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發票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管理發票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管理發票制度1
一、目的
為加強財務監督,進一步規范公司的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股份公司及各全資、控股子公司。
二、職責分工
1、公司財務管理部門:
(1)、公司發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發票的領購、開具、交付、保管工作;
(2)、負責向稅務機關上報有關發票的管理報表,協助、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各項檢查工作;
(3)、負責公司發票的合規性審查,將其作為報銷、請款的必要審核程序。
(4)、負責本部門費用發票的取得、審查工作。
2、其他相關部門(含綜合辦采購):
(1)、負責本部門相應發票的取得、核對工作;
(2)、對新建、變更客戶、供應商開票信息的提供。
三、名詞解釋
1、發票:公司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的從稅務機關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以及相應的取得的'發票。
四、流程圖:略。
五、制度內容
1.1發票領購
1.1.1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向主管稅務局申請領購發票。
1.1.2財務專人對領購的發票及時進行檢查,如有殘缺、少份、缺號、錯號、上下聯錯位、未印防偽標記等印制問題,應整本退回。
1.1.3嚴禁向稅務機關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發票。
1.1.4財務管理部門設立《發票領購/驗銷簿》、《發票開具簽收登記簿》,由財務專人對發票的領購、使用、結存進行登記。
1.2.增值稅專用發票紅沖
1.2.1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出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發票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應及時和客戶溝通。
1.2.2及時填寫情況說明,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1.2.3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開具紅字發票。
1.3.發票作廢
1.3.1只有在當月開具金稅系統未抄稅且發票聯次齊全時才可以作廢發票。
1.3.2開票員作廢發票時,要保證開票系統和紙質發票同時作廢,并在紙質發票的所有聯次加蓋作廢章。
1.4.發票的開具及交付
1.4.1公司業務部門需要開具發票,首先由經辦人員提供相關經濟業務信息(主要是郵件,含客戶信息、金額等),經核對無誤業務部門領導審批后,財務部門再次審核無誤后予以開具。
1.4.2發票的開具必須按照以下要求
(1)、所有發票須由公司財務專人按發票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必須齊全、準確,與實際交易相符。
(3)、所開發票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4)、要求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
(5)、發票聯和抵扣聯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
1.4.3相關業務人員到財務部門領取其辦理業務開具的發票,核對一致后進行簽收。業務部門在收到財務專人開具的發票后,應及時將發票轉交或快遞給客戶,并請對方核對發票內容。
1.4.4對客戶拒收的發票,業務部門在接到拒收通知后及時說明原因,并將該發票退還至財務,并在財務部門重新開具后及時交給客戶。財務收到的退還發票視具體情況紅字沖銷或作廢后,向客戶重新開具。
1.4.5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借、轉讓、代借發票。
1.5.發票保管
1.5.1公司財務管理部專人負責保管購買的發票和開具發票的專用設備。
1.5.2公司財務管理部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登記發票的領、購、存登記簿,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1.5.3如發票保管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履行發票管理交接手續。
1.5.4發票丟失,必須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稅務機關備案,對因發票丟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發票管理人員的責任。
2.1發票取得
2.1.1公司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需要支付款項的,應當向收款方索取發票、行政收據或其他票據。
2.1.1.1發票種類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發票種類只能在其適用范圍內使用,以下是主要發票種類與適用范圍舉例(各地略有不同,可與各地財務部咨詢)
(1)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購買商品貨物、水電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此類發票可用于抵扣增值稅)
(2)增值稅普通發票:適用于零星采購日常消費物品;(此類發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稅)
(3)各省市地方稅務局發行的通用發票(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發票):適用于除按國家規定必須使用專用營業稅發票外的大部分服務業務;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適用于機動車采購業務;
(5)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在境內購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此類發票可用于抵扣公司增值稅)
(6)建筑業統一發票:適用于建筑安裝業務、裝修業務;(業務發生地與發票所屬地應一致)
(7)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適用于房地產交易業務;
(8)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適用于購買航空電子客票行為;
(9)行政事業性收據:適用于政府等國家機關團體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含專項資金、附加)項目;
2.1.1.2除以上全國統一規定的發票種類外,各地方稅務局還現存在以下發票種類:
