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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樣本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章程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樣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樣本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樣本 2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條
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的中國共產黨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
第二章
第八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九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五)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
第四十六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第四十七條
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樣本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企業名稱:[企業具體名稱],住所:[詳細地址]。
第四條 經營范圍:[具體經營范圍,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章 投資人及出資
第五條 投資人姓名:[投資人姓名],住所:[投資人住所地址]。
第六條 投資人對本企業的出資為:貨幣[具體金額]元,或者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財產權利[具體說明]。
第七條 投資人應當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前足額繳納出資。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八條 投資人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第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第十條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二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投資人簽名蓋章后于 15 日內送當地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企業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第十六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八條 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 15 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兩份,投資人留存一份,并報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篇3《個人獨資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企業名稱:[企業具體名稱]
第四條 企業住所:[具體住所地址]
第五條 經營范圍:[詳細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 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二章 投資人及出資
第七條 投資人:[投資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具體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 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出資額為[具體出資額]。
第九條 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第十條 投資人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
第三章 企業的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企業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設投資人一人。
第十二條 投資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解聘企業的管理人員;
(三)決定企業的財務預算和決算;
(四)決定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
(五)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投資人簽名、蓋章后于[規定時間]內報送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企業的會計年度自公歷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五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企業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第十八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條 企業財產清償后仍有剩余的,由投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規定時間]內報送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兩份,投資人留存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投資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樣本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二章 企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 企業名稱:[企業具體名稱]
第四條 企業住所:[詳細住所地址]
第五條 投資人姓名:[投資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第六條 投資人對本企業的出資為:[具體出資金額],出資方式為:[出資方式,如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
第三章 企業經營管理
第七條 投資人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第八條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企業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第十三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其他債務。
第十五條 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兩份,投資人留存一份,并報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施行。
篇5《個人獨資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企業名稱:[企業具體名稱]
第四條 企業住所:[具體地址]
第五條 經營范圍:[詳細經營范圍]
第六條 投資人:[投資人姓名],其住所為:[投資人地址]。
第二章 投資人及出資
第七條 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出資額為:[具體出資金額]。
第八條 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投資人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條 投資人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本企業的出資。增加出資時,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減少出資時,應當通知并公告債權人。
第三章 企業的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企業不設董事會,設投資人一人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執行事務合伙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投資人會議;
(二)制定和修改企業章程;
(三)制定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
(四)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五)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決定企業的職工工資、福利、獎懲制度;
(七)決定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本企業設會計一人,負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會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十三條 本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第十四條 本企業應當依法納稅,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條 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 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先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再清償所欠稅款,最后清償其他債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 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兩份,投資人一份,登記機關一份。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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