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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06 16:13:2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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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的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醫保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醫保的管理制度(通用15篇)

醫保的管理制度1

  1 、對前來就醫的患者,接診醫生要詢問是不是醫保病人如果是醫保病人要核對持卡人和就醫者是不是為同一人,嚴格拒絕持他人的醫療卡就醫,并對來人進行耐心的解釋。

  2 、要主動向病人介紹醫保用藥和自費藥品范圍,盡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藥、常用藥和甲類藥。

  3、 堅持使用醫保用藥和非醫保用藥分處方開方的原則,堅決杜絕大處方、人情方、不規則用藥處方和不見病人就開處方等違規行為。

  4、對處方用藥有懷疑的病人,請他在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明細表中進行查詢,讓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療,明明白白用藥,明明白白消費。

  5、對門診持《職工醫療保險特定病種門診病歷處方本》的病人,嚴格按審批得病種對癥用藥,認真掌握藥品的適應癥、用藥范圍和用藥原則,堅持執行低水平、廣覆蓋、保障基本醫療需求的原則。

  6、對進行和使用非醫保范圍的醫療服務,要征的醫保病人的統一,以避免醫保病人個人承擔的費用增加。

醫保的管理制度2

  根據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醫療保險手冊。遇就診患者與參保手冊身份不符合時,告知患者不能以醫保手冊上身份開藥、診療,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對車禍、打架斗毆、酗酒、工傷、自殺、自殘、整容、鑲牙、流產等類病人不能享受醫保、合作醫療政策待遇,對不能確認外傷性質、原因的不得使用醫療保險卡直接辦理住院登記,門急、診醫生如實記錄病史,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規定時間(24小時)內提供醫療卡(交給住院收費室或急診收費室)和相關證件交給病區。

  三、嚴格執行《黑龍江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歷書寫須規范、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記錄參保病人的門診及住院病歷,各種意外傷病人,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程錄中必須如實的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七、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維護參保病人利益。醫院醫保目錄內藥品備藥率西藥必須達到80%、中成藥必須達到60%。(控制自費藥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復檢查的必須有原因分析記錄。

  八、嚴格掌握醫療保險病人的入、出院標準。嚴禁分解門診處方開藥、人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掛床住院或把門診治療、檢查的病人作住院處理,住院病歷內容必須規范完整,如發現住院醫囑中只有藥物醫囑或只有檢查、檢驗醫囑的情況引起醫保的拒付款,全額由科室、診療組和相關責任醫生負責。

  九、嚴格按照規定收費、計費,杜絕亂收費、多收費等現象。各科主任、護士長高度重視,做到及時計費,杜絕重復收費和出院當天補記材料費(如導管、腸內營養管)或出院一次匯總計費、累計計費(如氧氣費等),各種費用記帳必須與病歷醫囑相符合。由于亂收費、多收費、重復收費產生的醫保拒付款全額由科室、診療組和相關責任醫生、護士負責。

  十、全體醫生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醫院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公示,對最新醫保政策、文件等及時組織進行院內組織學習。

  十一、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終端軟件,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臺,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數據安全完整,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

醫保的管理制度3

  為了做好廣大參保人員的醫療服務,保證社區醫療保險診療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省、市、區醫保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對醫;颊咭炞C卡、證、人。

  2、應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管理的。

  4、住院期間醫療卡必須交醫院管理。醫療證患者隨身攜帶,不準交未住院的醫療卡、證放醫院管理。

  5、建立會診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轉院質量。

  6、如有利用參;颊叩拿x為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經查清核實后將進行處罰,并取消醫保處方權。

  7、嚴禁串換藥品、串換診療項目、串換病種、亂收費、分解收費等行為。

  8、嚴禁誤導消費、開大處方、重復檢查。

  9、嚴格控制參保病人的醫療費用,嚴格執行抗生素使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實行梯度用藥,合理藥物配伍,不得濫用藥物,不得開人情處方、開“搭車”藥。

  10、參保病人出院帶藥應當執行處方規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藥不得超過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7天。