(1)服務業發票:適用于除廣告業、旅館業、建筑安裝業、房屋租賃業、房地產業、技術貿易業、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個體旅館業、個體服務業、照相業等業務外的營業稅應稅業務。
(2)廣告業發票:適用廣告代理業;
(3)房屋租賃業發票:適用于房屋租賃業務。
(4)技術貿易發票:適用于技術轉讓等技術服務業務。
(5)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發票:適用于律師行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
(6)個體旅館業和個體服務業發票:適用于個體從事旅館業和服務業行為。
(7)餐飲住宿定額發票:適用于餐飲業、賓館住宿服務行為。
2.1.2各部門在接受發票時應認真檢查發票是否符合規定,對于不合規發票財務應拒絕報銷或付款。報銷及請款人員應在2周內提供合規發票,超過期限可不予受理。
2.1.3發票審核
2.1.3.1各部門需對接收到的發票認真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如下:
(1)發票內容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
(2)發票是否印有“發票監制章”,聯次是否齊全;
(3)發票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等項目是否填寫齊全;
(4)發票注明的開票公司名稱、加蓋的發票章或財務章是否相符;
(5)發票各項目不得涂改;票據填寫內容要齊全;機打發票不得手寫;
(6)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2.2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2.2.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開具180天內認證;逾期發票應予以拒收。
2.2.2每月結束后,由財務人員將發票抵扣聯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2.3發票記賬
2.3.1業務經辦人員在取得發票后應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
2.3.2財務人員收到發票后應及時進行審核、認證,不符合記賬條件的,應及時將發票退回并向經辦人說明原因。符合記賬條件的,按照公司財務要求進行記賬及原始憑證后續管理。
2.4取得發票遺失或業務實際發生確實無法取得發票
2.4.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的規定辦理。
2.4.2對于無法取得發票的,必須經主管部門經理證明,財務管理部審核后方可報支。
六、附則
1.本制度經總經理簽署后生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自行廢除。
2、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財務管理部。
管理發票制度2
1.總則:
為了充分利用互聯網的信息化運作優勢,提高信息傳遞、處理效率,確保安全;節約公司的快遞成本,規范快遞物品的收發管理,避免造成公司資料的丟失及浪費。
2.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有員工均屬之
3.定義:
3.1快遞物品:指員工因工作需要,向外部寄送文件,資料,配件,樣品以及其他貨品等。(銷售儀器和銷售試劑的發貨除外)
4.組織與職責:
4.1:值班門衛:負責公司郵件、零散快遞物品的收發管理。
4.2:物流部:負責公司郵件、快遞物品的寄發管理。
4.3:各部門:遞。
4.4: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的快遞費進行管控。
5.流程圖:(略)
6.執行說明:
6.1快遞的簽收與發送寄件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寄件要求寄發快
6.1.1快遞的接收
6.1.1.1值班門衛收到文件,資料,貨物等快遞物品時,要及時通知轉交給相關部門人員。
6.1.1.2物品接收人要在《郵件快遞簽收登記表》上簽字接收,以備查驗核對。
6.1.1.3除特殊情況外,如貨物中指定的接收人不在,電話通知本人是否接受,同意的可指定委托人代為簽收。原則上各部門人員應代收。
6.1.2快遞的'寄發
6.1.2.1因工作需要,需向外部寄送文件,資料,貨物及其他物品者必須到物流部填寫《郵件快遞寄發登記表》進行登記,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交物流部,由物流部聯系快遞公司統一發送。各(需求部門于每日16:30前送至物流部)
6.1.2.2未經登記或需快遞物品無部門負責人審批的,物流部可拒接受理,對于不合格的件退回發件人。
6.1.2.3快遞公司的選擇:選擇的原則是合理、負責任、低成本;寄件人必須根據所寄物品的性質,合理、負責任的選擇性價比高的快遞公司,以低成本完成寄件。能以普通郵寄處理的不選擇快遞。
6.1.2.4各需求人員必須在《郵件快遞寄發登記表》上詳細注明收件人姓名,地址,所寄物品名稱,以及快遞承運單位及快遞單號,以備查驗核對,如資料登記不清或不完整者,物流部有權要求當事人將資料完善,對于無故拒不按要求填寫,且物流要求無效者,物流部有權拒發該物品,并將情況報備部門負責人處理。
6.1.2.5填寫快遞單:用正楷字清晰填寫收件方和寄件方詳細資料(地址、收件人、聯系電話、郵編等)。
7.寄件相關規定:
7.1.1物件分類:A類:緊急件;B類:貴重件(如票據、證件、貴重配件或物品等)類:普通件(如資料、文件、普通配件等)類:;C;D普通信函、賀卡等。
7.1.2快遞公司選擇參照表序號12寄件類選擇快遞公司型AB發順豐快遞發EMS或順豐快遞34CD發一般的快遞公司郵政(發平信)
(物流部將提供各快遞公司的優勢特點及價格,供參考選擇) 7.1.3普通物品、公司樣本、普通資料類原則上均選一般的快遞公司(非順豐快遞),若是特急件貴重配件或物品,方可選順豐快遞等郵寄方式。
7.1.4嚴禁公費寄私人物品,一經發現按該單快遞費的10倍處罰。
7.1.5為便于寄回公司物品損壞時的索賠,外派人員必須選擇有資質能出具發票的快遞物流公司。
7.1.6寄回公司的物品,由寄件人直接付款,物流部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將不再支付快遞公司到付付款,公司任何人不得選擇到付付款方式,否則造成的耽誤損失由經辦人承擔。
7.1.7如發生物流部提貨寄回公司物品(含退換、返修儀器及試劑)產生的費用,動用到物流部備用金的,將歸各業務部門費用核算。
8.執行時間:
凡以往發文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郵件快遞收發管理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管理發票制度3
1、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之一,凡需領用發票的專賣店,必須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2、發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準轉借、轉讓和為他人代開的發票。
3、負責管理各類發票的員工,按各使用部門建立登記冊,嚴格領用,保管和繳銷手續。
