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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制度

時間:2024-10-22 09:35:41 請假制度 我要投稿

請假制度(錦集15篇)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請假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請假制度(錦集15篇)

請假制度1

  酒店為完善請、休、銷假制度,統一審批手續,特制定本制度:

  1、員工請假和休假,必須履行當事人書面報批的手續,特殊情況,可事先口頭請假或來電電話請假,或委托人請假,經批準后休假,但必須在休假后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2、下列日期為假日,但因需要可制定正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元旦、春節、國慶節、中秋節、端午;

  (2)假日若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3、員工請假分下列幾種:

  (1)病假:因病假治療休養或住院治療者,應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申請病假,每年積計15天為限;

  (2)婚嫁:員工結婚可請婚嫁3天,晚婚假加3天(含假期路途);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含假期路途);

  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3)產假:員工生育可請假75天,小產7天,晚婚晚育加15天

  配偶生育可請假1天

  (4)喪假: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3天;

  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請假3天;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一天;

  4、假期薪金

  (1)病假:喪家三天超時扣薪金;

  (2)婚假:婚假三天超時不計薪金,產假按工資標準計發50%薪金;

  5、請假及核準權限

  (1)休假一天以內,所在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批準,交辦公室備案;

  (2)部門經理請假,一天以內報總經理批準;

  (3)產假、婚假、喪假由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辦公室核準;

  全年事假、病假、小產假不得超過15天,曠工一天扣發二天工資,曠工三天以上予以辭退;

  (4)輪休完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合理安排

  6、酒店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的危險導致傷病不能工作者,按醫療期規定以公假論,公假期間發基本工資;

  7、凡未按規定請假和未辦妥書面請假手續的,均不得先行離職,除確因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的事情外,皆以曠工論處;

  8、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延期請假;

  9、請假者和核準者,必須將休假者離職期間的'相關工作和經辦事務妥善安排和處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10、員工因病住院,必須到縣級以上的醫院治療并出具住院證明報酒店批準,病休需出具所治療醫院的病假證明和病歷本,否則作曠工處理;

  11、休假完后及時到所在部門機辦公室銷假,如繼續休假,應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休假批準手續,經批準后再行休假;

  12、酒店員工依本制度所請假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可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直至辭退。

  13、受到批準的請假均不計工資,扣發全勤獎。

請假制度2

  一、請假原則

  本著以學習為主的思想,望全體同學謹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不請假則不請假”的原則,珍惜能在學校學習的`每一分時間!

  二、請假步驟

  1、學生有事需請假,先電話致家長要求家長來接;

  2、寫好請假條,待家長來之后,到班主任處請假;

  3、班主任斟酌請假理由,若確需請假,準予請假;

  4、學生待家長來之后,搬凳子到班主任處,并取請假條到值班室簽條,與家長一起回家;

  5、假滿后,家長致電班主任告之學生返校時間,學生返校;

  6、學生返校后,到班主任處銷假,并搬回凳子;

  三、請假紀律

  1、請假一次,返校后值日一天(擦黑板);

  2、若學生無按班級規定程序請假,按情況嚴重程度,加倍值日或視作曠課處理或作其他處理;

  3、若父母確實比較忙沒有時間來校接學生,電話致班主任由其他親屬來接學生回家,若感覺請假不值得有人來接,則說明此假可請可不請,則班主任將不準假;

  4、對于請假頻繁的學生,班主任將作另外處理;

  四、班主任寄語

  望全體同學用清晰的頭腦認準自個所處的時間階段,科學定位;再回頭時,可以問心無愧的告之自己,不虛此行!

請假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落細疫情防控要求,嚴把疫情“外防輸入”關口,切實維護廣大師生的健康安全,根據《蘭州工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蘭州工業學院學生處分管理規定》、《蘭州工業學院學生考勤管理規定》,結合新冠疫情防控特點和學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校學習的各級各類學生。

  第二章校園封閉管理

  第三條廣大學生應嚴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嚴控個人活動軌跡,除外出就醫、考試、復試、面試等其他特殊情況外,其他事由一律不允許請假外出。

  第四條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外出者,按照《公共突發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蘭州工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視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情節惡劣者,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學生請假須提前申請,不得事后補假,如有突發、緊急情況下,學生請假手續可由輔導員代為辦理。

  第六條請銷假流程:

  (一)學生應提前向輔導員請假并填寫《疫情期間學生請假出入審批單》,輔導員核實情況并跟學生家長溝通后簽字。

  (二)輔導員同意后報學院領導簽字審批。

  (三)學院領導簽字審批后經學校疫情防控辦主任簽字審批方可生效。

  (四)返校時由輔導員審核學生返校提供的相關證明,簽署符合返校條件的意見后由二級學院領導簽字并經疫情防控辦批準后方可入校,同時在輔導員處辦理銷假手續。

  (五)學生突發急性病等情況下可特事特辦,及時撥打120等救援熱線,事后逐級去辦理報批流程。

  第三章校園閉環管理

  第七條廣大學生應嚴控個人每日行動軌跡,線上教學時不離開校園,全面實行線下教學方可正常穿行南北校區,非必要不得離開學校所在地域。

  第八條若因特殊原因必須請假的學生,應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第九條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外出或校外住宿造成不良影響者,按照《蘭州工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視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學生因公、因病、因事請假須提前提出申請,不得事后補假,如有突發、緊急情況下,學生請假手續可由輔導員代為辦理。

  第十一條學生請假必須由輔導員進行初審,判斷學生請假事由是否適當,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請假條,再逐級審批,不得越級審批。

  第十二條學生因公、因病、因事請假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公請假:申請者必須持活動組織方加蓋公章的證明材料(紙質版、電子版均可)、往返行程計劃,到輔導員處填寫請假條后,按程序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二)因事請假:申請者需聯系家長,由家長以電話、傳真或信函等方式與輔導員溝通后,輔導員按批假程序和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三)因病請假:因病需要在宿舍靜養休息或需要轉診、回家療養的,需提供校醫務所或三甲以上醫院所開具的“轉診證明”或“休養治療證明”。

  第十三條請銷假流程:

  (一)學生應提前向輔導員請假,輔導員同意后按要求填寫請假條。

  (二)學生請假前往蘭州市區以內的,輔導員審批簽字交由二級學院主管學生工作領導簽字審批;請假離蘭的還需報疫情防控辦主任審批簽字,并報學生處備案。

  (三)請假期滿后,學生應到輔導員處進行銷假,銷假時應提供本人活動軌跡清單、所乘交通工具相關信息。

  (四)請假期滿不能如期返校者,應當提前通過網絡或電話等形式向輔導員提出續假申請,返校后應及時補辦續假、銷假手續。

  第四章常態化管理

  第十四條廣大學生嚴控個人每日行動軌跡,非必要不得離開蘭州市區。

  第十五條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請假的學生,應嚴格履行請假續。

  第十六條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離蘭外出或校外住宿造成不良影響者,按照《蘭州工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學生因公、因病、因事請假應當提前申請,不得事后補假,如有突發、緊急情況下,學生請假手續可由輔導員代為辦理。

  第十八條所有學生請假必須由輔導進行初審,核實學生請假事由是否適當,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請假條,再逐級審批,不得越級審批。

  第十九條學生因公、因病、因事請假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公請假:申請者必須持活動組織方加蓋公章的證明材料(紙質版、電子版均可)、往返行程計劃,到輔導員處填寫請假條后,按程序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二)因事請假:請假離開蘭州市區者,家長以電話、傳真或信函等材料與輔導員確認無誤后,按請假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三)因病請假:因病需要在宿舍靜養休息或需要轉診、回家療養的,均需提供校醫務所或三甲以上醫院開具的“轉診證明”或“休養治療證明”。

  第二十條請銷假流程:

  (一)學生應提前向輔導員請假,輔導員同意后按要求認真填寫請假條。

  (二)請假前往蘭州市區的,由輔導員審批;請假離開蘭州市區的,經輔導員審批后由二級學院分管學生工作領導簽字審批并報學生處備案。

  (三)需要請假出省的需由學校疫情防控辦主任簽字審批并報學生處備案。

  (四)請假期滿后,學生應到輔導員處進行銷假,銷假學生以院為單位報備學生處。

  (五)請假期滿不能如期返校者,應當提前通過網絡或電話等形式向輔導員提出續假申請,返校后應及時補辦續假、銷假手續。

  第二十一條批假權限:

  學生病事假三日之內的,由輔導員審批;三日以上的經輔導員簽字后由二級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審批;請假兩周以上的須報學生處審批。

  第二十二條委托辦理: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學生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可委托同學代為辦理。被委托人應持委托雙方身份證明以及由委托人出具的請假申請,到委托人所在班級輔導員處按本規定的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二)因健康狀況(學生行動不便、患傳染性疾病、有嚴重心理問題及精神疾病的),學生無法返校辦理請假手續的,可委托家長代為辦理。家長應提前以電話、電傳或信函等形式與申請者輔導員進行聯系,由輔導員代為辦理請假手續,不允許托人捎信請假。

