程度的沖擊。教務部門等一級學籍管理部門已經之后,再次需要充分發揮各二級學院在學籍管理中的主體作用,充分調動各二級學院的主動性,一方面能夠結合本學院培養目標從學生的實際出發,并結合自己的特長、興趣及市場需求,擬訂學習方向和計劃,促使學生主動地去學習,有利于寬口徑人才的培養;另一方面由于選修課程設置的增多以及不同的學生根據個人的不同情況進行選課的數量增加,使得傳統的教學管理模式不再與之相適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帶來教學管理工作上的混亂。因此只有在一級學籍管理與二級學籍管理相互配合的保障下,理順各種關系,完善學生學籍的管理,才能使學分制下的各項工作落實到較為理想的狀態。

  3.3建立信息化的學籍管理支持系統

  該系統的設計概念是利用一套登錄、統計分析、資源共享和學生信息數據軟件在計算機上,與學校的二級學院、檔案室相互銜接室。為師生多方位提供計算機管理服務。這樣的概念實際上有其可行性、校園網的建立、信息技術的管理為實現這一目標提供了堅實的支撐體系。

  3.4加強宣傳教育學校管理內容豐富,涉及范圍廣泛,尤其是學分制實施后,發展了一些新的法規和實施細則,使教育管理行政部門要積極推動,使所有的學生了解學分制度的含義、內容、特點和學校有關規定。一是組織了分管校長、二級學院院長、教務部領導和學籍管理的秘書,學習和討論學校管理規章制度,使之形成了關于原則問題的共識;二是組織學校教師的學習和討論,只有透徹地學習理解、思考,才會把學籍管理正確地落實到學生身上;三是在學校開展廣泛的宣傳、學籍知識管理活動,力求做到全體師生都有所了解,且取得各部門支持。

  學籍管理制度 11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按照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一年級新生的入學。

  (1)審核入學資格。凡屬我校招生范圍的學齡兒童,由校領導把關,按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戶口本及戶口復印件和接種證嚴格審查入學資格。

  (2)新學期開始,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到校進行注冊。如因故不能按時報到的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經學校領導批準后可延期注冊。

  2、新生入學后,一年級班主任在一個月內填寫“學籍卡片”,并編制花名冊,報送萬沖鎮中心學校建立學籍檔案。

  3、在校學生,每學期開學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報到注冊,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到學校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轉學、借讀

  1、凡從外地隨家長遷入我轄區的學生,必須持轉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依班額情況,經校長批準,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2、非本轄區來我校就讀,經學校領導審核轉學手續,合格可插入合適年級。

  3、凡在校學生隨父母遷居外地,要求轉學的應由家長到萬沖鎮中心學校申請,經學校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4、轉進、轉出的學生都要進行登記,并裝入檔案。

  三、休學、復學

  1、學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習時,可持醫院證明,家長簽字的休學申請書,向學校申請休學,經班主任審核,校長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為一年。

  2、學生休學期滿或病愈后持休學證,醫院證明回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按學生實際程度編班。

  3、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辦理延期休學手續,經校領導批準后續休學。

  4、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經校領導批準,按其具體情況編班。

  四、檔案管理制度

  (一)檔案包括的.內容

  1、學生花名冊;

  2、轉學登記冊;

  3、轉入、轉出學生花名冊;

  (二)、檔案管理的規定

  1、除健康卡由衛生老師負責管理外,其它有關材料一律由教導處管理。

  2、檔案管理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應嚴肅對待,不得草率馬虎,凡有關學生檔案登記的各種表格一律按統一規定填寫,做到整齊準確,統一規范。

  3、凡轉入學生必須向學校索取轉學證;凡轉出學生要開出轉學證,并分別登記歸檔.

