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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區管理制度(精選5篇)
旅游景區管理制度是指為了保障旅游景區的正常運營、保護景區資源、提供優質服務以及維護游客的合法權益,所制定的一系列規則、流程、規范和措施的總和。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旅游景區管理制度(精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旅游景區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荔波古鎮景區(以下簡稱景區)的管理,促進荔波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旅游條例》《貴州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景區,是指位于縣城規劃區內的荔波古鎮3A級景區紅線范圍內,具體范圍為:以景區主街區為中心,東至沿江中路,南至向陽南路,西至迎賓大道中段,北至官塘大橋,集住宿、購物、餐飲及游覽為一體的旅游綜合體(不含商業住宅小區)。
第三條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景區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荔波縣人民政府設立荔波古鎮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景區管委會)作為景區的臨時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景區的規劃和管理等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商定景區風貌控制、業態規劃和相關管理措施;
(三)對景區日常運營管理進行監督,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商定景區因業態發展所涉及的相關風貌管控事宜;
(五)承擔政府委托的其他有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景區管委會應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協商解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涉及審批事項的,由景區管委會核定后向相關部門報備。
第六條荔波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做好景區的規劃和管理工作。
(一)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照職責職能負責景區相關監督管理和指導景區提質升級工作,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場,指導旅游商品的開發等工作,指導景區成立古鎮商會,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等工作;
(二)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景區內的規劃指導和報備工作,負責違法建設行為的管控和查處工作;
(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相關職責,負責景區內房屋建筑施工質量、施工安全管理,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規范化管理等工作;
(四)黔南州生態環境局荔波分局負責景區環保方面監督管理的工作;
(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景區內市場秩序、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價格監督等工作;
(六)縣消防部門負責景區內損壞消防設施、占用消防車通道等行為的查處以及指導消防安全、滅火救援等工作;
(七)縣公安部門負責處置景區內治安案件的查處、指導景區治安管理防范、交通管理等工作;
(八)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照職責職能依法查處相關管理部門移交的景區內相關違法行為;
(九)司法局負責指導、統籌景區內普法宣傳,依法監督開展景區內各責任部門的管理執法等工作;
(十)縣精神文明建設中心負責景區內精神文明建設業務指導工作、指導景區制定精神文明建設規劃,推動景區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十一)縣民政局負責指導道路命名、更名的相關工作,以及對轄區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管理和指導工作;
(十二)縣工商聯負責加強古鎮商會建設,推動統一戰線工作向商會組織覆蓋,支持和配合做好商會黨組織組建工作,推動成立行業性黨組織;
(十三)玉屏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屬地管理職責,協助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成立古鎮商會,配合做好景區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景區的日常管理采取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由貴州城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具體負責,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景區的具體管理措施;
(二)編制景區業態和風貌控制規劃;
(三)維護、修繕景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四)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景區內公共場所使用、公共安全事項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對提請景區管委會商定事項相關材料的收集核查;
(六)負責爭取各級資金和政策支持景區發展;
(七)制定景區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預案;
(八)其他關于景區管理的事項。
公司要注重聽取和吸納古鎮商會、景區內商家、業主以及游客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景區管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做好財務公開,并從盈利中(占用公共空地部分)拿出一定比例作為古鎮滾動發展資金,不斷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第八條景區成立古鎮商會,代表和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公司、政府、社會的聯系,發揮紐帶和橋梁作用,參與景區運營管理,促進景區的發展和繁榮。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檢舉、控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章規劃與管理
第十條公司編制的景區風貌控制規劃應通過縣空間規劃委員會審定。景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古鎮景區風貌控制規劃和業態布局商定古鎮景區升級改造的相關事宜,并報縣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景區風貌控制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景區管委會同意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景區內的景觀元素。
第十二條景區堅持整體保護的原則,按照下列標準和措施進行管理。
(一)保持規劃風貌、空間尺度、自然景觀的整體銜接;
(二)各種建筑及設施的維護、修繕和裝飾應當符合原規劃的要求,保證建筑形式、風格、色彩以及構造裝飾與街區整體風貌協調一致;
(三)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經批準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與景區的風貌保持協調;
(四)現有與景區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五)景區內部商戶因經營及業態布局需要對景區內建筑物、構筑物、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項目進行新建、改建、拆除等風貌改造的,必須按規定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含改造方案)。由公司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人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把關后提請景區管委會商定,并將規劃方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備;
(六)景區臨迎賓大道一側的商戶因經營需要申請風貌改造的,提請縣空間規劃委員會審定;
(七)通過報備后的建設行為,在建設期間,商戶應嚴格按照商定圖紙及完工時間完成相應建設,加強施工安全防范,按規定購買相應的施工保險,按要求處置建筑垃圾;
(八)公司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及時制止未按商定圖紙施工行為,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報告景區管委會轉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九)通過報備后的建設或者搭建的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予確權發證,申請人僅有使用權,申請期滿后申請人應當自行拆除恢復原貌,或按要求申請延期;
(十)施工完成后應由景區管委會實地驗收,完成驗收后不得擅自對改造物體進行拆改、加裝附屬物;
(十一)景區內商戶和個人對所屬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批準搭建的其他設施負有維護及監管責任,對污損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修復、更換;
