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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與旅游發展論文
文物是人文資源中的一塊瑰寶,是人類文明的歷史見證,是綿延文化的重要載體,是今人與古人對話的橋梁,更是我國舉世矚目的旅游資源中的一個亮點。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文物保護與旅游發展論文,歡迎來參考!
一、發展旅游對文物保護的積極作用
我國旅游業發展多年的實踐充分說明保護文物與發展旅游是相輔相成的。
首先,發展旅游是文物資源最好的保護和利用方式之一。發展文物旅游,把文物資源轉化為發展旅游業的生產力,就必須對文物資源進行保護與整修,然后才可成為游客的參觀游覽點。束之高閣難成“大器”,豐富的資源輔之以科學的整理就會成為吸引游客的“美玉”。在這個過程中,文物旅游區(點)必然要加大人、財、物投入,完善旅游服務設施,強化管理水平,提高服務質量,從而文物旅游區(點)自身也獲得了更好的發展。作為旅游區(點),往往需要有明確的范圍,實施封閉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為文物資源保護提供了更有效的保障。
其次,發展旅游可以為文物保護提供強有力的物質基礎。通過發展旅游業,將各類資源加以有效利用,也提高了資源的附加值。發展旅游可以為文物旅游區(點)帶來一定的經濟收入,在經濟利益分配機制合理的情況下,文物的保護可以獲得比較穩定的經濟支援。我國是一個擁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國家,遺存的文物數量、品質在世界上名列前茅,需要數額巨大的資金進行保護。如果僅靠國家財政的單一資金來源,是遠遠不夠的。即使是西方發達國家,國家財政也背負不了巨大的文物保護費用。開辟多元化的文物保護資金渠道是這些國家多年來行之有效的辦法。在我國的現行文物保護體制下,由于財力有限,對文物實施的“有效保護”往往只能是“有限保護”。
再次,發展旅游可以深層次挖掘文物資源的內涵,進一步提升文物的社會影響力和市場價值,也是貫徹《文物保護法》的最終目標之一。文物資源通過內涵挖掘、外部“包裝”,使得其沉睡多年的價值展示于中外游客面前,大大增加了文物本身的社會影響力和市場價值。隨著中外游客的到來,又會反饋各種信息、提出各種問題,為專家開闊思路、進行相關研究提供線索,為文物資源進一步開發與內涵的挖掘創造條件。反過來,文物的進一步開發和內涵的挖掘又可以提升文物的社會影響力和市場價值,為文物資源尋找到新的亮點。這種良性循環可以促進文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這正是我們貫徹《文物保護法》所希望看到的結果。
二、發展旅游對文物保護有一定負作用
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旅游事業的發展也給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一些負作用。
對旅游區進行開發,從某種角度來說,本身就是一種破壞行為。開發旅游區,就要在旅游區內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如道路、賓館、飯店等,甚至還開辦工廠,這一切,都破壞了文物原有保存環境。特別是在文物古跡周圍辦工廠,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體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脅著文物的保護。
短視行為導致文物被破壞的惡果。某些旅游部門目光短淺,只顧眼前利益,為了在短期內獲取較高的經濟效益,對文物古跡進行掠奪性的開發利用,超負荷地接待旅游者,結果加快了文物古跡的老化、破壞乃至毀滅,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旅游業對環境的污染,使文物遭到破壞。車、船等交通工具排出大量的廢氣,嚴重污染了旅游區的空氣。旅游基礎設施中排出的廢水、廢渣以及船舶泄出的油污等嚴重污染了旅游區的水源。這些被嚴重污染的水和空氣對文物古跡有著強烈的腐蝕作用。
游客對文物的破壞。眾多的游客在游覽過程中,參考呼出的二氧化碳氣體中含有大量的水分,使文物古跡受到侵蝕,特別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跡中表現得非常明顯,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撫摸等行為可嚴重損壞文物。
三、建議
(一)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旅游事業的長遠規劃。各地政府部門和各旅游主管部門應認識到文物對發展旅游的重要作用,深刻認識到保護文物的重要意義,在制定本地區旅游事業發展規劃時,應對旅游區內的文物保護工作有明確的規劃,以指導旅游區內文物保護工作的進行。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規章制度。如對級別較高的文物古跡應派專人負責,對旅游區內的文物古跡要經常或定期檢查,從旅游區的經濟收入中提出相當部分,專用于區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等等。
(三)文物部門與旅游部門在文物保護工作方面應密切配合,建立兄弟般的合作關系。
(四)嚴格控制客流量,防止超過最佳容量。超負荷地接待,最易使文物受損,因此,對客流量應嚴格控制。
(五)嚴防游客的有意破壞。在游客進入旅游區時或在游覽途中,應不斷地對其進行宣傳、教育,對有破壞行為并引起不良后果者,應采取法律、經濟等手段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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