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貨幣基金組織評價報告的書寫方式
關于貨幣基金組織評價報告的書寫方式
前言
1、本附錄為評價報告的結構和撰寫方法提供一種格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建議其評價人員使用這種格式。評價報告應分為四個部分:(1)簡明概要:(2)報告主體,應包括評價所依據的材料、評價方法和得出的結論;(3)對遵守《核心原則》情況的逐條評價;以及(4)監管當局對評價結果的意見。鑒于總體結論是根據具體評價得出的,因此,評價報告應把逐條評價放在最前面,然后依次是報告主體、監管當局意見和概要。
逐條評價
2、逐條評價是指對遵守每一條《核心原則》的情況,乃至執行某一條《原則》中每一個要素的情況進行評價。第二章中已說明,《核心原則》第2條至第25條一般可以逐條評價,但對第1條的分析就必須更加具體,因為它對評價銀行監管職能總體的潛在有效性具有重要意義。
3、評價報告應有前言,前言應包含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應對報告所用的縮寫詞語進行解釋,如監管當局、中央銀行,以及經常用到的法律、法規。第二部分應為一個段落,說明什么類型的機構(以及他們提供的哪些金融服務)由監管當局監管;評價報告在評價范圍方面有哪些需要說明的問題,例如,監管當局負責監管信用社,但信用社不在評價之列,因為它們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重要性是微不足道的。
4、評價一條《核心原則》時,先以黑體字寫明《原則》序號,并以斜體字引述該條《原則》內容。
5、對每一條《原則》的評價應有兩個部分(見專欄的評價樣本)。第一部分是描述符合某條《核心原則》的情況以及所用的衡量標準(即第三章闡述的標準)。首先應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指引、報告等等,然后再對其它有關情況進行檢查,例如工作人員的配備情況、監管手段等等。
6、第二部分對符合《核心原則》的程度進行定性評價。首先應提出總結性評價。根據評價人員對符合程度的看法,總結性評價可分為四類:符合要求、大體符合要求、較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詳見下文第16自然段)。要完全符合一條《原則》的要求,一般必須達到所有必要標準,不能有明顯差距。有時,一國可以證明,它通過其它方式達到了《原則》的要求。反過來,由于各國具體情況不同,達到必要標準未必就能達到《原則》的目標。因此,評價人員有必要再用一條或更多的附加標準和其它方法來判斷是否符合某條《原則》的要求。
原則6:監管機構要規定能適用于所有銀行的適當的最低資本充足率的審慎要求。此類要求應反映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并必須根據它們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的構成。至少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而言,上述標準不應低于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
論述:《銀行法》第9條規定,風險加權資本比率不應低于8%。《銀行法》第10條闡述了計算自有資本和附屬資本的規定,并界定了合格資本。有關資本的各項規定在單個而不是并表(銀行集團)基礎上適用于持該國執照的所有銀行。對市場風險沒有資本金要求。銀行必須按季度向監管當局報送資本充足率和資本構成情況。如資本充足率降至8%以下,則監管當局依法有權啟動所謂“強化監管程序”。按照這一程序,監管機構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吊銷執照以保護銀行及其交易對手。
評價:就《原則》6而言,該國較不符合要求。雖然在《原則》6的有些方面已高于必要標準,但其它一些重要方面仍然欠缺。對信用風險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符合《巴塞爾資本協議》,并用于所有銀行,這一點已高于最低標準。對低于最低資本比率的銀行也有采取監管措施的明確程序,而且評價人員確認,這種程序的確已使用過。資本充足率的報送頻率適當,并能提供適量信息。雖然大多數活躍的國際性銀行承擔大量的市場風險,但對市場風險沒有資本金要求。為對市場風險實行資本金要求,迫切需要制定必要的法規、指南和有關報表。同時,監管機構需要掌握監管這一領域的必要技能。最后,該國對銀行組織沒有并表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鑒于該國銀行集團的數目日益增加,應優先考慮實行并表資本充足率要求(可參見《原則》18)。