(十二)景區內的人行道、綠化等公共空間以及路燈、環衛設施等公共設施由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破損時應立即修復、更換,所需經費按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景區內的道路應按照相關規范進行命名。
第十三條景區改造應按如下要求選擇材質。
(一)庭院:主材料須以自然原生態原材為主,輔材應符合國家與質量要求,禁止使用與景區不搭配的材料;
(二)涼棚:主框架須采用原木柱或鋼柱外包木頭(不得裸露內部用材),天棚不得采用鋼瓦及樹脂塑料制品制作;
(三)亮化:所有燈飾必須遵循古色古香為原則,禁止明線飛搭亂掛,不得使用大面積直射強光燈具、如需加裝照明燈具,必須對燈具進行美化;
(四)建設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禁止使用易燃材料;
(五)以上為基本要求,如遇特殊情況,具體改造事項報景區管委會商定。
第十四條景區內的電力、消防、通訊、燃氣、防洪、供排水、有線電視等各類設施應當符合規劃,并保持整潔、完好。
第十五條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挖掘、圍填、覆蓋、堵截水道或者池塘;
(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立面風貌,破墻添窗、開門;
(四)占用消防車通道,損壞、遮擋、挪用消防設施;
(五)在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和樹木上刻劃、涂污或者擅自張貼布告、通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六)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等;
(七)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秸稈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在街道、巷道、溝渠、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雜物,丟棄畜禽尸體,傾倒其他廢棄物;
(九)在景區內放養犬類和其他畜禽;
(十)其他有損景區設施設備、影響環境衛生、擾亂商戶經營和居民生活的行為。
第十六條景區管理范圍內的居民個人和飲食經營者應當使用清潔能源,排放油煙的飲食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裝置,達標排放。經營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應當按規定標準排放。
第十七條景區內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和處理,公司應當建立垃圾回收制度,制定激勵措施推動垃圾分類工作,逐步實現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十八條景區內禁止在23時至次日8時期間,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進行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活動。
在其他時間進行上述活動的,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但在特殊功能街區、重大節慶或經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批準的文藝演出等活動除外。
第十九條景區內戶外廣告、門頭標牌應當與景區風貌相協調,并符合廣告設置標準。
第二十條公司負責景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保持景區內環境的干凈、整潔。
第二十一條景區內市容和建筑外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物頂部、陽臺、平臺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景區風貌的物品;
(二)不得擅自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安全網或者吊掛物品;
(三)不得擅自設置遮雨(陽)棚(傘);
(四)不得擅自在街道、巷道進行露天餐飲、商品擺賣等占道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先由公司受理,提交管委會組織具有管理職能的管委會成員單位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二)舉辦大型商業活動;
(三)拍攝電影電視;
(四)設置商業廣告、標牌;
(五)其他可能影響景區風貌或者建筑安全的活動。
開展上述活動不得破壞景區的綠化,不得損壞建筑物、構筑物和公共設施。舉辦單位應當設置臨時環境衛生設施,保持道路、場地的衛生整潔;制定安全預案,確保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活動結束后,按照規定時間清除臨時設施及廢棄物,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公司完善相關停車管理措施,制定停車管理細則,報景區管委會商定后實施,規范景區停車秩序。
車輛必須統一停放在規劃的停車場內,禁止隨意將車輛停放在景區內,影響景區旅游形象。
景區停車場收費不得高于政府定價,鼓勵公司出臺相關停車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景區范圍內開展下列活動:
(一)設立各種類型的博物館、展覽館;
(二)設立傳統手工作坊,制作民間工藝品和旅游產品;
(三)民間藝術表演、巡演;
(四)民間工藝品收藏、交易、展示;
(五)其他具有特色的商業和公益活動。
第三章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涉及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存在以下行為的,由規劃主管部門按違法建設進行查處;涉及其他領域的,由相關部門查處。
(一)未經景區管委會商定和向相關部門報備進行建設的;
(二)未按景區管委會商定和向相關部門報備后的圖紙進行建設的;
(三)臨時建設超過兩年而未獲準延期的。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管理中按照A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和評定標準進行考核不達標的,由相應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給予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景區管理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擅自調整、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經批準的規劃或本辦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相關審定職責的;
(三)不依法履行景區監管職責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景區內更換運營公司時自行替換,按照本管理辦法執行,不再單獨行文調整。
第三十條本辦法解釋權歸荔波縣人民政府,自20xx年7月14日起施行。
旅游景區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客家古城景區(以下簡稱“景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古城資源,保障、提升景區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定南縣老城鎮老城村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劃定的保護范圍。核心保護區為東至京九鐵路線、南至老城河、西至老城村金門電站、北至化工園新國道連接線范圍,核心保護區以外50米范圍為控制建設區。
第三條 老城鎮人民政府負責景區日常管理工作。縣規劃、文物、旅游、城鄉建設、衛生、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景區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依法委托老城鎮人民政府相關監管、處罰權限。
第四條 建立景區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制度,由縣人民政府分管文化旅游工作副縣長召集,研判分析、調度推動景區有關保護管理利用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五條 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縣文物部門負責對客家古城景區內的歷史建筑、歷史遺跡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進行調查、鑒定、登記,建立檔案,并設置標志和保護設施。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設置保護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遮擋、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古城內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可以向老城鎮人民政府建議列入保護名錄。
老城鎮人民政府收到建議后,應報縣文物主管部門及時進行勘驗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對可能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向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發出預先保護通知,采取保護現場等措施。
縣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預先保護通知發出后七日內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不具有保護價值的,書面通知解除預先保護措施,由此造成有關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列入保護名錄。
