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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10 17:24:55 銀鳳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精選18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精選18篇)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1

  1 總則

  1.1貨幣資金包括人民幣和外幣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

  1.2公司取得的各項收入均應納入公司賬內核算,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公款私存。

  1.3公司的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的全過程不能僅由一人辦理。業務審批原則上遵循“經辦人——部門負責人——經辦會計——財務部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公司總經理”的審批程序規定。業務涉及一個以上主管單位的需要進行相應的審批,所有業務必須經過“經辦會計”審核后才能進行后續審批。

  1.4資金支付業務的經辦人和復核人不能為同一人。

  2 資金的管理原則

  2.1公司的貨幣資金由財務部歸口管理,統一調配,有效使用,貨幣資金的管理和控制嚴格實行職責分工、實施內部稽核、實施定期輪崗制度的原則。

  2.2公司應按照國家《票據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銀行結算辦法》等有關現金使用規定和結算紀律辦理公司貨幣資金收支的各項業務。

  2.3公司對貨幣資金收支業務實行多級授權審批制度。審批人只能在授權范圍內審批貨幣資金收支業務,不得超越權限。

  2.4經辦人員只能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審批人超審批權限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財會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2.5公司資金審批權限按《資金審批權限管理制度》辦理和執行。

  3 現金的管理

  3.1公司收支的各種款項必須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

  3.1.1現金只能用于支付職工的工資、獎金、勞務費、保健、降溫費、烤火費、醫療費、差旅費、福利補貼、轉賬金額在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以及其他可以使用現金支付的款項。

  3.1.2公司大額現金支出、特殊情況下的現金支付,由總經理簽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3.2庫存現金應控制在銀行核定的限額內。

  3.3現金必須日清月結,每日清點庫存,做到賬賬、賬實相符。若有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并處理。

  3.4現金由財務機構的出納人員專管,出納人員不準挪用現金,不能以白條抵庫。

  3.5必須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現金盤庫制度,以保證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

  3.5.1財務部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現金盤點,并做好記錄。

  3.5.2財務部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

  3.6庫存現金限額規定為xx元(含xx元),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公司核定庫存現金限額,超過時必須立即送存銀行。

  3.7不能坐支現金,每日在上午和下午下班時核對準確后存放。

  3.8到銀行提取現金,不準一個人去提取,提取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必須由公司派保衛人員參加護送。

  3.9為確保公司資金安全,需要現金支付的款項于每周禮拜三前告知財務部,每周禮拜四為員工辦理現金報銷日,無特殊情況除禮拜四外均不辦理。

  4銀行存款的管理

  4.1按照國家《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公司應在銀行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等結算。

  4.2嚴格遵守銀行的結算紀律,不出租、出借賬戶,不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無理拒付款項、占用他人資金,不套取銀行信用,不多頭開結算戶。

  4.2.1公司只能在一家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根據業務的需要公司可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或臨時存款賬戶。為加強專項資金的專戶存儲、使用和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可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4.2.2公司如因采購等需在外地辦理臨時結算時,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但須報財務經理審核,公司總經理審批。

  4.2.3不準以個人名義開立公司的任何存款、結算賬戶。

  4.2.4公司銀行賬戶只能用于結算和辦理公司的業務,公司的銀行賬戶不得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4.2.5非本公司資金不得從公司賬戶上經過。

  4.3支付規定

  4.3.1從公司賬戶上支付資金,出納人員必須根據會計人員填制的記賬憑證支付款項,未填制記賬憑證一律不準辦理付款業務。需由網上銀行支付的,必須嚴格按下列權限辦理支付事宜。

  4.3.2網上銀行支付權限規定

  4.3.1從公司賬戶上支付資金,出納人員必須根據相關的支付審批程序和記賬憑證支付。

  4.3.2公司由網上銀行支付資金,必須設定支付權限,嚴格按權限辦理支付事宜。妥善保管網銀授權卡及密碼,錄入人員與授權人員用卡須分別保管,不得遺失和泄露。

  4.3.3銀行付款票據按規定進行管理:

  4.3.3.1空白銀行付款票據由出納人員妥善保管。

  4.3.3.2空白銀行付款票據在簽發或填制使用前不得預蓋印鑒。

  4.3.3.3因公申請借用轉賬支票的,經財務部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能借出,并作好登記,內容包括:支票號碼、用途、預計金額、借用人姓名(簽字)、借用日期等。所借支票應于借用之日起5日內報銷清賬,不得轉借他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報賬的,應書面向財務部說明原因,否則前賬不清,后賬不借。

  4.3.3.4支票借用者必須按申請的用途和預計金額范圍使用支票,并對借用支票的安全負全部責任,若遺失所借支票應及時向開戶銀行掛失,同時報告財務部。若因遺失支票而造成經濟損失,應由支票借用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4.4賬務核對規定

  4.4.1銀行日記賬應按時逐筆登記,序時核算,做到賬賬相符。

  4.4.2月末必須與銀行核對,按規定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4.5財務機構在銀行的預留印鑒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印章,預留印鑒的印章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保管。

  5附則

  5.1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為準。

  5.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2

  1、目的:為保障公司資金安全,規范資金收支的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2、主體內容:資金日常管理、資金支出管理、資金收入管理

  3、細則規定:

  (一)資金日常管理

  1、資金定義:貨幣資金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停留于貨幣形態的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它貨幣資金。一切收支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

  2、庫存現金的管理:原則上公司庫存現金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核實庫存限額規定。現金的支出須符合現金使用范圍規定。出納人員須將公司庫存現金存放至公司保險柜處,并妥善保管其密碼和鑰匙。每日需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并編制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日結,賬實相符,財務經理應至少每月對庫存現金進行一次盤點抽查。

  3、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遵照銀行相關規定進行管理,每日需編制銀行存款日記賬,按月取回各銀行對賬章,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與銀行對賬單作為會計檔案進行裝訂存檔保管。

  (二)資金支出管理

  1、財務部是貨幣資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饋的職能部門。其它職能部門凡涉及貨幣資金的收支信息,必須及時反饋到財務部。對外簽署的涉及款項收付的合同或協議,應向財務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據有關合同、協議辦理手續。無合同、協議的(或無有效合同、協議),財務部有權拒絕辦理。

  2、資金支出必須依據審核完整無誤的單據中金額進行支付,嚴禁“無票”支出,嚴禁“白條”抵賬。

  3、各項資金支出原則上需根據預算進行撥付。同時,各部門對于資金支出應提前與財務部進行申請(1萬元以內的資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一天申請,3萬元以內的資金支付,需至少提前兩天申請,3萬元以上的資金支付需前三天申請),以便財務部備款。

  3、各類支出相關細則管理如下:

  (1)、個人借款支出

  a、公司員工因公干需要向公司借支款項,()由申請人填寫借款單,部門負責人簽字,財務經理審核后由公司副總和公司總經理進行審批。出納人員根據上述審核完整無誤的單據,向借支人支付款項。

  b、個人借款支付方式:原則上個人借款為1000元(含)以下,通過現金方式支付;個人借款為1000元以上,通過轉賬方式支付(轉入員工工資卡內)。

  (2)、零星費用報銷支出

  a、操作流程根據公司費用報銷制度執行,出納人員根據審核完整無誤的.單據,進行款項支付。

  b、零星費用報銷方式:原則上費用報銷為1000元(含)以下,通過現金方式支付;費用報銷金額為1000元以上,通過轉賬方式支付。

  (3)、商品采購貨款和大額行政采購支出

  a、由采購人員填寫采購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副總、總經理相關節點人員審核后,方可進行款項支付。

  b、應依據我司與供應商合同約定進行付款,原則上此類款項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4)內部轉款及其他支出

  我司向關聯單位轉款,必須依據董事長、總經理審核的轉款單,進行款項轉出。

  (二)資金收入管理

  1、公司銷售收入原則上通過轉賬方式收取,各部門應提前向財務部了解“轉入戶”具體詳況。

  2、對于少數客戶以付現方式向我司支付貨款情況,應至少由一名業務部人員陪同行政部銷售后勤人員向其收取現金。銷售后勤人員收取現金后,應于一個工作日內交至財務部出納處,出納再向開具收款票據。對于個別客戶需先行開具票據再付現情況下,由銷售后勤人員向財務部領取已開票據,再由銷售后勤人員持該票據去完成收款后,于一個工作日內將款項交至財務部出納處。

  3、對于上述第“2”點關于收取客戶現金情況重點說明如下要點:

  a、至客戶處收現,由銷售后勤人員收取(但應至少有一名業務人員陪同),銷售后勤人員對資金的安全性負責。

  b、銷售后勤人員收現后,應于一個工作日內交至財務部出納處。

  c、對于收取的款項,任何人員不得侵占、挪用。

  4、財務部出納人員每日向財務經理和總經理報送資金日報表。

  5、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由各部門會簽后,正式發文之日起生效執行,修改亦同。4S店資金管理基本規定在全市國土資源項目資金管理暨招投標現場會上的發言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運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發等再次發行股票)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募集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周密計劃,精打細算,規范運作,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非經公司股東大會依法作出決議,任何人無權改變公司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資金說明書公告的募集資金使用用途。

  第五條公司應負責、謹慎使用募集資金,以最低投資成本獲取最大產出效益為原則,把握好投入時機、投入資金、投資進度及項目效益間的關系。

  第六條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募集資金,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應給予相關責任人以處分。

  第二章募集資金存放

  第七條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并應由董事會按照招股說明書所承諾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

  第八條公司實行募集資金集中存儲管理。公司認為募集資金的數額大,并且結合投資項目的信貸安排確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銀行開設帳戶的,應堅持集中存放、便于監督的原則進行存儲。

  第三章募集資金的使用

  第九條募集資金應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資金說明書承諾的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的具體依據是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第十條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由公司總經理組織編制、實施,并報董事會備案。如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第4種情況時,需報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依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由公司項目實施部門根據相關文件和具體情況,本著充分維護投資者利益和以最小投入獲取最大收益的原則,編制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應充分說明各項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預期的效果;

  二、公司投資發展部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原則對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進行審查、評價,并出具審查評價報告,需要時可要求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編制部門對計劃書進行補充說明或論證;

  三、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經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因國家有關政策、市場環境、相關技術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發生變化,如果按原投資方案實施項目可能會不經濟、或給股東帶來損失時,總經理辦公會應按謹慎性原則從嚴或推遲審批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董事會。

  五、董事會收到總經理的相關報告后,認為需要對全部或單項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進行審議時,應召開董事會討論并審批募集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二條依據經審批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使用募集資金時,應當按照《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履行公司貨幣資金使用的申請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使用募集資金申請,是指使用部門或單位根據經批準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提出使用募集資金的報告,內容包括:申請用途、金額、款項提取或劃撥的時間等。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使用募集資金的審批手續,是指在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或公司預算范圍內,針對使用部門的使用募集資金由財務部門審核,財務負責人、總經理簽批,會計部門執行的程序。

  在募集資金使用過程中如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4種情況,財務負責人、總經理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審批資金申請,要求項目實施部門采取補救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使用募集資金超出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的計劃額度時,超出額度在計劃額度20%以內(含20%)時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超出額度在計劃額度20%以上時,由董事會批準或授權董事長批準。

  第十六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嚴格按工程預算投入或對外投資協議約定。因特別原因,必須超出預算時,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由公司項目負責部門編制投資項目超預算報告,詳細說明超預算原因、新預算編制說明及控制預算措施;

