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銀行承貸證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第二節 項目法人近三年的經營狀況(財務三表)和自籌資金保證落實文件;
第三節 地方、部門配套資金及其它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第四節 前期科研成果證明材料(權威機構認證、專利證書等);
第五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第六節 有關部門出具產品生產、經營許可文件(醫藥、生物、農藥、信息安全產品等);
第七節 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證明材料;
第八節 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在有效期內且未滿兩年);已開工項目需提供投資完成、工程進度以及生產情況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