第七條 景區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由縣土地主管部門會同縣文物部門對地下文物埋藏情況進行勘查;發現文物的,依照國家、省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八條 景區建設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核心保護區內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確因景區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老城鎮人民政府會同縣消防、規劃、建設、文化部門制定相應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景區運營單位應按照要求配備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等消防設施,并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隊伍。
第九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民居,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合法、安全使用傳統民居,維護傳統民居完好,防止傳統民居毀損,不得擅自拆卸、轉讓構件。
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民居需修繕的,所有權人應當及時修繕,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就修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老城鎮人民政府可以與公有傳統民居使用人、非公有傳統民居所有權人簽訂協議,對傳統民居的保護義務和享受補助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條 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縣規劃、文物部門制定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明確傳統民居的建設風貌、建筑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材料、細部特征、工藝手法等要求。
修繕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民居,應當按照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要求進行,需翻建、改建、擴建的,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
第十一條 鼓勵景區居民遷出景區居住或在異地建設民居。
第十二條 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外,核心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需符合古城保護相關規劃要求,并同時征得老城鎮人民政府和縣規劃、建設、文物等部門同意。
原居民住房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C級危房的,經老城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修繕。鑒定為D級危房的,必須在核心保護區以外異地建設,危房按照相關規定拆除并平整。
第十三條 控制建設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其色調、體量、高度、形式、色彩、風格等應當與古城整體風貌相協調,且不影響核心保護區輪廓線和主要視線走廊。
第十四條 對古城范圍內現存不符合城市天際線、傳統格局、歷史風貌要求的建(構)筑物,老城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古城保護相關規劃逐步依法實施降層、改造或者拆除,并對所有權人或者經營者依法予以補償。
縣旅投公司應當按照整體保護要求,完善街巷、步道、橋梁等市政設施,推進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之間風貌、形態、文化等元素聯系。
第十五條 景區內建設樓臺亭閣、公共廁所、垃圾投放點等各類公用設施以及設置戶外廣告、店牌店招、顯示牌、燈箱等戶外設施,其外形、色彩、格調等應當符合古城風貌要求。
第十六條 景區內項目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民居。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傳統民居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景區范圍內項目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古城保護相關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擅自拆除列入保護名錄建(構)筑物;
(二)破壞自然環境、傳統路網和街巷體系、視線走廊和特色風貌帶;
(三)超出建筑高度、體量等控制指標,或者不符合古城色彩、建筑風格和街道界面等要求;
(四)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五)擅自將民居改建為經營性場所;
(六)其他違反古城保護相關規劃的行為。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實施以下行為:
(一)修建儲存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二)開礦、河道采砂、采石、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三)濫伐林木、破壞景區綠化、擅自移植花木;
(四)在景物、設施、林木上刻畫、涂污,移動、損毀景區路標、導覽圖、安全警示牌等標識;
(五)隨意丟棄、傾倒各種生活垃圾、生產經營廢棄物;
(六)隨意排放污水、廢氣等有害物質;
(七)擅自搭棚、占道擺攤設點、擴面出店經營;
(八)臨街晾曬、吊掛衣物及其他有礙觀瞻物品;
(九)占用公共綠地、閑置空地、道路兩側等區域拓荒
種菜;
(十)燒荒積肥、焚燒垃圾、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燃點香蠟紙燭等違規野外用火;
(十一)放養豬牛雞鴨等家畜家禽;
(十二)在河塘、水系采取投毒、電擊、炸魚、絕戶網、下地籠等方式捕魚,或私劃船只、洗衣物、洗車;
(十三)從建筑物、構筑物向外拋灑物品;
(十四)脅迫、誘騙游客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索要或騙取游客額外費用,不明碼標價格、哄抬物價;
(十五)隨意駕駛、停放機動車、二輪車;
(十六)其他損壞損害景觀、設施以及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景區內進行以下活動,應當報老城鎮人民政府同意:
(一)設置、張貼大型戶外廣告;
(二)舉辦大型經營性游樂、會展、體育等活動;
(三)開展科學研究、教學實習等活動;
(四)組織開展大型民間信仰活動或其他聚集性活動;
(五)其他影響景區運營、安全、秩序的活動。
第二十條 在景區內開展餐飲、住宿、旅游等經營性活動,應當經景區運營單位同意,并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取得相關許可證。
產權人、經營者設置店招牌匾應經景區運營單位同意,對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古城容貌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店招牌匾,應自發現之日起十日內予以維修、更新。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本辦法加強對景區保護利用工作日常監督指導。
第二十二條 老城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利用數字信息技術等手段,加強對列入保護名錄對象的監測,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破壞古城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自覺保護古城,對破壞古城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三條 老城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古城合理利用,有序推進古城功能有機更新,制定古城產業引導、控制和禁止目錄以及業態調整政策,推動古城文化、商貿、旅游發展。
古城范圍內因遷址、產業調整而騰退的土地、房屋以及零星用地,應當優先用于發展文化旅游事業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現有閑置土地及其他可用地,由老城鎮人民政府根據古城保護利用要求提出調整用途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老城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據相關保護規劃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的特征,按照業態特色化、差異化要求,會同縣旅投公司、景區運營單位提出相關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改造利用方案,經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傳統民居所有人或經營者在不改變歷史建筑主體結構、外觀以及不危害歷史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實際進行保護性利用。
鼓勵利用歷史建筑開設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和傳統商鋪等,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展示。
第二十六條 鼓勵利用傳統民居展示古城傳統生活形態和民俗文化,依法從事與古城保護相適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有關單位或個人在景區運營單位同意下依法從事下列活動:
(一)拍攝影視作品、書法創作、設立文化創作基地、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等;
(二)組織傳統戲曲、民間藝術、民俗等表演;
(三)開辦各類專題博物館、陳列館以及藝術品、民間藏品交易展示場館;
(四)開發古城游、文化游等特色旅游;
(五)經營民宿、特色小吃和傳統餐飲;
(六)制作、銷售、展示定南名優特產品、民間工藝品、旅游紀念品;
