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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通用12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為加強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管理,確保醫保服務的規范、高效、安全,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醫保相關政策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員招聘與培訓
1. 招聘要求
招聘醫保相關工作人員時,優先選擇藥學、醫學相關專業人員,要求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
新員工入職前需進行背景調查,確保無違法違紀及醫保違規行為記錄。
2. 培訓制度
新員工入職后,應接受全面的醫保政策法規、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醫保報銷范圍、報銷比例、醫保目錄、刷卡流程、信息系統操作等。
定期組織在職醫保人員參加醫保部門組織的培訓和學習活動,及時更新知識,了解醫保政策的變化。
內部建立培訓考核機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己瞬缓细裾,需進行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可暫停其醫保相關工作,直至重新通過考核。
三、崗位職責
1. 店長職責
全面負責藥店醫保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藥店遵守醫保相關規定。
組織員工學習醫保政策,傳達醫保部門的工作要求和通知。
協調處理醫保工作中的問題和糾紛,定期向醫保管理部門匯報工作情況。
2. 藥師職責
負責對參保人員購藥的合理性進行審核,確保所售藥品符合醫保目錄規定和患者病情需要。
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學咨詢服務,指導患者正確用藥。
協助店長做好醫保藥品的質量管理和盤點工作,保證醫保藥品賬物相符。
3. 收銀員職責
熟練掌握醫保刷卡結算流程,準確錄入醫保信息,確保醫保結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核對參保人員身份信息,對醫?ǖ挠行赃M行檢查,防止冒用、盜用醫?ǖ冗`規行為。
妥善保管醫保刷卡設備和相關票據,按規定做好醫保結算數據的日終核對和上傳工作。
四、人員行為規范
1. 服務規范
醫保人員在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時,應著裝整潔、態度熱情、語言文明、耐心細致。
嚴格遵守服務承諾,不得無故拒絕參保人員的購藥需求或故意拖延服務時間。
2. 操作規范
在醫保業務操作過程中,嚴格按照醫保信息系統的'操作指南進行,不得擅自修改系統參數或違規操作。
對醫保數據的錄入要準確、完整,確保醫保結算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妥善保管醫保相關資料,包括處方、結算單據等,按規定期限保存,以備醫保部門檢查。
五、監督與考核
1. 內部監督機制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店長或指定的監督人員定期對醫保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包括服務質量、操作規范、醫保政策執行情況等。
設立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鼓勵員工互相監督,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報告。
2. 考核制度
制定醫保人員績效考核方案,將醫保工作質量、服務滿意度、政策執行情況等納入考核指標。
對嚴格遵守醫保規定、工作表現優秀的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醫保制度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暫停醫保工作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六、違規處理
1. 醫保人員若發現有參保人員存在冒名頂替、騙取醫保基金等違規行為,應立即制止,并及時向醫保管理部門報告。
2. 對于醫保人員自身違反醫保政策和本管理制度的行為,如虛開發票、串換藥品、違規刷卡等,除按藥店內部規定處理外,還應積極配合醫保部門的調查處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 2
一、總則
1. 為加強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管理,規范醫保服務行為,確保醫保基金的合理使用,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藥店內所有涉及醫保服務的工作人員,包括藥師、營業員、收銀員等相關人員。
二、人員資質與培訓
1. 資質要求
醫保定點藥店工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藥師必須持有有效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營業員應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知識背景,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所有從事醫保結算工作的收銀員必須熟悉醫保政策和結算流程。
2. 培訓制度
定期組織醫保人員參加醫保政策法規、業務知識和職業道德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醫保目錄、報銷政策、費用結算、醫保服務協議、違規處理規定等。
新入職醫保人員必須接受崗前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xx小時,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崗。培訓資料應妥善保存,包括培訓記錄、考核試卷等,以備查閱。
每年至少開展xx次全員醫保知識更新培訓,以適應醫保政策的變化。鼓勵員工自主學習醫保相關知識,積極參加外部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
三、崗位職責
1. 藥師職責
嚴格遵守醫保相關規定,對參保人員的處方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處方的合法性、用藥合理性、劑量準確性等。對于不符合醫保規定的處方,有權拒絕調配,并向參保人員解釋原因。
為參保人員提供用藥咨詢服務,指導合理用藥。告知參保人員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不良反應等信息,確保用藥安全有效。
協助醫保管理人員做好醫保藥品的管理工作,包括藥品目錄維護、庫存盤點、質量檢查等,確保醫保藥品的供應和質量符合要求。
2. 營業員職責
熟悉醫保藥品目錄和價格政策,準確向參保人員介紹醫保藥品信息。在推薦藥品時,不得誘導或強迫參保人員購買非醫保藥品或超量購買藥品。
協助藥師做好藥品調配和發放工作,確保藥品發放準確無誤。對參保人員購買的醫保藥品進行核對,檢查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等是否與處方或醫保結算信息一致。
維護藥店內的醫保服務秩序,解答參保人員關于醫保結算、報銷比例等一般性問題。如遇到復雜問題,及時向藥師或醫保管理人員報告。
3. 收銀員職責
熟練掌握醫保結算系統的操作方法,準確、快速地為參保人員辦理醫保結算業務。在結算過程中,認真核對參保人員信息、藥品信息、費用明細等,確保結算數據的準確性。
嚴格遵守醫保結算紀律,不得擅自更改醫保結算項目、金額或串換醫保藥品。對醫保結算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如刷卡失敗、費用異常等,及時與醫保部門或相關技術支持人員聯系,妥善處理。
妥善保管醫保結算票據和相關資料,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整理、歸檔。對醫保結算數據進行日常備份,防止數據丟失。
四、服務規范
1. 醫保人員應著裝整潔、佩戴工牌,以熱情、耐心、禮貌的態度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尊重參保人員的隱私,不得泄露參保人員的.個人信息和醫保信息。
2. 在提供醫保服務過程中,使用文明規范的語言,不得與參保人員發生爭吵或沖突。對參保人員的咨詢和投訴,應及時、妥善處理,確保參保人員的滿意度。
3. 藥店內應設置明顯的醫保服務標識和宣傳欄,向參保人員宣傳醫保政策、報銷流程、藥品目錄等信息。定期更新宣傳欄內容,確保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五、醫保藥品管理
1. 建立醫保藥品管理制度,對醫保藥品的購進、驗收、儲存、銷售等環節進行嚴格管理。醫保藥品必須從合法的渠道購進,嚴格執行藥品購進驗收制度,確保藥品質量合格、來源可追溯。
2. 按照醫保藥品目錄的要求,對醫保藥品進行分類管理和陳列。嚴禁將非醫保藥品混入醫保藥品區域銷售,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醫保藥品目錄范圍。
