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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4-04-10 12:19:53 海潔 制度 我要投稿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通用20篇)

  現如今,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通用20篇)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1

  一、經營煙花爆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把安全經營放在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決不能有絲毫的'麻痹大意。

  二、店內嚴禁使用火爐和電取暖設備,嚴禁煙火入內,店內要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三、各經營戶必須從供銷社所屬的`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煙花爆竹公司購進煙花爆竹,其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

  四、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

  五、不得向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六、不得私制懸掛含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門、占道牌(板)等妨礙鎮容的宣傳形式。

  七、零售點售貨間必須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懸掛在售貨間醒目位置,便于監督、檢查和管理。經營負責人與證照必須相符。

  八、零售點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貨架擺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

  九、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

  本制度必須張貼在店內醒目位置。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2

  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零售場所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同時銷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場所煙花爆竹限量存放,專店不得超過2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50千克;專柜不得超過1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25千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變更經營場所時,必須向當地安監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的,依法從嚴查處。

  六、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不得轉證、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3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確保本單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安全無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等人員按照縣安監部門要求,按期參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業知識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熟悉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掌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產品的性能和特點;儲存及燃放知識;把握廢棄殘余物品的處置方法及應急救援等專業知識。

  二、商品進銷管理

  1、嚴格按照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貨源從煙花爆竹供應站購進。

  2、購進的產品要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燃放說明并附有商品檢驗合格證。

  3、不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經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帶炮等危險大和裝藥量、尺寸、藥理配比超標不合格、假冒偽劣的煙花爆竹。

  三、商品儲存管理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熱、防凍、防雷、防擊、防火、防盜、防破壞;

  2、不得超量儲存,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嚴禁在儲存場所吸煙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四、安全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臺帳,明確安全工作責任。

  2、滅火器必須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挪動。相關責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證戰時會用,同時要定期檢查,按時更換滅火藥劑,確保滅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時更新,以防影響搶險使用。

  3、經常對電器、電線、火源進行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定期對消防器材保養

  4、零售網點應配備必要的沙、水,周邊20米范圍內禁止有明火。

  5、擬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練。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4

  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溫。

  5、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布設墊物保持干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生。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5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后,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并按許可范圍依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于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操作規程

  1、煙花爆竹必須存在專用儲存場所,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2、經營和儲存場所應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標明報警電話,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擺放電爐、取暖器、煤氣灶等生活設施。

  3、儲存場所應陰涼干燥,通風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溫不能超過35℃

  4、煙花爆竹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堆放,整齊擺放。

  5、經營場所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規定容量(50箱)。

  6、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鋪設防潮阻燃材料。

  7、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拆、釘木質包裝箱和其它可能產生火花、引發爆炸的作業。

  8、煙花爆竹進出,操作人員應輕拿輕放,嚴禁推、拉、拋、擲和碰撞。

  9、儲存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全全面負責。

  2、負責制定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3、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相關安全技術知識,落實本店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4、經常性開展周圍環境及儲存部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從合法渠道進貨,實行專柜經營。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禁產品和無廠名、無廠址、無商標的“三無”產品。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依法參加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履行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3、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落實經營場所、煙花爆竹儲存場所的安全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4、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應急救援措施。

  5、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負責做好入庫煙花爆竹的檢驗和登記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監、公安部門。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6

  1、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采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人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20米范圍內,嚴禁吸煙、用火;5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警電話:110火警電話:119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7

  1、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3、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4、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起過市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賬。

  5、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6、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張,倉庫、拒臺內嚴禁吸煙。

  7、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8、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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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組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規程以及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4.掌握安全管理情況,并組織開展安全管理研究,積極推廣先進的安全經營技術和管理方法,制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安全工作的疑難問題。

  6.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7.負責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救援隊伍并定期模擬演練。

  二、銷售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

  4.負責銷售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的煙花爆竹產品。

  5.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三、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行安全經營有關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經理推動安全管理工作,認真搞好經營活動,嚴禁違章指揮。

  2.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報經理批準后,負責監督檢查。

  3.編制安全經營方案、措施,報經理批準后,督促有關人員執行。

  4.定期對職工開展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安全教育培訓。

  5.參與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工作,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技術規范和要求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6.負責事故調查、統計和上報工作;及時向經理反映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及問題,對存在和發現的隱患問題進行徹底整改。