  11、嚴格按照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地記錄診療過程。

醫保的管理制度4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開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檢查的工作部署,為加強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管,促進醫療保險制度穩健運行,維護和保證參保人員的基本待遇和權益,保障醫療保險基金健康運行,決定在我省開展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專項檢查,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檢查目的

  通過檢查,查找醫療保險基金使用和經辦管理中存在的風險,查處違法違規問題,提升監督水平,促進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經辦機構規范管理,逐步形成自我約束的機制,更好地維護基金安全。

  二、檢查內容

  (一)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辦法制定和執行情況。主要包括:同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制定醫保基金管理使用辦法,政策導向,制度執行情況等。

 。ǘ20xx年以來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對醫;鸬墓芾砬闆r。主要包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情況;醫療費用審核、結算和支付情況。各統籌地區貫徹落實省廳《關于加強全省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監管的通知》(贛人社字〔20xx〕324號)的情況。

  (三)20xx年以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協議簽訂和管理情況,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鸬氖褂们闆r。主要包括: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履行情況;醫保基金劃撥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是否存在欺詐、騙取醫;鸬冗`法違規行為。

  必要時,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和醫;鹭斦䦟艏跋硎茚t療保險待遇的人員。

  三、檢查方式和步驟

  主要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進行。設區市、縣(區)和醫療保險行業封閉管理單位組織對本級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情況全面自查;在自查基礎上由省、市組織進行抽查。檢查工作由各級基金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醫療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配合。具體步驟:

 。ㄒ唬┲贫ǚ桨。各設區市根據本方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檢查實施方案,于6月10日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ǘ╅_展培訓。6月下旬,廳里組織對各設區市、縣(區)和醫療保險行業封閉管理單位基金監督機構、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參加檢查的人員進行培訓。

  (三)自查。7-8月份,各設區市、縣(區)和醫療保險行業封閉管理單位開展自查。

 。ㄋ模┏椴。9-10月,省、市兩級抽查。省檢查組抽查2個設區市市本級及所轄的2個縣(區)(其中,一個縣區抽查一級、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各不少于2家)和2個行業醫療保險封閉管理單位。設區市抽查范圍自定。各設區市自查、抽查情況于10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ㄎ澹┕ぷ骺偨Y。省基金監督機構總結匯總我省檢查情況于11月底前上報部基金監督司。

  四、工作要求

 。ㄒ唬┘訌娊M織領導。開展醫保基金專項檢查,是管好用好基金、維護參保人員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配備醫學、醫政等專業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同時根據實際,可協調紀檢、審計、衛生、財政、藥監、物價等部門及中介機構共同參與,確保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ǘ┟鞔_工作重點。各地要根據當地基金支付模式,結合以前年度稽核、檢查和整改情況,年度考核及群眾舉報線索等,分析近期就診、住院和費用支出異常情況,找準檢查重點,采取有效方法,切實發現存在的問題,確保檢查質量。

  (三)嚴肅基金紀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于醫保經辦機構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屬于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要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和服務協議作出處理,并及時追回基金,對套取、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要依法作出處理。檢查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和難以處置的問題,要及時上報。

 。ㄋ模┱J真總結經驗。通過這次檢查,要掌握醫保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風險點,理清檢查思路,把握檢查要點,熟悉檢查路徑,提高檢查能力。同時,探索建立日常審核、重點監控、問題調查與反欺詐聯動的工作機制,從源頭上防范醫;鸸芾硎褂蔑L險。

醫保的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ǘ┲辽儆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ㄈ┲辽儆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ㄋ模┌此幤方洜I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ㄎ澹┚哂蟹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邆浞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c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ㄋ模┽t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ㄎ澹┡c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c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ㄆ撸┘{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ǘ┖瞬閳虡I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ㄈ┖瞬獒t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瞬獒t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ㄒ唬┪匆婪男行姓幜P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ㄈ┮蜻`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ㄋ模┮驀乐剡`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ㄎ澹┓ǘù砣、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ǘù砣、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挥枋芾淼那樾。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冃Э己宿k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ㄒ唬┘s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ㄒ唬└鶕粘z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ǘ┪窗匆幎ㄏ蜥t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ㄈ└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ㄒ唬┽t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ǘ┌l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ㄋ模┮詡卧、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ㄆ撸⿲⑨t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ㄊ┽t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ㄊ唬┍坏蹁N、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ㄊ┪匆婪男嗅t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ㄊ模┮蚨c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ㄊ└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ㄊ撸┓煞ㄒ幒鸵幷乱幎ǖ钠渌麘斀獬那樾。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醫保的管理制度6

