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員工勞動防護,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員工健康,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工作過程中未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危害,保護職工健康,由公司統一發放和配備,供員工使用的防護品(具)和保健品。
第二章采購
第四條勞動保護用品采購
(一)勞動用品采購計劃由生產部提出,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采購部門負責采購。
(二)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及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要求到提供以下證件的單位購買:
(1)廠家的營業執照;
(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3)有效的檢測報告;
(三)所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單位應符合國家、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
(四)統一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應進行招投標,并經職工代表、生產部及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單位選擇、定價、定式樣、定標準等工作。
(五)勞保用品采購到廠后,采購部門應組織生產部及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驗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接受。
第三章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采購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公司庫管人員、質檢員檢查驗收。驗收分為質量驗收和數量驗收。
要認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LA標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生產許可證、生產資質、經營資質、檢查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觀察護品有無破損缺陷、各項技術參數是否符合要求。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要做好記錄,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不準確、證照不全、無LA標志的,堅決不予接受入庫,并責令采購部門退庫。加強驗收稽核,發現驗收程序和環節不全、不規范、不履行入庫手續和手續不齊備。公司財務應拒絕支付貨款。
第四章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制度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保證勞動用品的供應降低工程成本與消耗,加速周轉,節省消費,特對工程所用勞動用品進行全面的統一的管理,各部門應遵守下列的規章制度,以便能使用完整的勞動用品。
(一)搞好勞動用品的入庫驗收,把好勞動用品的驗收關,確保規格、數量、質量、符合使用規定。
(二)搞好各種機具設備的保養工作,嚴禁出庫機具有拖延工程工期現象。
(三)搞好勞動用品的領發和盤點,面向生產、方便群眾、保證供應、即時回收。
(四)搞好庫內的業務員工作,做到技術資料齊備、單據帳目正確、庫容整齊、收發即時、數量準確。
(五)搞好各種機械和用品的技術保管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用品的使用價值不受損失,質量完好無損。
(六)加強團結管理體制人員的安全教育,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洪等工作,確保倉庫勞動用品的安全檢查。
(七)行政辦應搞好勞動用品的.綜合利用和調節工作,降低庫存,節約倉庫儲蓄費用。
第五章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和配備
(一)新購勞動防護用品須經倉庫管理人員出具入庫單,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合格證,檢驗報告等。)在有存放條件的地點進行統一保管,并定期進行清點核實。
(二)按照勞動條件發給勞動者防護用品,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須的則發,否則不發,勞動條件相同的發給相同護品。工種相同,勞動條件不同則發給不同護品。
(三)防護服:從事以下作業者施工時必須使用防護服。
(1)接觸有毒、有放射性與對皮膚有感染的物質的作業者
(2)有強烈輻射熱的或有灼燒危險的作業者
(3)有刺激、絞碾危險或可能因鉤掛、磨損衣服而引起外傷的作業者
(4)經常接觸腐蝕性物質的或特別骯臟物品的作業者
(四)防護手套:(帆布手套、線手套、膠手套、絕緣手套)發給在操作中易于燒手、燙手和嚴重磨手的工種,絕緣手套供帶電作業備用,膠手套供直接接觸腐蝕性液體和劇毒物質的工種使用
(五)防護鞋:(隔熱皮鞋、球鞋、絕緣鞋、雨鞋、防砸鞋)發給防燙、防刺割、防觸電、防水、防腐蝕、防砸的工種使用
(六)防護帽:(安全帽、工作帽、草帽)發給在操作中頭部需要防物體打擊、防發辮絞碾、防燙、防寒、防曬的工種使用
(七)毛巾:發給在操作中頸部需要防灼燒和從事粉塵、骯臟作業的工種使用
(八)防護面具:(防毒面具、防塵口罩、防護眼鏡)發給面部有燒灼危險和噴灑傷害,有吸入有害氣體危險,從事粉塵作業對眼部有傷害危險的工種
(九)安全帶,安全網:從事高空作業的工種在高空作業時必須使用安全帶,安全網。
(十)從事多種作業者,按其基本工種發護品。如果發給的護品對從事某些特殊工作不能適用時,則可供給所必需的護品做備用
(十一)對生產管理人員應按具體情況發給備用的護品
(十二)所有護品均免費發給職工,教育職工節約使用
(十三)根據各科室,項目部人員所做計劃,統一進行領用
(十四)所發勞動防護用品領取人有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的義務
第六章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
(一)應定期對員工進行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培訓,確保員工100%正確使用。
(二)員工在巡檢、操作、檢維修、事故處理等過程中,須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穿著、佩戴或隨身攜帶相應的防護用品。
(三)勞動防護用品應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破損或變形、影響防護性能或達到報廢期限的,應予以報廢并更換或補發。禁止使用,過期和報廢的防護用品。
(四)外來人員進入現場應按要求佩戴使用防護用品,防護用品根據實際情況可由公司有關部門負責提供。外來施工單位人員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要求,進入現場和工作時須佩戴與工作和場所危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
(五)應加強員工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七章勞動保護用品的保管
(一)倉庫管理部門應按照倉庫管理有關要求,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的保管,及時清理過期、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全體員工應妥善保管各類防護用品,不得破壞防護用品結構及影響其使用功能。
第八章勞動保護用品的維護、保養和更新
(一)應定期對現場配備的公用防護用品(具)、藥品完好、有效情況的進行檢查,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二)對防護性能較高的勞動保護用品,機動部應定期組織強制檢驗,并做好檢驗記錄。
(三)應對過期失效的防護用品及時更換、更新。
第九章勞動防護用品的評估
每年的一月和七月,由企管部組織,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衛生、職業醫務專業人員和職工代表參加,召開勞動防護用品的評估會議。針對企業生產自身風險,以及為職工的頭、手、眼睛、臉、聽力、腳、呼吸、熱、凍、觸電等方面保護所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適應程度、配備標準、使用年限、質量要求進行全面評估,通過作業場所的風險分析,識別勞動防護用品的需求,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提供可靠依據。
第十章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照國家要求和產品有效安全期內使用,超出安全防護期限不得繼續使用,應立即報廢,由公司公司收回后統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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