  第二十三條返校銷假:

  (一)請假三天以內,活動范圍在蘭州市內者,返校后到輔導員處銷假。銷假時應提供本人活動軌跡清單、所乘交通工具相關信息。

  (二)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活動范圍在蘭州市內的按上一款規定返校銷假。活動范圍超出蘭州市區域的,學生返校銷假時應提供本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每日活動軌跡清單、每日外出所乘交通工具相關信息。

  (三)請假兩周以上(含兩周),無論活動范圍在蘭州市內或市外,均需學生返校銷假時應提供本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上報14天以內活動重點場所、地區。

  (四)請假一周以上者,均應在返校前通過“大學小幫手”平臺提出返校申請,經班主任批準后方可返校。返校申請應提供“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甘肅省健康出行碼”、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從疫情重點地區返校后應嚴格遵守學校留觀制度,進行14天留觀,留觀期滿且健康狀況良好的可返回班級銷假上課。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所指蘭州市區包括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其他地區以蘭外對待。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22年4月10起執行。

請假制度4

  為了加強學生工作的管理,規范學生的請假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遵守學校作息時間,按時上學,不遲到早退。

  2、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必須家長通過電話或請假條的方式向班主任請假。

  3、上學期間,學生不得隨意離校,特殊情況需中途離校,必須由家長親自到校請假,經班主任同意后,填寫學生中途離校請假條,經家長簽字、班主任簽字并到門衛室登記后方可離校。

  4、學生不請假又不到校,班主任要及時和家長聯系,查清原因。填寫缺勤跟蹤表,特殊情況及時向校長報告。

  5、門衛室必須做好出入登記,未見學校開出的學生中途離校請假條不得讓其離開校園,確保在校學生人身安全。

  6、學生因病請假的,班主任必須做好學生病因調查,電話追蹤詢問病情,并做相應記錄,如遇傳染病必須及時向學校主要領導匯報,學校視情節啟動相應的傳染病防控預案。

  7、在教學時間內住校學生如突發疾病,班主任必須及時聯系家長,履行請假手續,如需緊急治療的由班主任或本班科任老師帶領就醫。

  8、在非教學時間內,學生因突發疾病,班主任必須及時聯系家長,履行請假手續,需要緊急治療的由班主任或本班科任老師帶領就醫,事后,必須將學生請假相關情況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做好記錄。

  9、班主任批假權限為3天,請假3天以上(不含3天)的',由校長批假。

  10、班主任必須指導學生規范填寫學校統一格式的請假條,否則視為無效請假。

  11、本制度從4月1日起實行,解釋權歸中心學校。

  1.學生應自覺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學習或參加活動,不遲到,不早退。

  2.學生因病不能到校,必須由家長親自向班主任請假,嚴禁不請假而擅自離開學校;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請假者,須電話與班主任請假或事后補假;無正當理由的缺席者,按曠課處理。

  3.學生請假3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3—7天由年級組長批準,7天以上由教務處或主管校長批準。學期內病、事假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超過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4.學生請假期滿后,須及時辦理消假手續,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5.學生在校期間,如有特殊情況需出校門,必須向班主任請假,班主任核實后報政教處,由政教處開出門證方可出校,嚴格遵守出門時間及返校時間。門衛應在規定時間準其出門,并做好登記手續。學生出門所持的請假條,門衛應妥善保管,每周末送交政教處,用于班級考核。學生在校突感不適,班主任必須及時與家長聯系,親自將孩子交于家長。

  6.上課無故遲到或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計算;無故不參加學校、班集體活動,一律按曠課計算。無故兩次不出課間操,按曠課一節處理。一天按八節課計算,一周按五天計算。

  7.連續曠課兩天或累計曠課三天,給予警告處分;連續曠課三天或累計曠課七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連續曠課一周或累計曠課兩周,給予記過處分;連續曠課兩周或累計曠課四周以上,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有經常性缺勤現象,但尚未構成以上情節的,給予通報批評。

請假制度5

  為進一步完善單位請銷假規定,加強干部隊伍作風建設,充分調動干部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病假

  (一)請病假2天以內者,須經股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批準;超過2天的,須經主要領導批準。