  7.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

  8.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在發生緊急事故時,能積極配合經理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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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統稱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類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

  第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責任體系,制定并落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七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持續保障和提升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防雷設施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設計、施工,確保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工藝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和擴大生產儲存規模投入生產前,應當對企業的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基礎設施進行安全評價。

  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后,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對企業的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基礎設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符合性檢查,并依據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采取相應的改進、完善措施。

  鼓勵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制定并實施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八條生產企業應當積極推進煙花爆竹生產工藝技術進步,采用本質安全、性能可靠、自動化程度高的機械設備和生產工藝,使用安全、環保的生產原材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及原材料。禁止從業人員自行攜帶工具、設備進入企業從事生產作業。

  第九條生產企業的涉藥生產環節采用新工藝、使用新設備前,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專家進行安全性能、安全技術要求論證。

  第十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保證下列事項所需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一)安全設備設施維修維護;

  (二)工(庫)房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改造;

  (三)重點部位和庫房監控;

  (四)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

  (五)風險評估與安全評價;

  (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八)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配備;

  (九)應急救援訓練及演練;

  (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其他需要投入資金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一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生產區、總倉庫區、工(庫)房及其他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所有工(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

  零售經營場所應當設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邊嚴禁煙火、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標志。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崗位操作技能等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危險工序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三條生產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設立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場所。批發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設立零售經營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或者經營許可批準的范圍,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禁止許可證過期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銷售超標、違禁煙花爆竹產品或者非法煙花爆竹產品。

  生產企業不得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含藥半成品,不得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含藥半成品加工后銷售,不得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后銷售。

  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經營者或者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產品。

  零售經營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場所同一建筑物內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在權責明晰的組織架構下統一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分包、轉包工(庫)房、生產線、生產設備設施或者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十五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采取技術、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風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如實記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本企業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必須建立值班制度和現場巡查制度,全面掌握當日各崗位人員數量及藥物分布等安全生產情況,確保不超員超量,并及時處置異常情況。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應當確保二十四小時有人值班,并保持監控設施有效、通信暢通。

  第十七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進出廠(庫)區登記制度,對進出廠(庫)區的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如實登記記錄,隨時掌握廠(庫)區人員和車輛的情況。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廠(庫)區。禁止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

  第十八條生產企業和經營黑火藥、引火線的批發企業應當要求供貨單位提供并查驗購進的黑火藥、引火線及化工原材料的質檢報告或者產品合格證,確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對總倉庫和中轉庫的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裸藥效果件,應當建立并實施由專人管理、登記、分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加強日常安全檢查,采取安全監控、巡查檢查等措施,及時發現、糾正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禁止工(庫)房超員、超量作業,禁止擅自改變工(庫)房設計用途,禁止作業人員隨意串崗、換崗、離崗。

  第二十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設計用途、危險等級、核定藥量使用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并按規定堆碼,分類分級存放,保持倉庫內通道暢通,準確記錄藥物和產品數量。

  禁止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禁止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禁止將高危險等級物品儲存在危險等級低的倉庫。禁止在煙花爆竹倉庫儲存不屬于煙花爆竹的其他危險物品。

  第二十一條生產企業的中轉庫數量、核定存藥量、藥物儲存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確保藥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轉,保障生產流程順暢。禁止在中轉庫內超量或者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二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的運行狀況和作業環境,及時維護保養;對有藥物粉塵的工房,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及時清理沖洗。

  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轉移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殘存藥物和粉塵,切斷被檢測、檢修、維修、改造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嚴格控制檢修、維修作業人員數量,撤離無關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煙花爆竹購銷活動中,應當依法簽訂規范的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國統一的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登記煙花爆竹流向。

  生產企業應當在專業燃放類產品包裝(包括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及個人燃放類產品運輸包裝上張貼流向登記標簽,并在產品入庫和銷售出庫時登記錄入。