  為強化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加強診療和服務設施等醫療服務項目及費用支出管理。定點藥店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規定和定點醫療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提高目錄內藥品的備藥率,使藥品使用率達到要求。定點零售藥店要做好以下幾點:

  1、外配處方,(或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師開具,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按照審方、配方、復核的程序進行配藥,處方最終要有定點零售藥店執業醫師或從業藥師審核簽字,并保留兩年以備核查。外配處方和非處方購藥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

  嚴禁使用IC卡,或個人帳戶購買《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以外的藥品。

  2、定點零售藥店對使用IC卡或個人賬戶購藥者,必須認真填寫購票據,票據填寫要完整清晰,規范;貓檀娓摫4鎯赡暌陨。

  3、對持基本醫療保險卡(或證)與持現金購賣同一品規的醫保藥品應執行同一藥品零售價,不得對參保人施行價格歧視。

  4、定點零售藥店要定期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反饋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供應機構,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及藥品的價格信息,對新上柜的基本醫療保險藥物要做到及時反饋,共同維護醫保藥品數據庫。

  5、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及服務協議中的有關規定,按時審核結算費用,對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有權拒付。

  6、對違反服務協議規定的定點零售藥店,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直至取消定點資格。

  7、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兩年內不得進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8、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申請書,資格證書,標牌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監制。

醫保的管理制度7

  一、醫療保險辦公室職責

  1、熟悉職責范圍涉及的相關文件和要求,做好職責范圍內的醫院管理工作。

  2、負責與職責范圍內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向醫院相關管理部門通報醫保管理信息。

  3、負責參保人員就醫的審核及費用報銷,做好相關財務數據工作。

  4、配合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對醫療臨床科室執行醫保管理要求的情況作不定期檢查。協助醫療臨床科室按各醫保管理要求對醫保病人做好服務工作。

  5、積極參加醫保管理工作學習,及時掌握醫保管理要求與信息。

  6、負責醫保管理辦公室各項月報表工作。

  二、就診管理制度

  1、公布醫保就醫程序,方便參保病員就醫購藥。

  2、設立醫保掛號、結算專用窗口。

  3、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和費用結算手續時,應認真核對人、證、卡相符,杜絕冒名就診或冒名住院現象。

  4、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和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病情診斷要與用藥相符。

  5、落實首診負責制,不無故拒收、推諉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病員。

  6、貫徹因病施治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不得掛名、分解、冒名住院。

  7、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在醫療服務補充協議規定的控制比例內。

  三、診療項目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醫保診療項目,不得將醫保范圍外的項目納入醫保支付。

  2、使用醫保目錄外服務項目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

  四、用藥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醫保用藥規定,基本醫療藥品品種齊全,使用符合協議規定。

  2、使用醫保目錄外藥品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住院病人甲、乙類藥品的比例符合醫療服務協議的規定。

  3、嚴格執行醫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原則上不允許病人在住院期間外購治療性藥品和材料,如病人確實因病情需要外購治療性藥物或材料,必須經病人、科主任和分管院長同意并簽字后方可實施,產生費用及時上報并計入住院總費用。

  五、結算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省、市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不得擅立項目收費、分解醫療收費項目、提高醫療收費標準。

  2、參保人員門診掛號和醫療費用結算時,使用定點醫院統一發票醫療保險規章制度醫療保險規章制度。

  3、認真做好補充醫療保險,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弄虛作假。

  4、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醫保部門如實報送醫療機構月對賬單。

醫保的管理制度8

  現如今,雖然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已經在加緊的改革,但是還是存在一定不足,例如,在醫療保險的財務管理中,相關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與專業素質都還是處于較低的水平,醫療保險的財務管理制度還是不夠完善,對于財務的掌控力度也不能夠加強推進相關的信息化建設,所以我們還是需要從多個方面、多個層次來進行系統地解決。