  二、實際投資超出預算15%以內(含15%)時,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三、實際投資超出預算15%以上時,報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在確保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進度的前提下,募集資金可以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在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規范性文件許可的范圍內,用于不超過一年的短期投資。

  募集資金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時,由公司財務部提出補充流動資金計劃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用于短期證券投資時,要由公司證券部提出投資報告,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報董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委托理財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禁止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募集資金。

  第十九條實際募集資金超出項目投資計劃所需資金的部分,可作為補充流動資金或其他項目投資的后備資金。

  第二十條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收購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的資產或股權的,應按照關聯交易的處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募集資金項目實施管理及監督

  第二十一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相關部門負責執行。

  第二十二條在項目投資過程中,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實施計劃的制定、質量的控制、項目的實施組織、工程進度跟蹤、建立項目管理檔案等。

  第二十三條財務負責人負責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財務部負責資金調度和安排,對涉及募集資金運用活動應當設專人建立有關會計記錄和臺帳管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完成后,由公司項目管理部門、項目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審計單位及公司外聘機構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后,項目管理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評估報告,財務部牽頭組織工程決算和項目效益評價,并將評估報告、決算報告及效益評價報告及時提交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若因國家有關政策、市場環境、相關技術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發生需要終止項目實施、投資超預算、進度延期等情況,有關部門應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報告。需要終止項目實施、投資超預算20%以上的應向股東大會報告。經股東大會批準后,項目終止實施、增加投資方能執行。

  第二十六條項目交付使用后,項目使用單位須作好運行數據統計、建立臺帳、報表制度,財務部應定期提交項目投資評價報告。

  第二十七條財務部須按定期報告有關規定向董事會提交募集資金運用情況的總結報告及已投運項目的效益核算情況。

  第二十八條項目管理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對以下情況作出詳細的書面解釋并及時報告總經理,抄送董事會秘書:

  一、項目實際進度達不到計劃進度且無法按期完成;

  二、項目所需的實際投資金額超出預算;

  三、項目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

  四、項目實際效益達不到估算或預測效益。

  如果差異較大的,總經理應當及時報告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應當定期召開辦公會議,聽取和檢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總經理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專項報告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并抄報公司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審計委員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可以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二條公司監事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是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控制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在資金管理方面可能出現的風險,保障企業的資金安全。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實際控制公司以及全部具有實際控制能力的下級公司(以下簡稱"成員企業")。

  第三條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將隨時檢查成員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集團公司監審部在對成員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成員企業資金管理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也將是其中一個重要部分。

  第二章 成員企業銀行賬戶管理

  第四條 開立賬戶:

  成員企業需要開設新的銀行賬戶(包括以公司名義開立的信用卡賬戶),需填寫《開戶申請表》(參見附件:1),并上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審批。

  第五條 賬戶統計與報告:

  (一) 成員企業必須指定非銀行出納人員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編表人與銀行出納共同查找原因,及時處理。《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要有編表人簽字、銀行出納復核簽字、財務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審核簽字。銀行對賬單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應視同會計憑證及賬簿等會計檔案進行保存。

  (二) 成員企業資金日報應按照規定每天上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

  第六條 印鑒管理:

  (一) 成員企業必須加強銀行預留印章的管理。成員企業財務專用章應由財務負責人或其授權非銀行出納人員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授權非銀行出納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嚴禁一人保管印章同時保管各種票據。

  (二) 更換銀行印鑒的保管人,須經過總經理批準,交接雙方須在交接記錄上簽名。

  第三章 現金管理

  第七條 成員企業根據當地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當日(經過財務負責人審批后,可最遲不超過下一工作日)必須存入銀行。

  第八條 成員企業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一) 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二) 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三) 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 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五) 收購成員企業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六) 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 結算起點(結算起點為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 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的現金,開戶成員企業,要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本成員企業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后,予以支付現金。

  第九條 注意事項:

  (一) 轉賬起點以上的開支原則上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二) 與外單位之間的大宗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三) 白條不得充抵現金。

  (四) 不得在賬外保留公款。

  (五) 不得與其它單位或個人互借現金。

  (六) 成員企業另行規定的其他注意事項。

  第十條 盤點制:

  (一) 加強庫存現金的盤點工作,現金庫存至少每月盤點一次。

  (二) 盤點工作由現金出納人員進行,編制《現金盤點表》并簽字,財務負責人指定非現金出納人員負責監盤并簽字,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 《現金盤點表》作為會計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保管。

  第四章 報銷管理

  第十一條 報銷單據:

  (一) 所有報銷單據均須有經辦人的背書,保證其真實性。

  (二) 單據內容必須完整,包括時間、付款單位和項目名稱等。項目內容不完整的單據必須經總經理背書。

  (三) 非發票不得報銷。

  第十二條 預先借款的費用報銷:

  (一) 報銷單據的消費內容必須與借款審批的用途一致。

  (二) 成員企業應根據具體業務情況限定借款后的報銷期限。

  第十三條 對于小額、年度預算內的費用開支,可不辦理事先借款手續。開支后直接到財務報銷。成員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零星支付的限額,例如 1,000元以下。

  第五章 融資狀況管理

  第十四條 每季度最初的5 個工作日內,成員企業應以書面形式向集團財務管理本部上報其融資情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資單位(成員企業及其下屬分、子公司)、融資來源單位(銀行或信托)、融資形式(貸款、貿易融資額度、保理等)、批準額度或授信額度、已使用額度、融資期限、融資成本(利率)、擔保方或抵押物情況等;

  第十五條 成員企業及其下屬分、子公司的融資情況變化均需以呈批形式上報集團財務管理本部,經批準后執行,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新增融資、現有融資條件或期限變更、現有融資歸還等。

  第六章 資金支付管理

  第十六條 支付程序總則:

  (一) 各成員企業必須制訂嚴格的業務和財務審批程序。每筆款項的支付都應以經過完整審批程序的原始單據或文件作為憑據。

  (二) 嚴禁成員企業總經理直接指揮出納支付或處理資金事宜。

  (三) 除非特別授權,簽名權不可下放,但在應急情況下,簽名權可上浮。

  第十七條 業務審批:

  在業務審批程序中,業務主管和成員企業總經理審批的內容如下:

  (一) 對下級人員權限的審批。

  (二) 對經濟業務發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審批。

  (三) 對經濟業務發生可行性的'審批。

  第十八條 在財務審批程序中,財務人員審批的內容是:有關原始單據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

  第十九條 支付程序:

  (一) 出納的支付應該在會計人員制單以后,根據會計憑證核實單據后支付。

  (二) 收付款時,經辦人員要在相關單據上簽字,出納在收付款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章。

  第七章 集團公司內部資金調劑程序

  第二十條 調劑原則:

  (一) 考慮到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和成員企業之間的業務需要,經集團公司財務總監、事業部總經理、總裁辦總經理和總裁共同批準,可以調劑各所屬成員企業資金的使用。

  (二) 資金使用單位參考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向資金供給單位支付利息,使用期滿后,本息一次付清。

  (三) 正常的成員企業利潤分配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執行,不執行以下調劑程序。

  第二十一條 調劑程序:

  (一) 根據資金平衡計劃,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向集團公司總裁提出資金調劑申請,并與相關成員企業總經理協調。

  (二) 集團公司總裁、財務總監、事業部總經理、總裁辦總經理共同簽署《資金調劑通知》(參見附件:2),成員企業在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

  第八章 備用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業務需要規定可借支備用金的部門或個人,以及限額。

  第二十三條 備用金的使用方式是先借后報,差額補足。

  第二十四條 備用金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于任何違反本規定的人員,集團公司或所屬成員企業將根據情節做出處罰,直至免職;給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造成損失的,對集團公司或所屬成員企業承擔賠償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5

  為規范酒店的資金運作及管理工作,根據集團相關財務管理制度之規定,結合酒店業實際經營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所有人員必須根據合法、完整的原始憑證,按規定粘貼、填制報銷賬單據。

  1、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

  1)原始憑證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的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經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位和金額。

  2)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符合國家票證管理辦法,并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3)凡填有大寫或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入庫單或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的收款證明。

  4)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注明各聯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聯作為收款證明。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

  5)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的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部門、日期、批準人及“原件存檔”字樣;如果批準文件涉及兩項報賬內容,可將原件附其中一份報賬單據,另一份注明原件在“××報賬中”字樣。

  2、原始憑證粘貼的具體規定:

  1)在空白報銷單上將原始報賬憑證按小票在下,大票在上的要求,從右至左呈階梯狀依次粘貼;若票據較少,可直接在正式報銷單的反面粘貼(原始憑證的正面與報銷單的正面同向);若票據較多,可在多張空白報銷單上粘貼。

  2)將已填寫完畢的正式報銷單粘貼在已貼好的原始報銷憑證的空白報銷單上(將左面對齊粘貼)。

  第二條 如果需報銷的原始單據遺失,除飛機票、火車票、船票、長途汽車票,在理由充分的情況下,按票價的50%報銷外,其他票據遺失一律不予報銷;特殊情況,必須報請酒店財務部負責人批準;已由銀行付款,需進行報賬核銷的原始單據遺失,須憑加蓋對方發票章(或財務章)的原始單據復印件和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的專題說明進行核銷,同時對經辦人予以100元的處罰。

  第三條 對不真實、不合規定的原始憑證不予報賬;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要求出具單位或填報人重開或更正(金額只可改小,不可改大),更正處加蓋單位印章或簽章。

  第四條 嚴格執行報賬期限規定,及時進行報賬。

  1、差旅費借支必須在返回酒店五天內報賬,其他現金借支十天內必須結清。

  2、領用的轉賬支票,經辦人員必須在十天內到財務部門辦理報賬手續;直接由酒店匯往各往來單位的款項,記入經辦人員往來賬,經辦人員必須在付款后(或貨到,或工程完工后)一個月內到財務部門辦理報賬手續(合同上有規定的除外)。

  3、凡未在規定期限內到財務部門結清財務手續的,按起點30元,每超期一天按兩元的標準遞增予以罰款。

  4、費用單據超過二個月的,不予報賬。

  第五條 嚴格執行酒店的審批規定,所有開支必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酒店總經理及財務部負責人審批后方可辦理。

  第六條 各項費用開支,以現金方式支付的,必須填寫酒店(或絲寶集團)費用報銷單;

  第七條 已取得結算憑據的報賬業務,必須填寫絲寶集團報銷單;未取得結算憑據的付款業務,應由經辦人填寫請款單,待貨到(或工程完工)后由經辦人取得發票,辦理入庫驗收(或工程驗收)手續,填寫報銷單辦理報賬手續。

  第二章 資金支付的審批規定及流程

  第八條 報賬審批規定

  1、各部門員工的日常費用,由部門負責人控制審核,報酒店總經理和酒店管理公司財務經理審批,;部門負責人的日常費用,直接由酒店總經理和酒店管理公司財務經理控制審批。

  2、車輛保養、改裝或維修,單項費用在3000元以內(含3000元)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報管理公司總經理批準;單項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必須逐級上報,由集團批示。