  學籍管理制度 12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為規范我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入學

  1、錄取在本校的`新生,在開學時準許辦理人學手續。

  2、新生報到時須交驗準考證、錄取通知書、戶口簿。

  3、新生按學校在公告欄中公布的標準交納有關費用。

  4、按學校公布的分班情況到班主任處報到。

  5、新生無任何手續和原因,在開學后一周內不到校報到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6、新生人學后,學校應建立學生檔案資料。

  二、關于休學

  學生因病暫時不能繼續學習者須辦理休學手續。

  1、學生及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詳說明理由。

  2、交驗區級以上醫院有關病情證明。

  3、由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長審批。

  4、報區教育局普教科批準。

  5、任何班主任及任課教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

  三、關于復學

  1、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仍不能恢復學習者,應繼續申請休學(不得超過兩年)。

  2、休學期滿的可在學期前向教導處提出復學申請,并交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書等相應證明。

  3、教務處審核后交分管副校長審批后,編入相應班級。

  4、休學學生原則上不可以提前復學。

  5、班主任須憑教務處通知方能接受復讀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讀生。

  四、關于學生檔案資料管理

  1、學生檔案資料包括花名冊、招生表、學籍卡、學生借讀、轉學、休學、復學的有關資料,學習成績記分冊、學分認定記錄表、《青春的證明》、健康卡等。

  2、學生檔案資料由學校指定教務員和校醫專職負責。

  3、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學生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裝訂、保管工作。

  4、新學年開始后的一周內,完成下列工作:新生學籍卡的核對整理,編排新生花名冊、印發記分冊,填好健康卡的有關欄目。

  5、確有正當理由需借讀的學生,按省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借讀手續。

  6、學生各種檔案資料都要存放在有序,排列整齊,編碼規范,做到查閱方便。

  7、凡借閱檔案者要履行借還手續,不得擅自取檔查閱,歸還檔案必須查驗無缺損后方可重新歸檔。

  學籍管理制度 13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為使我校學籍管理更加規范、公開、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師操作,特此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休學

  1、任何老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學生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此項將作為班主任考核內容之一。

  2、確需休學的學生,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到教務處領取“休學申請表”,家長填寫有關內容、班主任簽署意見后,將“休學申請表”及病歷、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發票等材料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受理后由德育處考察簽字,分管校長審核批準后,報市教育局。

  3、每個年級休學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級人數的1.5%,超過的名額需報請校長室批準。

  4、畢業年級須在三月底前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可辦理。

  二、關于復學

  1、休學的學生需憑本人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明,且休學滿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復學,由教務處受理,填寫“復學申請表”,報請分管校長審核、校長批準,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

  2、原則上休學學生不可以提前復學。

  3、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復學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學學生。

  三、關于轉學、借讀

  凡需轉學、借讀的學生提出申請后,首先由教務處受理,填寫轉學、借讀申請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長審核后報請校長批準簽字,辦理有關繳費手續,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轉學、借讀的學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師也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轉學、借讀的學生。

  四、關于插班通知書

  插班通知書一式二聯,一聯作為存根,一聯給學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學籍管理制度 14

  一、學籍號管理制度

  (一)學籍號以身份證號為基礎

  20xx年8月22日,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副司長杜柯偉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指出,此前,一些地方對學籍的規定管理不夠嚴謹,出現一人多籍、人籍分離、有人無籍等問題。學籍管理辦法實施后,學校將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統一申請學籍號,杜絕“虛假學籍”、“重復學籍”等問題。

  他介紹,學生學籍號是學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采集學籍信息后開始使用,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有機銜接,一人一號,籍隨人走,終身不變。

  (二)將有助管理“高考移民”

  杜柯偉表示,此前學籍管理主要在地方教育部門,隨著城鎮化加快,流動人口增加,出現了與當前流動學生學籍管理需要不相適應的情況。加之當前出現的“高考移民”、大城市擇校、隨遷子女就讀、留守兒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困難,迫切需要一個統一的電子學籍系統。

  (三)可跟蹤擇校狀況變化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羅方述介紹,將實現對學生學籍注冊、學籍檔案管理、學籍異動、升級、畢業、成長記錄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包括學籍注冊、日常管理、畢業升級、招生入學、統計分析等功能。從應用上講,可以通過對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觀測,了解到類似于擇校問題的現狀及變化。

  20xx年10月底前全國將完成中小學生信息采集錄入。采集工作將采取家長簽字、修改留痕等技術手段,可實現逐級核查、永久追蹤,從技術上防止隨意修改學生學籍信息。

  (三)北京20xx年下半年將銜接全國系統

  對于中小學生的學籍號,北京市教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前北京就對學生實行了一人一號,后續正考慮和教育部的全國系統進行銜接,計劃在20xx年下半年完成。