4、對已經用過的發票存根,應按順序保管,如有錯開、錯寫,必須作廢,并保持原發票的'完整內容。
5、未使用過的發票如果有遺失,必須認真查明原因進行嚴肅處理,報有關部門和稅務局備案,同時登報聲明作廢。
6、管理發票的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清理數量以后、移交清單由交接雙方簽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發票時需檢查有無缺號、缺聯,如有問題應及時處理,填寫發票后,必須加蓋收款單位“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的簽字或加蓋印章。
8、管理和使用發票的人員,必須認真遵守規定,不許偽造、買賣、涂改、撕毀和弄虛作假,凡違反規定的,根據不同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店面銷售人員需在顧客購貨前征詢其是否開據發票,如開據需在貨款中另加4%的稅金,具體情況由店長控制。
管理發票制度4
為了進一步規范費用管理,為我局加強廉政建設發揮積極的保障作用。對相關經濟業務報銷嚴格按財務管理辦法實行,現將相關事項作以下規定:
一、發票報銷相關規定。
1、餐飲費用報銷:需附菜譜清單,附就餐人員名單,發票上要有參加行動或查處案件的人員詳細名單、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簽字,并注明詳細事由。
2、住宿費報銷:發票上需要注明參加行動或查處案件的人員詳細名單,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簽字,并注明詳細事由。
3、燃油費報銷:發票上需要注明加油的車牌號,并且有駕駛員、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注明詳細事由。
4、搬運費(銷毀費)報銷:需附搬運貨物清單,清單上必須有搬運的貨物的品種、數量及金額明細,發票上有搬運人員、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認可,并注明詳細事由。
5、與外單位協同辦案差旅費報銷:嚴格執行縣局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相關標準執行,發票上注明詳細的'事由。注:外單位人員不能享受我公司差旅費報銷規定。
6、舉報費報銷:舉報要有記錄表,有立案報告,舉報費審批表,有領款憑證,領款憑證上必須有舉報人、負責人和經辦人(經辦人要求三人以上)簽字,經辦人和舉報人不能為同一人;在向舉報人支付舉報費時,舉報人必須在舉報費支付單據上簽字并按手印。
二、報賬規定。
當月發生的發票必須在當月或次月報銷,每月10號和20號前將所有發票匯總電子表格發給部門報賬人員、同時交紙質資料,并完成相關簽字手續。
匯總表統一表格見下:
張三費用開支匯總明細表
序號
發票開支日期
事由描述清楚
金額
備注
合計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簽字日期:
備注:發票必須提供正規票據,有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章,開具單位(店家)專用章,印章為橢圓形。票據的開據日期、名稱和金額明顯。
管理發票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并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二、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0元。
三、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10元。
四、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五、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管理發票制度6
第一: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例》,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并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1、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0元。
2、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50元。
3、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50元。
4、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500元。
5、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管理發票制度7
為了加強酒店的財務管理,作好發票的購買、領用、退回及管理工作,凡領用發票的酒店,都必須加強發票的管理。
一、發票的購買
1、酒店內指定專人(財務出納)負責發票的管理工作。
2、財務出納負責到稅務機關購買、核銷發票、對發票的日常使用進行管理,并向稅務機關報送使用情況。發票購買、核銷及管理中的相關事宜,由財務出納與財務部負責稅務事宜的人員(財務)進行溝通與協調。
3、購買發票是要對發票進行檢查,對有缺聯、少份、缺號、未印防偽標記等問題的發票,及時地整本退還稅務部門。
4、票購買后應在封面及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方可領用。
5、為便于發票的購買,酒店的“發票專用章”和“稅務登記證副本”交由發票保管員財務出納予以保管。
二、發票的領用與退回
1、酒店前臺需用發票時,從財務出納處領取,出納員須在發票管理臺帳上注明領用日期、領用數量、發票起至號碼,并由領用人簽字;
2、前臺領用發票后應單獨設置發票交接本,詳細登記每班發票領取、使用、交接等具體情況。
3、發票用完后,前臺收銀人員將發票存根退回至出納員處,出納員注明退回日期、退回數量、發票起至號碼,并由退回人簽字。
三、發票的開具
1、開具發票前須認真閱讀發票封面的“注意事項”,并嚴格按照事項要求開具,
2、填開發票時,應按規定順號、全部聯次一次性填寫,不準拆本跳頁和單聯填寫。不準涂改、撕毀,如有錯開、錯寫,必須作廢發票,應注明“作廢”字樣并保持原發票完整內容,要求作廢聯次齊全,不得隨意丟失。
3、填開發票時,要詳細填明交款單位、消費項目、開票人姓名,消費金額一定要具實開列,并在相應的帳單或消費單上注明“發票已開”,嚴禁開無頭發票、大頭小尾發票;大小寫金額數字的填寫要規范,必須有大小寫金額,二者缺一不可。金額未填到最高位時用¥符號,不能用空格或其他符號代替。
4、發票填開后,發票聯交給客人,財務聯撕下與客人帳單訂在一起轉財務部。整本發票開具完后,將發票存根聯退回出納員,并辦理退回登記手續。
5、酒店的發票只限在本酒店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準轉借和為他人虛開、代理開發票。
四、發票的保管
1、出納員設〈發票管理臺帳〉,對發票的購買、領用、退回和庫存情況進行登記,如因管理不當發生遺失、導致罰款的',由出納員負責。
2、發票管理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3、已整本填開的發票須及時收回保管;如發現遺失發票或有違反發票管理行為的情況要及時報告財務部及稅務機關,以便及時處理,免遭損失。