  3、 酒店各種辦公、印刷用品、小車過橋及汽油費用、電話費(含個人手機話費)等所需資金的支出,由酒店辦公室管理及審核,報酒店總經理及酒店管理公司財務經理審批。

  4、酒店日常經營所需的水、電及零星工程設備維修費用,由工程部負責核實,報酒店總經理及酒店管理公司財務經理審批。

  5、酒店日常購置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促銷品、宣傳品、電腦設備及耗材等用于經營的物資,由采購部負責核實,報酒店總經理及酒店管理公司財務經理審批。

  6、酒店管理公司和酒店所有需支付的資金(除臨時處置資金外),均通過酒店管理公司財務經理統籌安排。

  第九條 報賬審批流程

  1、員工因工發生的日常費用必須按規定事先報請部門負責人批準(部門負責人發生的費用,應逐級上報上級領導批準);部門負責人必須做到嚴格控制,杜絕先斬后奏的現象發生。

  2、凡涉及購買物資的部門,應預先提交申請報告,根據報賬審批權限的'規定經審批人批準后,由酒店指定的部門負責簽定合同(除零星采購以外,所有采購業務均必須簽定采購合同)、購置及報賬。

  3、各級審批人出差期間,對必須開支的款項可授權他人代理行使審批職責。授權書上必須詳細注明授權的范圍、期限、被授權人等主要內容。授權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本部門留存,另一份交財務部門存檔。

  第三章 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十條 每年元月10日前,酒店根據當年的經營計劃,提出當年資金總需求預算方案,報集團總部審批。

  第十一條 各酒店根據集團總部批準的資金預算方案,制定各月的資金預算計劃,每月將酒店節余資金匯總部集團使用。

  第十二條 酒店總經理審定各部門申報的資金需求計劃,并將總資金預算計劃分解到各需求部門。

  第十三條 按照確定的分部門資金需求計劃,合理調度和安排資金的運用。

  第四章 借支及請款規定

  第十四條 現金借支規定

  1、凡酒店員工因工作需要,需申請臨時借支的,必須填寫借支單,注明借支事由,經部門負責人核實、財務部負責人審批后辦理借支手續。

  2、差旅費借支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出差天數及日費用標準核定;其他現金借支一次不得超過xx元。

  3、因工作性質特殊,需借支備用金的,由借支人填寫借支單,注明“備用金”字樣,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在財務部門辦理借支手續。

  4、現金借支,嚴格遵循“前賬不清、后賬不借”的原則。

  5、備用金借支,由財務部門每季度出具各部門備用金借支明細,交各部門負責人重新核定。如有工作或額度調整,應及時通知財務部門。

  第十五條 轉賬支票借支規定

  1、除采購員借支外,其他部門超過xx元(含xx元)以上的開支,必須使用轉賬支票付款。

  2、使用轉賬支票付款,經手人應提供準確、詳實的收款單位名稱及金額;確實不能事先提供準確收款單位名稱或金額的,由財務部門開具限額轉賬支票。

  3、經手人預先領用轉賬支票的,應按規定填寫請款單,詳細注明收款單位名稱、金額(或限額)、款項用途,協議號(已簽定合同),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在財務部門辦理借支手續。

  第十二條 異地付款的請款規定

  1、原則上,異地付款一律采用電匯方式;如特殊原因需匯票付款的,必須詳細注明原因,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才能辦理。如辦理的匯票需寄給往來單位,必須在辦理正式交接手續后交酒店指定郵寄員郵寄;如辦理的匯票為收款單位自帶,則財務部門必須在認真檢查、核對取票人身份證,及收款單位提供的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印鑒章,并指明取票人姓名的委托書(原件)后,才能辦理匯票領取手續。“委托書”及取票人身份證復印件由財務部門妥善保存。

  2、對依據合同或協議支付的款項,請款人必須嚴格依據合同或協議上填寫的收款單位名稱、賬號及開戶行填寫請款單;如果收款單位名稱、賬號或開戶行發生變動,請款人必須提供往來單位加蓋公章或財務印鑒章的變更證明原件。

  第五章 報賬程序及報賬的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費用報賬

  1、費用開支后,應憑報銷單辦理報賬手續;有借支的,必須先清理借支。

  2、費用報賬時,必須由經手人根據酒店有關制度及規定填寫報銷單,詳細注明報賬事由,并附正式原始發票,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在財務部門辦理。

  3、根據合同開支的各項費用,報賬時,應詳細注明合同號。

  4、根據報告開支的各項費用,報賬時,應附已批示的報告原件。

  5、購置辦公用品、低耗品、物料、水電衛生設施等物資必須辦理入庫手續,報賬時附入庫單或直接由領用人在原始憑證上簽字證明。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報賬

  1、固定資產(包括機器設備)購置報賬應附申購單(或批示報告)、購貨發票、入庫單或驗收報告等單據;特殊行業的資產(如電梯、鍋爐等),必須同時附專業檢測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

  2、結算在建工程完工工程款時,房產公司將結算依據移交給集團財務總部,由集團財務總部會同審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根據審核結論、工程結算發票及完工驗收單全額結算。

  第十五條 供應商開戶及貨款結算

  1、供應商開戶規定

  1)日常計劃采購開戶規定:日常計劃采購內容指酒店經營所須的基礎性原材料、資產等。如:食品、酒水、香煙、客房用品、美容美發用品、成批的低耗品及大額的固定資產等。采購部按照競價篩選原則確定供應商后,須與供應商簽定供貨協議(或合同)。協議中必須注明質保金的繳納和結算方式。協議簽定后必須由采購部指定專人及時遞交(原件一份)給財務部合同專管員,以便財務部及時錄入電腦。供應商持供貨協議書到財務部繳納質保金,成本會計查實該供應商協議確已錄入電腦并已繳納質保金后,方可辦理開戶手續。

  2)對于零星或急件采購的物品(如零星物料用品、少量補充的基礎性原材料等),金額較小,可以不簽定協議,以經辦的采購員戶頭辦理入庫手續。

  2、供應商貨款結算

  1)個體戶供應商貨款支付的規定:凡以個人名義與酒店簽訂協議的供應商,在協議中必須詳細注明該供應商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和地址(一家供應商只能以一個人名義簽訂協議,不得多戶多人)。財務根據此協議中提供的資料錄入電腦,并據此開戶名稱辦理入庫手續。在支付貨款時,由協議中的供應商持本人身份證領取現金或支票,出納員必須與電腦資料逐一核對無誤后,方能發放。

  2)以單位名義開戶的供應商貨款支付的規定:凡以單位名義與酒店簽訂協議的供應商,在協議中必須詳細注明該單位全稱、開戶銀行、賬號、委托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貨款的支付方式(支票、電匯等),收款單位必須與合同單位一致,否則,必須由合同單位出具委托付款協議書,并由其法人簽字、蓋章認可。

  3)供應商供貨、結款應嚴格按照協議執行,即:在辦理入庫時,以協議中的單位名稱開戶;在進行貨款支付時,由協議中的委托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領取支票(電匯由出納員直接按協議辦理)。如有變更,須有加蓋該供應商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負責人簽名的書面變更通知,出納員方可辦理結算手續。

  3、所有以供應商名義辦理入庫和結算手續的貨款支付,原則上不得由酒店采購員代為結算,如有此情況,出納員有權拒絕付款。

  4、供應商付款方式的規定:個體戶性質的供應商以現金支票或轉賬支票方式支付,其他供應商原則上要求以轉賬支票、電匯或銀行匯票方式支付。

  5、供應商貨款結算流程及時間的規定:供應商貨款集中按月支付,下月支付上月貨款。

  A、每月的18日-20日為上月貨款對賬日。供應商將上月的貨物驗收單整理,開據正規有效的發票(不得使用復印件),在采購部粘貼填寫《報賬單》,注明單據張數、貨品名稱、金額和供應商單位或姓名,由經辦采購員簽字后,到財務部往來賬會計處對賬。財務部往來賬會計對貨款的結算金額的真實性、發票及報賬單填寫的規范性、有效性進行認真審核,不合規定者不予以辦理。

  B、每月的21日-23日為采購部負責辦理貨款審批手續日。由采購部指定專人將已對賬的貨款單據統一收取,并報采購經理和各酒店總經理審核簽字后,交酒店管理公司財務經理審核。

  C、每月的23日-28日為財務付款結算日。酒店管理公司財務經理將審核無誤后的貨款單據交出納。出納按貨款支付方式之規定開出支票或匯票,并通知供應商領取貨款。

  D、上述結算時間的規定一般不得變動,除此時間之外的對賬和結算(特殊情況除外)財務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 現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現金管理制度

  1、實行備用金管理辦法。備用金(庫存現金)在核定的限額內使用。酒店備用金的領用包括:出納員、收銀主管、前臺收銀員、各營業點收銀員、采購員。原則上出納員庫存現金不得超過一萬元;收銀主管一萬五千元;前臺收銀員一萬元以及各營業點收銀員找零用備用金伍百元;采購員備用金一萬元。

  2、除零星開支部分從庫存現金中支付外,其他一切支出必須從銀行提取,不得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需報財務部負責人批準,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庫存現金超過限額的部分,必須當日送存銀行。

  3、酒店與其他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允許現金支付的款項外,其余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4、現金的使用范圍如下:

  ① 臨時員工工資(原則上要求由銀行發放);

  ② 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③ 酒店處理緊急情況時的支出;

  ④ 轉賬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

  ⑤ 人行規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 現金收支控制

  1、出納員與會計人員必須分工明確,出納員不得兼辦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簿的登記、稽核和會計檔案保管等工作,會計人員不得兼管出納工作。

  2、出納人員應熟練掌握并嚴格執行有關現金管理制度。根據審核無誤的收、付款憑證負責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款業務;負責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清查庫存現金,與賬面、銀行核對,做到賬款、賬賬相符;負責保管庫存現金、各種有價證券、支票和法人代表、出納印章(財務專用章暫由天怡酒店財務部負責人保管)。

  3、嚴格現金收付業務的審批制度。出納員進行款項收付業務時,首先要認真審核所依據的憑證,既要審核手續是否完備,數字是否準確,還要審核其內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對于手續不完備、數字錯誤的憑證,要求經辦人完善手續后方可報銷;對于不應開支的款項,應拒絕報銷;對涂改或冒領款的不法行為,應及時向財務部負責人匯報。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收付時,收付雙方應當面點清,并認真復核,加蓋收付戳記及出納人員簽章,以防重收、重付。

  4、對庫存現金(含各部門的備用金),財務部負責人、主管會計要實施經常性地檢查和突擊性抽查,并填制庫存現金(備用金)核查情況表,說明檢查結果。對于核查出的長短款,要及時查明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5、出納人員工作調離,必須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

  第七章 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八條 賬戶管理

  1、酒店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和一般存款賬戶。上述賬戶只供公司業務經營范圍內的資金支付,不準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2、不得涂改和偽造結算憑證。各種結算憑證必須按要求填寫齊全,如實填明來源或用途。

  3、賬戶上必須留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不得簽發空頭支票。

  第十九條 支票結算管理

  1、現金支票由出納人員簽發和保管,簽發現金支票不得超越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和限額,使用黑色墨水填寫,字跡要清晰,數額要正確,大小寫金額必須一致,不得涂改。填寫錯誤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并保存。

  2、酒店購買商品、原材料或享受勞務供應時,可簽發轉賬支票,直接交給收款單位,然后由收款單位持向自己的開戶銀行,辦理轉賬結算(詳見供應商貨款結算程序)。

  3、支票一律采取記名式,簽發支票要注明接受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4、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嚴格執行支票的有效期限。

