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是否可以簽收調解書
據我們所知,在司法實踐中,對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能否簽收調解書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不能簽收調解書。因為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未明確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能簽收調解書,相反卻強調調解書應當由當事人簽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或在特別授權后又另行指定代收人才可簽收調解書。
另一種意見認為,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能簽收調解書。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對全部訴訟請求都有處分的權利,既能進行調解,又能簽訂調解協議,簽收調解書應該是順理咸章的事。
請問以上兩種意見哪一種正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由此可見,當事人在簽收調解書前享有最終反悔權;對調解書的簽收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4條規定有關當事人因故不能簽收調解書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這實際上是明確了委托代理人在特別授權中沒有包括簽收調解書的權利,委托代理人簽收調解書,必須有當事人的`另行指定。如果當事人在一般委托授權或者特別授權書中未記明代收調解書的事項,則委托代理人無權簽收調解書,即使簽收了調解書也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們認為,來信中的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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