  在此前北京的學籍系統中,學生標志是依據學生特定身份信息生成的,如身份證號,這個原則在北京和全國系統是一致的。“北京先期實行的號,會統一替換為全國號”,屆時通過數據交換平臺,就可以與全國系統進行數據傳遞共享。

  該負責人表示,北京的電子學籍系統已經實行了近10年,在學籍管理、考試報名、課改和綜合素質評價等方面廣泛應用。20xx年按照教育部部署,已基本完成全國學籍數據的增補和核對,系統對接技術準備已完成,上周北京自建系統已接受教育部的評審。

  二、學籍號管理規定

  20xx年8月5日,教育部日前印發《關于做好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全面應用工作的通知》,根據通知,教育部將為每位學生核發全國的.學籍號。

  通知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與公安機關協作,對本省(區、市)學籍進行查重、查錯,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問題學籍清單。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問題學籍進行核查處理。各省(區、市)內問題學籍處理工作原則上應于20xx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問題學籍處理工作結束后,教育部將為每位學生核發全國的學籍號。[2]

  通知還要求各級教育機構加快制定完善實施細則,明確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利用全國學籍系統做好基礎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籍建立和學籍正常變動(升級、升學、畢業等)、學籍異動(轉學、出境學習、休學、復學、留級、跳級、輟學、死亡等)的管理工作。應用全國學籍系統監測學生上學考勤情況,做好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監測隨遷子女流動情況,提高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水平,推動高中階段教育公平。

  學籍管理制度 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辦法,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通告形式,并將開學通告張貼到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學生分班花名冊,上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份義務教育素質報告冊,并由學校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5、學生的學籍卡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素質報告冊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素質報告冊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素質報告冊歸檔備查。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轉學回執”,然后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義務教育登記卡一并轉出,并報縣教育部門備案。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插班的,在學校班額人數許可的.前提下,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學籍簿、義務教育登記卡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3每個學年度開學后要做好學籍變動表、學籍變動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留在學校存檔、一份上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三、休學、復學、輟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三級甲等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5、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長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四、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五、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六、考核與獎勵

  1、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和社會實踐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是學習過程評價與期末評價結合進行進行。

  2、期末考核時,科任教師、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素質發展情況,如實填寫《素質發展報告手冊》,并及時與家長聯系,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3、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學籍管理制度 16

  一、總則: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實施,規范學校的學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制度。

  二、重生入學:

  1)我校實行秋季招生,小學教育階段為六年。

  2)一年級新生的入學年齡為六周歲。本著就近原則,凡是轄區內適齡兒童,一律免試入學。

  3)報名時需帶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證件。

  4)重生報名后,學校將重生登記表上報教育主管部分審批后發入學通知。

  5)小學生入學后,由學校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前8位為區代號;第9—11位為學校代號;第12—15位為年號(入學年級);第16、17位為班級編號,第18、19位為學生編號。

  三、轉學:

  1、轉入:

  ⑴、先考試,測驗合格后,我校開出“同意接收”證明,并到我縣教育局普教股蓋章。

  ⑵、將此證明XXX,同時從原就讀學校開出“轉學證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蓋章,也就是要兩章齊全),并從原校取回“學生登記表”。

  ⑶、持原學校開出的“轉學證明”與“學生登記表”到我區文教XXX注冊登記。

  ⑷、將(3)中的兩表交到我校存檔。

  2、轉出:

  ⑴、持吸收學校吸收證明(有該校校印與上級主管部分印章)到我校管理轉出手續。

  ⑵、我校開出轉出證明,并交還學生登記表(留復印件)。

  4、休學復學: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1個半月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后統一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不能按時復學寫出書面申請,經上級教育部門審查后續辦休學手續。

  五、跳級、畢業、升學:

  1)研究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區教育局測試后可以跳級。

  2)小學畢業班學生,一律升入初中繼續研究。 六、管理權限:

  1)學校有一名領導分管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學生檔案并妥善保存。

  學籍管理制度 17

  為加強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學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學質量,根據省教人社廳、市人社局的有關規定和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轉學制度