4、每月5日前,出納員向財務部會計申報上月發票的購買、領用、用完退回、核銷及庫存情況,并申報上月的實際開票金額。
5、管理和使用發票的相關人員,必須認真遵守此規定。嚴禁偽造、買賣、涂改、撕毀和弄虛作假。凡違反此規定的,根據不同的情節,給予處分和罰款。
管理發票制度8
一、凡要支取支票、匯票、信匯、電匯的各種借款和報銷業務,必須詳細填明收款單位全稱。匯款需同時具備對方銀行帳號、結算行全稱。
二、凡對外支付加工費,協作費、工程款等開支項目,必須有雙方簽定的合同或協議書,大項工程款必須具有工程結算單。
三、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國家監制統一發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發票,一概不予報銷。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處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須按財務規定辦理三人簽字手續,其中一人為負責人。各單位購買物品、材料、辦公用品、技術圖書、資料等,必須嚴格執行驗收制度,任何人不得在未見實物的報銷單上簽署驗收人,如有發現假票、假報銷、虛報假帳時,要按違反財經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按貪污金額大小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連號發票沒有特別說明的,一律不予報銷。對超現金報銷金額起點以上的支出(限額1000元,國家規定現金使用范圍內的`除外),北京地區請使用轉帳支票,外地支出辦理匯款。
六、每年度發票的報銷截止日期為次年3月31日。
七、個人立項的課題費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管理發票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促進發票直接、快速、合理的批報,規范發票報銷標準和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江蘇XX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發票報銷,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細則
第三條經辦人員對客戶填開的發票必須認真審核,保證所取得發票的完整性、有效性與合法性。
(一)發票必須內容真實,項目齊全,字跡清楚,不得有涂改現象。
購買商品較多時,可開商品統稱發票,但必須附上蓋有銷售方印章的發票清單。
(二)發票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全份一次復寫,各聯內容完全一致。發票合計欄必須大小寫俱全,大小寫金額相符。
(三)發票上必須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套印的全國統一的發票監制章,以及開票單位或個人加蓋的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四)收款收據視為白條,經辦人員有權拒絕,并不得做為發票報銷。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除外,但必須是套印財政監制章的收據,且該收據僅使用于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方為有效。特殊情況開具收款收據的,視金額大小要經過財務負責人、總經理批準同意。
(五)經辦人員要取得相應行業的發票,拒絕接受客戶用
第四條差旅費報銷應嚴格遵守有關差旅費報銷的規定,取得的費用發票應當真實有效。
(一)車票。計程車票原則上不予報銷,特殊情況確需搭乘的要注明起止地點和事由。公交車票單人連號不得報銷,多人同行的連號票必須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公交車票要注明起止地點,不注明者不予報銷。
(二)住宿。發票上必須寫明時間、人數、單價、金額、公司名稱,缺一不可。入住賓館若有多項消費的,必須附上蓋有賓館印章的消費明細單,不得統開住宿費。
(三)報銷。出差發票,該次出差的所有費用一次性報銷,不得零散分次報銷。
第五條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應嚴格遵守有關招待費的管理規定。招待費發票報銷時,必須注明招待的事由、時間及人數。同時,應當寫明招待對象的姓名或職務以及所在單位的名稱。
第六條因公用車,應嚴格遵守有關車輛使用及費用報銷的規定。加油費必須開具正規發票,報銷時須附有車輛加油記錄表。駕駛員應遵守交通規則,因人為原因被罰款不予報銷。車輛保養及修理必須在指定維修點,途中維修類費用必須注明費用發票的聯系地點和電話。
第七條發票報銷時,應填制封面。
(一)使用封面粘貼發票時,票面朝上,與封面一致,發票應貼左上角。票據多時,可補一張不超過封面大小的白紙,在其表面依次貼好,票據由大到小排列,力求美觀。
(二)發票報銷時每個經辦人單獨做封面,發票為多人共同發生的,可集中做封面。
(三)發票應按同類別做封面,比如辦公費和招待費不要做在同一報銷封面下。
(四)單張發票金額在500元以下的粘貼使用明細封面,集中金額達500元以上時,填寫匯總封面,每張明細封面用膠水貼牢后,再附上匯總封面一同報銷。
第八條發票報銷時,各部門主管及財務部必須認真審核。
(一)購買的物品、書籍、光盤等報銷時必須附繳庫單。簽定合同或協議書的'工程項目,結算付款時必須附上發票和工程項目的驗收單。政府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購買的書籍、光盤等必須到辦公室進行登記,經辦公室人員簽字后方可給予報銷。
(二)不符合財政部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的發票,不得做為財務報銷憑證,財務人員有權拒絕。
(三)財務人員對發票內容有疑問的,應當轉交監事會進行調查,核實后按實際予以報銷。經調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依據《財務信用管理試行制度》對其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九條發票批報程序及流程。
(一)發票和繳庫單齊全后,經辦人員必須及時整理填制報銷封面,經證明人簽字確認后,呈交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交財務部負責人審核,財務部核定報銷金額后,呈交總經理審批。
(二)票據傳遞流程:經辦人制單→證明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總經理審批→出納處報銷或沖抵借款。整個流程原則上在七天內結束。
管理發票制度10
企業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各自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發票管理制度: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稅員證";填制準確、完整并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一)必須選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二)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三)不得丟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于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局,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四)發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滿經稅務機關檢查后方可銷毀。