(七)其他有利于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老城鎮人民政府、縣旅投公司、景區運營單位可以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助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和資本參與古城保護利用,從事符合本辦法和產業布局規劃的經營活動。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老城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置: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組織編制或者不按照法定要求編制、修改、公布古城保護相關規劃的;
(二)因保護不力或者決策失誤致保護對象被列入瀕危名單的;
(三)收到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后,未及時組織勘驗或者未實行預先保護造成后果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不符合古城保護相關規劃、歷史建筑保護圖則和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圖集等要求的建設活動的;
(五)擅自作出傳統民居遷移或者拆除決定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擅自設置、移動、遮擋、涂改或者損毀依法設置的保護標志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未履行預先保護義務造成有保護價值的對象毀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擅自拆卸、轉讓傳統民居構件的;
(二)未按照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進行修繕、翻建、改建或者擴建的;
(三)造成傳統民居毀損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等相關規定的,由老城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定南縣文廣旅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旅游景區管理制度3
為進一步提升我縣旅游景區管理服務水平,促進我縣旅游景區質量等級持續達標,努力塑造我縣旅游整體形象,根據《旅游法》《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安徽省旅游條例》及《淮南市壽州古城保護條例》等規定,對照《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標準,現就加強我縣旅游景區管理,制定如下制度:
一、職責劃分
(一)縣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領導小組職責
1.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統籌協調全縣旅游景區的全面管理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旅游景區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困難;
2.對出現游客重大服務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或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在省、市旅游景區等級復核中出現降低或取消等級情況的,對旅游景區所屬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或問責。
(二)縣旅游局職責
1.負責全縣旅游業發展統籌協調和旅游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全縣旅游景區整體宣傳營銷,組織從業人員培訓,開展文明旅游,實施智慧行,指導旅游公廁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3.按照國家《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標準和細則,加強前置服務,指導旅游景區做好復核和滿五年期旅游景區評定性復核前期準備工作,協助上級旅游景區評定委員會對我縣開展A級旅游景區的復核工作;
4.對旅游景區長期經營管理不善,游客接待量嚴重減少,接待設施和服務質量明顯下降,游客好評率低,社會反響較差等問題,進行及時調查,提出解決方案;
5.以游客滿意度為導向,建立旅游景區管理服務綜合評價體系;
6.加強旅游景區監管,每半年牽頭組織縣直相關部門對旅游景區進行全面的綜合服務質量大檢查;
7.在重大節日、旅游活動、上級檢查之前,組織縣直有關單位對旅游景區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專項督導檢查;
8.及時妥善調查處理旅游投訴和糾紛,大力支持縣旅游巡回法庭開展工作;
9.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三)旅游景區所屬管理單位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旅游景區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要求,嚴格遵守旅游景區總體規劃;
2.對旅游景區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監督指導旅游景區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旅游景區內的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加強管理,進行安全、消防演練,保障游覽安全;
3.對旅游景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加強生態保護宣傳引導,開展文明創建活動;
4.保護旅游景區基礎設施,不斷提高游覽服務水平,打造一流服務環境;
5.結合美麗鄉村和發展全域旅游,實施垃圾、污水、廁所治理“三大革命”,不斷加大所屬旅游景區周邊環境整治力度,鞏固整治成果。監督旅游景區按照國家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完善景區配套設施。
(四)旅游景區經營單位職責
1.收費旅游景區,要按照合同約定落實經費投入,專項用于服務質量和服務設施的提升完善,對質量不達標的責令整改并取消當年獎勵;免費的旅游景區,由所屬管理單位按A級旅游景區標準不斷投入和提升完善;
2.嚴格遵守旅游景區總體規劃,建立生態環境和旅游資源保護制度。嚴禁擅自對景區景點進行開發建設,對確需增加的景點或大型旅游設施,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報批,經縣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實施,同時向上級旅游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3.按照省、市旅游景區環境綜合整治和全縣城鄉環境集中整治提升活動的要求,加大整治力度,鞏固整治成果,實施旅游廁所A級建設,提升旅游景區環境質量。強化旅游景區內承租單位的統一管理,不得在旅游景區內向外承包與旅游內涵不相適應的`項目,保障旅游景區內良好的經營環境;
4.旅游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切實排查建筑物、消防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完善安全規章制度。合理設置并公布旅游景區最大承載量,科學調控游客容量,建立健全旅游高峰期和惡劣天氣條件下的應急預案和緊急救援機制,每年組織人員進行安全、消防、反恐演練,確保游客安全;
5.切實加強景區軟件建設,進一步強化服務意識。以游客為本,完善游覽設施、豐富服務內容。強化文明旅游宣傳,充分利用媒體公開旅游景區各項服務內容、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做到服務達標、規范、人性化。
(五)公安、消防、安監、環保、市場監管(食品衛生)、文明、文化(文物)、交通、林業、水務、發改(物價)、民族宗教、住建、城管、國土、稅務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按職責對旅游景區實施監管。
二、獎懲機制
為促進授牌旅游景區安全運營、管理達標、優質服務、環境整潔優美,經旅游主管部門認定,采取以獎代補辦法,對旅游景區所屬管理牽頭責任單位(景區所在鄉鎮或縣主管部門)和經營單位進行獎勵:
1.通過縣級每年兩次聯合檢查,對質量持續達標和管理服務水平優質的旅游景區所屬管理牽頭責任單位和經營單位獎勵:4A獎勵20萬元,3A獎勵10萬元,2A獎勵5萬元,獎金按旅游景區所屬管理牽頭責任單位、經營單位分別以30%、70%的比例進行分配;
2.通過市級以上旅游景區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性復核的旅游景區獎勵:4A獎勵30萬元,3A獎勵20萬元,2A獎勵10萬元,獎金按旅游景區所屬管理牽頭責任單位、經營單位分別以30%、70%的比例進行分配;
上述獎勵,以旅游部門的正式文件為依據。由縣旅游局提出獎勵方案,在縣政府的網站公示15天后無異議,上報縣促進旅游業發展改革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組審定后兌現。
3.本獎勵規定僅適用于縣級獎勵,符合條件者申報國家、省、市獎勵不受影響;本獎勵規定與縣其它政策有重復的,按照就高原則,同一項目不重復獎勵;
4.本獎金必須用于旅游景區對照《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標準進行質量提升的項目建設,以及周邊直接服務于景區的配套設施建設,由縣旅游局具體負責監管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
5.凡被縣級檢查通報批評的當年不予獎勵;凡被上級旅游景區評定委員會通報警告、嚴重警告、降級、取消等級的旅游景區,當年不予獎勵,并取消旅游景區所屬管理單位縣級旅游目標績效考評先進單位評選資格;
6.獎勵所需經費,從縣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支出,按規定程序辦理。
三、其他