  (二)因急診來不及書面請假時,可以提前通過電話等方式說明情況,事后再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三)請病假超過規定天數的須報經縣人事部門備案。

  二、事假

  (一)請事假1天以內者,由股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批準;超過1天的,由主要領導批準。

  (二)因身在外地或其他原因來不及書面請假時,須提前通過電話方式說明情況,事后及時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三)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假手續的,將視為曠工處理。

  三、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及探親假 (一)婚假

  1、干部職工持結婚證辦理婚事的,可享受婚假3天。

  2、晚婚假的執行視現行政策而定。如繼續執行,即:男方25周歲,女方23周歲可增加婚假10天。

  3、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納入婚假計算。

  (二)喪假

  干部職工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生父母)或養父母、岳父母、公婆離世時,均可批準喪事假5天。對于需要到外地辦理喪事的,可以酌情給予路程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納入喪事假計算。

  (三)計劃生育假

  計劃生育假按當地具體規定執行。 (四)探親假

  1、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參加工作時間滿一周年;

  (2)與配偶、父母不在一起居住;

  (3)雙方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

  (4)雙方居住地相距在120公里以上。

  2、享受探親假期規定。

  (1)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10天;

  (3)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15天。

  四、帶薪年休假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范圍。凡參加工作時間滿一年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二)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規定:

  1、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已轉正定級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2、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

  3、工作滿二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

  (三)干部職工實行年休假,原則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計。因工作特殊性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原則上不允許連續兩年不休假。另外,對年休假的.分段安排,原則上不超過三段。

  (四)在一年內請病假、療養累計超過45天的,或者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五)當年已按規定享受探親假的,不再安排年休假。但是,探親假天數如果少于年休假天數的,可給予補足應享受年休假天數。女性職工已按規定休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六)干部職工有組織地參加休假及療養活動的,活動時間計算在年休假天數內。如果活動時間多于本人當年應享受年休假天數時,多出天數計算為本人下年度休假時間,以此類推。

  (七)年休假申請人必須在休假前一個月提出休假申請,獲得休假批準后,休假人應盡量在休假前處理完手頭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確實處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手續,以便休假后盡快投入工作狀態。

  (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時間。

  五、其他規定

  (一)副職領導請假的,均由單位主要領導批準。

  (二)單位主要領導請假在2天以內的,由副職領導代表局班子做出批準。單位主要領導請假超過2天的,報縣政府分管領導批準。

  (三)單位主要領導外出學習和實行年休假時,由行政辦公室統一向縣委辦、政府辦進行報備。其它領導需外出和年休假的,經向單位行政辦公室進行報備。

  (四)在班期間,干部職工如遇特殊情況急需離崗的,當事人必須到行政辦公室做好離崗登記。登記中須注明離崗原因及時間等事項。

  (五)行政辦公室負責全局干部職工請銷假日常管理工作,按規定核銷干部職工假日執行情況,及時告知當事人假日核銷結果。

請假制度6

  一、請假條由政教處統一發放到班主任處,請假均需先到班主任處領取請假條,填寫完畢,經班主任批準,方可請假。

  二、學生不能隨意請假,確須請假,必須有家長電話同意后方可請假。

  三、學生事假應持有家長證明書,病假應持醫療單位證明。一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三天內由政教處審批,三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四、學生經批準請假,必須將書面假條交門衛處登記、保存后方可出校門,返校時在門衛處銷假登記。

  五、各班考勤員必須記錄每天上課、其他集體活動的出勤情況。周五下午將考勤表送交政教處,周一早上領取。

六、班主任審批假條注意事項:

  1.請假條內容必須有請假的`具體時間、具體請假原因。

  2.班主任簽字必須具體。如何準假間長,并要求注意安全;班主任簽字也要落上當時的具體請假時間。

  3.學生如到假后沒有按時返校,必須由家長當面或電話向班主任續假。未續假者班主任必須第一時間告之家長或監護人。

請假制度7

  環境學院研究生請假制度

  根據三峽大學有關文件及水利與環境學院實際狀況,特此制定水利與環境學院研究生請假銷假制度。

  一、本規定適用于我院所有在籍研究生。

  二、各類請假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申請表見附表1)

  三、研究生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除疾病或緊急情況外,不得事后補假。

  四、研究生病假,須提供校醫院及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學生本人的請假條、,經學院分管院長批準,上報研究生院備案,方可生效。

