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工資的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與所述,請公司按勞動合同、勞動法、確定加班計算方式,支付下列款項:
1.請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每周星期休息日雙倍加班費用。
2.請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平時超時加班按1.5倍計算加班費差額。
3.請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國家法定假期三倍加班費差額。
申請人: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