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房屋買賣合同匯總6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房屋買賣合同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甲乙雙方就甲方所有的位于x房屋及車庫轉讓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標的物
該宗房屋位于x,共x平方米以及相應的車庫。
二、房款及支付
該宗房屋及車庫共計作價x元,乙方于x年x月x日前交付轉讓款x元,余款x元于20xx年x月x日之前付清。
三、標的的交付
甲方在x年x月x日之前交付轉讓標的。
四、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對該房屋擁有全部的所有權,。
2、甲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擔房屋總價款1%的違約金。
3、乙方應擔依照合同約定交付購房款,每逾期一日承擔房屋總價款1%的違約金,逾期超過x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房屋價款20%的違約金。
4、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為任何租賃、擔保、買賣等損害該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5、在房屋交付之后,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各項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鑒于稅費等考慮,于合同簽訂后x年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在接到乙方過戶要求后,甲方予以配合。
6、所有權轉移后,該房屋上的一切權益全部歸乙方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如果該處房屋因改造需要拆遷,因拆遷而產生的所有補償款及權利全部由乙方享有。
7、在房屋交付前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等)由甲方承擔,x與乙方無關。房屋交付之后所產生的水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乙方: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___(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共有人:姓名:___(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___層 戶,房屋結構為__,房產證登記面積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間,面積 平方,房屋權屬證書號為 。
第二條 價格:
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依據,每平米 元,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 萬元整,大寫: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寫: , 日內交付 萬元(大寫 ),余款 元(大寫 )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 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內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八條簽訂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
第九條 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 日內,戶口遷出,逾期超過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稅費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交納。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購買甲方合法擁有所有權的房屋之相關事宜訂立如下條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雙方陳述和保證
1.1 雙方均是根據其成立地或注冊地的有關法律正式組建、有效存在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獨立法人。
1.2 雙方均具有訂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權利、權限和政府批準,并具有充分履行其于本合同項下的每一項義務的能力。
1.3 雙方認可本方代表已獲授權,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其權利,本方代表簽署的
合同或其他文件對本方具有約束力。
1.4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各方均應受本合同及其共同簽署的附件的約束。無論現在還是將來任何管理機構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或阻止雙方履行各方在合同及其附件項下的義務。
1.5 雙方承諾對本合同的標的及與標的有關的財產、權利均不存在任何不確定因素,均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爭議。
1.6 雙方承諾互相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政府部門頒發的文件、資料均是真實、有效的。
1.7 甲方作為該房屋的規劃房地產權利人與乙方建立買賣關系。
1.8 商場名稱為:
第二條:買賣房屋(以下簡稱“商業物業”)用途、地址、面積
該項目規劃為 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和條件,由乙方向甲方購買 ,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提供上述權證復印件作為本合同附件一、二。
2.1 房屋座落于,范圍。(房屋位臵見“附件一”)
2.2 房屋現狀為主體封頂。
2.3 該商業物業的附屬設備設施包括:合格并正常使用的消防系統、合格并正常使用的供水供電供暖系統、有線電話預留線路、自動扶梯(6臺)、觀光電梯(一臺)、貨梯(一臺)、有線廣播等。具體見甲乙雙方列出的附屬設備設施清單,由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六。
2.4 該商業物業的附屬場地包括商業頂部及外立面的商場店招位、廣告位、白天
提供40個收費地下停車位及該商業物業門前的停車位等。詳見附屬場地清單及分界圖,該附屬場地清單和分界圖,由甲乙雙方蓋章后作為本合同附件九。
2.5 房屋范圍見“附件一”中雙方認可的各層平面圖中用紅線所圈畫的范圍為準,
建筑面積約為平方米。最終以雙方共同認可的政府房屋測量部門的測量結果為準。
第三章 價格和支付方式
第三條:售價及定金
3.1銷售總面積:平方米,1-4層平均售價為:元/平方米。
3.2本合同定金:本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給甲方1000萬元人民幣作為定金,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據。以上合同定金甲乙雙方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充抵房款。
