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轉讓協議書
本協議由下列雙方于洛陽市汝陽縣蔡點鄉杜康村訂立:
轉讓方受讓方鑒于甲方系依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的民營企業;乙方系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公民;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將甲方名下現有的`固定資產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因無力償還在08年搬遷建廠時乙方借給甲方的三百萬元基建款,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將甲方名下的現有固定資產折合人民幣三百一十萬元轉讓給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甲方名下的固定資產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歸乙方所有,甲方以前在經營期間所產生的其它債務及經濟糾紛與乙方沒有任何關系,乙方不承擔連帶責任,此固定資產僅作為甲方償還乙方借給甲方的基建款。
第三條: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名下的所有固定資產全部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任何關系,甲方不得已任名義、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自主使用。
第四條:經雙方認定,甲方名下現有固定資產有:生產車間三個,建筑面積平方米;辦公樓一棟,建筑面積平方米;職工宿舍七間,食堂一處,建筑面積平方米;白酒生產線四條及其它白酒生產設備、儲酒罐等,同時,甲方在經營上所取得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下的經營許可權利(白酒生產許可證、公司名稱等),經雙方約定,乙方無償使用六個月,六個月期間,乙方要逐步取得自己的有關證件許可,若甲方同意,也可將相關許可權利根據法定程序轉讓給乙方,但要另行簽訂協議,與本協議無關。
第五條:乙方在協議生效后,經營期間新產生的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乙方必須合法經營,在使用甲方的相關經營許可權利期間,甲方有權干涉乙方的違法經營行為并終止乙方的權利許可使用權。
第六條: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就本協議所需的公正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條款履行。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五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持兩份,一份做公證備用。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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