3. 定期對醫保藥品庫存進行盤點,確保賬實相符。對醫保藥品的進銷存數據進行詳細記錄,建立完善的藥品檔案。對于庫存不足的醫保藥品,及時補貨,保證藥品供應。
六、監督與考核
1. 建立內部監督機制,醫保管理人員定期對醫保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醫保政策執行情況、服務質量、崗位職責履行情況、醫保藥品管理等。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并記錄在案。
2. 設立投訴舉報渠道,接受參保人員、醫保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對參保人員的投訴舉報,應認真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按照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3. 制定醫保人員考核制度,將醫保工作質量、服務滿意度、政策執行情況等納入考核指標。考核結果與員工的薪酬、晉升、評優等掛鉤,對表現優秀的員工給予獎勵,對違規違紀員工進行相應的處罰。
七、違規處理
1. 醫保人員如違反醫保政策規定或本管理制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職、辭退等處理,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2. 對于因違規行為導致醫;饟p失的,藥店應積極配合醫保部門追回損失,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償。同時,藥店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違約責任。
3. 對違規行為進行內部通報,引以為戒,加強全體醫保人員的自律意識和規范意識,防止類似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八、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地方醫保政策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地方醫保政策法規為準。
2. 本制度根據醫保政策的變化和藥店實際運營情況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確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適應性。
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為加強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管理,規范醫保服務行為,確保醫保政策的正確執行,保障醫;鸢踩,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醫保定點藥店內所有涉及醫保工作的人員,包括店長、藥師、營業員、收銀員等。
三、人員資質與培訓
。ㄒ唬┵Y質要求
1. 從事醫保相關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藥師應持有有效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師職稱證書,其他從業人員應具備醫藥相關專業背景或經過專業培訓。
2. 所有醫保人員應熟悉醫保政策法規、業務操作流程,并定期接受醫保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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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藥店應建立定期的醫保培訓制度,至少每xx月組織一次內部醫保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醫保政策解讀、新法規新制度學習、醫保信息系統操作、醫保報銷流程、醫保目錄藥品知識等。
2. 培訓方式可多樣化,包括邀請醫保專家講座、內部培訓師授課、案例分析討論、觀看培訓視頻等。培訓過程應做好記錄,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等信息,培訓資料應妥善保存,以備檢查。
3. 鼓勵醫保人員自主學習醫保知識,對積極參加外部培訓或通過自學在醫保知識和業務能力方面有顯著提升的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
四、崗位職責
(一)店長職責
1. 全面負責藥店醫保工作的管理和協調,確保藥店醫保工作的正常運行。
2. 組織醫保人員參加培訓,監督培訓效果,不斷提高醫保人員業務素質。
3. 定期檢查醫保政策執行情況和醫保服務質量,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對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4. 負責與醫保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了解醫保政策變化,并傳達給店內醫保人員。
(二)藥師職責
1. 嚴格按照醫保目錄和處方管理規定,對參保人員的處方進行審核、調配和核對,確保用藥安全、合理、有效。
2. 為參保人員提供用藥咨詢服務,解答醫保報銷與藥品使用相關的問題,指導參保人員正確使用藥品。
3. 協助店長做好醫保藥品的質量管理工作,檢查醫保藥品的進貨、儲存、陳列等環節是否符合規定。
4. 參與醫保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及時報告醫保藥品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不良反應情況。
。ㄈI業員職責
1. 熟悉醫保藥品的陳列位置和醫保政策相關內容,熱情、準確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的導購服務。
2. 協助藥師做好醫保藥品的銷售工作,按照醫保規定進行藥品的拿取、包裝等操作。
3. 及時向店長或藥師反饋參保人員對醫保政策和藥品的疑問、意見和建議。
(四)收銀員職責
1. 熟練掌握醫保結算系統的操作流程,準確、快速地為參保人員辦理醫保結算業務。
2. 在結算過程中,認真核對參保人員信息、藥品信息、費用明細等,確保醫保結算數據的準確無誤。
3. 妥善保管醫保結算相關憑證,如發票、結算單等,按規定進行整理和歸檔,以備醫保部門檢查。
4. 對醫保結算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如刷卡異常、報銷比例問題等,及時向店長或藥師匯報,并協助解決。
五、服務規范
(一)禮貌服務
1. 醫保人員應著裝整潔、佩戴工牌,以熱情、禮貌、耐心的態度接待參保人員。使用文明用語,如“您好、請、謝謝、對不起、再見”等,不得與參保人員發生爭吵或沖突。
2. 尊重參保人員的隱私,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隨意泄露參保人員的個人信息和醫療信息。
(二)準確服務
1. 在醫保業務辦理過程中,如處方審核、藥品銷售、費用結算等環節,要確保操作準確、規范,嚴格按照醫保政策和業務流程執行,避免因人為失誤給參保人員或醫;饚頁p失。
2. 當參保人員對醫保政策或費用有疑問時,要耐心解釋,提供準確、清晰的解答,不得誤導參保人員。
六、考核與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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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完善的醫保人員績效考核制度,考核內容包括醫保政策執行情況、服務質量、業務能力、工作紀律等方面。
2. 績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每月或每季度)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考核結果與員工的薪酬、晉升、獎勵等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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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嚴格遵守醫保制度、工作表現優秀、受到參保人員好評的醫保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包括獎金、榮譽證書、晉升機會等。
2. 對在醫保管理工作中有創新舉措、為藥店節省醫保成本或提高醫保服務質量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特別獎勵。
(三)懲罰措施
1. 若醫保人員違反醫保政策法規或藥店內部醫保管理制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停醫保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等,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2. 對于因工作失誤導致醫;饟p失或藥店受到醫保部門處罰的情況,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根據損失程度加重處罰力度。