  一、當前我國醫療保險財務制度管理當中存在的問題

  1.財務管理體系不完善

  要想增強醫療保險財務制度管理,必須完善財務管理體系,對醫療保險信息進行管理。但在醫療保險信息管理過程中,是不了解醫療保險賠付和支出的具體情況的,導致醫療保險財務保險信息記錄難度增大和保險信息無法匹配等問題出現。另外由于財務管理人員對醫療保險制度管理不注重,很容易導致醫療保險財務管理問題出現。

  2.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有待提高

  因為醫療保險所需要牽扯的面比較廣,資金的來源和發放也是比較復雜的,所以醫療保險的工作量相當大,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要求也很高,但是有一些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比較低,對自身從事的醫療保險行業不熱愛,太安于現狀,所以導致醫療保險出現一定的問題。大多數人覺得醫療保險的會計工作,每天就是在不斷計算,繁瑣而復雜,再看到一些業務人員所做的只是社會應酬,心理會存在一些不平衡,所以在工作時比較消極、馬虎應對,有的甚至在工作中隱瞞收入,將收入推遲或者是提前確認,更有甚者進行一些違法違紀行為,這些行為都會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甚至更嚴重的后果。

  3.財務管理理念不科學

  現在醫療保險機構大都是比較注重在業務上開發,而缺乏對醫療保險財務管理的科學合理認識,并且將財務管理看作為平常的會計核算,完全忽略財務管理的管理職能,主要就是因為,管理者不具有先進的管理理念,沒有設置一個內部的財務管理制度;對財務管理投入的資本少,不具備推進財務管理工作的能力;根據現實情況來看,工作人員只是過度研究了相關的理論,而并沒有在實際中有效的落實下來。

  4.缺少相關的獎罰措施

  在醫療保險的財務管理制度中,缺少對工作人員的獎罰措施。醫療保險財務管理機構的目的是讓工作人員努力工作,為公司創造最大的效益,而工作人員希望的是減少勞動量,增加勞動的報酬,所以導致兩者背道而馳。醫療保險財務管理制度中,缺乏對工作人員的獎罰措施,使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沒有動力,只能夠消極面對,甚至會縱容了某些工作人員進行違法亂紀的行為。

  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的對策

  1.提高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

  提高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對于醫療保險的財務管理制度來說是首要任務。與此同時,相關醫療機構,在招聘工作人員時,要把職業道德水平放在首位,也要加緊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和個人的提升,會計人員具有積極學習先進技術的精神,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操作,提高自身職業道德。

  2.完善獎罰機制

  在醫療保險財務管理體系中,相關工作人員工作沒有積極性,覺得個人工作只是簡單地計算,不具有重要性,我們需要及時扭轉這種思想,建立相關的獎罰機制,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設立相應的考核指標,對于做的比較優秀的員工,我們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措施,相反地,對于在工作中表現的消極的工作人員我們要積極開導,并且加以懲戒,使其能夠明白個人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工作興趣和效率。相同的,企業也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監管任務,嚴格規范化管理相應的財務機制,使醫療保險的財務管理制度能夠更加的完善、明了。

  3.加強醫療保險財務管理監督力度

  要想完善醫療保險的財務管理制度,必須加強醫療保險財務監督力度,相關監督部門要定期核查財務管理當中的醫療保險信息的正確性,要避免醫療保險管理相關信息被遺漏和私自挪用。相關部門要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嚴格按照相關財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醫療保險財務監督,把醫療保險的財務管理拉上正軌,提高醫療保險財務管理效率,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醫療保險財務管理行為監督。當相關人員共同重視起完善醫療保險財務管理制度的時候,醫療保險的財務管理制度一定能夠得到完善。

  4.加強醫療保險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化

  要想促進醫療保險收支平衡,就必須加強醫療保險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化,要明確醫療保險基金的具體使用標準,提高醫療保險財務管理制度科學合理性,避免違法進行醫療保險基金詐騙行為出現。另外還要加強醫療保險核算,提高醫療保險核算數據的準確性,適當縮短醫療保險的核算周期,提高基金信息準確性,避免財務信息遺漏,細化醫療保險財務管理職責,提高醫療保險財務管理效率。

