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辦學章程樣本
近來,不少朋友問如何制定幼兒園辦學章程,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幼兒園辦學章程樣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幼兒園辦學章程樣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第二條 單位的性質:自愿舉辦,從事非盈利性社會服務的社會 組織
第三條 辦學宗旨:實施科學性的全人教育――蒙特梭利教育,尊重幼兒的選擇,重視因材施教,采用循序漸進的方式,啟發孩子的潛能,使孩子學會關心、分享、輪流合作等社會行為,為形成積極健康的個性奠定基礎。
第四條 辦學規模: 個班級。其中蒙特梭利教學班10各,托班2各,招生人數不超過360名
辦學層次:學前教育
辦學形式: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五條 幼兒園資產的數額: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園招收3周歲以上,6周歲以下的幼兒教育,經區教育局審批機關批準,并領取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幼兒園依法設立董事會
首屆董事長通過董事會議選舉產生
董事會的人員組成有:
董事任期為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幼兒園發展規劃,批準幼兒園年度工作計劃;
(二) 聘任、解聘園長;
(三) 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幼兒園預算、決算;
(五)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 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并、舉辦者變更、終止;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經三分之二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八條 董事會由九人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制定的副董事長帶其行使職權。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策有效人員的表決中,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九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十條 董事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一條 幼兒園設監事會三人,由幼兒園選舉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以及幼兒園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 對董事、園長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幼兒園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園長的行為損害幼兒園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園長予以糾正;
(四) 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監事會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幼兒園的董事及財務負責人。
第十四條 幼兒園設園長。其人選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報審批機關核準。園長為董事會成員,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幼兒園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幼兒園董事會的決定;
(二) 實施幼兒園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 根據幼兒園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提出及負責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
(六) 幼兒園董事會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權,但不能變更董事會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十五條 園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園長制定的教師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楊志佩擔任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選由董事會確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或者幼兒園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幼兒園行使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 幼兒園經費來源:舉辦者個人投資
第十八條 幼兒園一經批準成立,舉辦者投入幼兒園的資產為幼兒園法人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由幼兒園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資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九條 幼兒園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會計制度中要載明經費支出范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條 幼兒園更換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園長前,必須向審批機關,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15日內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布,并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名稱、層次、類別變更,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規定以下情況終止辦學
(一) 舉辦者不辦;
(二) 舉辦者收支資金失衡,因資不抵債;
(三) 突發事件無法辦學。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要求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幼兒園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幼兒園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幼兒園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幼兒園舉辦者發生變更,須向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幼兒園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五條 本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 根據幼兒園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 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 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幼兒園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幼兒園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幼兒園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及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終止。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終止后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