  五、研究生事假,須由本人持請假條、經導師及輔導員簽字后由分管院長蓋章,方可生效。因導師派出事假,請假時間在七日以內者,須由導師及輔導員共同批準并備案留檔;七日以上者除須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須得到分管院長批準,上報研究生院備案,并且須由導師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私事假,除不需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外,遵照導師派出事假執行。

  六、任課老師原則上不具有批假權利(突發事件除外)。突發事件指突患疾病或因病重不能請假時,可由班長代為履行相關請假手續,然后立即報請研究生辦公室。

  七、因學校、學院活動請假時,須由相關部門統一開具請假證明。

  八、在學期長假(如元旦、五一、十一等)之前學生因私請假,原則上不予批準。

  九、研究生請假期滿后,須到學院研究生辦公室辦理書面銷假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校,須向導師及輔導員說明情況,并且在返校后補辦假期延長手續。如未如期辦理,按曠課/缺勤處理。

  十、請假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時,視為請假無效:

  (1)未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2)批假超越權限;

  (3)事后補寫請假條、;

  十一、研究生未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校均按曠課/缺勤論,依據實際情況予以教育批評或紀律處分。一學期累計時間超三天者,予以警告處分;一學期累計時間超一周以上,兩周以內,予以記過處分;超過四周,上報研究生院并勸其退學。

  十二、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研究生辦公室所有。

請假制度8

  尊敬的老師:

  我是 班學生 學號

  因 原因, 需請假 日,從 年 月 日_____時(星期 )到 年 月 日__時 (星期 )。特懇請老師批準! 家長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家長意見:____________

  學生請假簽名:____________ 實際銷假時間:____________

  學生銷假簽名:____________ 班主任簽名:____________

  年級組長簽名:____________

請假制度9

  為加強和規范對學生請假銷假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

  1.由請假人到班主任處領取并填寫請假條;

  2.班主任根據具體情況(學生請假必須要經學生家長同意,證實其請假事由是否真實)對學生的請假事由給予審核;

  3.班主任在審核無誤后在學生的請假條上簽署意見,并簽名;

  4.若學生的請假時間包括了午休、晚寢,請假人必須拿著班主任已簽名的.請假條到門衛處登記,以便生活老師查寢。

  5.出校門時請假人將已審批的請假條交給門衛,并登記,門衛審查核對無誤后即可放行。

  6.當班結束時門衛將學生的請假條按班級分內存底,以便查。

  7.批假權限:

  ①兩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

  ②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由班主任審查核對簽字后再交學校主管校長審批。

  8.所有的請假,班主任處必須有詳細的登記。

  二、消假

  1.請假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返校,并及時到班主任處進行銷假登記。

  2.不履行銷假登記的按曠課處理(從應到時間開始按45分鐘一節計時)。

  3.在規定時間沒有到校履行銷假登記的,班主任應及時跟學生家長聯系,弄清學生具體情況。若情況不明又沒有續假的,班主任應及時將詳細情況書面匯報到政教處。

  三、續假

  1.請假人若因緊急事由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臨時續假的,一天以內的,由學生家長親自電話向班主任說明情況,在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續假,

  2.若續假時間超過一天的,需到校重新履行請假手續。

請假制度10

  一、工作制度

  1、全體教職工工作實行坐班制。

  上班時間:上午:從第一節上課到第四節下課下午:從第一節上課到第四節下課。

  2、上班要求

  (1)全體教職工必須按規定時間到崗,每天上午7:408:00簽到,第四節下課后簽退,其中班主任延遲10分鐘

  簽退;下午從預備前10分鐘到上課前簽到,第四節課下課后

  簽退,其中班主任延遲10分鐘簽退,不準遲到、早退和曠工。

  (2)值日教師上午提前10分鐘到崗打掃整理辦公室。

  (3)授課教師必須提前2分鐘在教室門口候課,上課鈴響結束后仍未進教室的視為遲到,下課鈴響前出教室的視為早退。

  (4)上課教師要做到教管并重,授課或輔導前要認真核對學生人數,做好教室日志的登記,發現學生曠課、遲到等問題要及時與班主任聯系,授課或輔導期間要對上課睡覺、隨意

  說話等行為進行管理,確保教學秩序井然。

  (5)教師上課要將手機調成靜音或關機,并不得接打手機。

  (6)上班期間不得從事下棋、打撲克、上網玩游戲、玩手機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7)嚴禁中午飲酒,晚上有輔導的,不準晚飯飲酒,嚴禁酒后上班,因醉酒不能上課或上班的按曠工處理,并由校領導親自談話。