1.本規定由縣旅游局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旅游景區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旅游資源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和科學開發旅游資源,促進我省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旅游規劃通則》《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中國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森林人家等級劃分與評定》《貴州省風景名勝區條例》《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貴州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貴州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貴州)實施方案》及國土空間規劃、文物保護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法規以最新版為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資源,是指全省各級各類A級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濕地公園、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地質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水利風景區、傳統村落、山地戶外運動賽事、生態體育公園、運動休閑特色小鎮、紅色旅游景區、溫泉景區,也包括未開發的具有旅游利用價值的各種物質和非物質資源。
第三條 貴州省境內旅游資源的開發與保護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與有關規定。
第四條 貴州省境內的旅游資源等級評定、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旅游資源分類及等級評定管理
第五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開展旅游資源普查,建立旅游資源動態更新機制,遵循逐級上報原則,對旅游資源進行更新上報。
第六條 旅游資源普查須嚴格按照地文景觀類、水域景觀類、生物景觀類、天象與氣候景觀類、遺址遺跡類、建筑與設施類、旅游商品類、人文活動類、鄉村旅游類、康體養生類、紅色旅游類、山地戶外運動類等12個主類標準(2016年貴州省旅游資源大普查分類標準)進行資源分類立檔,并對旅游資源進行初步價值評估。
第七條 旅游資源等級劃分為五級。五級旅游資源為特品級旅游資源,四級、三級旅游資源統稱為優良級旅游資源,二級、一級為普通級旅游資源。
第八條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按從高到低依次劃分為5A、4A、3A、2A、1A級。旅游度假區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和省級旅游度假區2個等級。相應評定嚴格按照國家《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旅辦發〔2012〕166號)、《貴州省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試行)》(黔旅辦〔2016〕79號)、《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旅辦發〔2015〕81號)及《貴州省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黔旅發改辦〔2015〕15號)等標準執行。
第九條 貴州省旅游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負責全省旅游資源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實施。負責5A級旅游景區的初評與推薦工作及組織實施4A級旅游景區的質量等級評定、復核等工作;負責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初評與推薦工作,組織實施省級旅游度假區評定、驗收、復核等工作。
第十條 各市(州)、貴安新區、省直管縣(市)旅游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負責4A級及以上旅游景區、省級旅游度假區的推薦和申報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內3A級及以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評定和復核工作,并報貴州省旅游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及旅游度假區的標牌、證書由全國旅游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統一制作,其中5A級旅游景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由全國旅游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頒發,省級旅游度假區、4A級及以下等級旅游景區由貴州省旅游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負責頒發。旅游景區在對外宣傳資料中應正確標明其等級,并將旅游景區質量等級標牌置于旅游景區主要入口顯著位置。
第三章 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管理
第十二條 旅游資源開發必須符合功能區定位,應當保持、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注重自然景觀和民俗文化相協調,堅持精品發展戰略。
第十三條 旅游資源開發應依法依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相關開發建設應依法依規保護山地、森林植被、水資源、濕地、野生動物、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古樹名木、民族村寨等資源。
第十四條 旅游資源開發項目應事先制定資源保護方案和措施,依法依規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和其他廢棄物,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五條 旅游區內禁止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等項目。旅游資源核心區內禁止建設不符合旅游資源主體功能的項目,或者進行相關開發活動的行為。旅游區內破壞景觀和環境的`居民住房及其他建筑應依法依規改造或者逐步拆遷。避免低檔次、低水平重復建設景區景點。
第十六條 對于重點旅游景區景點資源、新發現的三級及以上旅游資源和溫泉景點的開發利用,投資規模超過3億元的旅游項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報省旅游發展和改革領導小組統籌。
第十七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與同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土地、林業、文化、水利、規劃、商務等部門密切合作,推進本地區旅游資源的保護與開發。
第十八條 鼓勵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多種經濟成分參與旅游資源的開發和經營。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團體、個人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旅游資源保護基金專門用于旅游資源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條 旅游區的開發建設和旅游活動的規模不得超過旅游區的環境容量。旅游資源(景區、景點)經營者應將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景區最大承載量向社會公布,制定流量控制方案,實施流量控制,增強對旅游資源的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山地旅游資源、特色民族村寨、民俗風情、民族工藝、非物質文化遺產、溫泉康養小鎮、水文化遺產等特色優質旅游資源的規劃管理。倡導低碳旅游,在賓館、飯店、景區等推動節能減耗、綠色環保工作。
第二十二條 建立旅游資源保護情況通報制度。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本行政區發生的重大破壞旅游資源事件,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經批準后,及時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本行政區內的旅游資源開發情況資料庫,收集、登記旅游資源開發建設單位、建設規模、運營情況等信息,建立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二十四條 開展旅游資源的招商活動,應由各級人民政府提供全面和可信的項目信息,包括選址意向、土地審批、資源保護限制條件、可行性論證等。
第二十五條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制定本旅游景區景點的管理制度,并公開服務項目、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保證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不得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消費。
第四章 旅游資源經營權出讓組織管理
第二十六條 旅游資源經營權出讓主體為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各級旅游發展和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旅游資源經營權出讓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在旅游資源經營權出讓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法對旅游資源資產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旅游資源經營權出讓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通過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用招標、拍賣、掛牌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出讓。
