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轉讓合同(匯編15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關轉讓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有關轉讓合同1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現甲方將自己的一臺,現轉讓給乙方,車輛價格為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付款方式:合同簽字時乙方首付,
2、自民事責任、交通事故由甲方負責。自年月號以后所發生的一切與本車有關的債權債務、民事責任、交通事故由乙方負責。
3、甲方保證本車具有本人合法所有權,并所有手續合法合理,如發現手續不合法及違法行為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在簽訂合同時甲方將本車一切手續交與乙方。
4、此合同簽訂后,如果一方違約,將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元整)。
5、以上均為雙方的真實意愿,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
電話: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電話: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有關轉讓合同2
售車方(甲方):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購車方(乙方):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甲方現將一輛私家車轉讓于乙方。該車車牌號為:_______
發動機號為:_______車架號為:_______
現訂立車輛轉讓合同如下:
第一條:汽車質量:該車于__年__月__日登記,檢驗合格期至__年__月__日。該車保險(注明保險種類:)繳至__年__月__日,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第二條:汽車價格:經雙方協商該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元。
第三條:權利義務:
1。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時向買受人提供車輛證件;說明汽車的現狀。
2。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時甲方必須消除原車輛各種違章及糾紛債務。
3。乙方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并且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車后,負責車輛的過戶、審驗、保險相關費用的繳納。
第四條:車輛過戶:車輛必須過戶,一切費用均由買方承擔。雙方共同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第五條結算方式及期限:乙方將車輛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元給甲方,甲方必須在合同簽訂后15天內同乙方一起到市車管所辦理過戶、審驗,如甲方原因致乙方不能按期辦理過戶等手續,甲方賠付乙方違約金壹萬。
第六條:合同文本:本合同甲方持原件保存,乙方持雙方簽字生效合同復印件。
第七條: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違約責任:按(合同法)參照執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仲裁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售車方(甲方):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購車方(乙方):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簽定時間:__年__月__日
有關轉讓合同3
甲方:_____身份證號:_____聯系電話:_____
乙方: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身份證號:_____聯系電話: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就乙方向甲方轉讓道真自治縣玉溪鎮巴漁村、縣城至南川的二零七省道的巴漁加油站有關轉讓事宜協商并達成如下合同內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批準文件,并負責辦理好修建加油站所需要的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證及加油站建站的規劃使用證。其辦理費用由乙方承擔。(辦理費用含、土地出讓金、辦理規劃使用證。土地稅費,及各種批準文件所需的一切費用。)總轉讓加油站的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
土地使用手續及規劃使用手續完善后,乙方必須將 省商務廳批復文件通知,原件交給甲方,乙方必須協肋甲方辦理后期有關手續,在手續完善后乙方無條件的將貴州君之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屬的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甲方法定代表人。如不及時變更,所產生的費用及損失由乙方承擔。變更法定代表人所需費用乙方承擔。
付款方式,分三次付款,甲乙雙方簽訂協議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次轉讓金,人民幣 萬元,之后于 日內再向乙方支付第二次轉讓金,人民幣 萬元。其余款項待乙方辦理完善修建加油站所需的土地使用證,規劃使用證后甲方見證付清余款 萬元。
加油站由甲方自行出資金修建,乙方協助甲方辦理后續相關手續,費用由甲方自已承擔,產權,經營權歸甲方所有,簽訂協議之日起,乙方所欠的一切債務與道真自治縣玉溪鎮巴漁加油站無關一切由乙方自行負責承擔所有債務。
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第二次轉讓金后必須于 日內辦理好修建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手續及規劃使用手續,以便甲方早日開工修建加油站,如到期乙方都沒有辦理好,土地手續及規劃使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所收到的第一第二次轉讓金,乙方并承擔所收款項的20%作為甲方損失費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希雙方共同遵守,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4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達成下列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于20xx年8月31日前將位于東圃路36號之一的店鋪(面積為80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 該店鋪的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人為丙。丙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20xx年7月31日止,月租為1500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 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包括 )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第四條 乙方在20xx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貳萬壹仟元整(¥21000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 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餐飲,租期內甲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金城飯店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 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1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同意甲轉讓店鋪,如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鋪,按甲方不按時交付店鋪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遇國家征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第八條 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裝修損失 元,并支付轉讓費的15%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后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余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前述順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 元,并支付轉讓費的15%的違約金。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有關轉讓合同5