  3、違紀處罰

  (1)上班遲到、早退一次扣罰3元,遲到、早退超過一節的按脫崗處理,一次扣罰10元。

  (2)遲到的要到辦公樓指紋補簽,沒有補簽的按脫崗處理。

  (3)上課、輔導無故不到的,一節扣罰10元,領導談話并在大屏幕公開點名批評。

  (4)請假半天扣罰5元,臨時請假外出一次扣罰3元。

  (5)凡請假者離崗前任課教師本人應主動與本班其它教師協商安排好代課、輔導,造成空堂追究被代課人的責任,空一節課或輔導扣罰10元。

  (6)上班期間私自外出的,一次扣罰10元,并追究值班門崗責任,每放一人次扣值班門崗5元。

  (7)開會(包括全體教職工會、黨員會、年級組會及學校組織的其它會議)、集體活動(升旗、教研等活動)缺一次扣5元,請假一次扣3元,遲到一次扣2元。

  (8)沒有按時上交學期教學計劃和教學總結的'每缺一次扣10元。

  (9)對只教不管,任由學生睡覺、大聲說話、打鬧串桌及玩手機的,發現一人次扣任課教師1元。

  (10)因意外突發事件、公傷請假,經學校領導批準酌情對待。

  二、請銷假制度

  1、請銷假手續

  上課教師因病、因事需要請假離崗者,要先經年級主任批準后,再持請假條向李校長請假批準。保安及門衛有事向李書記請假。教輔人員臨時外出向李校長請假。領導成員有事外出向校長請假,期滿銷假,不準捎假。

  2、特殊假本人結婚假一周,直系親屬婚、喪假一周。產假三個月(含產前假15天),晚婚晚育產假四個半月。

  3、說明:

  (1)在學校放假期間,產假以外的特殊假一律不再補休。

  (2)請假或脫崗進修期間,教職工不得享受學校設置的崗位津貼、績效工資和福利。

  (3)凡在本年度有曠工現象或請假超過一個月者,不得被評為各級先進個人。

  (4)對于經常請假或有曠工現象,特別是對于婚喪產等特殊假期滿后長期不上班、造成不良影響者,除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外,經校務會研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解聘或報請教文體局給予其調離本單位等處理。

  (5)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請假制度11

  根據《關于加強疫情期間師生員工外出管理措施的通知》(泉教防控辦〔20xx〕36號)文件精神,為有效地降低人員流動帶來的疫情傳播風險,切實加強師生員工外出管理,疫情期間(含節假日)全體師生員工,原則上不跨地市出行。若因公或因私確需離開泉州市的,實行跨地市出行審批制度,嚴格落實請銷假規定,經批準后方可休假,休假結束后須履行銷假手續。

  (一)教職員工。

  ①請假時,需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人資處提出申請,對出行原因、行程安排、乘坐的交通工具、返泉時間等作出具體說明,經學校及所屬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離泉。

  ②離泉期間,需嚴格按報備的行程出行并全程做好個人防護,不得擅自變更行程。

  ③返泉后,要及時向人資處銷假,做好來泉登記,按要求需要落實醫學觀察措施或核酸檢測的人員,須服從安排、積極配合。

  ④對未經批準擅自離泉、未請假擅離職守、無故超假、返回后不銷假、擅自變更行程等瞞報、謊報、遲報和漏報的人員,由人資處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學生。學生要嚴格按照學校的`規章制度管理,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外出離泉。

  1、返校復課前請假流程:

  ①離開所在居住地時,需經家長同意,并提前向輔導員報備,對出行原因、行程安排、乘坐的交通工具、返回所在居住地時間等作出具體說明。

  ②離開期間,需嚴格按報備的行程出行并全程做好個人防護,不得擅自變更行程。

  ③返回所在居住地后,要及時向輔導員報備。

  ④對未及時報備的人員,由學生處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2、返校復課后請假流程:

  ①請假時,需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對出行原因、行程安排、乘坐的交通工具、返泉時間等作出具體說明,經輔導員、學生處及分管校領導批準后方可離泉。

  ②離泉期間,需嚴格按報備的行程出行并全程做好個人防護,不得擅自變更行程。

  ③返泉后,要及時做好來泉登記,按要求需要落實醫學觀察措施或核酸檢測的人員,須服從安排、積極配合。

  ④對未經批準擅自離泉、無故超假、返回后不銷假、擅自變更行程等瞞報、謊報、遲報和漏報的人員,由學生處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家長及實際共同居住者。疫情期間,師生員工共同居住者不提倡前往中、高風險地區。