三、發票使用
(一)發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開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涂改。
3、項目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開廣州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代理開發票。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保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準,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開東莞發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 記帳聯上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粘貼在紅字發票聯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url=家教收入和辦培訓班收入如何繳稅—普道咨詢[/url],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于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后,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并取得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在收到購買方寄來的證明單后,根據證明單向購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其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抵減費用的憑證。
四、發票繳銷
1、整本發票填開完畢后,開票員按照發票封面(封底)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2、及時登記發票使用明細表。
管理發票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印制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制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制的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發票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第三章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十六條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第十七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三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的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的發票、發票監制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二十六條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三十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間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五章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一條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二)調出發票查驗;(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在查出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三十二條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帳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中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第三十七條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出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的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國有的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計稅收款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xx年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xx年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管理發票制度12
1、借款報銷的審批權限
1.1公司員工因工出差借款或報銷,由各部門經理審簽后,報公司財務部門審核,并送公司總經理批準,方能借款或報銷。凡有審簽權限的部門經理須在財務部門簽留字樣備案。
1.2員工出差預借差旅費應填寫"借款單",并注明借款事由及行程,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1.3員工出差返回后,填寫"費用報銷單",按規定的時間及審批手續到財務部門報銷。
2、員工差旅費報銷標準。
2.1員工出差分"長途"和"短途"兩種,即當天能往返的為"短途",出差時間在一天以上的為"長途"。
2.2出差地點區分為1類區,2類區,港澳臺地區三種,即:二類區:特區、上海、北京、廣州等地;一類區:除二類區以外的地區。
2.3出差住宿費報銷標準:(元/人/天)職務一類區二類區港澳臺地區一般人員首日10080首日150120總經理批準主管、工程師級首日150130首日220170 400hkd部門經理級首日250200首日300250 500hkd公司副總經理級250 300 600hkd
2.4出差補助標準
2.4.1員工短途出差視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補貼。(深圳市外的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補貼)。