我們做出“較不符合要求”這一判斷的依據是該國在《巴塞爾資本協議》方面的兩個重要缺陷:對市場風險缺乏資本金要求和未實行并表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為達到“符合要求”,必須立即彌補這些缺陷,至少國際業務量較大的銀行應做到這兩點。
7.總體評價還應論述影響評價的各種原因。這種論述應盡量采用以下結構:(1)銀行法和其它法律;(2)審慎監管法規,包括審慎監管報告和公開披露信息;(3)監管手段和工具;(4)監管機構的能力;(5)有關法規、規定實際上執行或不執行的證據。注意:第(3)和第(4)經常是聯系在一起的。
8.評價報告應特別指出,評價人員何時、何故無法對某一項標準做出充分評價,例如對方未提供某項信息,或未能與關鍵人員討論重要問題等等。評價人員應書面要求提供信息或進行會晤,以便清楚地表明為充分評價一項標準所做的努力。在這種情況下,評價人員一般應將信息不全作為不符合標準的證據。評價時還應考慮到有相互聯系的重要問題,特別是,與一條《原則》有關的問題可能會影響對另一條《原則》的評價。例如,在《原則》8,即貸款損失準備金提留政策方面的不足,可能影響到對關于資本充足率的《原則》6的評價。
9.此外,在指出缺陷的同時,應進一步加以說明。應指出不符合標準的具體問題所在,以及這些缺陷的重要性、正在采取或考慮采取的針對性措施、解決問題的時間表。但評價的依據永遠是現狀,預期采取的措施不應成為改變評價結果的理由。這部分還可以特別指出實行某項改革的緊迫性。
10.報告主體應有一段前言,介紹評價對象,必要時,也可介紹進行要求評價的背景(例如,為制定全面實現《核心原則》要求的詳細計劃做準備等等)。前言應列出負責評價工作的牽頭機構、參加評價工作的人員及其代表的機構,以及評價人員的資格。前言還應說明,評價報告分為兩部分,即指出結論和建議的報告主體部分和逐條評價部分。
11.第二段應對評價中使用的主要信息進行總結概括,包括評價對象的自我評價、有關法律、法規和指示,以及與監管當局、其它國內監管當局、有關政府部門、國內銀行家、銀行家協會、審計師和其他金融部門參與者的會談。這一段還應特別指出,評價對象未能提供哪些信息及其原因,并應指出任何有可能影響評價準確性的問題(例如國內監管人員或銀行不合作等等)。
12.接下來應是結論和建議部分。這部分開頭一般應論述與有效銀行監管前提條件有關的問題,論述應冠以“有效銀行監管前提條件”這一標題,重點討論在前提條件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盡量分析這些問題對實現《核心原則》要求的潛在影響。分析可采用《核心原則》文件所用的框架:(1)宏觀經濟問題;(2)金融公共基礎設施;(3)市場約束;(4)銀行問題的處置;和(5)公共安全網。前提條件不足帶來的問題還可在具體討論遵守《原則》的情況時進行分析。
13.這部分的下一個小標題是“核心原則”,標題下應有四段。前兩段是對評價方法的概括,并應按以下格式撰寫:
“對實現《核心原則》所作的評價不是而且不應該是一種精確的科學。各國的銀行體系與國情一樣,因國而異。世界各國銀行業務的變化日新月異,監管理論、政策和最佳做法演變迅速。但是,各國都承認,《核心原則》被視為最低標準。”
“對符合《核心原則》要求的評價以定性評價為基礎。評價結果有四類:符合要求;大體符合要求;較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為在一條《原則》上達到‘符合要求’,一般必須達到所有必要標準,不能有明顯差距。在有些情況下,一國可能能夠證明,它通過其它方式達到了《原則》的要求。相反,因各國具體情況不同,必要標準可能不足以說明一國已達到《原則》的要求。因此,評價人員可能有必要使用一條或更多的附加標準來判斷是否符合《原則》的要求。如果在達標方面只有微小差距,而且這些差距不足以使當局實現該條《原則》的能力受到懷疑,則可給予‘大體符合要求’的評價。如達標方面的缺陷足以使當局實現《原則》的能力受到懷疑,但彌補缺陷方面有實質性進步,這種情況可評為‘較不符合要求’。如在達到《原則》要求方面無實質性進展(例如就《原則》20而言,如果銀行不在并表基礎上提交報表,或沒有充分的信息證明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即評為‘不符合要求’。”
14.這部分的第三段十分重要。這一段首先應指出,盡管法律、法規是有效監管的重要方面,但是,如果監管職能不具備充分的獨立性、能量、能力和信譽,那么,法律和法規的作用也就十分有限。實際上這就是說;必須大體符合《原則》的要求。同時,當局還必須具有行使職能的意愿。這一段的其余部分應重點分析事實上是否具備了上述前提條件。