  三、結語

  總而言之,我們應該加強對于醫療保險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化的認識。并通過不斷的發現,在醫療保險財務管理當中的問題,來進行分析總結,使我國的醫療保險財務管理能夠更加的規范化、科學化。與此同時,醫療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要加強對財務管理部門的監督,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專業的培訓,增加對工作人員的獎罰措施,使工作人員在提高職業道德的同時,也提升了工作的興趣。從根本上使醫療保險財務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也使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能夠推進醫療保險財務管理的科學規范化。

醫保的管理制度9

  為加強經費管理,保證我局機關工作正常開展,促進機關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省xx財務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范圍

 。ㄒ唬╊A算內資金,包括由地方財政撥款的行政機構經費、專項調查經費和省統計局撥款的統計事業費、專項調查經費。

  (二)預算外資金。主要指本局通過各種方式創收所得資金。

  二、管理原則

  (一)堅持:“計劃開支、量入為出,按章辦事、民主理財”和“全程管理,重在源頭”的原則,加強預算管理。全局性和各科室所需的會議費、印刷費、購置費和專項調查費用等各項經費均應事先編制預算,經辦公室審核、局領導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后,辦公室嚴格按預算執行。

 。ǘ┘訌娊y一領導,嚴格審批制度。報銷各種經費開支,繼續執行、完善會計審查、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局領導“一支筆”審批的“三步走”管理制度。各項經費開支報銷,均由申請報銷人(經辦人)填好報銷憑證,經會計審查、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其中專項調查、基建項目和大宗設備購置等重大經費開支,分管局領導按集體審定的預算審批;各科室差旅費、會議費、設備購置費等開支,除按上述規定,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外,科室負責人必須審核簽字,其購置的設備必須經辦公室驗收登記后方可報銷。

 。ㄈ┙、健全各項財務帳目,堅持日清月結,做到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帳物相符。按時報送各項財務報表,局辦公室定期向分管局領導匯報一次經費收支情況,以及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并不定期向全局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ㄋ模┘訌姮F金管理,嚴格現金開支范圍。對規定轉帳起點以上的開支,原則上應經銀行轉帳結算,特殊情況需現金結算的,必須報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屬于現金結算的開支,要從嚴掌握,加強管理。財務人員要增強責任心,確保庫存現金安全。

 。ㄎ澹┘皶r結算往來款項,嚴禁職工拖欠公款。各項經費的往來款項要及時結算,收入要及時到帳,開支要及時報銷。統計教育培訓、年鑒宣傳發行及膠印業務等收入款項,一般應在事畢后兩個月內及時全額到帳,(逾期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出提示,三個月由辦公室自本人工資中扣除并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嚴禁經辦人截留挪用,一經發現,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除因公出差、購物外,職工個人一般不得借支公款。因公借款需填寫正式借據,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并于返回后及時報銷結清。職工遇特殊情況(指重大的天災人禍)確需借支公款者,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送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批,并制訂還款計劃,認真執行。

 。﹫猿珠_源與節流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政策、制度,積極組織收入,增加資金來源,為促進統計工作創造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ㄆ撸┘訌妵泄潭ㄙY產管理,具體制度按《安徽省統計部門國有固定資產管理細則》執行。

  三、管理規則

  各項經費開支,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規定,大力壓縮經費開支,尤其是專項經費的開支,一定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執行。

 。ㄒ唬┎盥觅M

  因公出差需經分管局長批準,嚴格按規定標準住宿。較近的縣、市均應早出晚歸,不在外地住宿。

 。ǘ⿻h費

  各類會議一律實行會議費用審批制度,按批準限額嚴格執行,不得任意增列項目和提高標準。各類會議一般只開到縣、市、區,會議地點原則上安排在滁城。一般專業性會議,由主辦科室申報,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批;全局性會議,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辦公室提出會議費用預算,報局長審批。各類會議的會務工作,一律由辦公室統一負責。