第四條:正式買賣合同的簽訂及房款支付方式:
該商業物業在甲乙雙方確定改造方案后,甲、乙雙方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在該合同簽訂之日七日內,乙方付總房款的50%,年月日付總房款的40%,年月日前付總房款的10%。
第五條:稅 費
甲乙雙方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各自承擔其應承擔的部分。
第四章交房時間、條件、使用和維修
第六條:交房時間、條件、使用和維修
6.1雙方一致同意將本合同“附件五”所確定的建設基本條件和技術要求的協議作為甲方交付房屋的條件。甲方應于 年 月 日(交付日)前將符合上述條件的房屋交付乙方,經乙方按“附件五” 建設標準驗收后,雙方簽署房屋交接驗收
確認書。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前交付房屋或交付的房屋未能達到“附件五”確定的交付條件、延遲提供乙方正常供電、供水、供暖,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接收該商業物業的書面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接收該商業物業,否則,甲方書面通知到達乙方的第六個工作日視為甲方已將該商業物業交付給乙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交接確認書無法簽署的,視為甲方按規定交付該商業物業。
6.2甲方保證切實擁有出租商業物業的合法處臵權,(包括“附件二、四”中的房屋的產權證、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證),并能夠作為商業用途,符合當地的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6.3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整改電梯的位臵及設計,詳見附件七。
6.4該商業物業的交付標準:地面,地板磚800㎜×800㎜×12㎜;墻、柱面層采用高質量的乳膠漆刷白;頂棚為輕鋼龍骨礦棉板吊頂600㎜×600㎜×6㎜;照明為:(詳見附件五),水、電、暖、電話線路、有線廣播,按乙方確定的位臵安裝。
6.5甲方應將電源接至乙方所購買房屋的配電柜并獨立安裝計量表,并確保該商業獲得不少于1200KW的正式用電量(遇政策性限電、供電部門停電除外)由乙方獨立控制。貨梯、自動扶梯的用電不包括在前述的1200KW中,由甲方另行提供并能滿足上述設備的正常使用。甲方在移交時應確保現有照明、燈具、開關、插座、配電柜等供電設備設施符合國家電氣使用標準并處于正常完好的使用狀態。
6.6經營用水壓力不低于0.20Mpa—0.45Mpa,水量在80㎡/d,(政策性限水期、供水部門停水除外)確保租賃物水、電、暖(如逾正常停水、停電影響正常供暖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能完全滿足乙方商場的需要。
6.7甲方應對該商業的“表前” (“表前”:指甲方主供設備至乙方購買房屋的配電柜(水)電表,“表后”:指乙方購買房屋的配電柜(水)電表至乙方使用的全部設備設施)供水、供電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承擔全部費用;乙方應對該商業的“表后”供水、供電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承擔全部費用。甲方應按當地消防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交付商業時向乙方提供符合開設商場要求的固定消防設施(包括噴淋、煙感、消防栓、報警聯動系統以及應急燈、疏散指示燈)和相應的驗收合格證明,該消防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亦應配臵滅火栓、滅火器等必須的消防器材設備,并通過消防驗收及年檢。
6.8甲方應在交付該商業的同時,提供能正常使用,并通過當地有關部門的驗收的自動扶梯6臺、觀光電梯(一臺)、貨梯(一臺)等。甲方應同時提供有關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明,該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9乙方應定期或不定期對自動扶梯、觀光電梯、貨梯進行維修保養,并按規定年檢,在合同到期后應保證自動扶梯、觀光電梯、貨梯完好。保修期外,乙方承擔維修保養的全部費用。
第七條:房屋改造和附屬設施、設備的增添。
7.1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危及房屋結構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商業形象和經營需要對所購買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外立面和內墻面)進行裝修和改造,或增添附屬設備、設施,而無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外立面改造需經甲方同意)。需要報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7.2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所在物業范圍內裝設必備的招牌、標記、商號和指引系統等,乙方無須支付甲方任何費用。乙方承諾按當地政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乙方裝設的上述標識所有權歸乙方。
第八條:物業管理范圍
乙方租賃范圍內的物業管理由乙方自行解決,其費用也由乙方收取。乙方租賃范圍以外的物業管理由甲方負責。詳見附件十三的物業管理協議。
第五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1甲方保證出售給乙方商業物業的產權關系清晰沒有爭議,如因甲方的產權有爭議或引起糾紛的,視為甲方違約,甲方總房款的10%乙方支付違約金。
9.2甲方確保出售房屋的主體結構、樓梯、樓板和墻體的承重,樓板和墻體的防水性,線路的安全性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不存在任何現實的和潛在的危險。
9.3甲方應保證按“附件五”規定的出售房屋的交付標準在規定的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該商業。
9.4在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向乙方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附件二中的內容,甲方還應于交付之日向乙方提交合法的、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復印件以及建筑、消防、環保、設備等驗收合格證明,上述復印件均由甲方蓋章后交付給乙方。
9.5甲方必須對房屋周邊的'屬于甲方物業管理范圍內的道路進行全面管理,保證乙方的經營需要。
9.6甲方有權如期取得房款。
9.7本合同簽訂后,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解除、終止,甲方除按總房款的10%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乙方招商費及乙方支出的一切費用。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乙方所購買的商業物業的用途為乙方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乙方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
10.2代表乙方簽訂本合同的人為乙方的授權代表并提供授權委托書。 10.3乙方應保證按期交納房款。