2.4.2長途出差補助標準:(元/人/天)職務一類區二類區港澳臺地區一般人員30 40 100hkd主管、工程師級40 50 100hkd部門經理級60 80 150hkd公司副總經理級100 150 200hkd
2.5員工出差交通報銷標準
2.5.1員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領導可乘坐飛機、軟臥、輪船二等艙;部門經理級:可乘坐飛機、軟臥、硬臥、輪船三等艙,乘坐飛機需報總經理批準、乘坐軟臥僅限正職;其余員工乘坐火車硬臥、輪船四等艙、乘坐飛機需報總經理批準。
2.5.2員工長途出差交通費,經理級(含)以上人員的陸路交通費可實報實銷;經理級以下人員原則上不得隨意乘坐出租車,如有特殊情況需乘坐出租車時,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
2.5.3員工在本市內出差,只報銷公交車票公交車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連號。無特殊情況,不得報銷出租車票。
3、員工差旅費報銷規定:
3.1住宿費,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執行,超標自付(如有特殊情況需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節約歸已。
3.2膳食費按規定標準領取,不得報銷與此相關的費用。
3.3通訊費以郵局憑證報銷。
3.4交際費用由領導核定并填寫客餐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
3.5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補助。
3.6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用時,則可按住宿標準的50%領住宿補助。
3.7員工出差返回后于5個工作日內報銷,未按規定時間報銷的,財務部門應于當月工資中扣回預借的差旅費,待報銷時再行支付。
3.8超過1個月以上的出差單據、假票據或不符合規則的票據,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3.9財務部有權對不實的出差費用向員工出差居住地酒店直接查詢,如有虛假行為公司將按情節輕重處罰。
4、員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員工探親費不予報銷,采取補貼包干的辦法執行。補貼標準詳見《員工春節探親休假管理規定》。
5、財務部門要加強對備用金和預付款項的管理和監督。
5.1公司員工因公借款,必須辦理借款申請單。會計根據內容填寫齊全,完整的借款申請單,編制會計憑證,會計、出納、收款人必須在付款憑證上簽字。
5.2公司預付款項,必須根據合同或協議辦理付款申請單,經財務審核并報總經理審簽后辦理付款;付款手續不齊備的,會計不得編制付款憑證,也不得付款。
5.3備用金和預付款的使用,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5.3.1具有規定的用途,期限及限額;
5.3.2在規定的期限內憑費用支出單據到財務部門報銷;用現金或支票進行零星采購的七天內報銷;通過銀行匯款進行預付款的二十天內報銷。
5.3.3以上各項支出,原則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5.3.4對違反規定用途和不符合開支標準的支出,財務不予報銷。
5.3.5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能報銷而又沒還款的備用金,若超期時間在三個月內的收取資金占用費日息的萬分之二;三個月以上一年之內的收取資金占用費日息萬分之三。在次月工資中扣回本息。
6、原始憑證的審核各項報銷的原始憑證,經各部門經理審簽后,報財務審查其合法性并送公司總經理批準。
7、原始憑證應具備的內容:
7.1憑證名稱;
7.2填制憑證的日期;
7.3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填制人的姓名;
7.4經辦人的簽名或蓋單;
7.5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
7.6經濟業務的內容;
7.7數量、單價和金額;
7.8各種的發票、收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單;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其中辦理收款業務的要加蓋本單位財務專用單。
8、對原始憑證的'技術性要求:
8.1凡填有大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必須相符。
8.2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后,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并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簽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并在憑證上簽章。
8.3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并有付款的依據。
8.4職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上。收回款項時應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借據。
8.5預付性匯款,由經辦人填制付款申請單,作為原始憑證,不得以匯款回單代替。
8.6屬于現金發放性質的原始憑證,原則上應由本人領取簽名。有委托他人代領的,由代領人簽名;由一人代領多人的,須逐個簽章,不得通欄劃大括號簽一個章。
8.7自制原始憑證應設計科學、格式規范、計算清楚。如計提折舊、職工福利基金等,要列名稱、計提基數、提取率、提取額等。分配工資及費用時,要列分配標準、分配率、分配額。
8.8凡憑證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與經濟業務本身內容不符者,應予退回或重新補正。
9、記賬憑證的內容及填制要求:
9.1憑證日期:一般應按實際受理經濟業務的日期填列。
9.2憑證編號:應按月編制自然數列順序。的內容,不得含混不清,過于簡略。
9.3憑證摘要:應簡明扼要,真實反映經濟業務
9.4會計科目:應按有關規定設置。
9.5憑證金額:必須與原始憑證相符。
9.6所附原始憑證張數,要與原始憑證相符。
9.7有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出納、會計、交款人必須在相關會計憑證上簽名或蓋章。
9.8會計人員填制記賬憑證時,必須附有內容完備的原始憑證。
管理發票制度13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酒店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酒店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酒店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酒店領導報告情況,并由酒店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酒店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酒店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酒店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二、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0元。