  5、原則上不準攜帶蓋好印鑒的空白支票出外采購,不準將支票給銷貨單位代為簽發。如果確需攜帶蓋好印鑒的空白支票時,一定要填好簽發日期、收款單位名稱和最高結算限額,并要督促經辦人及時報銷。

  6、支票遺失或被盜時,需及時向領導匯報,并立即到銀行辦理掛失手續。

  第八章 員工薪金儲蓄卡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酒店規定,所有在職員工薪金統一通過銀行儲蓄卡(以下簡稱工資卡)發放。酒店新員工工資卡的建立,由人事部提前一個星期將新員工的詳細資料(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報財務部出納員到銀行辦理工資卡。

  第二十一條 新員工的工資卡辦好后,財務部出納員通知各部門員工領取。發放時由財務部出納員和人事部工資管理員共同核實發放給員工本人。

  第二十二條 對因部門經理保管不當形成工資卡遺失,從而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如員工本人不慎將工資卡遺失,應由其本人及時到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并通知財務部,同時由員工本人在銀行辦理新的工資卡,將新辦的卡號通知人事部,以便人事部進行新舊卡號的更換。如因員工本人遺失又未及時通知人事部,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員工本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資金內部控制和管理,加強對公司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快資金的循環和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資金流向,保證資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資金管理,是指公司的資金流入、流出等全過程的控制。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資金管理和核算。

  第四條 公司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資金管理制度。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資金包括投資資金、融資資金和運營資金。日常費用由總經理辦公會授權財務部另行制定管理辦法及報銷制度。

  (一)投資資金指對外風險投資和非風險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等資金支出。

  (二)融資資金指公司為了彌補經營過程中的資金缺額,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律允許的主體借入的資金。

  (三)營運資金指流動資產減去流動負債后的余額,主要表現為貨幣資金、有價證券、應收款項、存貨等。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六條 公司實行總經理及總經理辦公會領導下的分級授權管理體系,各部門按照制度規定的授權及職責,履行資金管理權責。

  第七條 財務部是公司資金核算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三章 預算的管理

  第八條根據公司全面預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下經營計劃做好公司下整體的資金預算,公司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好本單位資金預算,公司的資金預算應與公司的整體資金預算保持一致。

  第九條 為提高公司經營效益,公司除應按編制資金預算外,還應逐月編列資金預算表上報總經理,由公司統籌計劃使用。

  第十條 資金預算的編制及審批

  (一)每年末,各部門須根據資金預算和生產經營狀況,編制下的《資金預算計劃》,并于每個財務的最后一月報送財務部由總經理審批。

  (二)每月末,財務部須根據資金預算和生產經營狀況,編制下個月的《月度資金預算計劃》,并于月末一天報送總經理審批;

  (三)財務部根據生產經營計劃及財務預算,本著“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實際回款情況,根據資金支出的用途,審批各部門及月度可使用資金的額度。

  (四)對于投資類或生產經營類的資金支出,先審核業務的內容是否在投資計劃或生產經營計劃的范圍內,再由公司財務部根據公司資金狀況審批可使用資金額度。

  (五)在實際對外付款時,將參照本月的實際資金狀況,批復用款。

  第四章 資金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條 資金收入分為經營活動的資金收入、投資活動產生的資金收入,以及籌資活動產生的資金收入三類。

  第十二條 經營活動資金收入的管理

  (一)各單位所有經營活動的資金收入都應足額存入銀行賬戶。

  (二)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監督本單位經營活動資金收入的入賬情況。

  (三)營運資金的使用,經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總經理和黨委書記審核簽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四)財務部對公司單位設立的銀行賬戶開設網上銀行查詢功能,對銀行賬戶資金收入、支出情況進行監控,財務部門每月必須上報資金收支月報。

  (五)關聯公司之間的內部資金劃撥,由財務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報總經理和黨委書記簽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十三條 融資活動的資金收入的管理

  (一)公司融資事項,由財務部編制財務資金計劃需求,董事會審核同意后執行。

  (二)總經理辦公會在授權范圍內,對公司資產抵押、流動資金貸款等事項做出決議。

  (三)公司決議通過的總體授信范圍內的流動資金貸款,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

  (四)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簽署在流動資金計劃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協議。

  第十四條 投資活動的資金收入的管理

  (一)公司在一年內購買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上的事項需由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報股東會審批。

  (二)公司占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20%(含)至總資產30%(含)之間的投資事項,由總經理辦公會通過,然后報股東會審批。

  (三)公司董事會審議決定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20%以下的投資事項。

  (四)建立投資項目責任制,對于投資失誤或資金無法收回的項目投資責任人要承擔相關的責任。

  (五)財務部負責公司對外投資項目資金收入管理,要根據投資合同及年終決算情況,準確計算投資收益,督促投資收益按時收回。

  (六)財務部負責監督投資活動。要合理安排、監督資金及時入賬,確保資金流動不影響各單位正常生產經營。

  第五章 資金支出的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資金支出審批權限分為:

  (一)審批:主管領導、資金使用部門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對該資金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批。

  (二)審核:財務人員對已審批的支付款項從單據和數量上加以核準并備案,審核經濟事項的審批是否符合流程的規定,各級審批人是否符合審批權限,經辦人員是否在授權范圍內辦理業務。

  (三)批準: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結合公司實際,根據該資金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簽字同意或拒簽。

  第十六條 資金支付審批的基本程序:

  見附件1。

  第十七條 財務部負責調控整公司的.資金收支情況,指導資金調撥計劃。第十八條 公司資金調撥計劃經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第十九條資金支出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層次的管理體系:事前控制主要通過資金計劃的審批程序控制,事中控制主要通過財務人員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評價和審批,事后監督主要通過定期的財務分析和各種內外部審計完成。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支付申請: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

  (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二十一條 財務部付款時,應當要求收款人提供與該款項相關的手續,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已經簽署的合同;

  (二)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應當提供監理公司認可的進度證明,工程管理公司對監理公司認可的工程進度及工程量進行現場審核的書面材料;

  (三)經濟合同中對結算有明確規定的,按合同的相應條款執行。工程進度款累計支付已達到合同金額80%的,再付款時應當提供工程竣工結算書;

  (四)竣工一次性付款的,應當辦理結算手續后才能支付工程款;

  (五)付款三次以上的,應當要求對方單位提供對賬單;

  (六)設備、材料、辦公用品等采購類付款,應當提供驗收單和入庫單;

  (七)在付款審批表中有權簽字人已簽字;

  (八)收款單位應當提供相應行業的正規發票;

  (九)收款單位與合同單位不一致時,應當要求合同單位向我單位提供付款授權委托書;

  (十)特殊情況的,還應當要求對方單位提供完稅證明;

  (十一)合同執行過程中存在爭議事項的,應當有同對方單位達成的補充協議;

  (十二)其他能夠證明該項付款真實、準確或債權債務關系明晰的原始證明或者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公司關聯方的資金往來定期匯報制度。

  第二十三條財務部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資金支付審批權限和程序,各項資金的支付必須嚴格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對于未經規定程序審批或超越權限審批的款項,出納人員不得支付資金,其他財務人員不得辦理有關財務事項。付款申請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資金支出審批的其他特殊要求

  (一)資金支出()萬元或以上,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支付;

  (二)資金支出()萬元或以上重大資金,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三)設計費用付款,應當要求提供相關部門設計會審認可的書面材料;

  (四)工程進度付款,應當要求提供工程管理公司簽署的工程進度證明,進度款付到80%時應當進行結算。同時提供工程管理公司進度款審核意見、施工單位進度報告、質量認證書、監理單位審核意見。結算付款應當提供結算書;

  (五)甲方供料付款,應當提供驗收單、合同、以及定標意見等材料;

  (六)采購部采購物資的付款,應當提供通過招投標程序簽訂的合同和工作成果驗收報告;

  (七)辦公用品的付款,應當提供總經理批準的辦公用品計劃;

  (八)其他特殊費用付款,應當提供總經理批準的一次性購買計劃。

  第六章 資金監控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以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為中心,定期開展以下資金檢查和管理工作。

  (一)通過網上銀行查詢系統,監控下屬單位資金收支情況。

  (二)定期(月度)檢查下屬單位的現金庫存狀況。

  (三)定期(月度)檢查下屬單位的結算情況。

  (四)檢查下屬單位銀行存款的對賬工作。

  (五)定期對下屬單位匯出的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六)各單位財務部門應嚴格財務印章管理,嚴格按照上述資金支出審批權限與程序監督各項資金支出的執行。

  (七)不得坐支、套取現金,做到專款專用。

  (八)員工借款如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銷還款,須繳納滯納金或直接從工資中進行扣除。

  第二十六條 財務部報送資現金流入、流出情況,銀行存款、結算業務統計表。

  第二十七條 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

  第二十八條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第二十九條空白票據由專人保管,保管票據的人員不得同時保管銀行的全部印鑒章。設備查簿,連續記載票據的購買、使用和結存情況,票據領用要有領用人簽章。凡因填寫錯誤而作廢的票據,要全部聯次保存,不得撕毀,丟棄。第三十條 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設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 每月將票據的使用情況與銀行對賬單有關記錄一一核對,做到賬證相符,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三十三條 按月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加強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的內部審計。貨幣資金的管理納入公司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定期審計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審計貨幣資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審計貨幣資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經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7

  為合理使用分配資金,規范資金的支出撥付手續,確保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凡經公司審批后的資金計劃系屬劃撥、支付資金的依據。財務部根據公司資金的情況,調劑分配資金的使用及嚴格執行資金計劃。對計劃外的資金支出(工程款壹萬元以上,費用支出壹仟元以上的)須總經理審批。

  二、有關資金支出、撥付的報批程序和要求:

  1、工程項目付款

  a、申請首次付款的工程項目,需將有關合同轉交財務部門,并根據合同內容填寫付款申請單。在合同執行中發生內容變更時,須及時將變更的合同轉交財務部。對未簽署的合同及未經財務部確認變更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不予以支付合同款項。

  b、申請支付計劃內工程項目進度款時,由工程部經辦人員根據對方單位申請理由和合同簽定依據,按要求填寫付款申請單,工程部長根據合同審核進度并簽署意見;預算部根據工程進度對工程造價進行審定;對較大數額的.工程付款同時還需工程監理和總工程師進行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審核確認,報經項目經理審批后辦理付款。

  c、申請結算工程尾款時,工程部經辦人員按上述程序辦理付款申請外,應有相關聯部門簽署意見(如涉及到由物業公司接手的工程項目應經物業公司簽署),同時財務部門要求對方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工程款項結清證明。否則,財務部門有權不予辦理付款。

  d、支付每筆工程款時,收款單位應同時出具與簽署工程合同單位名稱相同,內容相符的工程款發票。

  e、支付首筆購銷合同訂貨款時,對方單位須出具符合稅務要求的收款收據或銷貨發票;當購進材料或物品到場時,對方單位應根據到貨清單驗收情況出具符合要求的購銷發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不予支付后續款項。

  f、申請付款經辦人員原則上不代領對方單位款項,由對方單位經辦人員持付款手續直接簽字辦理領款。

  g、對于已簽合同的工程付款和購貨付款,財務部門需按合同單位簽署支票的收款單位,原則不予以簽署空白收款單位的支票。

  2、廣告費及經營費用支出的報批要求

  a、申請支付廣告費時,經營部應根據簽署的合同或有關文件規定,提供雙方確認無誤的廣告發布明細并填寫付款申請單按程序報批申請付款,同時提供與合同相符的廣告專業發票。

  b、申請支付經營相關費用時,經營部應根據簽署的合同和有關文件規定,確認對方履行相關義務情況,填寫付款申請單按程序報批申請付款,并及時提供符合財務要求的發票。

  c、在相關合同內容的變更時,應及時將變更的合同或相關資料提交財務部,同時將原合同收回廢止。在相關合同終止時,應及時與對方單位辦理合同終止手續轉交財務部門,否則財務部有權拒絕支付合同款項。