10.4乙方有權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檢查、監督,其范圍見附件五“工程實施條款”。 10.5乙方負責購買房屋范圍內治安、安全問題,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0.6乙方在不改變所購買商業物業內部主要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對該商業物業進行內部裝修與改造,甲方須予以配合。如裝修改造涉及到房屋主體結構的變動,須征求甲方同意。
10.7乙方可以在本合同約定的外立面的范圍內,根據經營需要進行外立面裝修改造,進行店招和廣告的制作安裝及發布,乙方自行承擔所有費用。乙方確保符合相關廣告安全消防規范并依法定程序進行。
10.8乙方應正常使用并愛護房屋及甲方提供的各項設施,防止不正常損壞。若因乙方使用不當,房屋或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如果甲方代為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10.9本合同簽訂后,如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解除、終止,乙方除按總房款的10%支付甲方違約金外,還應賠償甲方招商費及按附件五和附件六要求甲方支出的一切費用。
第十一條:保 密
甲乙雙方對在簽訂、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秘密、對方提供的資料、以及對本協議內容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者公開、泄露及不正當使用。公開、泄露或不正當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2.1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6條中第1款,延遲交付該商業物業,延遲提供乙方正常供電、供水、供暖,延遲達10日以上的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按每天8000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延遲達30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②乙方延遲接受該商業物業,延遲達10日以上的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按每天8000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延遲達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一、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條件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并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1)一般主體要求。依《民法通則》規定,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行為復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除非事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特殊主體要求。為了維護房屋交易秩序,現行法律和政策對房屋買賣當事人設定了一定條件和限制,必須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現售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必須具有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批文、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在商品房預售中,預售方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持有預售許可證和確定施工進度與交付日期。商品房出賣方如違反上述要求,就會被認為不符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資格,應當宣告合同無效,賠償買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此外,政府確認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經濟適用房,僅本單位的職工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單位自管公房,機關、學校和部隊等單位經批準才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城市私房等。
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依照現行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系當事人真意表示的結果。房屋買賣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進行才能真正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無權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等,皆非買賣當事人真實意思,原則上視為無效。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簽訂的房屋買賣行為,亦屬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有權不予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行為應當符合房地產政策,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否則,房屋買賣行為無效。例如,在房屋買賣活動中,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房屋買賣雙方不得買賣土地,不得瞞報房屋買賣價格偷逃稅收,不得買賣拆遷房屋等。
二、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房屋買受人,而買受人為此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為。買賣房屋必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原承租戶的利益等諸多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那么,究竟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七種:
1.房產、地產分別轉讓,合同無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轉讓于不同的當事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交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
4.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時,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