三、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酒店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10元。
四、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五、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管理發票制度14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等法規文件,加強本校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維護財經紀律,根據上級規定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一)本校發票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購買、使用、回收、保管和檢查工作,各發票使用部門和經辦人必須服從財務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觸、保管發票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銷貨發票
(一)銷貨發票是公司銷售產品及提供勞務時向客戶開具的發票。
(二)財務部票管員負責公司銷售發票的購買、保管、發放以及報表填制和報送工作。使用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管員要及時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日記賬”,月終填報“增值稅發票購、用、存情況月報表”和“發票使用明細表”,分別于次月3日和10日內報送稅務局。
(三)發票使用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開具發票事宜,并到財務部備案。人員調動變更時,必須到財務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發票使用部門領用空白發票時,須到財務部辦理登記手續,每次領用的限量為一本;若采用按產品種類開具發票的辦法時,經財務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準領用備用發票。使用完的發票存根要必須及時交財務部辦理注銷手續,并由財務部存檔保管。計算機打印發票的領用限量為每次不超過十份。
(五)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六)銷售部門要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指定專人,設專用保險柜存放,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和被盜,應于丟失當日立即報財務部,并報稅務機關和當地公安部門,并于三日內在報刊和電視、電臺等新聞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七)開具發票時,必須按下列要求辦理:
1、按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上、下聯內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物價值、實收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按時限開具;
7、經財務部門審核無誤,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銷售發票的開具時限為: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
(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拆本漸頁、代開的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不得攜帶空白發票外出或郵寄空自發票z
(十)發票開具后,發現錯誤,應在各聯1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并在原發票中按編號保存。
(十一)發票開具后,若發生退貨沖票事宜,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如果銷貨方和購貨方均未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應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回后,連同其存根聯和記賬聯一起,按作廢處理;若是部分退貨,銷貨方收回原發票作廢后,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不準索取退貨證明單。
2、如果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應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給銷貨方,銷貨方以發票聯作為抵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抵扣聯注明“作廢”字樣粘貼在存根聯下方,以備審查。未收到購貨方退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銷項稅款。屬于銷貨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在發票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銷貨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或折讓金額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退貨、轉讓證明單附在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后面,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沖減當期銷項稅額的合法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貨方扣減進項稅款的憑證。購貨方收到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進項稅款中如實扣減。
銷貨方辦理退款時,必須取得購貨方財務部門出具的收款收據。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如下:
1、銷售本公司生產的產品;
2、銷售本公司外購的生產用材料、物資;
3、銷售本公司生產過程中的廢料、廢渣;