 。ㄈ┺k公費

  辦公用品實行各科專人按季領用制度,由辦公室統一購買,計劃供應。一般情況下,辦公用品不直接發至個人。各科室或個人未經辦公室同意不得自行購買辦公用品。報刊訂閱應本著實用、節約的原則從嚴掌握,除全局統一確定的報刊外,一個專業限訂一種報紙或一種雜志,并由辦公室負責統一訂閱,各科室不得自行訂閱。辦公用電應注意節約,空調、照明、計算機要做到停用斷電。

 。ㄋ模┯∷①M

  各種報表、資料除無法印刷者外一律交本局膠印室印刷,并嚴格控制各種印刷品數量,防止浪費。對確需外出印刷者,需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由局辦公室統一聯系。

 。ㄎ澹┼]電費

  注意節約郵資費用,可發可不發的文件、資料堅決不發,城內(特別是市委、市政府大院內)文件、資料可采用“寄、送、帶”三結合的辦法,盡量減少郵

  資費用開支。同時,文件、資料應注意加強文字修養,忌發“長篇大論”;文件、資料發送范圍應嚴格控制,盡量減少份數。嚴格控制電話費用開支,能用函件解決的問題不用電話,使用電話(特別是長途電話)應事先擬好通話要點,通話中不敘家常、不講廢話,盡量縮短通話時間。嚴禁使用168等信息電話。

 。┢渌M用

  上述各項費用之外其他費用,參照上述規則執行。

  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ㄒ唬┰嚎傊蛋嘤稍侯I導和職能科室相關人員參加,負責處理非辦公時間內的醫療、行政和臨時事宜。及時傳達上級指示處理緊急事宜。

  (二)負責檢杳科室值班人員在位情況,對重要部門,科室要到場檢查,了解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三)值班人員遇有不能解決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院領導請示報告,根據領導意見負責組織處理。

  (四)總值班人員,按時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堅守崗位、盡職盡責、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五)值班領導根據需要有權組織人員,集中力量解決臨時發生問題,有權調動醫院機動車輛。

  (六)值班時間:每天正常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均由總值班負責。

  (七)每天交班前,清掃值班室內衛生認真做好室內物品交接。

醫保的管理制度10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xx)26號文,(20xx)57號文等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店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供藥店全體員工共同學習,遵照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嚴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顯定點標識。在藥店明顯地方懸掛醫保投訴箱,設醫保政策咨詢處,執業藥師指導購藥處及宣傳醫保政策欄,保證藥店24小時供藥。

  2、嚴格執行國家及重慶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本著價格合理,服務百姓的宗旨,明碼實價,保證刷卡藥價與現金藥價一致。

  3、刷卡人員堅持核對持卡人身份,對人、證、卡不相符者拒絕刷卡,并作好解釋工作。

  4、熟悉醫保目錄,熟悉微機操作技術,提高業務水平,不得將醫保目錄外藥品納入醫保支付,對個別不理解的參保人員要作好耐心細致的工作。

  5、店內人員堅持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務態度,優質的藥品質量,低廉的價格,贏得參保人員的認可,爭做醫保合格藥店。篇二: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1)

醫保的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等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醫藥機構)等單位和醫藥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醫藥服務行為,促進行業規范和自我約束,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

  第八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范圍。

  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并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第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藥機構建立集體談判協商機制,合理確定定點醫藥機構的醫療保障基金預算金額和撥付時限,并根據保障公眾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務的需要,與定點醫藥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藥服務行為,明確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及其責任。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名單。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協議訂立、履行等情況的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障基金。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藥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

  第十三條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定點醫藥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五條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及時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并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參保人員有權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購藥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參保人員有權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服務,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八條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過程中,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點醫藥機構不得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人員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條醫療保障基金?顚S茫魏谓M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障、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建立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機制,共同做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規范醫療保障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規范、簡化、優化醫藥機構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訂服務協議范本。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應當聽取有關部門、醫藥機構、行業協會、社會公眾、專家等方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和共享,創新監督管理方式,推廣使用信息技術,建立全國統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實施大數據實時動態智能監控,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保障基金風險評估、舉報投訴線索、醫療保障數據監控等因素,確定檢查重點,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對跨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由共同的上一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檢查。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被檢查對象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ㄎ澹⿲赡鼙晦D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等予以封存;