七、監督管理
1. 藥店應設立內部監督崗位或指定專人負責醫保工作的日常監督,定期對醫保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
2. 建立投訴處理機制,暢通參保人員投訴渠道,對參保人員的投訴要及時受理、調查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對于涉及醫保人員違規行為的投訴,要嚴肅對待,一經查實,按照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3. 積極配合醫保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醫保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和整改意見,要認真落實,及時反饋整改情況,不斷完善醫保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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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和規范醫保定點藥店的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的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特制定本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
一、總則
1. 醫保定點藥店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2. 醫保定點藥店應遵守國家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二、人員配備與管理
1. 藥店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對所屬各定點門店的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管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2. 藥店應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3. 藥店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藥品管理與銷售
1. 藥店應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2. 藥店應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醫保處方配售,由藥師在處方上審核簽字。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3. 藥店應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證、卡,嚴禁冒名配藥;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4. 藥店應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四、醫保費用結算與管理
1. 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2. 藥店應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3. 藥店應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
五、培訓與監督
1. 藥店應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2. 藥店應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六、違規處理
1. 藥店應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2. 對于違反醫保政策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醫保定點資格。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醫保定點藥店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為準。
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醫保定點藥店的醫保人員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藥店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對所屬各定點門店的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管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醫保定點藥店應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醫保人員行為規范
第五條 醫保人員應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證、卡,嚴禁冒名配藥;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第六條 醫保人員應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醫保處方配售,由藥師在處方上審核簽字。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每次配藥必須認真填列“醫療保險藥品零售憑證”,由參保人員簽字認可有效。
第七條 醫保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進行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第八條 醫保人員應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第四章 醫保數據管理與信息維護
第九條 醫保定點藥店應按時、準確錄入并傳輸醫保數據,保證數據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卡進行購藥及結算的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數據,重點是每年初必須先下載全部數據后才能開始刷卡。
第十條 醫保定點藥店應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范收據和購藥明細,并保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設備安裝與醫保結算無關的軟件,嚴禁聯網設備與國際互聯網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數據及IP地址等參數,嚴禁通過專網對信息及網絡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第十一條 醫保定點藥店應設專人負責計算機醫保局域網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計算機硬件、軟件和系統的正常運行。堅持數據備份制度,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第五章 醫保服務優化
第十二條 醫保定點藥店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醫保人員不得拒絕參保人員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
第十三條 醫保定點藥店應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志,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并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第十四條 醫保定點藥店應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并持證上崗。
第六章 醫保費用結算與監管
第十五條 醫保定點藥店應嚴格執行國家發改委制定公布的藥品零售價格,按醫院藥品采供供應制度采購藥品,確保藥品質量,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醫保定點藥店應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用藥率達標,不得串換藥品。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
第十七條 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第十八條 醫保定點藥店應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數據上傳,并保證上傳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醫保定點藥店負責解釋和修訂。