  3、行政費用等支出的報批要求

  a、申請部門經辦人員根據部門資金計劃按要求填寫付款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署后報主管經理審批后辦理付款;申請計劃外付款應報總經理簽字后辦理付款。

  b、申請購置公司資產付款時,應同時出具經辦部門匯同資產部和相關部門驗收合格、調撥入庫后填寫的入庫單,方可辦理結清余款。

  c、申請批量購置日用物品時,應同時出具填寫齊全、金額相符的出庫領用單;申請支付公司簽單掛帳支出時,須同時出具經審核收回的簽單掛帳明細。

  d、申請旅差費需出差人持已審批的出差審批單辦理領款。

  e、申請報銷招待費需經辦人及項目經理簽批,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支付、報銷。

  f、請款經辦人員應取得正規的業務發票,并在5日內將按規定簽署后的發票返回財務部,否則將不予辦理再次付款。

  三、財務部門付款時,原則不得簽發空白支票或應對方要求隨意更改支票的收款人。如確有特殊情況,須由經辦人員申請,有關領導簽字同意,并由對方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相應證明。

  四、財務部門應遵守現金管理規定,根據業務內容及情況對超出現金規定(100元以上)的支出,原則以支票支付。對外資金往來、結算,原則上本地采用支票結算方式,異地采用匯票結算方式,若需現金結算須經總經理批準和財務部的審核。否則財務部有權不予支付。

  五、對任何不符合財務規定的其它支出,財務部有權拒絕支付。

  六、本規定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8

  1、目的:

  為了管好用好募集資金,保證資金的安全和按規定用途使用,根據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

  3、募集資金使用有關規定:

  3.1必須按公司募集項目承諾的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如募集資金實際用途有變更,必須事先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經董事會、股東大會通過,報政府有關部門和證監會審查批準。否則,不能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3.2募集資金應在項目規定的額度和時間內使用。每個募集資金項目在實施前,都要拿出詳細的實施方案,規定項目所應達到的目標、總投資和完成時間。財務部按經批準的實施方案、合同和工作進度撥付資金。

  3.3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產或權益時,應聘請有證券資格的中介機構對被收購資產或權益進行評估和審計。董事會應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告。

  3.4募集資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項目,應組建專門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負責工程進度和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項目的施工應實行對外招標,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節約資金,力爭用較少的投入達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資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3.5.1由有關職能部門(如總工辦、項目實施小組等)根據募集資金項目的需要提出實施方案,報經董事長、總經理審查批準,再與有關單位簽訂書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簽訂必須由董事長簽字;

  3.5.2財務部按募集項目專款專用。暫未使用的資金必須存入公司的銀行帳戶,一律不準擅自動用。支付項目款時,應查驗合同、工作進度的證明、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以及公司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簽注的.意見。凡有關資料不齊和審批手續不全,財務部有權拒絕支付款項;

  3.5.3公司指定專人負責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特別是對重大合同簽訂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3.5.4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項目完成時,要進行專項審計,審查該項目的資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資額是否控制在預計總額內,項目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的目標等;

  3.5.5按有關規定及時批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工作進度和項目投產后產生的效益等情況。

  4、附則:

  4.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4.3本制度經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司公開募集資金行為的管理,規范公司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募集資金系指,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公司應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科學分析、審慎決策,著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并確保本辦法的有效實施。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上市公司規范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上市公司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公司應當確保該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業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期間應當對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持續督導工作。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二章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第六條

  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應當及時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集中管理,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資金專戶數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設置的專戶)原則上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個數。

  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公司因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個數過少等原因擬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的,應當事先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并征得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

  第七條

  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后1個月以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于專戶;

  (二)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

  (三)公司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商業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

  (五)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六)保薦機構的督導職責、商業銀行的告知及配合職責、保薦機構和商業銀行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方式;

  (七)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公司應當在全部協議簽訂后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公司通過控股子公司實施募投項目的,應由公司、實施募投項目的控股子公司、商業銀行和保薦機構共同簽署三方監管協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應當視為共同一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保薦機構或商業銀行變更等原因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1個月以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并及時報深圳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證券交易所備案后公告。

  第八條

  公司應積極督促商業銀行履行協議。商業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終止協議并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第九條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義務或阻撓商業銀行履行協議的,保薦機構在知悉有關事實后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三章

  募集資金的使用

  第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條

  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通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公司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審批、執行權限和程序規定如下:

  (一)募集資金使用的依據是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二)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1、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負責部門根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2、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查;

  3、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由董事會審議批準。

  (三)公司總經理負責按照經董事會審議批準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組織實施。使用募集資金時,由具體使用部門(單位)填寫申請表,經總經理和財務總監會簽后,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執行。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每半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進度與投資計劃存在差異的,公司應當解釋具體原因。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資計劃差異超過30%的,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投資計劃,并在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后預計分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以下情形的,公司應當對該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重新進行論證,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項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以及調整后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涉及的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的;

  (三)超過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50%的;

  (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其他異常情形的。

  第十六條 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及時、科學地選擇新的投資項目。

  第十七條 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及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方可實施,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公司已在發行申請文件中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當在完成置換前對外公告。

  第十八條 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交易所并公告改變原因及保薦機構的意見。

  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重大資產購置方式等實施方式的,還應在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九條 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并且公司應當控股,確保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條 公司可以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閑置募集資金在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時,僅限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購,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已歸還前次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過去十二月內未進行風險投資;

  (六)承諾在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不進行風險投資、不對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對象提供財務資助;

  (七)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上述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2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四)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預計節約財務費用的金額、導致流動資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從事風險投資的情況以及對補充流動資金期間不進行風險投資、不對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對象提供財務資助的相關承諾;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并在資金全部歸還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需求,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按照以下先后順序有計劃的使用超募資金(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

  (一)補充募投項目資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項目及新項目;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三)歸還銀行貸款;

  (四)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五)進行現金管理;

  (六)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將超募資金用于在建項目及新項目,應當按照在建項目和新項目的進度情況使用;通過子公司實施項目的,應當在子公司設立募集資金專戶管理。如果僅將超募資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資,參照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相關規定處理。

  公司使用超募資金用于在建項目及新項目,保薦機構、獨立董事應當出具專項意見,依照《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使用超募資金用于在建項目及新項目,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三條

  公司使用超募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獨立董事、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十二個月內未進行風險投資,未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對象提供財務資助;

  (二)公司應承諾償還銀行借款或補充流動資金后十二個月內不進行風險投資及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對象提供財務資助并對外披露;

  (三)公司應當按照實際需求償還銀行借款或補充流動資金,每十二個月內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使用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投資產品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公司原則上應當僅對發行主體為商業銀行的投資產品進行投資,并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投資產品的發行主體為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且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者注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應當及時公告。

  第二十五條

  公司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二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募集資金閑置的原因;

  (三)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 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四)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圍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發行主體提供的保本承諾,公司為確保資金安全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等;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首次披露后,當出現產品發行主體財務狀況惡化、所投資的產品面臨虧損等重大不利因素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提示風險,并披露為確保資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變更

  第二十六條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本所認定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應當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第二十七條 公司變更后的募集資金投向原則上應投資于公司的主營業務。

  第二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內容: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一)原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項目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新項目涉及關聯交易、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還應當比照相關規則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用于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后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關聯交易對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對外轉讓或置換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在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中已全部對外轉讓或置換的除外),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內容:

  (一)對外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具體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

  (三)該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

  (四)換入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如適用);

  (五)轉讓或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七)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八)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公司應充分關注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換入資產的權屬變更情況及換入資產的持續運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單個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后,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后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萬或低于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報告中披露。

  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第三十三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全部完成后,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公司使用節余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后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萬或低于募集資金凈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報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會計部門應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設立臺賬,詳細記錄募集資金的支出情況和募集資金項目的投入情況。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重大違規情形、重大風險或內部審計部門沒有按前款規定提交檢查結果報告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審計委員會的報告后2個交易日內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募集資金管理存在的重大違規情形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已經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公司當年存在募集資金運用的,董事會應當出具半及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專項報告并披露,審計時,應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當期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董事會的專項報告中應當披露本報告期的收益情況以及期末的投資份額、簽約方、產品名稱、期限等情況。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董事會的專項報告是否已經依法編制以及是否如實反映了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進行合理保證,提出鑒證結論。

  鑒證結論為“保留結論”、“否定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鑒證報告中注冊會計師提出該結論的理由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報告中披露。保薦機構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后的10個交易日內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專項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認真分析注冊會計師提出上述鑒證結論的原因,并提出明確的核查意見。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六條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應當確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辦理完畢上述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情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或者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產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

  第三十七條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公司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承擔必要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 保薦機構與公司應當在保薦協議中約定,保薦機構至少每半年對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調查。保薦機構在調查中發現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重大違規情形或重大風險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本辦法與應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章程沖突時,應按后者規定內容執行,并應及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四十條

  本辦法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10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證專項資金受控并合規、有效使用,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和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和公司財務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政府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是指經公司申請,由中央、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后下達到公司,用于指定項目的資金。該資金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

  2,職責

  2.1,財務部: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申報的資金預算編制、財務評價,負責專項資金的銀行賬戶管理、使用審核、向政府職能部門支付報告提交、資金支付,負責建立項目資金專帳與憑證。

  2.2,項目申報與實施部門:根據項目歸口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論證與可研的編制,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備案、申請及報批工作,負責專項資金對應項目評價、對外對上匯報、內外對接,負責項目實施進度安排與督辦,負責資金使用統計、臺賬建立、情況說明與總結,負責項目運行各階段的總結及數據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項目驗收準備各項工作、完成驗收。

  2.3,其他各相關部門:根據歸口及部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項目運行各過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內部加工、委托外協、

  工程材料采購、證照申辦、運營管理,以及協助外來施工、安裝等。

  2.4,公司高層領導: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方案、招投標等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民主集中、會議決定;根據公司財務制度,董事長負責專項資金支出的最終審批。

  3,管理要求

  3.1,專帳管理:對各專項資金分別建立專帳,或由財政部分指定,零丁核算,零丁開支,零丁建賬,專款專用,劃清與生產經營資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2,指定用處:專項資金嚴格按工程批復的.計劃與用處使用,不得擅自變更批復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

  3.3,資金配套:公司自籌資金按照批復要求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優先使用專項資金。

  3.4,專班負責:對工程實施建立領導小組和專班,指派公司級領導具體負責,保證工程按既定的要求實施,保證專項資金的有效、合規使用。

  3.5,陽光運作:實施方案主動邀請專家論證、接收咨詢,工程和大宗采購實行招標投標,所有工程和大宗采購有合同、有正規,工程建設推行監理制。

  3.6,檔案管理:對項目全過程收集和建立檔案資料,包括項目申報、審批、設計、建設、監理、質監、施工、安裝、采購供應、單項驗收等各環節。

  3.7,內部監督:公司財務部門、專項資金的使用部門、審計人員均有權有責對專項資金的審批與使用進行監督,公司定期或項目完工后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問責、整改、完善,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合規、有效。