 。┢刚埛蠗l件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查;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開展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九條開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拒絕、阻礙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三十條定點醫藥機構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調查期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費用監控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定點醫藥機構拒不配合調查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保障基金結算。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暫停聯網結算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工作中獲取、知悉的被調查對象資料或者相關信息用于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定點醫藥機構、人員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結果等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其他相關信息公示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第三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結果,加大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違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唇⒔∪珮I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ǘ┪绰男蟹⻊諈f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職責;

  (三)未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ǘ┻`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ㄈ┲貜褪召M、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ㄎ澹閰⒈H藛T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ㄆ撸┰斐舍t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ㄒ唬┪唇⑨t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

 。ㄈ┪窗凑找幎ㄍㄟ^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

 。ㄋ模┪窗凑找幎ㄏ蜥t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

 。ㄎ澹┪窗凑找幎ㄏ蛏鐣_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痹\、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

 。ㄆ撸┚芙^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四十條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一)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ǘ﹤卧臁⒆冊臁㈦[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三)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ㄋ模┢渌_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定點醫藥機構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ㄒ唬⿲⒈救说尼t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ㄈ├孟硎茚t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禁止從事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活動,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退回的基金退回原醫療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醫保的管理制度12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a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六、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按時某某、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簽定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嚴格按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定點零售藥房主要負責人全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并明確一名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

  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主動提醒告知參保人員IC卡設置密碼,確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絕冒名持卡購藥。

  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調配處方藥要嚴格按照審方、配方、復核等程序進行。由藥師及調配員雙人復核簽章方可發藥,并保存處方兩年以上。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要盡量提供有適應方法的小藥裝藥品,以方便參保人員購藥。

  收銀人員應規范電腦操作,嚴格按照醫保規定操作,不準以物代藥,不準以醫?ㄌ兹‖F金,嚴格執行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規定要求,確保對癥用藥,留存購藥電腦小票,認真做好并及時接收各類信息數據,做好記錄準時上報。保證醫療費用結算及時準確。

  定點藥房要遵守職業道德,優化服務,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民義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等違規行為。

  加強發票管理,主動為購藥人員提供出具專用票據,嚴禁多開,虛開發票等違規行為。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宣傳,解釋,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

  凡違反本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并追究其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醫保的管理制度13

  1、必須持有《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醫療證》和處方,其醫療費用方可納入特殊病管理。

  2、醫保特殊疾病按規定疾病。

  3、特殊病人必須到指定科室就診。

  4、特殊病只能使用與疾病相關的醫保范圍的藥物。處方量嚴格控制在30天以內的藥物劑量。

  5、違反規定造成費用糾紛者,追究當事人責任。

醫保的管理制度14

  一 、病員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病區應將收到的住院病員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員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二、急診留觀病歷和住院病歷分別編號保存。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及所有主觀病歷應標注連續的頁碼。

  三、科室必須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員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四、病歷在科室、護保中心、住院處(醫保辦)和病案室的流通過程中,應嚴格簽收制度。

  五、住院病歷、急診留觀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由科室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

  六、病歷借閱:

  1、除涉及病員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教部相關人員外,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借閱病員的住院病歷。

  2、本院正式醫務人員(含有處方權的研究生)一次借閱不得超過20份;合同醫生、進修生須經上級醫生同意后方可借閱,一次不得超過2份。借閱病歷應盡快歸還,借閱最長時限不超過5天。

  3、借閱者須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閱,不得他人代借、轉借。

  4、借閱者應愛護病案,確保病案的完整。丟失病案者將視情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5、本院醫師調離,轉業或其他原因離開本院,歸還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辦理離院手續。

  八、病歷復印(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1、對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應當受理:

  (1)病員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員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2、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按照要求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病員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病員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員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的,應當提供病員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員死亡證明、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病員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病員死亡的,應當提供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向醫教部出具采集證明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方可給予協助辦理。

  4、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九、發生醫療問題爭議時,由醫教部醫療科專職助理員在病員或其有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病歷。封存的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醫保的管理制度15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

  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數據或無有效庫存數據支持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持對原始銷售數據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采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

  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審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采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 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于質量問

  題的解除鎖定,屬于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并跟

  蹤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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