轉讓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
專利申請人:_________;
專利權人:_________;
申請日:_________;
申請號:_________;
專利號:_________;
專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本專利權的保護范圍:_________。
2.本許可證合同的授權性質
_________。(注:許可證合同的授權性質,即在合同中明確授權性質是獨占實施許可,排它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對于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采取生產許可,使用許可或銷售許可等形式。)
3.本許可證合同的授權范圍
_________。(注:授權的技術實施范圍、即授權的地域范圍,期限范圍,使用方式范圍。)
4.轉讓方的主要義務
(1)轉讓方應當承擔支付專利年費的義務
(注: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由受讓方支付年費,但應從許可證使用費中扣還受讓方所支付的年費。)
(2)轉讓方應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內向受讓方提供下列技術資料:_________。
(3)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下列技術指導:_________。
5.受讓方的主要義務
(1)向轉讓方支付許可證使用費、數額為_________,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內先向轉讓方支付_________元;b.自合同產品投產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產品銷售之日起)_________年內按產值(或銷售額、或利潤)的_________%向轉讓方支付提成費。提成費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實施本專利技術:_________。
(3)轉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技術范圍、地域范圍和期限范圍內,不得許可合同外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注:此為排它實施許可合同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應為:轉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技術范圍、地域范圍和期限范圍內,不得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6.技術性能擔保條款
轉讓方承諾對本專利技術的下列技術性能和指標承擔保證義務:_________。
當本專利技術在實施中達不到約定的技術指標時,轉讓方應退還全部(或部分)使用費,并補償受讓方由此而花費的額外開支。
7.轉讓方不對實施本專利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如利潤、產值、銷售額等)承擔保證義務。
8.專利權完整擔保條款
轉讓方向受讓方保證:在本合同訂立時,本專利權不存在如下缺陷:
(1)該專利權受物權或抵押權的約束;
(2)本專利權的實施受到另一個現有的專利權限制;
(3)有專利先用權的存在;
(4)有強制許可證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計劃推廣許可”的情況;
(6)本專利權項下的發明屬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訂立時,轉讓方如果不如實向受讓方告知上述權利缺陷,受讓方有權拒絕支付使用費,并要求轉讓方補償由此而支付的額外開支。
9.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第三方提出侵權的控訴,應由轉讓方到庭應訴并承擔法律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如發生專利權被告無效的情況,合同隨之解除。在專利無效宣告確定之前,受讓方已經支付的使用費,受讓方不得請求轉讓方返還。
10.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1)由于轉讓方未交專利年費而導致專利權失效,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2)轉讓方逾期兩個月未交付技術資料和提供技術指導,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應當返還使用費,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3)轉讓方,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又就同一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獨占實施許可使用或者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4)轉讓方,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自己又實施本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實施行為,向受讓方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獨占實施許可合同)。
11.受讓方的違約責任
(1)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技術使用費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應當補交使用費,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2)受讓方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或者未經轉讓方許可擅自與他人訂立再轉讓許可合同,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12.后續改進的分享辦法
雙方當事人各自在本專利技術基礎上做出的新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做出發明創造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權優先有償受讓和使用該技術成果。雙方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
13.專利產品的質量驗收辦法以:_________。
14.本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___。
15.有關名詞、術語的解釋:_________。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受讓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 名:_________(蓋章) 簽 名:_________(蓋章)
簽字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字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字地點: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戶 名:_________ 戶 名: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轉讓方擔保人(名稱):_________ 受讓方擔保人(名稱):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 字:_________(蓋章) 簽 字:_________(蓋章)
簽字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字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字地點: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有關轉讓合同6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自己位于文化路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和房屋裝修等;營業設備等全部歸乙方。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五、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有關轉讓合同7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期遵守.