請假制度12

  第一條事假:

  1、員工因事確需本人處理,兩天以上事假須提前寫出書面申請,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人事行政部;部門經理因事請假需書面申請,由分管領導簽字后,報人事行政部。來不及請假,應電話通知,經同意后方可請假,事后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2、員工請假,返回工作崗位時,必須到人事部銷假,否則人事部將按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

  3、員工事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第二條病假:

  1、員工上班時因病需接受治療,應先得到部門經理批準,并按請假時間計扣工資。

  2、員工請3天以上病假須開具縣(區)級以上證明,經人事行部審核批準方能有效。

  3、員工因突發性疾病或病重無法上班,應在24小時內用電話通知部門經理或人事行政部,事后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因病(工傷、產假除外)不能工作達一個月以上者,公司有權進行處理并解除勞動合同。

  5、員工病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第三條工傷假:

  1、工傷是指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非人為原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傷害。發生事故后,員工必須按有關程序迅速上報公司人事行政部,經公司認定后,方可作為工傷。

  2、工傷假期內員工享受定額工資,因工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治療費用及撫恤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法定假:

  國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員工如遇當值,可安排在假期結束后一月內補休或以加班計算。

  第五條喪假:

  遇正式員工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辭世,公司批準員工享受5天吊唁假;假期內公司支付定額工資,不報并旅費,同時人事行政部有權要求員工出示與死者關系的證明,謊報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條婚假:

  員工婚假定為7天,如男女雙方晚婚(男方25歲,女方23歲)可延長假期為10天,同時員工享受定額工資。

  第七條產假:

  公司正式員工申請分娩假時須呈交醫院證明書,經公司核準后,按有關規定享受分娩假(假期內支付定額工資)。

請假制度13

  一、教職工因事、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不能參加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會議,必須請假。

  二、請假手續的履行程序和審批權限:

  1、1天以內的臨時性請假,當事人向本處室或年級主任口頭請假即可。2天及以上的`請假必須寫假條,并按程序審批后交辦公室。

  2、2——3天的請假。由處室或年級主任簽字后分管副校長審批。

  3、4天以上的請假,由處室或年級主任、分管副校長簽字后,報校長審批。

  4、因事、因病不能參加教職工大會或學校要求必須參加的其他活動,必須在會前向辦公室請假。由辦公室作好相應考勤記載。

  三、凡因事、因病不能堅持上課(上班),不能參加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會議或活動而未按相關程序履行請假手續的,一經發現以曠工論處。

  四、教職工出勤情況將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表模及發放全勤獎的重要依據。

  五、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請假制度14

  為加強教職工管理,規范教職工請假程序,嚴格履行請假手續,經20xx年4月17日校長書記辦公會議研究,在繼續執行原有教職工考勤(請假制度)的基礎上,特制訂教職工請假補充規定如下:

  1、教職工如因患病或急事確需申請請假,時間在一周內,經本人書面申請,自行協調好工作后,于年級主任、分管領導、校長審批簽字同意并將假條交校辦備案后方可離校。

  2、教職工如因患病或急事確需申請請假,時間在一周以上,經本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請假材料交校辦,由校辦提交校長書記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是否可以請假及允假時限,如會議通過研究同意請假,須履行相關簽字手續并將假條交校辦備案后方可離校。凡未經學校會議確定同意請假而強行離校者作曠工處理。并按上級有關人事制度規定處理。

  3、教職工如因患病或急事確需申請請假,經學校同意后,教職工請假時間一周內的`原有工作自行協調,請人代替。如出現工作空檔無人接替現象,于請假人承擔相關責任,接受學校有關處罰。教職工請假時間一周以上的原有工作于相關職能部門統一協調安排,確定工作接替者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如接替者已滿工作量,所接替的工作量可以按超課時津貼予以補助。對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愿意接替工作的教職工作為曠工(課)論處。

  4、以上幾點補充規定,自20xx年4月17日始執行,解釋權在校長書記辦公會議。

請假制度15

  請假制度整改為強化全院教職工的紀律觀念,規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現對《XX學院教職工請假制度》修訂如下:

  第一條考勤管理

  1.教職工要認真遵守工作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因病、事、婚、喪、產、育、探親、進修、培訓、實踐鍛煉、借調等需請假的,應事先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2.考勤工作以部門為單位,建立部門考勤制度,由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敢于堅持原則的同志任考勤員。此項管理工作納入部門年度考核。