第二十九條 旅游資源經營權投標競買人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三十條 旅游資源經營權由出讓主體與競買人簽訂出讓合同進行出讓。出讓合同應包括旅游經營項目名稱、內容、形式、區域、期限、出讓金額及解繳方式與時限、經營者相應權利與義務、旅游資源相關經營設施的維護與更新改造、安全管理與應急預案、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十一條 旅游資源經營權期限一次性簽訂不宜超過20年。經營期間,應依法依規開展各類開發、經營活動,期滿后無償移交給授予其經營權的各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與競買人簽訂出讓合同前20個工作日將雙方達成的意向協議報上級人民政府,經審查同意后方可簽訂。項目建成后,應在開業前將項目規劃、土地、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驗收報告等文件匯編成冊報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基于發展需要,在合同有效期內因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解除合同的,應當與競買人協商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導致競買人財產損失的,應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在經營期內有下列情形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旅游資源所在行政區人民政府應查實后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中止出讓合同:
(一)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旅游資源經營權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土地及設施用于其他用途的;
(三)擅自將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旅游資源資產進行抵押、質押、出租、轉讓、挪用的;
(四)不按照規劃要求或者合同約定進行建設和更新旅游服務設施、提升旅游服務質量標準的;
(五)提供的旅游產品和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因企業經營不善,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或利用旅游資源經營權進行非法集資,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八)擅自進行違規建設,造成旅游資源和環境嚴重破壞,或因對環境保護不力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
(九)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旅游經營權期限屆滿,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按本規定進行新一輪經營權出讓以重新確定經營者。原經營單位若符合各項規定條件,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旅游資源管理部門要在同級旅游發展和改革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指導下,按照管轄權限加強對所轄區域內旅游資源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旅游資源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計部門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履行《旅游統計調查制度》,按時報送旅游景區景點相關統計數據和信息,并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三十八條 發生破壞旅游資源事件的,所在地旅游部門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并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未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將進行嚴肅追究問責。
第三十九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造成旅游資源破壞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景區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旅游景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區服務質量,有效保護、利用和科學開發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旅游者和旅游景區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旅游景區是指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景區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旅游景區的相關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分類和評價,建立旅游資源檔案。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應當堅持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和永續利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游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旅游資源的行為。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全域旅游發展,鼓勵和引導旅游景區經營者依托本地區的自然、人文、社會等資源,創新旅游景區運營模式,創建精品旅游景區,促進本地區旅游要素的優化配置,推動旅游景區與周邊區域和相關產業的融合發展,打造集觀光、休閑、度假于一體的綜合性旅游景區。
第六條鼓勵境內外各類經濟組織及個人依法投資開發、經營旅游景區。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景區的建設、發展與保護納入本行政區域的總體規劃。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省和本市、縣、自治縣的總體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編制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
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涉及海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紅線、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筑等規劃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及其配套設施,應當符合省和所在地市、縣、自治縣的總體規劃、旅游發展規劃以及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和效益,避免無序開發和重復建設。
第九條旅游景區的開發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污染和破壞環境。
環境保護設施及游客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旅游景區開發建設,應當依法保護旅游景區內的森林植被、水資源、濕地、野生動物、地質遺跡、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筑、古樹名木等資源。
第十條旅游景區內的景觀、游樂和配套服務設施的布局、造型、色調等應當與景觀和環境協調,景區內不得違反規劃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旅游景區內砍伐樹木、采礦、采石、挖砂、取土、葬墳、開荒、挖塘養殖、傾倒固體廢物、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除工業旅游景區外,其他各類旅游景區內禁止興辦工礦企業。
在旅游景區周圍建設控制地帶修建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破壞景區的環境風貌。
第十一條旅游景區開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三)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旅游景區開放前應當將證明景區開放條件的相關材料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建設通往旅游景區的道路和旅游景區配套的交通、環保、衛生、供水、供電、通訊、安全保障設施和自然環境、文化遺產保護設施,合理規劃建設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運專線或者游客中轉站、騎行慢道、自駕車和房車露營基地、醫療急救、停車場(站)、旅游綜合服務區等旅游配套服務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游客運輸納入公共交通系統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合理規劃布局旅游公交線路、旅游公共客運線路和旅游公共交通服務設施,推進旅游交通設施無障礙建設與改造;完善道路標識系統,將通往旅游景區的標識納入道路交通標識范圍,在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城鎮要道和鄉村旅游道路等設置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旅游交通標識和中英文景區指示牌。
第十三條旅游景區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建設與其規模和接待能力相適應的游客中心、停車場、公共廁所、無障礙設施、應急救援等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完善景區內道路、停車場交通標識、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并設置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中英文導向、解說標識以及公示咨詢、投訴和救助的聯系方式。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負責景區的環境衛生工作,保持公共廁所布局合理,衛生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四條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安全教育。依據國家規定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和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崗位和工種,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任職。
