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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律知識普及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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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律知識普及議案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都可以提出議案”。“向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或者交付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后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縣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加強普及法律常識”的議案。請主席團提請縣九屆人大三次會議討論。
中央提出用五年左右時間向全體公民普及法律常識,把法律交給十億人民,這是一項“宏大的社會工程”,是一項非常重要而緊迫的工作,是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重要保證做好這項工作,對加速兩個文明建設的進程,提高民族的政治素質,推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盡快實現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十分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小平同志早就講過“要講法制,真正使人民隨法,使越來越多的人不僅不犯法,而且要積極地維護法律”。耀邦同志指出:“要依靠民主與法制管理國家。”由于黨和國家的重視,我國先后制定和頒布了涉及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三百多個。有了法律還必須使廣大干部群眾自覺地掌握和應用,使法律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耀邦同志說:“現在的問題,不但有相當數量的'群眾,而且有相當數量的黨員,包括一些負責干部對法制建設的重要性還認識不足,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已經制定的法律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執行”。這就是說,如何把法律交給人民,做到人人學法、知法、守法,仍然是一個大問題,從我縣普及法律常識工作的情況看,整個趨勢是好的,縣區(鎮)、省地駐宣廠礦建立了普法領導小組,進行了普法試點做了一些工作,但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一、有些單位和部門的領導對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沒有列為議事日程,當成大事來抓。二、普法工作還沒有全面鋪開,在群眾中沒有造成學法、守法的熱潮。三、普及法律常識準備工作不夠充分,定購法律常識讀本少,培訓宣傳骨干不多。
根據上述問題,我們希望:一、各級領導要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把普法教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有計劃、有步驟、有檢查、有督促地把這一工作抓緊抓好。二、各級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守法、執法、護法,這是全面開展普法工作的關鍵。三、公、檢、法、司要密切配合,充分發揮職能機關作用。四、要應用各種宜傳工具進行廣泛深入地宣傳教育,在全縣范圍內掀起普及法律常識熱潮。
關于法律知識普及議案2
正在北京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格力電器副董事長兼總裁董明珠,近日正式向大會提交2個建議,呼吁“強化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和“將空調機位列入建筑設計強制性規范”。
強化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當前,中國經濟面臨轉型的緊要時期,經濟轉型能否成功關鍵在于企業的創新能力。而對企業創新能力的保護也就是知識產權的保護是能否激勵主體創新積極性的關鍵因素。《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非常明確,雖然在司法實踐以及當前的社會環境,對知識產權作為財產權加以保護的法律文化在不斷強化和形成,但在現實的執行過程中,甚至在司法保護環節卻面臨如下困境:
1、專利案件審理期限過長。雖然民訴法規定,一審審理期限6個月,二審3個月,但通常從立案起到生效判決,大部分都在兩年以上。其原因大致如下:法院審判人員缺乏,尤其是知識產權法官,每個法官每年100多宗案件,導致結案率低下;很多案件都經過管轄權異議、因提起無效而申請中止訴訟以及司法鑒定環節,導致延長時限。由于專利權保護本身有時限性,如果案件審理期限過長,不利于專利權的保護,正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2、確定專利權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過于狹窄。依照專利法及其司法解釋,專利權人損害賠償額的確定依據為: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額,或者侵權人因其侵權獲利的數額,或者專利權許可轉讓的數額,這三方面都沒有證據證明時,法院在100萬元以下確定損失額。但通常情況下專利權人對于上述三方面的舉證都存在困難,而籠統地按100萬元以下數額對專利權人又不公平,能否放寬參照依據,比如,參照專利權的評估價值確定損失額。另外,法院通過加大力度向稅務機關、海關等調取證據,或者扣押侵權人的財務帳冊的方式取證,來獲得侵權人因其侵權獲利的數額。
3、專利侵權案件執行力度不夠。專利侵權案件生效后,侵權人通常依照裁判文書應當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但往往是專利權人的賠償都很難實現,對于侵權人繼續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法院的執行力度也不夠,有時要拖延一、兩年之久,這時專利本身也已無實際價值。
4、專利權刑法保護的門檻很高,一般要提供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數量或獲利額,且通常限于假冒專利的行為,對于未經許可擅自實施他人專利的,一般不予受理。
董明珠認為,知識產權保護現在面臨的法律困境是遇到侵害時,不能夠及時得到保護,也很難得到足夠的賠償。這導致侵害人的違法成本很低,權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知識產權根本得不到有效保護,無疑是對創新精神的巨大打擊。
為此,董明珠建議:1、重視知識產權法官隊伍建設,簡化程序。成立專門、相對獨立的知識產權法庭,培養專業的法官隊伍,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水平。對于清晰明了的案件,應當簡化程序,對于審理時間過長的案件,應該強化侵權人的時間成本。
2、對于賠償金額的認定,應該賦予法院的取證責任和能力。過分的強調專利權人自行取證或者申請法院取證,但法院一般不依職權取證,會使專利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不科學,當然專利權的保護就不充分。
3、強化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一旦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觸犯刑法的,可以中止民事程序,轉由刑事程序。
將空調機位列入建筑設計強制性規范
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國人消費能力的增強,空調由前些年的奢侈品轉化為居民的必需品,已經走入千家萬戶,成為提高生活舒適度的多數家庭必備的家用電器,由此空調也成為了建筑不可或缺的部分。特別是近幾年家庭用中央空調的興起,比如直流變頻多聯機,非常受消費者的歡迎,因為不僅節能、舒適、環保,還能與建筑融為一體,使得家庭環境大為改觀。但很多家庭苦于建筑設計時沒有考慮中央空調安裝的條件,無法享受現代科技所帶來的美好感受。原因是在建筑設計階段,沒有將空調機位納入建筑設計的必需考慮范圍,導致部分建筑完全沒有預留空調機位,或即時有預留,但缺乏統一的標準規范,尺寸不合理,也無法安裝,所以現在城市空調安裝五花八門,不僅直接影響了城市的美觀,同時也給安裝和檢修帶來極大不便,甚至因此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因此,在建筑設計階段考慮預留室外機的安裝位置勢在必行。
為此,董明珠建議將空調機位安裝納入建筑設計強制規范,并制定統一的標準。同時,對統一標準的制訂,董明珠也提出了自己的設想:
1、首先是中央空調和家用空調的選型問題。要根據建筑使用的要求和城市規劃理念,提前規劃空調機型。
2、根據空調選型,空調室外機位設計必須考慮安裝、維護的操作空間,不同型號的空調室外機大小尺寸不同,安裝空間有差異,要根據所調節房間空間大小估算空調機功率從而確定機位安裝空間。
3、機位設計應有利于發揮空調的效率。機位設計不合理會導致制冷效率降低。室外機位空間應保證室外機側面、背面有足夠的進風空間,正面應有足夠空間以免熱風短路降低效率;宜布置在建筑陰影處或設置遮陽措施;遮擋百葉或穿孔板的有效通風率應≥75%,以利熱氣散出,在不少住宅中,常見到百葉板被住戶自行拆除或拆減葉片的情況,其原因多是葉片過密影響空調效率,這與建筑設計的預期背道而馳。
4、應考慮整體美觀。對住宅外立面造成影響的空調設施有室外機、連接管和落水管。新建建筑的空調機位應統一按隱蔽方式設計。對室外機而言,首要問題是機位的空間尺寸要與室外機的尺寸相適應,以免住戶因機位空間太小不得不另覓位置而影響建筑外觀;處理連接管的關鍵是協調好室外機、室內機和穿墻洞口的相互位置,同時采用必要措施隱藏連接管。冷凝水落水管一般采用小管徑pvc管材,在建安過程中統一安裝,對外觀影響較小。而從室內機出來的排水軟管長期暴露室外,易老化斷滴水,日久污損墻面,因此落水管宜靠近穿墻洞口設三通口,縮短塑料排水管外露長度。這些空調安裝的配套措施應在建設過程中統一考慮,以實現建筑的美觀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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