  批發企業購進煙花爆竹時,應當查驗流向登記標簽,并在產品入庫和銷售出庫時登記錄入。

  第二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所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質量、包裝、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車輛、工具。企業內部運輸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路線、速度行駛。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裝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嚴格遵守作業規程。禁止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置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危險性廢棄物。不得留存過期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類危險性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批發企業應當向零售經營者及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配送煙花爆竹抵達零售經營場所裝卸作業時,應當輕拿輕放、妥善碼放,禁止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八條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并接受批發企業配送服務,不得到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明確每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制定并落實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設施等進行檢驗檢測,并承擔檢驗檢測費用,不得向企業收取。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檢驗檢測結果負責。委托檢驗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企業現場的監督檢查人員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檢測檢驗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執法檢查人員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

  (二)未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

  第三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設備,未進行安全性論證的;

  (三)在生產區、工(庫)房等有藥區域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改造作業時,未將工(庫)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業現場的.。

  第三十五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的;

  (二)未制定專人管理、登記、分發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庫存和中轉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六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的;

  (二)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未制定安全作業方案,或者未切斷被檢修、維修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的;

  (二)拒絕、阻撓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的。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庫)房超過核定人員、藥量或者擅自改變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的;

  (二)倉庫內堆碼、分類分級儲存等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三)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的;

  (四)在中轉庫、中轉間內,超量、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的;

  (五)留存過期及廢棄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險廢棄物的;

  (六)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車輛、工具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

  (七)允許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的;

  (八)其他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10

  (一)安全檢查制度

  1.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場所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4.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努力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和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2.全面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上級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保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對新職工必須經過全面安全教育,學握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崗作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在煙花爆竹銷售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學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5.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

  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2.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3.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應急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采取隔離措施,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事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11

  1、煙花爆竹裝卸環節危險性大,搬動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安全員現場監督,保管員當場驗收。

  2、進庫人員不得穿帶釘子的鞋和硬底鞋,工作中不得使用鐵質工具,進庫前先行消除靜電。

  3、只許單件搬運,輕搬輕放,不準碰撞、拖拉、磨擦、翻滾和劇烈振動。

  4、碼垛作業要整齊,穩妥、牢固、堆垛離外墻0.35米,堆垛間距0.7米,高度不超過2.5米

  5、作業人員要嚴肅認真,小心謹慎,不準嘻笑打鬧,精力分散。

  6、安全員要清點現場人員,看好撤離通道,一旦發生危險,指揮現場人員迅速撤離。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12

  1、煙花爆竹庫區應按消防部門規定備齊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并保證性能完好,保證隨時啟動無故障,定期請消防部門指導消防演練、檢查,使員工掌握處理事故及緊急疏散等基本知識。

  2、滅火器應定期送相關部門檢驗或更換,保持其處于良好狀態。

  3、消防水源、消防蓄水量應保證滿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儲備不得隨意動用,使用后盡快補足消防用水。

  4、庫內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5、加強對守夜巡查人員的責任心教育,做到巡查時不走過場,同時庫區安全管理員應定期進行消防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13

  1、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月檢查一次消防泵、滅火器等消防器材,確保全部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2、每年6~7月份組織一次本公司全員參加的消防演習一次,使全體職工了解相關消防安全知識,確保每位職工都能熟練運用各種消防器具。

  3、每周手動演練啟動一次消防泵,并指派專人經常查看消防泵的發動機油量是否符合規定,冷卻水是否加滿,出水口閥是否關閉,消防水帶有無破損口。

  4、消防水池中消防儲備水保證平時不被動用,水量不夠及時補充,使用后的補給恢復時間不超過48小時。經常檢查水池壁有無滲漏現象,冬天應檢查消防水是否結冰,發現結冰及時清除冰塊。

  5、滅火器按要求定期檢驗、充裝,發現破損無法使用及時更新補充,確保各種滅火器具安全有效。

  6、消防桶、消防锨、消防沙等其他消防器材由消防安全員專門管理。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14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15

  煙花爆竹流向登記,本公司主要是指煙花爆竹購入、銷售經營等各個環節中,對取得的來源、給付的去向進行登記,體現經營(批發)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經營(批發)企業與經營(零售)單位之間的來源和去向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有效的管理過程。

  1、登記方法

  根據《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4102-2008),對本單位煙花爆竹產品的`來源、去向進行登記。

  2、登記要求

  (1)凡與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流向相關的供貨(指提供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購買(指到批發企業進貨的零售企業)單位的信息都應分別在《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供貨單位信息登記簿》、《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購買單位信息登記簿》進行登記。