第十五條旅游景區在門票之外提供另行收費的講解服務的,應當明示,但不得限制隨團導游進行正常的景區導游活動。
鼓勵旅游景區使用各種新型講解服務技術手段和裝備。
第十六條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合法經營,依法接受旅游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制作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數據或者偽造統計資料。
第十七條旅游景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旅游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和必需的安全設施設備,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鼓勵旅游景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業的醫療和救援隊伍。
第十八條旅游景區經營者對其具有危險性的區域、設施設備和游覽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旅游景區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事項,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提出應當具備的身體條件及其他相關條件要求,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
第十九條旅游景區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旅游景區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風險旅游項目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項目,其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依法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作業人員。特種設備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保證安全運行。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對其使用的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并作出記錄。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指導旅游者正確使用設施設備,及時糾正旅游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為,排除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旅游景區內用于觀光游覽等經營服務的車輛、船舶、航空器等應當依法取得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證書,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員和座位安全帶、消防、救生等安全設施設備,并保持安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駕駛員、船員及旅游景區從業人員應當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項。乘客應當提高安全意識,遵守安全警示規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帶等安全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旅游景區最大承載量具體核定標準和辦法,并加強對旅游景區執行最大承載量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核定旅游景區最大承載量,并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旅游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旅游景區應當在景區的售票處、入口處和網站的醒目位置公布核定的最大承載量,配備游客流量監測設施,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及應急疏導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分時進入、限制進入、景區內疏導分流等方式,對旅游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旅游景區內旅游者數量接近最大承載量時,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旅游景區外待進入旅游者仍有持續增長趨勢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旅游景區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通往旅游景區的主要道路或者旅游景區周邊區域發布相關警示信息,并可以采取限制、疏導和分流等措施控制進入旅游景區的旅游者數量。
第二十二條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檢查旅游景區內各項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旅游景區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情況,作為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與復核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公布旅游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旅游景區實行負責人節假日在崗值班制度。
旅游景區出現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形或者發生安全事故時,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向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對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店鋪、攤位進行統一規劃和建設,嚴格控制總量。設置店鋪、攤位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相關規劃。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店鋪、攤位及其所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規范管理,公開服務項目、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對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標簽,明碼標價,保證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不得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消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旅游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經旅游景區經營者同意,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相關經營許可,在規定的營業地點、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并接受統一管理。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區內擺攤、設點。
旅游景區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旅游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未經宗教事務部門批準,旅游景區內不得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旅游景區內經批準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得變相收費或者采取誘導、欺騙、強迫、攤派等方式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出讓旅游景區經營權,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旅游景區經營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覽項目:
(一)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
(二)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等歧視內容的;
(三)含有淫穢、低俗、迷信、賭博、涉毒內容的`;
(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旅游景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向旅游者宣傳旅游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和文明旅游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文明旅游,及時勸阻旅游者的不文明行為。旅游景區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尊重旅游景區所在地或者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俗禁忌;
(二)向旅游者提供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禁止的游覽項目;