第1條 技術名稱,資料
1.技術名稱,權屬:
2."技術文件資料"的定義,范圍及交付:
(1)1般技術資料包括:
(2)產品設計圖紙:
(3)生產技術資料:
(4)資料的修改:
(5)資料的提供方式:
a.對1般技術文件應提供3份藍圖或同等數量的清晰的復制圖;
b.對產品設計圖紙應提供1份生產底圖及兩份藍圖;
c.對生產技術資料應提供兩份藍圖;
d.對已提供過的完全相同的重復資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單中予以注明.
(6)資料的交付進度:
a.根據資料定義的規定,在簽訂合同后30天需交付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
b.根據資料定義的規定,在簽訂合同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需向________交付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
有關轉讓合同8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房產出讓于乙方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為
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攤面積為 平方米,該房屋土地使用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甲方同意以 元/建筑平方米將房產轉讓于乙方,乙方認可現有建筑面積,當測繪面積與現有建筑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不再追究,轉讓金包定總額為 元。
第三條:因該房產系 單位分房,現甲方尚未取得房屋產權,經雙方協商,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甲方 元作為該房屋使用權轉讓金,待房屋產權確定并經房產部門準于上市后,本使用權轉讓金即轉為房屋的買賣價款。
第四條: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權轉讓金的同時甲方應騰房并將該房交于乙方使用,如甲方單位提出異議由甲方協調解決。
第五條:本房屋現有水、電、暖氣、煤氣、閉路電視附屬設施,如甲方單位收取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他設施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乙方同意甲方單位選取的物業單位進行管理,甲方按其實際使用時間承擔相關物業管理費用,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甲方房產在有權上市銷售后,在乙方催告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日內,應持房產證與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有關證明與乙方共同辦理相關權屬變更登記。各自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第八條:在權屬未變更以前,甲方不得再行就該房產進行買賣、抵押等處分行為。
第九條:本協議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應按照約定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保證甲方使用,房屋修繕等問題如需甲方單位辦理乙方應予協助。
第十條:如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房產于乙方使用,甲方除返還乙方支付的使用權轉讓金并支付使用權轉讓金的利息(按照日萬分之四的利率自支付轉讓金之日起計算)。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特許經營權轉讓合同·商標轉讓合同·房屋轉讓合同
如乙方在使用房產至辦理房權變更手續前,甲方提出收回房屋使用權,甲方要支付乙方的使用權轉讓金、利息(計算方式同上)及房屋的增值價值外,還要承擔乙方添加的附屬設施及房屋裝修費用(不折舊)。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9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關轉讓合同10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房東(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 街(路 號的店鋪(所有權證號碼: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甲方把原經營項目(項目名稱、加盟合同號)整體轉讓給乙方經營。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大寫: ),租金為每半年交付一次,并于約定日期提前半個月交至丙方。店鋪轉讓給乙方后,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甲方原經營項目()加盟期滿
后由乙方領回甲繳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四、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甲方、丙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餐飲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乙方
必須按照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八、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九、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乙方裝修投資等所有損失,并支付轉讓費的15%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后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余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日期:
有關轉讓合同11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企業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廠(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上海________廠房地產出讓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標的
甲方遵從本協議約定,向乙方出讓上海________企業有限公司下屬的上海_______廠位于XX市XX區通北路號的房地產,并包括該廠區內的建筑物附屬及配套設施。
該出讓的房地產權為甲方所有,房地產權證號為滬房地楊字()第________號。整個產權占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房地產權證中為新建廠房已被拆除的3、4、8、10、11、12、13、14、15、18、19、22幢除外,現有實際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和在建廠房________平方米(共三層,結構已封頂)。(權證是否房地合一)
附屬及配套設施包括:電、水、煤氣、通訊、排污等用房和設備,同時包括廠區內所有地下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
第二條產權基本情況
乙方受讓的上海________廠房地產,主要由辦公樓(共地面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層,約________平方米,建于________年)、老廠房(________層,約________平方米,建于________年)、在建廠房(________平方米,結構封頂)、以及機房、鍋爐房、配電房、工房、堆煤場等組成(具體詳見協議附件中的產權平面圖),為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項目標的。
乙方受讓房地產權的實際建筑面積為17375平方米。已完成結構封頂的在建三層廠房________平方米。其中,已經完成三層結構封頂的在建廠房,按原規劃部門的批準的建筑面積增容到________平方米(增至共________層)。由乙方另行投資并繼續以甲方的名義建設至項目竣工。在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許可證號為滬規建()________號,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號。