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 6
一、總則
1. 為加強和規范醫保定點藥店的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2. 醫保定點藥店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二、人員配置與職責
1. 藥店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對所屬各定點門店的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管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2. 至少配備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醫保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業務素質。
3. 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藥師負責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
三、醫保服務管理
1. 醫保定點藥店應認真核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證、卡,確保人證相符,嚴禁冒名配藥。
2. 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醫保處方配售,由藥師在處方上審核簽字。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每次配藥必須認真填列“醫療保險藥品零售憑證”,由參保人員簽字認可有效。
3. 嚴格按照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一次性購同類藥種不超過3種。
4. 藥店應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同時,應設立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及時收集并處理參保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四、藥品管理與質量控制
1. 醫保定點藥店應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
2. 嚴格按照GSP規范進行藥品采購、驗收、儲存、銷售等環節的管理,確保藥品質量。
3. 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方便參保人員選購。
五、財務管理與結算
1. 醫保定點藥店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行為,確保醫保費用的合理、合法使用。
2. 嚴格按照醫保協議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的結算和撥付,確保醫;鸬募皶r、準確支付。
3. 醫保定點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六、培訓與監督
1. 醫保定點藥店應定期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提高醫保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
2. 醫保定點藥店應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3. 對于違反醫保政策和規定的行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處罰,并取消醫保定點資格。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2. 本制度由醫保定點藥店負責解釋和修訂。
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 7
一、目的
為規范醫保定點藥店的醫保人員管理,確保醫保資金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提高服務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藥店所有參與醫保工作的人員,包括藥師、營業員和相關管理人員。
三、基本原則
1. 合法合規:所有醫保人員必須遵守國家醫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
2. 公正透明:醫保人員的管理和監督過程要公開透明。
3. 服務至上:始終以患者的需求為導向,提高服務質量。
四、醫保人員崗位職責
1. 藥師:
負責醫;颊叩挠盟幾稍兒椭笇。
確認醫;颊叩膱箐N資格,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定期參與醫保政策培訓,了解最新政策動態。
2. 營業員:
負責醫;颊叩纳矸莺蓑灒_保信息的準確性。
協助患者完成醫保報銷手續,提供必要的幫助。
維護醫保藥品的.管理,確保藥品信息的準確記錄。
3. 管理人員:
負責醫保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提升團隊專業水平。
定期檢查藥店醫保報銷流程,確保合規運作。
處理醫保投訴和建議,及時改善工作流程。
五、入職培訓
1. 所有新入職的醫保人員必須參加專項培訓,內容包括醫保政策、藥品管理、服務技巧等。
2. 定期舉辦 refresher 培訓,確保醫保人員對政策的熟悉程度。
六、考核與獎懲
1. 每季度對醫保人員進行績效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工作態度、服務質量和合規性。
2. 考核優秀的人員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進行再培訓,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七、信息管理
1. 建立醫;颊咝畔n案,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2. 定期對存檔信息進行審核,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八、監督與反饋
1. 定期組織醫保人員工作會議,分享經驗和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2. 設立患者投訴和反饋渠道,及時處理患者在醫保服務中遇到的問題。
九、附則
本制度由藥店管理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所有醫保人員應認真遵守,確保醫保服務的規范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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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按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按時,準確錄入并傳輸數據,保證數據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卡(ic卡)進行購藥及結算匠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數據,重點是每年初必須先下載全部數據后才能開始刷卡;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范收據和購藥明細,并保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設備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件,嚴禁聯網設備與國際互聯網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數據及ip地址等參數,嚴禁通過專網對信息及網絡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志,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并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并持證上崗;營業員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并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咨詢、圈存、修改密碼、醫?