  3.8,外部監管:項目實施過程主動接受質監部門檢查、主動送檢,資金使用主動接受相關職能部門、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管和檢查。

  4,專項資金的使用流程

  4.1,訂立合同:工程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購均應按規定實行招標、投標,一般物資采購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價辦法處理;所有工程、采購、安裝等均應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標的、技術要求、雙方責任義務、驗收辦法、資金支付辦法、質保期等內容。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合同須由董事長或委托代理人簽署有效。無有效合同的一律不得申請支付資金。

  4.2,預付款與形象進度款:預付款按合同約定的條款,由項目專班提出申請、辦理手續;形象進度款須由工程實施工方提出申請、監理和專班現場人員審核、專班領導批準后,提交付款手續送批。最后一批款項的支付應在竣工驗收之后。

  4.3,分包的驗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達到預期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由分包人提出,項目領導小組和專班、財務與審計人員、必要的外部技術人員組成驗收小組,進行專項評價、做出驗收結論,驗收結論作為工程結算與財務結算相關工作的依據。

  4.4,尾款與質保金的支付:根據合同有關條款吻合要求的,可在質保期滿由工程專班或工程實施人提出申請,按程序審批后予以支付。

  4.5,與審批:所有資金支付均須取得相應的正規,并取得董事長簽批。無的或分歧規、大概無董事長簽批的,財務部拒絕支付資金。

  5,項目驗收

  5.1,預驗收:各分包工程、配套工程完工,由項目領導小組申請預驗收。預驗收的目的是系統檢查、確認項目建設全面完工,具備試運行的條件。預驗收由專班、公司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必要時聘請外部專業人員。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督查各分包單位整改。

  5.2,竣工驗收:工程試運行達到工程計劃書的各項指標后。可以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邀請工程的政府職能部分參加。

  6,獎罰

  比照公司《員工獎懲條例》的有關條款執行。

  7,其他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11

  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存款包括存入商業銀行的存款、存入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存入本企業內部結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在途貨幣資金等除上述貨幣資金以外的其他貨幣資金。

  單位的貨幣資金應當由單位財務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各類貨幣資金的收付業務,應當由財務部門統一辦理,其他部門未經財務部門授權或委托,不得辦理任何收付款業務或出具收付款單據。

  選配出納人員時,必須對其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進行全面考察,曾因經濟問題受過處分或調離會計、出納崗位的人員,均不得擔任出納工作。

  財務部門負責人要隨時掌握出納人員和其他經管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的思想動態。對思想不健康、有賭博惡習、缺乏社會和家庭責任感、與社會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過密以及法紀觀念淡薄的人員,要及時調離出納或經管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禁止會計(指出納崗位以外的其他會計崗位,下同)出納一人兼。出納崗位業務量較少時,在不影響辦理出納業務的前提下,出納人員可以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開設銀行賬戶必須由本單位出納或指定的會計人員親自到銀行柜臺辦理。嚴禁委托他人(包括銀行工作人員,下同)代辦,嚴禁將款項存入未辦理開戶手續的銀行賬戶。

  辦理銀行存款必須由本單位出納或指定的會計人員親自到銀行柜臺辦理,支票、匯票、進賬單等存款時提交給銀行的憑證必須填齊收款單位、金額、用途、日期等內容,必須當場取得銀行出具的存款證實書或進賬單,并檢查其真實性和正確性。嚴禁委托他人代辦存款。

  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轉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和活期)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的轉存,必須由本單位出納或指定的會計人員親自到銀行柜臺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公司應當加強對銀行結算票據的管理,按規定取得和使用票據。銀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編號的結算票據應建立領用登記制度,按順序號簽發使用,定期盤點核對,作廢時要在大小寫金額處和印鑒處加蓋“作廢”戳記(或用碳素墨水寫上“作廢”字樣),并妥善保管。

  簽發現金支票必須將各項內容填寫齊全。簽發轉賬支票一般也應將各項內容填寫齊全,特殊情況收款人不確定或金額不確定的轉賬支票時。必須經董事長及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必須填寫當日日期和真實用途,必須在支票用途欄注明限額并在金額小寫欄應當填寫貨幣符號的位置填寫貨幣符號,必須在專門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批準人、領用人在登記薄上簽字。支票使用后,應在支票存根上補填收款人和確切的金額,并在登記簿上作注銷登記。轉存款的支票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

  嚴禁將空白支票交于他人作信用抵押。

  填寫支票必須用碳素墨水,或用支票打印機打印。

  通過銀行對外付款時,其收款人全稱、開戶銀行和賬號必須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如發票)為依據。需變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稱、開戶銀行和賬號時,必須由對方出具書面文件,并加蓋原合同所蓋的公章,由原合同簽字人簽字。使用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付款時,還應確認收取票據人員的身份并由本人簽收。

  出納人員應及時向銀行索取銀行對賬單,并及時對賬,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終了,出納人員應根據對賬結果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草稿,連同對賬單、銀行存款日記賬一并交會計人員審核。會計人員應當對所有收支業務逐筆進行核對,不得只核對余額。當余額相符而收支業務不符時,要及時查明原因。要特別注意上月的未達賬項本月是否都已入賬,如發現有較長時間的未達賬項要查明原因。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后,編制正式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由出納人員、會計人員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與銀行存款對賬單一并保存,列入會計檔案管理。

  定期存款也應取得對賬單進行核對,至少每季度二次。銀行不出具對賬單時,應自行編制對賬單由銀行簽認。

  現金收入一般應在當天送存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應按開戶銀行規定的時間送存,并要有相應的確保安全的措施。

  使用現金必須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

  外出采購或進行經營活動需要大額款項時,應通過銀行轉賬結算,不得攜帶大額現金。

  不準用白條抵充庫存現金,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為個人或外單位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公款以私人名義存入銀行。

  要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限額根據本單位的日常業務開支量和庫存現金保管條件。庫存現金限額一般為單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量。

  存放現金應當配備保險柜,存放保險柜的房間應當安裝防盜門、窗,并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存、取現金款額較大或離銀行較遠時,必須有機動車輛接送,并派人陪同保護;應盡可能配備取送款專用車。取送款專用車嚴禁搭載無關人員。存取現金途中不得辦理其他事項或逗留。

  出納人員必須按規定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所有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支業務必須于當日逐筆登記入賬,并在記完當日最后一筆時結出余額。不允許將收支相抵而不記賬或以收支相抵后的金額記賬。

  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必須做到日清月結。每日下班前,出納人員必須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并與現金日記賬余額核對相符。每月月末最后一筆現金收支業務辦理完畢盾,會計人員要與出納人員一道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并編制盤點表。發現賬款不待時,應及時查明原因。

  每日終了,會計人員與出納人員必須將分類賬上的現金和銀行存款余額與日記賬(出納賬)的余額相核對,發現差錯要及時糾正,核對不符時不能結賬。

  財務部門負責人和稽核人員要經常不定期地對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進好抽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抽查情況要有記錄。

  會計人員和財務部門負責人要經常檢查銀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各項收入是否及時入賬,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

  更換出納人員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既要與分類賬核對一致,也要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銀行未出對販單時要派專人去銀行核對),并由原出納人員在日記賬余額處蓋章。支票等有固定編號的銀行結算憑證要清點張數和核對號碼。現金、銀行存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印鑒、各種有價證券、支票等有固定編號的銀行結算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物品的移交情況應編入移交清冊。移交清冊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雙方及監交會計人員、監交的財務部門負責人分別簽字并各執一份。出納人員臨時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會計人員代理的,也應就所移交的事項(如現金、印鑒、賬簿等)辦理交接手續。

  外埠存款按銀行存款的辦法進行管理,有關業務完成后要及時清理撤戶。

  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必須經常進行清理核對,至少每月要由會計人員清理核對一次,特別要注意檢查多余款和因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項是否及時入販。對于在途貨幣資金,財務部門負責人和會計人員應當及時檢查其在途時間是否正常。

  出納人員、會計人員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如發現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浮多、短少,或有被盜、被挪用、被貪污嫌疑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及時向上級報告。需向公安部門報案時,應及時報案。

  發生貨幣資金被盜、被挪用、貪污,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有犯罪嫌疑的,應向有關司法機關報告。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公司應當審慎使用募集資金,保證募集資金的使用與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的承諾相一致,不得隨意改變募集資金的投向。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鑒證。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并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五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公司應當確保該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業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第六條 公司應當審慎選擇商業銀行并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戶集中管理,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資金專戶數量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個數。

  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同一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同一專戶存儲。

  第七條 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后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 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于專戶中;

  (二)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商業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

  (五)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六)保薦機構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七)保薦機構的督導職責、商業銀行的告知及配合職責、保薦機構和商業銀行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方式;

  (八)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九)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終止協議并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公司應當在全部協議簽訂后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備案并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并及時報深交所備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資金使用

  第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公告。

  第九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 資。

  第十條 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立有關項目管理部門,項目管理部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制定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依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計劃書由項目管理部門根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具體實施進度編制。

  (二)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編制完成后,報公司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簽字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三)募集資金使用時,必須嚴格依照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履行資金使用審批手續。凡涉及每一筆募集資金的支出均須由有關部門按照總經理批準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的規定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經主管經理簽字后報財務部,由財務部審核后,逐級由項目負責人、總會計師及總經理簽字后予以付款;凡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應報董事會會議審批。

  第十二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按公司董事會會議承諾的計劃進度實施,用款部門要細化具體工作進度,保證各項工作能按計劃進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會和財務部提供具體工作進度計劃。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結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當年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后預計分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以下情形的,公司應當對該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進行重新評估或估算,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項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以及調整后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如有):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

  (三)超過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50%;

  (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其他異常情形的。

  第十五條 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盡快、科學地選擇新的投資項目。

  第十六條 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后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置換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且由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

  公司已在發行申請文件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當在置換實施前對外公告。

  第十七條 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注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應當及時報深交所備案并公告。

  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后2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四)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圍及安全性;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十八條 公司可以用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暫時補充流 動資金,僅限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購,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金額的50%;

  (五)已歸還前次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六)不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

  (七)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須單獨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第十九條 公司用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超過本次募集資金金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公司用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資金的時間、金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四)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預計節約財務費用的金額、導致流動資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并在資金全部歸還后二個交易日內公告。

  第四章 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第二十條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深交所認定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變更募集資金用途議案后,方可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擬變更后的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變更后的募集資金用途原則上應當投資于主營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兩個交易日內報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內容:

  (一)原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經濟效益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項目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并且公司應當控股,確保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條 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用于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完成后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關聯交易對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二十六條 公司擬對外轉讓或置換最近三年內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對外轉讓或置換作為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組成部分的情況除外),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兩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對外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具體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

  (三)該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

  (四)換入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如適用);

  (五)轉讓或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公司應當充分關注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換入資產的權屬變更情況及換入資產的持續運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兩個交易日內公告,說明改變情況、原因、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造成的影響以及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單個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后,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后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萬元人民幣或低于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當在報告中披露。

