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除協議書模板集錦六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協議,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那么寫協議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解除協議書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解除協議書 篇1
出賣人(下稱甲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下稱乙方):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_______》(合同登記號:_______,下稱“購房合同”)及相關文件,乙方購買甲方_______號商品房(以下簡稱為該商鋪),現經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一致,就解除該購房合同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愿解除上述購房合同。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之間就該購房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
二、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持上述購房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收款收據原件等相關資料,向甲方辦理退房手續。
三、甲方應于乙方辦理完畢退房手續后_______日內退還乙方全部購房款人民幣。
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元)并無須支付利息。
四、甲乙雙方自愿協商解除購房合同,雙方就上述購房合同的簽訂以及已履行和未履行的權利義務,均無任何異議,互不追究違約責任或要求賠償損失。
五、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購房合同注銷登記手續,若乙方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不合格或拒絕配合辦理的,甲方有權暫緩退還乙方所有款項。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甲方執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份,政府相關部門留存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云南中茂(集團)有限公司,與云南中茂(集團)有限公司成本合約部預算員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雙方之間勞動法律權利義務關系達成協議:
(一) 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協議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影響協議效力的情形,雙方均應自覺遵守和履行,不得以各種理由要求確認無效或者撤銷或者變更。雙方之間不存在本協議書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也不存在本協議書以外的其他任何未結款項。
(二)甲、乙雙方于 20xx年 06 月30 日起終止勞動關系。 甲乙雙方之間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再無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勞動糾紛在內的所有涉法糾紛。
(三) 經雙方核對無誤,甲方在本協議簽字生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乙方(含稅)人民幣壹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圓伍角整(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服務期間所應享有的各項合法所得及費用:保密費、加班費、離職補償費、帶薪年休假補償、社會保險費等各種形式的勞動報酬等以及相關全部經濟補償等費用)。
(四) 乙方自愿放棄其他請求,且不再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繳交及各種社保待遇、經濟補償、賠償金及其它涉及勞動爭議事項向有關部門投訴、提出仲裁申請或提起訴訟。甲乙雙方在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后無任何糾葛,乙方承諾并放棄任何可能存在的權利和權益。
(五) 乙方不得向除甲、乙雙方外任何個人或單位泄露任職期間接觸到的本公司全部相關信息及本協議的內容。乙方若違約則無條件承諾:在甲方書面提出賠償要求后一個自然月內返還本協議中乙方所得及賠償甲方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協議書 篇3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合同,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給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并經鑒證機關審查證明后生效。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_份,鑒證機關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鑒證機關:(蓋章)
代表人:(蓋章)代表人:(蓋章)鑒證人:(蓋章)
年月日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經濟合同司
頒布日期:20xx
解除協議書 篇4
案情介紹
原告:王維和。
被告:云南東陸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陸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術進步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術開發公司)。
原告王維和的訴訟請求是:
1、解除原告與兩被告三方簽訂的共同投資《協議書》;
2、責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公司財產所有權的侵權行為;
3、兩被告返還原告的2294萬余元資產和賠償損失;
4、確認兩被告非法炮制的有關侵占原告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文書和實施的行為為無效的法律文書和行為;
5、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下為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玉溪市維和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記成立,王維和為法定代表人,股東為王維和及玉溪市蓮池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蓮池公司),注冊資金為20xx萬元,王維和出資占55%,蓮池公司出資占45%.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共同投資成立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維和公司投資2100萬元。同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另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王維和投資2100萬元。
1997年8月20日,東陸公司法定代表人鄭
在春持8月19日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依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的《協議書》,以維和公司董事長的名義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請維和公司有關事項的變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紅塔審計中心玉溪市審計事務所出具了維和公司注冊資本金為7500萬元的《資本金核驗證明書》。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據變更申請及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對維和公司部分事項進行了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鄭在春,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股東變更為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及王維和,其中東陸公司出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出資2400萬元,王維和出資2100萬元。1997年12月21日,兩被告召開會議,作出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稱原維和公司股本金為零,不再享有股東權益。
在被告據以進行維和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的一系列法律文書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這兩份材料上的“王維和”簽名是參會人員蒲新民所寫,沒有證據證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維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材料,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鑒定中心鑒定,前兩頁(內容部分)與尾頁(無正文,簽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沒有王維和的簽名,兩被告在庭審中認可該決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維和公司的經營運作中,既有民事行為,也有行政行為。在本案中,法院僅就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有關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不在本案審查范圍。該院認為,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分別違反了《公司法》第75條和第39條,因而無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的內容不能視為王維和真實意思表示,因而無效。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確認為王維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31條),因而無效。該院還認為,根據《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原告王維和作為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其請求兩被告返還資產和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為: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及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均無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由王維和承擔30%,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共同承擔70%.
評析
本案的諸多法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有四個:
1、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之間的共同投資關系,即聯營問題;
2、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王維和、蓮池公司之間的股東地位問題;
3、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
4、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的侵權問題。
一審法院對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問題不予審理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然而,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變更維和公司董事長的行為是不是行政行為?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對維和公司的`變更申請是不是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能否對變更公司董事長的行為及提出變更申請的行為其合法性進行判定?
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原告王維和作為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這無疑是正確的。然而,如果一審認定的事實是確切的,王維和由原來占股權55%的大股東變為占股權28%的小股東,蓮池公司的股東權利則變為零,其股東權利已受到了極大的侵害,而這一侵權行為主要是由兩被告實施的,那么王維和及蓮池公司能否對股東權利被侵害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是否應對這一侵權行為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對原、被告的股東地位進行判定?
三、在現實的經濟糾紛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經濟糾紛中,往往既有平等主體間的民事行為,又有行政行為,而按照現行的審判制度,經濟案件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無權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則要另行通過行政訴訟程序,這樣一來,一樁經濟糾紛就必須經過兩次甚至三次訴訟才能解決問題,這顯然與“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判”的“兩便原則”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機關應當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找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來,比如,制定特別的“經濟訴訟法”,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賦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或者,在審理涉及行政行為的經濟案件時,由經濟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聯合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別合議庭,對不同的當事人、不同的問題分別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等等
解除協議書 篇5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 年 月 日,乙方與 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甲方與 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甲方
成為房屋產權人,并同意代替 繼續履行與乙方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現由于甲方經營需要,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共同恪守: 1. 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關系,原租賃合同對雙方不再
具有約束力。
2. 本協議簽署當天,甲方應全額退還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履約保證金(以
下稱保證金)共人民幣 元(¥ ),并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相當于一倍保證金的補償金,即人民幣 元(¥ )。
3. 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保證金及補償金三天內應及時向甲方開具收據。 4. 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應全額償還尚未向甲方支付的房屋租金(未滿整期
租金的按天折算)。
5. 雙方均同意在該終止協議簽訂后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
方式以原租賃關系為由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要求的權利。
6. 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解決;協商不成
的,雙方均有權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
7. 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可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有關的補充協議與
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協議書 篇6
甲方:(用人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通訊地址: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之后,____(方)因為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三、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給乙方繳納的社保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為____元人民幣。
四、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五、其他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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