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流程
1、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當事人持有本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23條至第28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2、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
查驗本規范第48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3、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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