第三條轉讓價格及承擔費用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上海________廠全部房地產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整(¥________________萬元)。
2.房地產產權買賣的相關稅、費等按政府的現行規定各自承擔,土地出讓金由乙方承擔,房地產評估費用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如無具體規定的其他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3.配套設施中的水、電、煤氣、通訊等,在辦理產權轉讓的同時,甲方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或重新申請),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廠房交付前的水、電、煤氣、通訊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支付;廠房交付乙方后則由乙方負責承擔。
第四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本協議約定的建筑面積和占地面積與產權登記證有差異,則以產權登記證上的實際有效面積為準。(實際有效建筑面積應該除去已經拆除的房子)
產權過戶后登記的面積與第一條所述面積發生差異(不包括新廠房),差異部分應按相應的比例予以找補。(新、老廠房,辦公樓,附屬建設等,按各自在轉讓總價中所占比例計算找補金額)
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將轉讓款項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甲方指定的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____
1.首期付款:自本協議生效起的________________周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協議轉讓總價的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萬元)。
2.二期付款:在建廠房建到五層封頂時,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金的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_萬元)。
3.三期付款:在雙方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原則,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交XX市XX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正式交易手續。在交易中心出具房地產買賣受理單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總價的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______萬元)。
4.四期付款:在XX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核發過戶后新的房地產證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總價的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____萬元)。
5.最終付款:本協議簽訂生效起十個月內,乙方支付最后一筆款,即轉讓總價的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_____萬元),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內,向乙方移交全部廠房、場地及相關設施。
第六條產權交付及產權登記過戶
1.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付款后的一周內,向乙方交付在建廠房的有關項目資料復印件,雙方另行簽訂在建項目的交接協議書。
2.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的三天內,向乙方交付相關的全套資料。
3.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內,向乙方交付全部的所有房產。
第七條雙方的違約責任
a.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按逾期時間,分別作違約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天以內,自本協議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本協議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天后,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甲方解除本協議的,乙方按總轉讓款項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愿意繼續履行協議,經甲方同意,協議繼續履行,自本協議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項指依照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項的差額。
b.甲方逾期交付房地產的違約責任:
甲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交付房產或相關手續的,按逾期時間,分別作違約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30天,自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產權轉讓款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天后,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乙方解除協議的,甲方應當自乙方解除協議通知到達之日起5天內退還全部已付的款項,并按協議總轉讓價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要求繼續履行協議的,經乙方同意,協議可以繼續履行,自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款項萬分之二的違約金。第八條其他責任
1.甲方保證轉讓的上海________廠房地產權利沒有糾紛,轉讓前的所有債務由甲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或發生其他債務糾紛等,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作相應賠償責任。
2.乙方保證受讓上述房地產而支付的資金為乙方正當合法所有,并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如政策因素等)而不能按本協議辦理房地產權利過戶登記手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經支付的房地產轉讓款和廠房建設款。
第八條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其他
1.本協議如與房屋買賣合同有抵觸,以本協議為準。
2.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協議的附件、補充協議及買賣合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包括:所轉讓的上海________廠廠區平面圖、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雙方營業執照、企業結構代碼證。
第十條本協議及附件共頁,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有關轉讓合同12
車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購車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現將車轉讓于乙方。該車車牌號為碼為,發動機號為。現訂立汽車轉讓合同如下:
一、該車于______年______月登記,檢驗合格期至______年______月。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二、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后確定該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元整,余款個月內付清。
三、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時向買受人提供車輛證件;說明汽車的現狀;
四、然油補貼前后補助費用由乙方。
五、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在__年__月__日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違法記錄,所有費用,債務糾紛都由乙方完全負責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時間月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售車方(甲方):________
購車方(乙方):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13
一、限制一方在合同技術標的上進行新的技術研究或要進行新的技術研究必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定是阻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壟斷行為,是不利于社會進步的約定。
二、阻礙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合理的方式實施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技術實施的期限、地域、方式進行約定,但是,不得限制當事人一方運用合同標的的技術按市場的需求在約定的期限、地域和按約定的方式限制其生產規模、產量、價格、銷售渠道等方式限制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實施技術。
三、不允許合同當事人一方從其他渠道取得技術,如在合同中不得約定當事人一方在接受了另一方的技術并得到指導后,一方不得從其他渠道取得技術的限制性規定。
四、不得有阻止國家指定推廣、使用的技術約定。國家指定推廣、應用的技術,是國家依據產業政策的規定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決定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能使用轉讓的技術,不能使用國家決定推廣、應用的技術,是明顯的不合法條款,是不利于社會進步,不利于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的。
技術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指讓與人),應當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遵循法定原則,以免產生無效內容和無效條款。
有關轉讓合同14
一、合同名稱
_________專有技術轉讓許可證合同
二、簽約時間與地點
本許可證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簽訂。
三、合同當事人及法定地址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受方)為一方,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供方)為另一方,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以下稱本合同)。
四、鑒于條款
鑒于供方擁有設計、制造、安裝_________產品的專有技術,供方是該項技術的合法所有者,愿將該技術轉讓給受方。
五、合同所涉及的關鍵名詞的定義
技術秘密(know-how)系指為制造_________產品所需的,為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識、經驗和技能,包括技術資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種經驗和技能。
技術資料系指上述專有技術的全部文字資料(或扼要指明資料的范圍)。
合同產品系指受方根據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轉讓的專有技術制造和銷售的產品。
凈銷售價系指銷售合同產品的發票金額扣除產品稅、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貨、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價款。
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為止的期限。
六、合同范圍與內容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國設計、制造、使用和銷售合同產品的專用技術(或專利技術)。在該地區受方享有利用該技術獨占性制造產品和銷售產品的權利(或這是一項非獨占的許可證)。
2.供方負責向受方提供_________技術的研究報告、設計、計算、產品圖紙、制造工藝、質量控制、試驗、安裝、調試、運行、維修等一切技術數據、資料(詳見附件_________)和經驗,以便受方能實施制造產品(產品的型號、規格、技術參數詳見附件_________)。
3.供方負責自費派遣技術人員赴受方進行技術指導和參加_________的性能考核(詳見附件_________)。
4.供方負責接受受方有關人員自費赴供方進行培訓,使受方人員能掌握合同規定的上述技術(詳見附件_________)。
5.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受方在合同產品上有權使用屬于供方所有的_________商標(或牌號)。
6.供方有責任(或同意)以最優惠的價格向受方提供為制造合同產品所必需的設備、測試儀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責任幫助受方為實施制造合同產品 所需的配套件,從第三方取得有關技術許可證,或者與第三方進行合作生產)。
七、價格或許可證使用費
1.根據本合同規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等,受方應向供方支付的合同總價為_________元,其中:技術使用費_________元;資料費_________ 元;技術服務費_________元。上述價格為固定價格。
2.受方有義務對根據許可證轉讓的技術支付下列費用;
(1)入門費_________美元。
(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應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費,其提成率為合同產品凈銷售價的3%。
八、技術資料的交付
1.供方應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向受方提供技術資料。
2.供方用空運把技術資料送達中國_________機場。該機場在收到技術資料而在空運提單上加蓋的印戳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受方將帶有到達印戳日期的空運提單影印本一份寄送供方。
3.在技術資料發運后的24小時(或48小時)內,供方應將合同號、空運提單號與日期、資料項號、件數、重量、航班號用電報或電傳通知受方,并將空運提單正本一份、副本兩份和技術資料裝箱清單三份航空郵寄給受方。
4.如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后發現不符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包括在空運中丟失或損壞,應在30天內通知供方,說明所缺或損壞的資料,供方應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或30天內)免費補寄或重寄給受方。如果受方在收到技術資料后60天內沒有提出資料不足或損壞的書面通知,即視為受方對技術資料驗收。
5.技術資料使用文字為英文(或其它文字),計量單位為米制,技術資料所適用的標準為_________工業標準。
6.技術資料的包裝要適應長途運輸與搬運、防雨、防潮,每箱上應以英文標明下述內容:合同號(許可證合同編號lis85001)、收貨人(中國技術進出口公司_________分公司),目的地(中國_________市機場)、毛重(_________公斤)、箱號(或件號)以及運輸標志等。
九、交換改進技術及對技術資料的修改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改進和發展的技術資料,應免費提供受方。受方改進和發展的技術也應按對等原則提供給供方,但改進和發展的技術所有權屬于受方, 對方不得去申請專利或轉讓給第三方。雙方交換技術資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