  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第二十九條 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后,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公司使用節余資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資金金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后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 萬元人民幣或低于募集資金凈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當在報告中披露。第三十條 公司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部分(以下簡稱“超募資金”)可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每12個月內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30%。

  超募資金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的,應當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并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公司應當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后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并披露。

  第五章 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設立臺賬,詳細記錄募集資金的支出情況和募集資金項目的投入情況。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重大風險或內部審計部門沒有按前款規定提交檢查結果報告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在收到報告后兩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董事會應當每半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并披露。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進度與投資計劃存在差異的,公司應當解釋具體原因。當期存在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情況的,公司應當披露本報告期的收益情況以及期末的投資份額、簽約方、產品名稱、期限等信息。

  審計時,公司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董事會的專項報告是否已經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相關格式指引編制以及是否如實反映了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進行合理保證,提出鑒證結論。

  鑒證結論為“保留結論”、“否定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鑒證報告中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該結論的理由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報 告中披露。保薦機構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后的十個交易日內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專項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認真分析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上述鑒證結論的原因,并提出明確的核查意見。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后兩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應當確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辦理完畢上述募集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情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四條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或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產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包括實現該項資產的盈利預測以及資產購入后公司的盈利預測等。

  第三十五條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公司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公司應當積極配合,并承擔必要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保薦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核查。每個會計結束后,保薦機構應當對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并披露。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公司規范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上市公司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造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違規的相關責任人,公司將給予相關責任人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賠償在內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13

  1、目的

  為了加強集團經營管理,防范經營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2、應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

  3、職責

  3、1集團總部各管理部門及集團所屬各子公司負責本部門大宗采購和資金安排計劃,由主管副總裁按規定要求逐級審批。

  3、2集團總部各管理部門及集團所屬各子公司大宗采購和資金安排計劃,由集團財務部門嚴格按照審批計劃審核報銷,對違反本規定的支出項目有權拒絕報銷。

  4、具體規定

  4、1財務印鑒保管制度

  4、1、1集團財務部是集團及所屬子公司的會計核算中心,必須嚴格執行財務印鑒二章分管并用制,即財務專用章由財務主管或總復核人負責保管,法人名章由出納人員負責保管。財務人員在印章使用前須認真復核資金支付審批是否符合集團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核無誤后方可蓋章。

  4、1、2財務部必須建立財務印鑒使用登記簿,對除上述正常經營資金支付業務范圍以外用章,使用前須由印章保管人員認真登記,并隨同用章人員取得主管副總裁的簽字,方可加蓋財務印鑒。對于以集團或子公司名義提供擔保或司法鑒定等專用章,必須取得總裁簽字。

  4、2資金審批制度

  4、2、1財務部庫存現金的儲備,必須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范圍和支付的標準執行。

  4、2、2集團及所屬子公司經營性費用支出的審批權限規定如下:

  4、2、2、1屬于日常經營性必須支付的固定費用,如水電費、郵電通訊費、租賃費等,由主管經辦人員、子公司總經理簽字,財務總監批準即可到財務部辦理付款手續。

  4、2、2、2對于日常經營性開支的費用,額度在200元以下的,由經辦人員簽字,集團職能部門經理或子公司總經理簽字,財務部經理簽字,即可到財務部辦理付款(不包括招待費、出租車費)。額度超過200元以上的須經主管副總裁和財務總監簽字。額度超過xx元以上的必須總裁簽字。

  4、2、2、3招待費用必須經集團職能部門經理、子公司總經理、主管副總裁、總裁的批準方可到財務部辦理付款。

  4、2、2、4對于20000元以上的支出,資金使用部門必須編制出支出預算,包括工程預算,經總裁辦公會批準,由財務部在預算范圍內控制執行。

  4、3屬于日常資本性支出的審批權限

  4、3、1固定資產的購置:集團各職能部門及所屬子公司年初必須編制購置計劃,經總裁辦公會批準,由財務部按計劃控制使用。購置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須由子公司經理、主管副總裁簽字,超過10000元以上的須由總裁簽字,方可到財務部辦理付款手續。報銷時,財務部要根據部門固定資產驗收單,建立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卡片,并負責定期盤點。

  4、3、2對外投資:無論投資額度大小,必須經董事會批準,主管部門提出可行性分析報告,經專家論討確定投資額,簽定投資協議,取得合同及法律文書,經主管副總裁、總裁、董事長簽字后方可到財力部辦理付款手續。

  4、4集團所屬公司不得擅自對外拆出資金,不得擅自向外拆入資金,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擔保抵押等一切與本公司無關的經濟事務。

  4、5集團內部資金調拔,無論額度大小,必須經總裁簽字,財務部方可辦理。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14

  第一條公司現金的使用范圍應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控制現金結算,超出結算起點的付款應通過銀行結算;特殊情況下需要現金結算的,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公司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公司應在下列范圍內支付現金:

  (一)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勞保福利等開支;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報銷(或借支)的差旅費、業務費、修理費等;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公司董事長、總裁批準的其他特別支出。

  第二條各單位應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庫存現金的限額以企業、單位3-5天的日常用量為準,凡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企業現金的存入及取出應派車輛接送,切實做好安全保衛措施。

  第三條收入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四條現金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錢、賬分管的原則。出納與會計人員必須分清責任,實行相互制約,加強現金管理。

  第五條一切現金收入都應開具收款收據;出納人員辦理收款手續后,應加蓋"現金收訖"字樣。

  第六條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經理審核、財務總監及總裁批準后提取。

  第七條一切現金支出都要有原始憑證,由經辦人簽名,經主管和有關人員審核后,出納人員才能據以付款,在付款后,應加蓋"現金付訖"字樣,妥善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受理未按規定審批的付款業務,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八條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并結出庫存余額。賬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賬款相符。如出現長短款,應向財務負責人匯報,查明原因后及時處理。

  第九條不得用白條抵沖現金,不準因私借支現金,不準保存帳外現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條公司應安排出納以外的其他人每月對出納庫存現金至少檢查核對一次,驗證帳實是否相符,情況異常時應進行突發性檢查。

  第十一條銀行賬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是公司為辦理結算業務、資金信貸和現金收付而在相應金融機構開設的基本帳戶、一般結算帳戶和專用帳戶。基本帳戶:是公司為辦理基本的、主要的資金結算、現金存取等業務而開立的主要帳戶;一般結算帳戶:是公司為方便資金結算業務而在就近的金融機構開立的基本帳戶以外的輔助帳戶;專用帳戶:是公司為辦理某些特殊業務或專門業務,按國家規定必須開立的某些有特殊用途的補充帳戶。

  第十二條銀行賬戶開立的'管理程序:由財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申請,經財務部經理審核、報財務總監、總裁審批后,交由出納人員具體辦理。

  第十三條公司的銀行賬戶僅供本公司收支結算使用,不得出借銀行戶頭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第十四條因銷售產品、提供勞務而獲取的資金收入原則上只能通過基本賬戶辦理;一般結算賬戶原則上只辦理資金支付業務,其資金來源可以根據需要由基本賬戶劃轉。專用賬戶是根據需要為某種特殊業務而開立的。除辦理規定的專項業務外,不得辦理經營性的資金結算業務,專用賬戶應做到因特殊業務的開展而開立,因其結束而撤銷,且業務結束后一個月內必須清理完畢;

  第十五條嚴格禁止用個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各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必須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定期檢查銀行賬戶的使用情況,在提報資金日報時,每周向本公司報送一次賬戶余額及使用情況。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向本公司財務部匯報并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本公司財務部可不定期對各子公司的銀行賬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并將結果通報全公司。

  第十八條各企業財務部門應定期對各開戶行的戶頭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再使用的帳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第十九條銀行票據由出納員專門負責,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

  第二十條出納員對收到的支票或銀行匯票等票據應嚴格審查,以免收進假票或無效票。

  第二十一條公司除現金開支范圍外的所有業務類、非業務類對外付款支出,應采用支票、匯票等銀行結算方式。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業務或日常費用付款,需預先領用支票的,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由相關領導審批后,交由出納辦理,支票申請單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額和收款單位,如無法明確金額的,經財務負責人審核,填寫限額;暫無法明確收款單位的,交經辦人在使用支票時填寫。支票應分別加蓋財務章及法人名章。經辦人領用支票后,須在支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空白支票由出納統一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視同現金。因故作廢的支票,出納須加蓋作廢印章,并登記保管,于年末列銷毀清單,報財務負責人批準后予以銷毀,銷毀清單應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如結算方式為匯票結算時,經辦人將付款申請經相關領導簽字后,交由出納辦理,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支付金額、申請人和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出納將匯票交經辦人后,經辦人在匯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經辦人員采用匯票付款后,應及時將發票傳遞至財務部進行報銷。

  第二十五條出納員應逐日逐筆登記銀行日記賬,并每日結出余額。出納應每月根據銀行對帳單仔細核對和清理銀行日記帳,查明未達帳項及其原因,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應每年裝訂成冊歸檔。

  第二十六條公司建立備用金審批制度。備用金主要用于各部門的經常性的、小金額的日常費用開支及其他零星開支。財務部門可根據業務情況,確定借支備用金的合理限額,嚴格控制職員借取大額備用金。

  第二十七條借支備用金需由經手人填寫"借款單",注明備用金金額、預計還款時間等,各部門的負責人審簽后,由財務總監和總裁審批。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備用金支出后,將有關票據按照報銷程序交財務部報銷,補足備用金。

  第二十九條至備用金使用期滿,各部門應將備用金足額交回財務部,并由財務部重新核定備用金限額。

  第三十條職工出差及其他零星支出,可申請借款。

  第三十一條借款申請的程序為:

  1、經辦人填寫《借款申請單》,注明借款人、借款部門、借款用途、借款金額、預計還款日期。

  2、《借款申請單》須經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交總裁審批。

  3、出納根據審批后的《借款申請單》進行付款。

  第三十二條借支的款項應在業務完成后一周內報銷或清還,對未按規定及時清還者,財務部門應通知人力資源部從借款人當期或下月工資中予以扣還;并不得批準其再次借款。超過三個月仍未清還且欠款超過1,000元者,提交所在部門和有關部門處理,并視同占用本單位資金,按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三十三條職員調離時,原所在部門應督促還清各種借款,欠款未清者,人事等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調離手續。

  第三十四條財務部門應逐月清理,并將借款結欠情況通報各有關部門和本人。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15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證專項資金受控并合規、有效使用,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和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和公司財務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政府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是指經公司申請,由中央、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后下達到公司,用于指定項目的資金。該資金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

  2,職責

  2.1,財務部: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申報的資金預算編制、財務評價,負責專項資金的銀行賬戶管理、使用審核、向政府職能部門支付報告提交、資金支付,負責建立項目資金專帳與憑證。

  2.2,項目申報與實施部門:根據項目歸口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論證與可研的編制,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備案、申請及報批工作,負責專項資金對應項目評價、對外對上匯報、內外對接,負責項目實施進度安排與督辦,負責資金使用統計、臺賬建立、情況說明與總結,負責項目運行各階段的總結及數據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項目驗收準備各項工作、完成驗收。

  2.3,其他各相關部門:根據歸口及部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項目運行各過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內部加工、委托外協、

  工程材料采購、證照申辦、運營管理,以及協助外來施工、安裝等。

  2.4,公司高層領導: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方案、招投標等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民主集中、會議決定;根據公司財務制度,董事長負責專項資金支出的最終審批。