15.第四段應概括對遵守《核心原則》的總體評價。第一句應指出,多少條《原則》分別被評為哪一類。然后應指出為了達標而正在做的工作、這些工作完成后整體的達標情況以及完成這些工作的時間表。但此處不應對達到《原則》要求的總體狀況給予評價。
16.接下來應是對評價的總結,按照符合要求的程度和是否正在采取達標措施分為七種情況,可將遵守《核心原則》的情況歸納為下列情況之一:
不符合要求,也未采取達標措施;
不符合要求,但正在采取達標措施;
較不符合要求,也未采取達標措施較;
不符合要求,但正在采取達標措施;
大體符合要求,但未采取完全達標措施;
大體符合要求,而且正在采取完全達標措施;
17.對屬于某一種情況的每一條《原則》,評價人員都應插入一條說明,說明《原則》的序號;用括號概括該《原則》的內容;簡要概括存在的問題;以及必要時簡要介紹正在采取的改正措施。此外,還應指出各條《原則》之間有關聯的問題。如果以上七種情況都不適用于某一條《原則》,則應在第四段中說明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就不需要給該條《原則》歸類,評價時還應指出有關《原則》之間的重要關系。下面是行文示范。
大體符合要求,而且正在采取完全達標的措施:
《原則》6(資本金要求)。正如《原則》12所指出,應采取對市場風險提取資本金的做法。這項法規正在起*,預計1999年月8全面實行;
《原則》9(管理信息系統)。目前銀行信息管理系統的評估項目必須完成。項目已啟動,預計1999年年底完成。
18.在這部分的最后一段中,評價人員應指出完全達到所有《核心原則》要求應做的主要工作,包括在前提條件方面應采取的各項措施。應重點指出已找出缺陷但尚未采取行動的方面。鑒于缺陷的具體情況上文已有分析,所以此處點到即可。那么,這一段就可以寫成下面這樣:
“如按現行計劃制定新的法規、報表和進行評估等,以下《原則》的達標問題仍待解決(以重要性為序)。《原則》11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要求;《原則》5新的大額投資項目的事先通知。此外,需要彌補在前提條件方面存在的下列缺陷(以重要性為序):關于抵押的法律;會計資格證明的管理規定。
19.雖然評價人員對評價結果負完全責任,但讓被評價的監管當局有機會對評價的結論作出反應是重要的。評價過程應該是一種真正的磋商過程,因此,評價團應與監管機構舉行頻繁的會談,以便使評價的結論反映監管機構的意見和關注的問題。評價團應要求監管當局針對評價的結論提出明確的書面意見,并將這種意見納入評價報告。報告應明確指出對評價結果的意見分歧。監管當局書面意見的全文應作為評價報告的附件。
20.評價報告應以簡明的概要開頭。概要的第一段應說明,這是一份對遵守《核心原則》情況的評價報告;評價團與誰進行了會談;評價中使用的法律、法規和其它信息;評價團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例如收集數據和其它材料時遇到的問題,或評價對象缺乏合作帶來的問題。還應以注腳形式說明資助或聘請評價團的機構。
21.下一段應概述評價人員對當地監管體系總體水平的看法,并對監管當局是否能夠和愿意履行其職能和達到《核心原則》要求提出基本意見。這一段還應說明,監管當局正在采取哪些措施來彌補缺陷。這一段應作定性分析,不作總體評價。
22.接下來的幾段應對未達標的《原則》進行分析,并強調該國監管體系具備的主要優勢。應盡量簡要說明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尤其是被評為“較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那些《原則》,也可按是否正在采取彌補缺陷的措施來給《原則》分類。
23.倒數第二段應概述符合《核心原則》要求的現狀以及按期采取改進措施后將達到的符合要求的程度。這一段還應列出,根據當局目前的工作計劃,有哪些《原則》仍將嚴重不符合要求,并就如何依次解決這些問題提出評價人員的意見。
24.最后一段應概述被評價機構對評價結果的意見。
本考試為金融專業英語水平考試(銀行綜合類),旨在測試并認定應試人員的金融專業英語語言水平與實際運用英語處理業務的能力。本考試的證書可作為在金融部門從事相應的涉外業務工作、參加涉外培訓、職稱評定和各類畢業學生進入金融部門就業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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