  1、因家庭遷移,家長工作調動、部隊轉業復員,學生要求轉入我校就讀的,應先與我校學生科聯系,開出接收證明后,再到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學籍檔案到學校辦理轉入手續。

  2、學生因家庭遷移,父母工作調動等原因,要求轉出我校,應先向我校出具報告,交存接收學校開出的接收證,經班主任簽字,學生科負責人同意后,辦理轉出手續。

  3、轉入的學生,按有關規定在該年級學生學籍號末尾依次編定學籍號,并在備注欄注明轉人時間和轉出學校;轉出的學生,應及時注銷學籍,并在備注欄注明轉出時間和轉入學校。學生轉出,學籍卡片與學生隨轉,但學籍記載表須在學校存檔。

  4、學生的轉人必須先辦手續后進校。轉出轉人手續的辦理時間統一規定在每學期開學的前三天至后三天,過期不予辦理。

  二、休學、復學制度

  1、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簽具意見,學生科長審核同意后,報校長批準,取得休學證明后,方可休學。

  2、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學校應令其休學;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應勸其休學。

  3、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可再辦一次休學手續,但連續休學只限兩次,如仍不能復學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

  4、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應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申請,辦理復學手續后方可復學。病休復學者,學校應審查住院結帳單和病愈證明。不按規定辦理休學復學手續者,不能辦理學籍轉移手續。

  5、學生休學,其學籍應予注銷。待學生復學時在下一年級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學籍,并在備注欄注明休學、復學時間和原在班級。并交存休學、復學的'有關資料。

  三、退學

  1、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者,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生科長審核、校長批準,可以退學。學校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2、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給任何證書或證明。

  ①一學期連續曠課一周或累計曠課50節(按每天6節課計算)以上者;

  ②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者。

  3、學生退學后,學校應及時注銷其學籍,其學號不能頂替,學籍檔案不能銷毀。

  四、學生獎勵、處分制度

  1、各班班主任要以《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準則,每學期對學生進行一次鑒定,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鑒定要客觀、中肯,要有利于學生進步。學生鑒定要上學籍表,每期期終交學生科存查。

  2、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者給予獎勵。

  3、對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給予適當的批評、處分。

  ①對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

  ②警告處分由學生科長審批;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由校長審批;留校察看須經校行政會議研究決定。

  ③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撤消處分。

  ④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應存人學生學籍檔案;撤消處分后,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籍檔案中退出,連同撤消處分的決定一起存人學校文書檔案。

  五、在籍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學后,以班為單位造好“新生基本情況”登記表。上報省和全國學籍系統自動生成學籍號;每位新生依次編號,學籍表和學籍卡片按規定存學生科。

  2、對每位在校學生的學籍資料嚴格保密,除上級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外,學籍管理員不得擅自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學生的有關資料。

  六、學籍管理員交接制度

  1、學籍管理員應相對固定,確因學校工作需要,需要調整的,需在年初決定安排,并優先安排原則性強、工作認真、懂計算機的同志擔任學籍管理員。

  2、學籍管理員異動,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交接內容主要有:各年級學生花名冊、學籍表、成績冊、異動學生名冊、轉入(轉出)學生清況、教師業務檔案等,并按圖書檔案管理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3、學籍管理員辦理異動交接手續時,在學生科長指導下進行,并由學生科長簽字驗收。

  七、學籍管理評價制度

  1、學籍管理一年一評,評價時間在每年年底。

  2、學籍管理評價內容包括:學生花名冊、學籍表、成績冊、異動學生冊、轉人(出)學生情況、教師業務檔案的管理。

  3、學籍管理員要堅持原則,嚴格學籍、學歷、成績證明的發放手續,嚴格學生轉人(出)手續,對不按原則辦理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4、學籍管理員應認真、及時填報有關表冊,工作異動時要向承接人員辦好交接手續,并由學生科科長驗收。

  5、學校每學期不定期檢查學籍管理情況兩次以上,并納入學籍管理員月工作評價,與結構工資掛鉤,對年終評價不合格的,第二年進行撤換。

  學籍管理制度 18

  1、凡是本施教區,且持有有效證件的適齡兒童,均可到本校入學,新生工作由學校統一安排,家長需出示父母產權證、戶口薄及兒童防疫卡報名,經核實后,由家長填寫新生入學登記表,教導處給予入班安排。

