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通告的不同
公告與通告的異同
《國家行政公文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從上述定義和實際運用的情況來看,公告和通告有兩個共同的特點:一是它們都屬于公開性文件,在有效的范圍,了解其內容的人愈多愈好。二是在寫法上要求篇幅簡短,語言通俗易懂、質樸莊重。
當然,這兩個文種的區別也是比較明顯的:
第一,內容屬性不同。公告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兼有消息性和知照性的特點;與公告相比,通告的內容是“在一定范圍內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具有鮮明的執行性、知照性。
第二,告啟的范圍不同。公告面向國內外的廣大讀者、聽眾,告啟面廣;通告的告啟面則相對較窄,只是面向“一定范圍內的”的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使用權限不同。公告通常是黨和國家高級領導機關宣布某些重大事項時才用,新華社、司法機關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門也可以根據授權使用公告。而通告則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
目前,公告和通告這兩個文種在實際運用中存在著比較嚴重的混亂現象。在報紙雜志中,在公共場所的招貼欄上,常常可以看到某某企業開業的《鳴謝公告》,宣傳產品質量的《公告》,補交電話費的《公告》,《橋牌大賽通告》,老干部體檢的《通告》,等等。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這些作法都是不規范、不妥當的,“魚目混珠”的后果,使得這樣兩種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失去了其對公眾應有權威性和約束力。這種現象應該引起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注意。
公告和通告是現行法定行政公文中唯一的同類兩種文種,兩者都是公布性與知照性相結合的告示,在寫法上有相似之處。在公文處理實踐中經常出現文種用錯的現象。很多該用通告的公文,都用了公告,如我們經常見到的房屋拆遷公告,機動車輛禁止通行公告,都是屬于濫用公告的例子。
一、發布機關不同
公告的發布機關級別很高,一般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各部門發布,根據授權可發公告的'如新華社,以及各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等,一般機關和基層單位不能制發。而通告可以不受單位級別的限制,國家一般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都可以根據自己職權范圍發布。
二、受文對象不同
公告面向國內外公眾,而通告限于國內某一地區、系統、地段的群眾和有關人員。
三、重要程度不同
公告內容涉及到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所以十分重要,而通告涉及的是一般事項,往往限于一個行業、系統或部門,內容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業務性。
四、發布形式不同。
公告一般由新聞媒體發布,通告可以由新聞媒體發布,也可以張貼。對兩個文種簡單加以區別以后,我們來看一下范文的文種應用是否正確。首先,從發文機關來看,這篇公文是由四個單位聯合行文的,而四者都屬于一般的單位,不符合公告發布機關的要求。其次,從受文對象來看,通告的具體對象是針對東廣場內非永久性違章建筑和集裝箱商亭的業主以及公用電話的業主,發布范圍局限于深圳東廣場內,而不是面向國內外公眾。最后,從發布內容的重要程度來看,主要是對非永久性違章建筑和臨時電話線路進行全面清理和整治,屬于一般的事項。由此可見,這篇公文應該是一篇制約性的通告,使用公告這個文種是不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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