2.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如有不適合于受方生產條件的,供方有責任協助受方修改技術資料,并加以確認。
十、性能考核和驗收
1.在合同產品首批生產后,由雙方根據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共同進行產品性能考核。
2.經考核合同產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技術文件規定的技術指標,即通過驗收,雙方簽署合同產品性能考核合格證明書一式四份。每方各執二份。
3.如經考核,合同產品性能不符本合同技術文件規定的技術指標時,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如責任在供方,供方應自負費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進行第二次考核。如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供方應繼續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進行第三次試驗。如第三次考核有不合格時,受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如果考核不合格責任在于受方,受方在供方協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進行第二次或第三次試驗。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時,則由雙方協商如何再執行 合同的問題。供方協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術人員的交通和食宿費用由受方負擔。
十一、保證與索賠
1.供方保證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提供給受方的技術資料是供方掌握的最新資料,并保證向受方及時提供任何發展和改進的技術資料。
2.供方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是正確的、完整的、清晰的和可靠的,與供方生產使用的技術資料完全一樣。
3.供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日期交付技術資料,如果未按時交付資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罰款。
(1)拖延一至四周,每周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0.5%;
(2)拖延五至八周,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1%;
(3)拖延八周以上,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1.5%。
4.供方向受方支付罰款并不解除供方繼續交付技術資料的義務。
5.如果供方遲交技術資料超過六個月,受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此時供方應將受方已支付的金額,并按年利_________%的利息,一并退還給受方。
6.如果合同產品考核驗收三次仍不合格時,受方除有權終止本合同外,受方還有權收回已付給供方的全部金額,并加年利_________%的利息。如果產品只有部分性能指標達不到合同的規定時,受方減少支付合同總價的_________%。
7.供方保證合同轉讓中的一切權利,包括制造、使用、銷售以及其它有關技術的合法性,并保證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發生第三方指控侵權,供方應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法律上和經濟上的一切責任。
十二、稅收
1.凡因執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款,在受方國內的由受方負擔。在受方以外的則均由供方負擔。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國境內取得的許可證使用費的收入,必須按中國稅法(或按_________國與_________國的稅收協定)納稅。
十三、仲裁
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時,應提交仲裁解決。
2.仲裁地點在_________,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3.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仲裁費用,除仲裁另有規定外,由敗訴方負擔。
5.在仲裁過程中,除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應繼續執行。
十四、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嚴重水災、水災、臺風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本合同不能執行時,可延遲履行本合同,延遲的期限相當于事故影響的期限。
2.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十五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確認。
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續一百二十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繼續執行本合同的問題。
十五、合同的生效、期限、終止及其它
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簽字。簽字后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有關當局申請批準,爭取在六十天內獲得批準,以最后批準的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如簽字后六個月仍得不到批準,雙方有權撤銷本合同。
2.本合同從生效日起_________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后合同自動失效。如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經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可延長_________年。
3.本合同期滿時,債務人對債權人未了債務應繼續予以支付。
4.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補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_________,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兩種文字寫成,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執一式兩份。
受方(簽章):_________ 供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15
甲方(轉讓方):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瓊型拖拉機車輛轉讓給乙方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甲方愿意將車牌號為:_______;拖拉機類型:_______;品牌和型號:_______;發動機號碼:_______;機身(底盤)號碼/掛車架號碼:_______該車輛永久性轉讓給乙方使用,轉讓后車輛的所有權屬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干涉該車輛的使用權屬。
二、甲方保證該車輛沒有任何糾紛,從乙方受讓該瓊01車輛之日起該車輛后的一切違章罰款等事件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三、瓊01車輛轉讓款為人民幣_______元整(¥:_______元整)。
四、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乙方一次性支付完瓊轉讓款,即人民幣_______元整(¥:_______元整)。
五、該瓊車輛在過戶相關手續和辦____件,甲方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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