  2、在鹿城區務工的外來人員子女具備以下條件:

  (1)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

  (2)父母辦理有效居住證(一年以上);

  (3)父母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可合同或有工商執照的,與本施教區的兒童一樣執有關證件報名。

  3、轉入學生需先提出申請,在班名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前提下,經學校有關領導研究,校長簽批意見后,交轉學證書、成績報告單,教導處安排班次。凡轉出的學生,家長先向班主任提出申請,然后到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并進行登記。

  4、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學習,經長期(三個月以上)請假的學生,可申請休學。休學應由本人或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出示區(縣)、市級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證明。經學校教導處審核,校長室批準同意后,辦理休學手續,并上報區普教科備案。休學期滿復學時學校根據學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意見后編入相應的班級。

  5、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一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兩天以上者,由教導處審批。發現不明原因不到校的學生,班主任要及時通知教導處。由教導處向校長室匯報,學生請假三天以上由教導處備案,并報告校長室。

  6、學期末,各班學籍由班主任按項目填寫,轉入的要增添,轉出的要注銷,休學的要記載。學籍要實事求是,記錄要清潔、完整、美觀。同時要按區教育局規定要求,建立規范的電子學籍,每學期要根據學生流動情況及時變更。歷屆畢業生花名冊,考試成績,分配去向均歸檔保存。

  學籍管理制度 19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保障正常的教學,結合南淮十三中實際,特制定南淮十三中學籍管理制度。

  1、學期開學,起始年級班主任協助教務處做好新生的報籍工作。

  2、每學期結束各班主任到教務處領取本班學生學籍表,待新學期開學一周后把填好的學籍表交教務處存檔。

  3、休學、轉出、退學的學生,由學生寫出申請,分管主任同意,分管校長審批,交由學籍管理員按規定辦理。

  4、轉入、復學、借讀的'學生由學生寫出申請,分管主任同意,分管校長審批,總務主任簽字后,由分管主任安排進班,并交學籍管理員辦理入籍手續。

  5、各年級、各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接受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學生,否則從班主任的各種津貼中扣除300-800元。

  6、初中與高中學生所學學科全部合格,核發畢業證。

  學籍管理制度 20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為使我校學籍管理更加規范、公開、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師操作,特此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休學

  1、任何老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學生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此項將作為班主任考核內容之一。

  2、確需休學的學生,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到教務處領取“休學申請表”,家長填寫有關內容、班主任簽署意見后,將“休學申請表”及病歷、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發票等材料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受理后由德育處考察簽字,分管校長審核批準后,報市教育局。

  3、每個年級休學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級人數的1.5%,超過的名額需報請校長室批準。

  4、畢業年級須在三月底前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可辦理。

  二、關于復學

  1、休學的學生需憑本人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明,且休學滿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復學,由教務處受理,填寫“復學申請表”,報請分管校長審核、校長批準,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

  2、原則上休學學生不可以提前復學。

  3、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復學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學學生。

  三、關于轉學、借讀

  凡需轉學、借讀的學生提出申請后,首先由教務處受理,填寫轉學、借讀申請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長審核后報請校長批準簽字,辦理有關繳費手續,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轉學、借讀的學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師也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轉學、借讀的學生。

  四、關于插班通知書

  插班通知書一式二聯,一聯作為存根,一聯給學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學籍管理制度 21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編班

  1、一年級新生的入學、編班。

  (1)審核入學資格。凡屬我場招生范圍的學齡兒童,由校領導把關,按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戶口本和接種證嚴格審查入學資格。

  (2)新學期開始,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到校進行注冊。如因故不能按時報到的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經學校領導批準后可延期注冊。

  2、新生入學后,教導處在一個月內填寫“學籍卡片”“學號”,并編制花名冊,報送教育局,建立學籍檔案。

  3、在校學生,每學期開學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報到注冊,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到學校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轉學、借讀

  1、凡從外地隨家長遷入我場的學生,必須持轉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依班額情況,經校長批準,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2、非本場來我校就讀,經教導處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適年級并辦理外地借讀手續。