6.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生效。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生效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7.非法轉讓,合同無效。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4)共有房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5)權屬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總之,應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于住宅一處,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元整(¥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土地證和房產證兩證辦理費用。
第三條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復印件: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第六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十六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十七條此合同與出售委托合同、承購委托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附帶家具(見家具清單)
甲方(簽字):年
乙方(簽字):年
日日 月 月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釋義】延伸閱讀:合同法全文
商品房買賣合同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釋義】本部分條文是確認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本條款提示點:
1、出賣人的主體資格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為專營開發企業和兼營開發企業,但無論是哪種類型,都需要具備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頒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不具備開發資質或開發資質已被取締的企業不能作為出賣人與相對的客戶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違者訂立的合同無效。
2、買受人的主體資格
(1)凡具備民事權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為買受人,
(2)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為簽約人訂立合同,
A.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須經其監護人追認方可生效(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除外);
B.精神病人或間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訂立的合同須經其監護人追認方可生效,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購房行為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無論以夫或妻的名義購買房屋,該房屋所有權一般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出賣人委托代理機構
近年來,開發商委托代理公司進行房屋銷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這種情形下,應當將代理機構的名稱列入本合同,并如實填寫。這樣,既明確體現和保障了開發商、代理商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關系,也保障了購房人的簽約知情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出賣人擁有項目的取得和開發建設等前期手續告知義務的內容,目的是為保障買受人知情權。
本條款的提示點:
1、開發商土地取得方式
一般情形下,開發商取得土地的方式為受讓國家出讓的土地(出讓)或轉讓受得他人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轉讓)特殊情形下方可獲得國家得無償劃撥地(劃撥),如開發商開發建設規劃范疇內得經濟使用住房。
未變更土地性質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非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得劃撥地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工業用地出讓地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
2、土地使用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規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業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需要注意的是,該使用年限起始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確定之日,而不是買受人訂立購房合同之日;經濟使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劃撥地,故不存在使用年限的問題。
3、商品房項目的名稱無論是現定名還是暫定名,必須與商品發預售許可證或其他相關證件的描述一致。
4、開發商必須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方可申請商品房預售資格。因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知悉本條所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外,更有必要查閱開發商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著重審查兩點:一是看開發商是否已經足額支付土地出讓金(未繳納完畢土地出讓金的開發商一般持有《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而非《國有土地使用證》);二是看開發商是否已將土地辦理抵押貸款(以土地作為抵押物辦理貸款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往往作備案登記)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商品房銷售的描述。
本條款提示點:
1、期房與現房的比較
期房即預售商品房,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時不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產開發商從取得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為期房。現房指消費者在購買時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開發商已辦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產證的商品房,消費者在簽約后立即可以辦理入住并取得分戶權證。
期房相對于現房,具有下列特點:
優勢:
(1)期房一般較現房便宜;
(2)期房的選擇空間較現房大;
(3)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新樓盤品質較舊盤有明顯提升。
劣勢:具備延期交付、品質變差、權證不能按期交付等法律風險。
2、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3、商品房銷售的其他依據
一般來說,開發商除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外,還應具備下列證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即俗稱的“五證齊全,方可預售”。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許可證有按棟編號發放、按批號編號發放等形式,購房人在購房時應“對號入座”,提高自身風險防范能力。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屬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_,建筑層數地上__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標的物的詳細描述
本條款提示點:
本條涉及到若干建筑專業術語及建筑規范,購房人在購房時應更加切實注意。
1、商品房的用途與房屋結構
這兩項對于開發商而言,是其確定工程建設成本的關鍵點,專業辦公用寫字樓的工程建設成本一般比磚混結構建筑物建筑成本高出數倍。因此,購房人在選購房屋時應當加以落實。
商品房的用途主要有居住、辦公、商品、商住、停車等種類,其用途一經確定,合同雙方不履行法律手續不得擅自變更。房屋結構主要有磚混、框架、鋼混等幾種,不同結構的房屋其使用功能和耐用程度各異。
2、層高≠凈高
層高指一層地面至上一層地面的距離,凈高則是指地面至天花板的距離,凈高=層高-樓板厚度。
購房人在選擇預售商品房時應考慮上述兩者之間的差異。
3、陽臺
陽臺的封閉與否對計算商品房的建筑面積至關重要,根據現行《建筑面積計算規劃》的規定,封閉陽臺按全面積計算使用面積,而敞開式陽臺則按全面積的一半計算使用面積。
4、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及使用面積之間的聯系。
該套商品房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強體面積+陽臺面積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釋義】本條是關于商品房計價方式與價款的約定。
本條款提示點:
1、計價方式的改革
多年來,我國一直采用按照建筑面積計價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但該種計價方式卻存在著諸多弊病,集中體現在總的公用建筑面積難以確定,公用建筑面積計算分攤復雜,開發商非善意誤算等。隨著房地產經濟的活躍與發展,我國北京等地區已經推行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相信不久的將來,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將成為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主要計價方式,使購房人真正能享受到“明明白白購房”的待遇。
2、購房人應注意商品房“價外價”問題
個別開發商除收取按面積記得的總價款外,還會向購房人提出收取配套費、教育實施費等其他收費項目,因此,購房人在支付房款時應當對這些收費項目加以關注,如開發商沒有法定收費依據的,購房人可以拒付。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 ────────────────×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釋義】本條是對房屋面積確認依據及房屋面積差異處理方式的約定。
本條款的法律依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作約定的,接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 %以內(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 %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 %以內 (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 %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 ────────────────×100%
合同約定面積
本條款提示點:
1、面積確認標準
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或套內建筑面積為面積確認的依據標準,但購房人在簽約時亦可主張上述兩項面積同時作為依據標準。
2、產權登記面積與購房人實際所得面積不符時的處理
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登記的面積,一般情形下產權登記面積即等同于購房人實際所得到的面積,但如果產權登記測繪單位所作出的測量結果與購房人的實得面積不符,購房人依舊有權利聘請專業測量公司重新測量,并要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原產權登記面積作出修正處理。
3、自行約定的方式
基于設計原因,施工原因以及其他原因,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實往往不愿意接受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簽訂面積差異處理條款,而建議購房人選擇自行約定的方式,常見的約定方式包括:
(1)買受人不要求退房,按照產權登記面積和原約定每平方米價格實施多退少補;(該條款的約定從法律上分析仍然存在問題,如某合同原定面積為80平方米,建成面積達120平方米,即使開發商主張該特別約定,由于約定面積差異已經對原合同造成了實質性破壞,法院最終還是會按法定標準而不會按約定標準裁決)
(2)正負3%內實施多退少補,多于3%部分按原單價打折計算房價;少于3%部分按原單價上浮一定比例退還房款;
(3)將《辦法》規定的臨界點3%調整為臨界點5%;(從開發商的利益分析,此條款最符合其利益)
(4)總價包死條款,即無論產權登記面積是否與約定面積發生差異,均按約定總價計算房款。(對于廣泛采用通用文本約定的樓盤,購房人可選擇性使用該條款。就筆者的個人閱歷,很少有開發商在交房后因為測定面積比約定面積少而退款的,而建成后要求購房人補繳購房款的卻是屢見不鮮。)
相比而言,上述約定方式均沒有本條款第二種方式那樣更能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選擇該種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擬定的“北京版式范文本”中采用的是建筑面積差異與處理條款,更重視了對購房人權益的保障。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的約定
本條款提示點:
1、一次性付款
(1)一次性付款的本意是指購房人在約定期限內向開發商支付完畢100%的購房款,但在實踐當中,不少開發商同意選擇一次性付款的客戶在簽約是只支付90%-95%的購房款,留存5%-10%的購房款至房屋交接或權證發放時再行給付。
(2)開發商為鼓勵購房人選擇一次性付款方式,往往會在商品房定價的基礎上給予一次性付款購房人一定比例的折扣。購房人如選擇此種付款方式,可以適時提出折扣請求。
2、按揭付款
(1)按揭付款不屬于分期付款,現在開發商與銀行已經在付款方式上取得可高度一致,就是銀行為按揭客戶向開發商提供一次性付款。對開發商而言,按揭購房人在完善其按揭貸款手續后就已經獲得了銀行支付的全額房款,購房人只是按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逐月向銀行還款而已。
