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會計制度的論文
分稅制是將稅收方面的立法權、執法權等稅收權力在中央及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分配,以求實現事權與財權相統一。完善我國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必須要完善我國的稅收立法,詳細內容請看下文試論我國會計制度。
在立法原則上、在法制體系上進行完善,在兩種重要的稅制制度上的完善,在中央和地方權力分配上的完善,重視地方權力分配。
一、我國分稅制改革基本概況
(一)主要內容
1993年12月15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同年12月18日,財政部下發了《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暫行規定》,12月25日,財政部核定了各地消費稅和增值稅資金費用管理比例。1994年,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8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
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劃分財政支出范圍;按稅種劃分收入,明確各級收入范圍;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征稅,國家稅務總局及海關系統負責征收中央及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地方稅務總局負責征收地方固定收入;實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
配套措施有:從1994年1月1日起,我國進行了工商稅制改革;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制度,相應改進預算編制辦法;建立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并規范國債市場等。
(二)現行分稅制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事權劃分上越俎代庖現象。分稅制財政體制實施以來,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仍然延續了傳統的行政管理和計劃經濟體制的習慣做法。中央政府對地方干預過多。分稅制的支出范圍劃分與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
第二,轉移支付不當,有待進一步的規范。東部地區擴大的基數規模及能力遠大于中西部地區,地區間的財力收入兩級化日益嚴重了。我國目前轉移支付模式是單一的自上而下縱向轉移支付,地區間的財力不均衡現象無法得到很好的解決。缺少了轉移支付法律規范。
第三,沒有建立一項完善地方稅收體系。地方稅收的稅基窄,稅收潛力小,主體稅種較少,稅收立法權過于集中于中央,地方稅權受限制,地方沒有被授予相應的稅收立法權、稅收減免權。
第四,分稅制體制的立法層級較低。在立法模式上,我國目前尚未一部能夠統領、協調各種稅收關系的基本法。從真正關系納稅主體的權利、義務的主要稅種,如增值稅法、營業稅法、消費稅法等,只是由國務院通過的暫行條例,采取行政法規的形式,停留于試行階段。
二、比較國外分稅制而后思考
美國,分稅制的辦法是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的`。美國的最高法律《基本法》,有國家憲法的地位,其中,不僅詳細的規定了聯邦政府的指責(國防,貨幣發行,郵政等),而且,各級政府間以及各級政府于非政府團體及企業間“分工協作”的事項,也都通過法律的形式落實到可準確操作的程度上。另外,與財政法律體制有關的《反赤字法》、《國會預算法》等等,法律的層級都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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