  3.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考勤員應實事求是地填報本部門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將上月考勤表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組織人事處(如遇節假日、雙休日,報表時間順延)。

  4.嚴禁弄虛作假、隱報瞞報。考勤不實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考勤員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5.學院對教職工的出勤情況組織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檢查。

  第二條假期規定、請假手續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規定

  1.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續。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過5天,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0天。

  (二)請假手續

  1.請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事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事假超過30天,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三)事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事假超過3天(含3天)者,按天數扣發本人工資[日扣發工資=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21.75天(月計薪天數),試用期、見習期工作人員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工資為基數];當月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同時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者,不再發放當月全部檔案工資。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事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二、病假

  (一)病休證明

  教職工請病假需在《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后附病休證明。

  1.院內病休證明:由學院衛生科醫生出具診斷證明書(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診斷結論;②建議休息天數,下同)。

  2.院外病休證明:需先由學院衛生科批準,到指定醫院就診(急診除外),由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3.病假2個月以內的為短期病休,2個月以上的為長期病休。

  (二)請假手續

  1.請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病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病假超過2個月,需個人提出書面申請(附病休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5.連續病休達2個月后要求恢復工作者,需持醫院出具的病愈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批準,方可恢復工作。從恢復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又請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時間合并計算。

  6.病假期間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連續計算。

  7.病假或因工致殘導致休假,連續累計2個月以上或1年內累計病假在6個月以上,且不能恢復工作的,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應辦理退休手續。確實因病不能恢復工作,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研究同意后,可繼續休病假。從鑒定之日起,滿1年再進行鑒定,仍不能恢復工作的應辦理離崗手續。

  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可以進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其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因工致傷、殘期間的待遇,按照《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1號)及《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病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病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除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外,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1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30%;工作年限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20%。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病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職工按法定婚齡結婚,給予3天婚假,遇法定節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順延;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請假手續

  請婚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婚假期間的待遇

  婚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四、喪假

  1.喪假假期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給予喪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可另給路程假。

  2.請假手續

  請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喪假期間的待遇

  喪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五、產假

  (一)產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教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給予必要的處分外,休假按事假處理),其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1.女教職工正常生育者,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晚育(女23周歲以上)者,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若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假、暑假休假時間不可順延。

  2.孕期不滿4個月流產者,可以根據醫療單位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孕期在4個月

  以上(含4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42天。

  (二)請假手續

  請產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學院衛生科負責人、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產假期間的待遇

  產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視情況可以延續1-3個月假期。其超過產假期間的休假,按照病假處理。

  六、節育假

  (一)節育假規定

  實行各種節育手術后可請3天節育假。

  (二)請假手續

  請節育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附醫療單位證明,經學院衛生科、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節育假期間的待遇

  節育假3天(含3天)以下,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超過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教職工,可享受哺乳假(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職工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在工作時間內每天哺乳兩次,每次半個小時,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半個小時。嬰兒滿1周歲后,請哺乳假者應正常上班。

  (二)請假手續

  請哺乳假教職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由部門負責核定其具體時間。

  (三)哺乳假期間的待遇

  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完成崗位職責者,視為出勤。

  八、探親假

  (一)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見習期、試用期人員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3.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親假。

  (二)探親假期

  1.按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教職工應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包括出國、出境探親),探親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2.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

  3.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1次的,假期為45天。

  4.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雙職工都具備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一方自愿放棄探望父母,要求改為雙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別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規定處理。

  5.女教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產假期限后,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6.教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帶薪脫產進修教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享受探親待遇。

  8.教職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們的定居地(戶口所在地)為準。

  9.已婚教職工配偶死亡或離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在喪偶或離婚滿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職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請假手續

  請探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四)探親期間的待遇

  探親路費按《XX職業學院關于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淄職院政辦字[20xx]11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曠工

  (一)曠工規定

  1.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請假事由被證實為偽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曠工處理。

  3.休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尚未批準前而不到崗工作者,自批準的假期期滿至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4.教職工在休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5.不服從組織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待聘人員及借調、進修等外出人員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報到的,自拒絕之日起按曠工處理;無故拖延報到日期者(含內部調動),未按期報到的時間至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6.在申請辦理調動、進修及出國手續期間,未經批準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二)曠工期間的待遇

  1.曠工者,不發放當月檔案工資,不發放本學期院內崗位津貼,不享受年內一切福利待遇,并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給予處理。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含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按人調發[19xx]18號文件規定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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