(三)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消費;
(四)傳播淫穢、低俗、迷信思想;
(五)侮辱、毆打旅游者;
(六)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旅游者在旅游景區進行游覽活動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文明旅游行為規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二)違反旅游景區所在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三)破壞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
(四)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破壞文物古跡;
(五)不顧勸阻、警示從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六)參與賭博、色情、涉毒等活動;
(七)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旅游景區從業人員、旅游者因有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其承擔法律責任或者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游景區門票及景區內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價格,在定價或者調價聽證程序啟動前十五日,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旅游景區應當在景區售票處、入口處和網站的醒目位置標明門票種類、游覽項目、價格、服務內容、售票辦法、優惠政策等。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游景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學生、老年人、殘疾人、軍人等特定對象實行門票費用減免,并設立明顯的標志。旅游景區應當開展免費日活動,在特定日期、對特定群體實行門票費用減免。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將不同旅游景區門票或者同一旅游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旅游景區出售門票時,不得收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旅游景區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服務,旅游者只能使用旅游經營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具通達游覽目的地或者在旅游景區進行游覽的,交通工具費用應當計入門票價格,不得另外收取。旅游景區內由旅游者自主選擇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費用,應當單獨出售,不得與門票捆綁出售。
旅游景區實行無差別團體票,團體票價優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價的百分之二十,團體票價應當在景區價格標志牌上標明。
通過網絡出售旅游景區門票的,應當明碼標價,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門票價格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信息化建設,鼓勵旅游景區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服務,及時、準確地發布交通、食宿、醫療急救、旅游氣象、生態環境、地質災害等信息。
鼓勵旅游景區經營者建立電子商務平臺,為旅游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實現信息查詢、預訂、支付、評價和投訴等在線服務功能。
第三十五條旅游景區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旅游景區推廣使用門禁系統和導游身份識別準入系統。
第三十六條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由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具有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資質的機構依照國家規定進行評定。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所評旅游景區進行監督檢查和定期復核。經復核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或者取消等級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籌協調、部門聯動、屬地管理、常態監管的旅游景區綜合執法體制,完善旅游景區執法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交流和懲戒聯動機制。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和查處旅游景區存在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將相關信息告知旅游主管部門。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降低或者取消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告知省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相應降低旅游景區門票及其它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和抽查制度,加強對旅游景區規范經營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對旅游景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其經營場所,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交易記錄和業務單據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阻擾或者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在本省主要媒體和政府的網站向社會公告旅游景區的監督檢查情況。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旅游景區的基本信息、誠信經營情況、違法經營行為及投訴處理信息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旅游景區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工作,建立旅游景區信用檔案,實施對旅游景區的獎勵、懲戒等信用管理。旅游景區信用檔案應當記載前款規定的公告內容,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并依法在本省主要媒體和政府的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及其配套設施,未經法定程序報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形成既成事實,造成重復建設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旅游景區未設置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中英文導向、解說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旅游景區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向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提供虛假數據或者偽造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旅游景區超過核定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未按照規定公告或者未向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旅游景區經營者未按照規劃設置店鋪、攤位的;
(二)旅游景區經營者未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未對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實行統一標簽、明碼標價,或者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擅自在旅游景區內擺攤、設點的;
(四)通過網絡出售旅游景區門票未明碼標價,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門票價格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旅游景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供游覽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旅游景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海南經濟特區旅游價格管理規定》的規定處罰:
(一)強行向旅游者出售聯票、套票的;
(二)旅游者使用旅游經營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具通達游覽目的地或者在旅游景區進行游覽,交通工具費用未計入門票價格另外收取的,或者旅游景區內由旅游者自主選擇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費用與門票捆綁出售的;
(三)出售的團體票價優惠幅度高于散客票價百分之二十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規定,但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旅游景區景點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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