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與理由:
本案原告王新民訴被告王春利、李永亮、王志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貴院已經立案受理。本案的全部事實為被申請人王志剛為裝修自己經營的飯店門頭招牌,找來設計人員孟祥飛,孟祥飛又找來木工周來齊和電焊工陳進良,以上人員共同從王春利、李永亮經營的商店借電進行電焊作業,并征詢過房東王新民的意見。最終因電焊作業過程中違章操作,導致電氣線路超負荷運轉引發了本次火災事故。故被申請人孟祥飛、周來齊、陳進良在本案中亦存在過錯,亦為本案侵權責任人,應當對本案火災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共同承擔責任。
為了幫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認定本案全部責任人員,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的規定,特申請追加被申請人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
此致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四:追加被告申請書
案號:(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
申請人(原告):鄒XX,男,漢族,住址:福建省XX縣XX鎮XX號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廣州市XXXX商貿城有限公司,住址:廣州市白云區XXX路X號鋪
法定代表人:劉XX
被告:廣州市白云區XXXX商貿城,住址:廣州市白云區XXX路X號鋪
投資人:黃XX
請求事項:
1、追加被申請人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請人與被告廣州市白云區XXXX商貿城連帶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348119.20元。
主要事實和理由:
被告廣州市白云區XXXX商貿城聲稱已于20XX年1月28日將其在XXXX商貿城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包括與原告簽訂的《廠房租用協議》轉讓予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請人名義獨立經營,但現有證據顯示:
1、被告及被申請人不僅沒有就轉讓事宜通知原告,在實際經營中也沒有向包括原告在內的協議相對人明示;
2、被告與被申請人是一套人馬兩個營業執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無法將之區分,也無從在日常商業交往中將其區分;
3、原告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均顯示,被告與被申請人也是共同參與了對原告的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1〉被告廣州市白云區XXXX商貿城于20XX年7月17日分別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會就其進一步的侵權行為發函(見被申請人提交證據六、證據九),表明其主觀上有侵權故意。兩份函的落款盡管為被申請人廣州市XXXX商貿城有限公司,但所蓋印章為“XXXX商貿城行政專用章”,該印章與原告于20XX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發出的《通知》(見原告提交證據17)所蓋印章一致,而此時被告和被申請人尚沒有簽訂《轉讓協議》,所以該印章屬于被告;
2〉被申請人于20XX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擬采取的侵權行為向原告發函,其內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轍,可見其與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擬制的人格,個人獨資企業雖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具有團體人格的組織體屬性,兩者的對外法律行為均需要通過法定代表人或投資人以及員工的職務行為體現效力。一套人馬從事兩個主體經營范圍和具體事項均無二致的經營行為,實際兩個主體已經混同,在相對人無法區分時應連帶承擔法律責任。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請人廣州市XXXX商貿城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之申請,請予批準。
謹呈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鄒XX
訴訟代理人:
二OO七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