  3、凡在校學生隨父母遷居外地,要求轉學的`應由家長到學校申請,經教導處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轉學后將學生“學籍卡片”學號到教育局消除。

  4、轉進、轉出的學生都要進行登記,并裝入檔案。

  三、休學、復學

  1、學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習時,可持醫院證明,家長簽字的休學申請書,向學校申請休學,經班主任審核,校長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為一年。

  2、學生休學期滿或病愈后持休學證,醫院證明回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按學生實際程度編班。

  3、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辦理延期休學手續,經校領導批準后續休學。

  4、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經校領導批準,按其具體情況編班。

  四、檔案管理制度

  (一)檔案包括的內容

  1、學生花名冊;

  2、體檢表;

  3、體育達標成績;

  4、學生成績冊;

  5、畢業生登記冊;

  6、轉學登記冊;

  7、優秀學生證明材料;

  8、教師業務檔案,學生學籍檔案;

  9、適齡學生花名冊;

  10、學齡前兒童花名冊;

  11、轉入、轉出學生花名冊;

  (二)、檔案管理的規定

  1、除健康卡由校醫負責管理外,其它有關材料一律由教導處管理。

  2、檔案管理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應嚴肅對待,不得草率馬虎,凡有關學生檔案登記的各種表格一律按統一規定填寫,做到整齊準確,統一規范。

  3、凡轉入學生必須向學校索取轉學證;凡轉出學生要開出轉學證,并分別登記歸檔。

  學籍管理制度 22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學生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采用抽簽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簽而定。班級學生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環的辦法。

  4、轉入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后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學生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學生,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并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后,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學生轉出,發給學生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學生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學籍管理制度 23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按照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一年級重生的入學。

  1)審核入學資格。凡屬我校招生范圍的學齡兒童,由校領導把關,按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戶口本及戶口復印件和接種證嚴格審查入學資格。

  2)新學期開始,凡被我校錄取的重生,必需按規定工夫到校進行注冊。如因故不能定時報到的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帶領批準后可延期注冊。

  2、新生入學后,一年級班主任在一個月內填寫“學籍卡片”,并編制花名冊,報送XXX建立學籍檔案。

  3、在校學生,每學期開學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報到注冊,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到學校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轉學、借讀

  1、凡從外地隨家長遷入我轄區的學生,必須持轉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依班額情況,經校長批準,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2、非本轄區來我校就讀,經學校領導審核轉學手續,合格可插入合適年級。

  3、凡在校學生隨父母遷居外地,要求轉學的應由家長到XXX申請,經學校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4、轉進、轉出的學生都要進行登記,并裝入檔案。

  三、休學、復學

  1、學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研究時,可持病院證明,家長具名的`休學申請書,向學校申請休學,經班主任審核,校長批準后,管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為一年。

  2、學生休學期滿或病愈后持休學證,醫院證明回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按學生實際程度編班。

  3、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辦理延期休學手續,經校領導批準后續休學。

  4、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經校帶領批準,按其具體情況編班。

  5、檔案管理制度

  一)檔案包括的內容

  1、學生花名冊;

  2、轉學登記冊;

  3、轉入、轉出學生花名冊;

  二)、檔案管理的規定

  1、除健康卡由衛生老師負責管理外,其它有關材料一律由教導處管理。

  2、檔案管理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應嚴肅對待,不得草率馬虎,凡有關學生檔案登記的各種表格一律按統一規定填寫,做到整齊準確,統一規范。

  3、凡轉入學生必需向學校索取轉學證;凡轉出學生要開出轉學證,并分別登記歸檔。

  學籍管理制度 24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高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審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后即取得學籍,并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后兩周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后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

  說明:

  1、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并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提供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高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高考報名,也可以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高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接受、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依次為: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修業和肄業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必須獲得一定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修業和肄業均需經各市(區)教育局驗印、核準,并統一下發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并獲得一定榮譽的,可按不同情 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同之處,則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前教育的學籍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學籍管理制度 25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幼兒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采用抽簽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簽而定。班級幼兒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環的'辦法。

  4、轉入的幼兒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后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幼兒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幼兒,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并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幼兒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后,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幼兒轉出,發給幼兒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幼兒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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