(2)按揭付款方式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A.主合同關系有兩個:一是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二是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
B.從合同關系有三個:一是購房人以所購物業作為抵押物與銀行之間發生的抵押合同關系;二是開發商為購房人貸款而向銀行提供的保證合同關系(有的銀行還要求開發商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擔保);三是銀行與開發商之間的回購法律關系,即當購房人逾期未還款構成違約,銀行依法處分抵押房產,開發商向銀行承諾無條件回購該房產,并將回購房款優先直接清償銀行貸款本息,對此購房人在按揭貸款合同中予以書面確認。
(3)按揭付款條款在簽約時屬于效力待定的條款,該條款生效的必備要件是銀行同意向按揭購房人發放貸款,并與其簽訂《借款合同》,如屬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銀行拒絕為購房人提供按揭貸款的,則該條款對買賣雙方不具備約束力,由此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當事人雙方可以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購房人。但如是因為買、賣雙方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導致銀行按揭不能,則需要由責任人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如購房人不提供或提供虛假的申貸資料,開發商拒不承擔銀行要求的保證擔保責任等。
(4)按揭付款方式后續法律問題
A.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按揭貸款的目的無法實現,買賣雙方及銀行均有權解除按揭貸款合同,開發商應將所收款項分別退還給購房人和銀行;
B.開發商作為擔保人為購房人按揭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階段性保證擔保,即開發商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期間為按揭貸款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購房人獲得分戶產權證并將其房屋所有權辦理他項權利登記之日止;二是全程保證擔保,即開發商在購房人向銀行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均需承擔保證擔保責任。按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購房人未按照按揭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銀行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銀行如起訴購房人要求償還貸款本息或主張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開發商為共同被告,開發商提供全程擔保的除外。如果銀行起訴時買賣人與銀行尚未完善抵押登記手續,則開發商無論是提供哪種方式的保證擔保都會被列為共同被告。
開發商盡早為購房人辦理分戶權證的意義不僅是履行自身《商品房買賣合同》所約定的義務,還具備解除自身擔保法律風險的功能和作用。從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類型分析,按揭購房人逾期付款違約糾紛已成為一類主要民事糾紛,即每個樓盤都存在著一定比例的按揭購房人逾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的風險隱患,開發商如不重視此類糾紛的預防和風險防范,將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購房人逾期違約金責任進行約定的條款
本條款提示點;
1、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分析
逾期付款是買賣合同中的一種典型違約行為,逾期付款未達一定期間,構成根本違約。構成一般違約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并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除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外,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承擔由于終止合同所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
基于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的理論依據,示范文本建立了兩種相輔相成的違約責任救濟方式。
2、如何設定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合理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從上述司法解釋分析,基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涉及的標的物是一項重大資產,司法解釋的擬定者期望買、賣雙方都給予違約方相對較長期限的包容和理解,不主張權利人過快的享有單方解約權。因此,我們建議:在設定本條所規定的開發商有單方解約權的期間條款時,一般應定為3個月為宜,至少不應少于2個月,如果購房人在簽訂之后由于偶然性原因造成流動資金周轉困難而不能如期履約,購房人亦有合理期間進行調整。
3、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設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該《解釋》第十七條又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發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結合上述兩條司法解釋,逾期付款違約金設定的標準一般應設在下列區間內:不低于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標準,不高于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130%.設定的標準如果低于或高于上述期間,都有可能導致約定的條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
#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
1996年5月16日前:每天萬分之三,年利率為10.95%;
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日的每天萬分之五,年利率為18.25%;
1999年1月30——20xx年11月21日的每天萬分之四,年利率為 14.6%;
20xx年11月22日——20xx年3月16日的每天萬分之二點一,年利率為7.665%;
20xx年3月17日至今,在貸款合同中簽訂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30%-50%.
個案分析:李小姐每月要還銀行貸款5000元,按照銀行對大多數客戶執行的5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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