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規則是規定明確的規則,有其局限性,需要不斷完善。不成文規則是指沒有明文規定的規則,可以彌補明文規定的不足。元規則是一種通過暴力競爭來解決問題的規則。這是一種善與惡混雜、非道德的文明方式。
1、儀范;規范。
唐李群玉《湘中別成威闍黎》詩:“至哉彼上人,冰霜凜規則。”
田北湖《論文章源流》:“儒家從事於文字……自立經學,舉史氏之遺軌,依《爾雅》之末流,兼循途徑,不失規則。”
2、規章;法則。
明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九:“在京各衙門,仍照軍民糧運見行規則,刊刷易知單冊,給與納戶,以便交納扣除。”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三十回:“不講別的,偌大的一個局,定那章程規則,就很不容易。”
魯迅《南腔北調集[3]》:“我沒有修煉仙丹,自然的規則,一定要使我老下去。”
3、整齊,合乎一定的方式。
冰心《兩個家庭》:“隨后,我又同亞茜去參觀他們的家庭,覺得處處都很潔凈規則,在我目中,可以算是第一了。”
蕭軍《八月的鄉村》:“天的周垂,電光玩笑一樣,接連地拋動不規則的火帶。”
4、行為模式,準則。
調整社會關系,具體規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具體后果的準則,或者說是對一個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后果的各種指示和規定。
《史記》中所指的“必將崇論閎議,創業垂統,為萬世觀”就是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