ㄓ囝~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80%,并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采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不同)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托人須持委托書,方能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項目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后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審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數據上傳,并保證上傳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數據,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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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范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并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數據備份工作,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6、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項目,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7、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歷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并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審核并在處方上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保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
①非處方藥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限制使用范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范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
、趨⒈H藛T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歷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并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后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并發癥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后一年內);冠心病;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抗菌藥物處方用量應遵守衛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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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ǎ≡浩陂g醫?ń唤o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醫保辦主任發現作假者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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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ㄆ撸┓戏煞ㄒ幒褪〖壖耙陨厢t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c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ㄈ﹫虡I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c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ㄆ撸┘{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ㄒ唬┖瞬樗幤方洜I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ǘ┖瞬閳虡I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ㄋ模┖瞬榕c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ㄎ澹┖瞬榕c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瞬獒t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ㄒ唬┪匆婪男行姓幜P責任的;
。ǘ┮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埗c,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ㄈ┮蜻`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ㄋ模┮驀乐剡`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ㄎ澹┓ǘù砣、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ǘù砣、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挥枋芾淼那樾。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冃Э己宿k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ㄒ唬┘s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ǘ⿻和=Y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ㄈ┮蠖c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ㄋ模┲兄够蚪獬t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ㄒ唬└鶕粘z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ㄋ模┓煞ㄒ幒鸵幷乱幎ǖ膽斨兄沟钠渌樾。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ㄒ唬┽t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ㄈ┮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埲〉枚c的';
。ㄋ模┮詡卧、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ㄎ澹⿲⒎轻t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榉嵌c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ㄆ撸⿲⑨t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ò耍┚芙^、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ň牛┍话l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ㄊ┽t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ㄊ唬┍坏蹁N、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ㄊ┪匆婪男嗅t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ㄊ┓ǘù砣恕⑵髽I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ㄊ模┮蚨c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ㄊ澹┒c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ㄊ└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ㄊ撸┓煞ㄒ幒鸵幷乱幎ǖ钠渌麘斀獬那樾巍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 12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藥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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