  (2)對所購進產品的代碼、名稱、類別、級別、規格、型號、含藥量、體積等均應在《煙花爆竹經(批發)企業產品信息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3)對《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確定的各類別煙花爆竹產品(非禁售),每一個類別產品的購入或售出均應在同一個產品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產品流向登記簿》進行登記。

  3、管理要求

  (1)公司的登記人員每日應按購入清單和售出清單,及時按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認真、詳實、準確進行登記。要有效管理煙花爆竹流向,保證在某一檢查時期內,產品的來源、去向和庫存平衡,即:檢查期期初庫存+來源量=檢查期期末庫存量+去向量+合理損耗量。

  (2)煙花爆竹來源和去向必須合法、合理,應及時核對產品來源和去向,不合法的必須立即終止執行,登記進入、流出和庫存的煙花爆竹產品與登記記錄的內容必須一致。

  (3)應定期核查庫存實物與登記記錄是否相符,發現不相符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向本單位負責人和當地安監部門報告。

  (4)公司的流向登記記錄信息應保存2年備查。

  4、商品購進、售出管理

  (1)所購進的產品必須是國家批準的正規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產品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商品級別必須與公司經營(批發)許可范圍相適應,不準購進、儲存超出經營范圍的產品,不準購進摩擦類煙花爆竹產品和含有氯酸鉀的禁售、不合格產品。

  (2)公司只許向持有零售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公司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不具備煙花爆竹銷售資格的個人、經營商、單位或其他機構批發出售煙花爆竹產品。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16

  1、使用的'安全標志必須為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標志。

  2、倉庫大門及圍墻外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語。

  3、庫房外墻及庫房門口必須印寫安全警示標語或懸掛警示牌,設立警戒線。

  4、倉庫內張貼懸掛安全警示標語。

  5、確保警示語清晰、醒目、完整,警示牌不遺失。

  6、加大宣傳力度,造成濃烈的安全氛圍,警示內部職工和外來人員。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17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督部門和鄉鎮監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采購銷售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柜臺內禁煙。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匯報。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18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市、區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區域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賓館、酒店、婚慶服務經營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經營活動范圍內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區域協作機制,加強煙花爆竹流通管理、燃放管控、信息共享、協查處置等方面的區域合作。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本市對銷售、運輸煙花爆竹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第十條 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銷售并儲存。銷售儲存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準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第十二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

  第十三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

  (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重要軍事設施;

  (八)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第十四條 本市五環路以內(含五環路)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五環路以外區域,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限制燃放的地點和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空氣重污染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臨時銷售網點,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區域設置銷售網點。

  第十七條 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 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后,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的;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不按照規定燃放時間燃放的;

  (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在空氣重污染橙色或者紅色預警期間燃放的;

  (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燃放、存放煙花爆竹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19

  1、倉庫管理員上班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穿化纖布衣褲、釘鞋、硬底鞋和帶火源火種進入倉庫;

  2、熟悉各種產品規格、型號,做到分類存放,堆碼有序,各種標簽標識醒目,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齊全;

  3、倉庫應通風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電防潮,經常保持適當的干濕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準用石頭、磚塊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貨物的墊托物;商品堆碼應整齊,留有間距,保持通道楊通;

  ①堆垛距內墻不小于0.45米;

  ②堆垛(貨架)之間留運輸通道,不小于2米;

  ③成箱商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5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煙花爆竹存在質量變質、異味、發熱、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立即進行恰當處理;

  6、商品收、發應核對清楚,防止錯收錯發;嚴禁存放未知商品和其他貨物;

  7、倉庫內裝卸貨物時嚴禁推、拉、碰撞、亂扔、亂摔、防止事故發生;

  8、嚴禁在倉庫內包裝、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盤點,做到物資清、帳目清、手續清;

  10、保持清潔衛生,無灰塵、無雜物。

  煙花爆竹零售店現場的'管理制度 20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經營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經營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所在鄉鎮組織安監部門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消防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三、門市及庫存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完善。

  四、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超過縣安監局核定的數量。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門市及庫存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柜臺及煙花爆竹存放處內嚴禁吸煙。嚴禁在門市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七、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八、堅決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九、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消防部門和縣安監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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