4、其他按國家規定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三)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
2、處理廢舊設備等固定資產變價銷售的;
3、處理在建工程物資的;
4、其他按國家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四)本公司開具的銷貨發票應于當月送交購貨方,并督促其入賬處理。本公司財務、物資管理部門也必須于當月將銷貨記賬憑單、出庫單及時人賬,以達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十五)已經使用過的發票存根和作廢發票的各聯次及發票登記簿由票管員保存,保存期為五年。保存期滿后,由稅務機關查驗批準,監督銷毀。
三、購貨發票
(一)購貨發票是指本公司采購材料、物資、設備或接受勞務時,由銷貨單位出具給本公司的發票。
(二)所有部門和個人在為本公司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都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三)物資采購部門和費用支出部門向收款方索取發票時,都必須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制度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若對方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得與其發生業務。若本公司業務人員未按規定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以普通發票到財務部門報銷的,財務部門對當事人處以票面總金額5%的`罰款。
(四)下列經濟活動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交通運輸企業提供的運輸勞務;
2、建筑企業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
3、旅店、飲食服務業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務;
4、郵電費、保險費、娛樂活動費;
5、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納稅性服務收費;’
6、其他按國家稅務局規定不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
(五)各業務部門向供貨單位采購物資,發生的勞務、費用,一經發生,不管付款與否,都要及時向對方索取發票,采購的物資應立即辦理人庫手續,費用支出辦好簽字手續,發票報銷的各種手續齊全后,立即交財務部門辦理人賬。對不能立即付款的發票,財務部門要一式兩份填制“應付款項轉賬單”,分別交經辦人存查和登記應付款賬。
(六)財會人員要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的會計監督職能,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票有權拒絕付款:
1、未按本公司規定辦理法定手續的發票;
2、應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卻收取了普通發票的發票;
3、項目不全、填寫不清楚的發票;
4、內容不真實、有涂改痕跡的發票;
5、采購的物資價格明顯高于市場行情的發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實的發票。
(七)購貨后,若遺失發票或抵扣聯,應向原銷貨方索取有原銷貨方蓋章的證明和記賬聯的復印件,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進項稅款抵扣憑證和記賬憑證。
四、附則
(一)公司收款部門為財務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無權向客戶收款。
(二)公司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100~l 000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者,除責令寫出檢查外,每份空白發票罰款5 000~10000元;丟失已填開的專用發票者,每份罰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與國家規定抵觸之處,按國家規定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發票制度15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發票包括: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由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各類普通發票;
(三)外購或自制的各類收款收據。(視同發票管理)。
第二條公司使用的各類發票,由公司財務部集中統一管理。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稱發票管理員)。發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一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并建立登記臺帳,分類登記發票種類及起至號碼和領用人等;
(二)按規定開具發票;
(三)按規定發放發票;
(四)妥善保管發票;
(五)檢查公司各有關部門的發票使用情況;
(六)協調、監督與發票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條各類發票由公司財務部發票管理員統一保管、開具。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所有收費業務,,均應向交款人開具發票或收據,所收款項應全額上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集中統一核算。
第五條發票的書寫必須清楚、工整、不得涂改。發票上必須列明客戶名稱、稅務登記號碼、填發日期、銷售商品名稱、數量和單價及價稅分開的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具體的'填寫要求以稅務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六條發票在填寫過程中如有錯誤,應即行作廢。作廢的發票必須各聯齊備,已撕下的發票聯應及時用膠水粘回原處,每聯須加蓋作廢章,并在發票封面上注明作廢發票的號碼。
第七條發票使用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使用發票。若發生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將按照“誰違反、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八條發票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對發票管理方面的審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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