  3,管理要求

  3.1,專帳管理:對各專項資金分別建立專帳,或由財政部分指定,零丁核算,零丁開支,零丁建賬,專款專用,劃清與生產經營資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2,指定用處:專項資金嚴格按工程批復的計劃與用處使用,不得擅自變更批復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

  3.3,資金配套:公司自籌資金按照批復要求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優先使用專項資金。

  3.4,專班負責:對工程實施建立領導小組和專班,指派公司級領導具體負責,保證工程按既定的要求實施,保證專項資金的有效、合規使用。

  3.5,陽光運作:實施方案主動邀請專家論證、接收咨詢,工程和大宗采購實行招標投標,所有工程和大宗采購有合同、有正規,工程建設推行監理制。

  3.6,檔案管理:對項目全過程收集和建立檔案資料,包括項目申報、審批、設計、建設、監理、質監、施工、安裝、采購供應、單項驗收等各環節。

  3.7,內部監督:公司財務部門、專項資金的使用部門、審計人員均有權有責對專項資金的審批與使用進行監督,公司定期或項目完工后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問責、整改、完善,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合規、有效。

  3.8,外部監管:項目實施過程主動接受質監部門檢查、主動送檢,資金使用主動接受相關職能部門、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管和檢查。

  4,專項資金的使用流程

  4.1,訂立合同:工程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購均應按規定實行招標、投標,一般物資采購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價辦法處理;所有工程、采購、安裝等均應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標的'、技術要求、雙方責任義務、驗收辦法、資金支付辦法、質保期等內容。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合同須由董事長或委托代理人簽署有效。無有效合同的一律不得申請支付資金。

  4.2,預付款與形象進度款:預付款按合同約定的條款,由項目專班提出申請、辦理手續;形象進度款須由工程實施工方提出申請、監理和專班現場人員審核、專班領導批準后,提交付款手續送批。最后一批款項的支付應在竣工驗收之后。

  4.3,分包的驗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達到預期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由分包人提出,項目領導小組和專班、財務與審計人員、必要的外部技術人員組成驗收小組,進行專項評價、做出驗收結論,驗收結論作為工程結算與財務結算相關工作的依據。

  4.4,尾款與質保金的支付:根據合同有關條款吻合要求的,可在質保期滿由工程專班或工程實施人提出申請,按程序審批后予以支付。

  4.5,與審批:所有資金支付均須取得相應的正規,并取得董事長簽批。無的或分歧規、大概無董事長簽批的,財務部拒絕支付資金。

  5,項目驗收

  5.1,預驗收:各分包工程、配套工程完工,由項目領導小組申請預驗收。預驗收的目的是系統檢查、確認項目建設全面完工,具備試運行的條件。預驗收由專班、公司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必要時聘請外部專業人員。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督查各分包單位整改。

  5.2,竣工驗收:工程試運行達到工程計劃書的各項指標后。可以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邀請工程的政府職能部分參加。

  6,獎罰

  比照公司《員工獎懲條例》的有關條款執行。

  7,其他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

  表1:設備設施驗收報告

  表2:安裝工程竣工預驗收報告

  表3:基建工程竣工預驗收報告

  表4:預驗收申請書

  表5:預驗收問題整改通知書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16

  為加強xx物業公司各項貨幣資金的管理,避免因收支不清、出納手續不全、管理不嚴而造成的損失和浪費,同時加大資金監管力度,保證各項資金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凡本公司及所屬各管理處現金、銀行收支及視同有價證券進行管理的票據均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2、凡收入款項存入銀行的,收款員應將繳款單存根聯附于收款收據之后,以便會計核查;

  3、收款員收到的轉帳支票,經銀行交換入戶后,方可視為收訖并出具收款憑證;

  4、所有現金收入當日必須全部存入銀行,當日來不及豐入銀行的須放入保險柜,于收款次日繳存銀行。不得直接用當日現金收入補充備用金和支付各項支出。

  二、現金收入的處理

  1、收款員應根據公司統一制定的各項有關收費標準執行收款、不得擅自變通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2、凡收入款項存入銀行的,收款員應將繳款單存根聯附于收款收據之后,以便會計核查;

  3、收款員收到的轉帳支票,經銀行交換入戶后,方可視為收訖并出具收款憑證;

  4、所有現金收入當日必須全部存入銀行,當日來不及存入銀行的須放入保險柜,于收款次日繳存銀行。不得直接用當日現金收入補充備用金和支付各項支出。

  三、現金支出的處理

  1、出納人員在收到經審核批準的合法支出憑證、票據時,應立即通知經辦人或收款人前來領取;

  2、凡對外付款一經批準后,不得無故拖延支付。對由于經辦人員拖延支付時間而造成的`罰款、滯納金支出,由經辦人承擔相關經濟責任;

  3、對達到結算起點以上的支付業務,除必須支付現金外,一律以轉帳形式支付。簽發支票時,應寫明收款單位、用途和金額。

  4、每張付款憑證的制單、復核、審批、付款都應有經辦人員簽章,付訖后應由領款人在"領款人"欄或支票存根聯簽收,并及時加蓋"收訖"和"付訖"章,作廢的票據或收付款憑證應加蓋"作廢"戳記,并連同存根一并保存。

  四、備用金使用管理規定

  為避免因報銷程序問題而影響各管理處工作的正常進行,便于零星支付及應急支付,特制定本規定:

  (一)備用金限額:各管理處備用金限額為人民幣5000元,管理處主任批準支付權限為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開支。

  (二)備用金使用范圍:

  1、備用材料缺貨時零星購買材料用款;

  2、一日內難以批復的緊急支付用款;

  3、符合專項費用報銷制度規定和報銷標準的正常開支;

  4、臨時性緊急業務接待(在公司規定標準范圍內)開支;

  5、對超出上述使用范圍的各項支付,需由各管理處單獨向公司填報用款申請,報物業公司有關歸口部門審批后,由財務部填寫請款單或支票領用審批單清款支付,各管理處不得從備用金中直接支付。

  (三)備用金支付程序:

  1、經辦人填寫報銷單;

  2、部門主管審核簽字;

  3、購入材料物資需辦理入庫手續,對于直接領用的同時需辦理出庫手續,并須有第三人證明簽字;

  4、管理處主任審批,對特殊支付或緊急支付應特別注明,并簽署同意支付字樣;

  5、收款室審核付款,對超出本規定之批準權限及使用范圍的支出(除特殊情況口頭經公司經理同意外,但事后需立即補辦批準手續),各收款室有權拒絕支付。

  6、各收款室應根據備用金的使用情況,及時集中報銷費用支出交易所報物業公司財務部統一辦理報銷補充備用金手續。

  (四)備用金經管:

  1、各管理處的定額備用金由各收款室負責保管、支付和補充,各收款室應嚴格按備用金使用范圍和用途進行支付,不得擅自挪用備用金;

  2、發生短款必須按數賠償;

  3、經管人員調動、辭工必須與接任人交接清楚,否則不予辦理調動或結算工資等手續。

  (五)傾向資金經管人員:

  1、必須由會計專業人員來擔任;

  2、具備深圳戶口,或在xx集團從事財務工作多年、有深圳戶口擔保人作經濟擔保的人員擔任;

  3、不得兼任財務部其他會計崗位工作。

  4、從事現金、銀行出納、收款人員,應盡職盡責,如因疏忽職守而導致公司蒙受損失,應負責賠償責任(其經濟擔保人負有連帶責任);如有挪用庫存、侵占公款等違法行為,除責令賠償外,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17

  1、公司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1目的為保障我公司安全費用的投入,確保我公司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獎勵等各種安全費用能準時到位,根據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所有單位和部門。

  3引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

  3.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4安全費用的提取和財務管理

  4.1安全費用按銷售收入的

  4提取,按每月提取,記入成本費用,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挪用。

  4.2安全費用提取額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實際投入需要的部分,據實在成本中列支。

  5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

  5.1安全培訓教育所需費用;

  5.2、2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及保健品的經費;

  5.3安全設施,如:報警、安全通訊、安全警示標志、監測、防觸電、防灼傷沖淋、員工洗浴和休息、應急救援等設施的投入和維護保養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資金投入;

  5.4保證重大隱患治理所需費用;

  5.5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用等;

  5.6安全檢查工作所需費用;

  5.7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所需的費用;

  5.8其它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

  6安全費用的使用程序

  6.1每年的12月底各單位將下一年度的全年費用使用計劃報安全管理部門,經評審匯總后,制訂公司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6.2涉及日常安全費用的`使用單位填寫安全專項費用使用申請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鑒定、簽字后,經總經理、會計簽字后,財務部門方可列支安全費用。

  6.3安全部門負責對使用的安全費用進行登記備案,于年底將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向總經理進行匯報。

  6.4每月底倉庫保管員將當月統計數據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7本制度由財務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公司資金的管理制度 18

  總則

  1. 為加強公司資金管理,規范資金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公司資金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部門、各分支機構。

  3. 公司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集中管理、預算控制、安全高效、規范運作。

  資金預算管理

  1. 公司實行全面資金預算管理制度,各部門應根據年度經營計劃和實際業務需求,編制年度、月度資金預算。

  2. 資金預算的編制應遵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原則,確保預算的準確性和合理性。

  3. 資金預算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應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批。

  資金籌集管理

  1. 公司應根據經營發展需要,合理確定資金籌集規模和方式。資金籌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股權融資等。

  2. 籌資計劃的編制人員應與審核人員適當分離,審核人員應從獨立的立場衡量計劃的優劣,確保籌資活動的合法、合規、有效。

  3. 公司應積極拓展融資渠道,優化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和風險。

  資金使用管理

  1. 公司應建立嚴格的資金使用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資金業務的審批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2. 資金使用應遵循“專款專用、先批后用”的原則,嚴禁挪用、截留、侵占公司資金。

  3. 對于重大資金支出項目,如投資、并購、重大固定資產購置等,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確保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現金管理

  1. 公司應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合理確定現金使用范圍和庫存現金限額。

  2. 現金收支應做到日清月結,確保現金賬實相符。出納人員應定期盤點庫存現金,編制現金盤點表,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處理。

  3. 公司應嚴格控制現金支出,盡量采用銀行轉賬、支票等非現金結算方式,減少現金使用風險。

  銀行存款管理

  1. 公司應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和使用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2. 公司應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定期核對銀行賬戶余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確保銀行存款賬賬相符。

  3. 公司應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遠期支票、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不得無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得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資金結算管理

  1.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結算制度,規范資金結算流程,確保資金結算的及時、準確、安全。

  2. 公司應加強對票據的管理,嚴格票據的領用、開具、背書、轉讓、貼現等環節的審批和登記手續,防止票據丟失、被盜用、被偽造等風險。

  3. 公司應積極推廣使用電子支付方式,提高資金結算效率和安全性。

  資金風險管理

  1.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風險管理制度,對資金籌集、使用、結算等環節的風險進行識別、評估、預警和控制。

  2. 公司應合理安排資金結構,優化資產負債比例,降低財務風險。

  3. 公司應加強對資金市場的研究和分析,及時掌握利率、匯率、股價等市場變化情況,采取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

  監督與檢查

  1.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督與檢查機制,定期對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2. 公司財務部門應加強對資金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資金結算情況等的日常監控和分析,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資金管理情況。

  3. 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1.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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