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的證明 (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大家或多或少都會用到過證明吧,證明是證明某人的身份、經歷或某件事情的真實情況時所使用的一種憑證。到底應如何擬定證明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員工離職的證明 ,歡迎閱讀與收藏。
員工離職的證明 1
最近,某通薪粉寶寶本想趁著跳槽季節換個環境,結果沒想到原公司“拒開”離職證明,現在已鬧得不可開交。更讓他煩躁的是,因為遲遲拿不到 “ 離職證明 ”,新公司已經給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著新的工作就要 “ 泡湯 ” 了。
其實,這些跳槽的員工我們HR也要照顧其感受,我們并不是只會招人,我們更要會安撫人。
那么,關于“離職證明”又有哪些法律規定呢?為什么會這么麻煩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與此同時,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
一個新公司需要,一個原公司不愿意開,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寶寶的困擾。今天小薪就以此為例來說說,當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的時候,你應該怎么辦呢?
▼ ▼ ▼
一、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什么要這么做呢?接著往下看~
二、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可能有很多通薪粉寶寶不知道為什么要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考慮的。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
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三、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嗎?
事實上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那么,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四、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五、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責任
1)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具體金額,并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系,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2)有公司可能存有僥幸心理,認為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
● 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 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則證明了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其立論的依據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后的工作交接。同時,對于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
為了證明該事實,勞動者提供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并許以月薪工資。
關于“ 離職證明 ”,通薪粉們要注意些什么呢?
1)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后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2)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以及失業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遇到惡意不交接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
員工離職的證明 2
xx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企業擔任________(企業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企業名稱(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的證明 3
xxx,男,身份證號碼:xxxx
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x部xxx職位,至xx年xx月xx日因原因申請離職,在此一年間工作良好無不良表現。
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特此證明!
xx部(簽名)
公司蓋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的證明 4
xxx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部門)的xxx職務,由于xxxxxxxx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x月xxx日
員工離職的證明 5
茲證明李浩先生,身份證:45289xxxx,原系我司市場策劃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無花廣告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的證明 6
xxx,男,身份證號:xxxxxxxxx,xx年x月x日聘用為我公司員工,現因其個人原因辭職。我公司自xx年x月x日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其離職時崗位為,最后工作日為xx年x月x日。
現已辦理完畢相關離職手續,與我公司已無任何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xx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員工離職的證明 7
姓名:___,男,身份證號碼:______,自20__年12月1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商務部商務組長一職,至20__年09月17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將近一年時間工作良好無不良表現。
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加蓋公章)
20__年__月__日
員工離職的證明 8
xxx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自xx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xxxxxxxx職務,至xxxx年xx月xx日因xxxx原因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一、辭退通知書和離職證明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辭退通知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辭退通知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系了,不影響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辭退通知書,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二、辭退通知和離職證明的法律規定
(一)辭退員工法律規定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文件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于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后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后,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二)離職證明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通過上文內容我們可以看出,辭退通知書和離職證明二者既相互聯系又有所區別。兩者同樣意味勞動關系的終止,但是主觀意思上有所區別,辭退員工為企業辭退的主觀意思,而離職證明多作為員工主動離職或者企業開給員工解除關系的證明性文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找法網在線律師。
員工離職的證明 9
茲證明__自__年__月__日入職我行擔任__部門__崗位,至__年__月__日因__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__”稱號(榮譽)。經我行領導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__銀行蓋章
日期:
員工離職的證明 10
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慎重考慮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xx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的證明 11
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崗位,至__年05月30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慎重考慮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__年06月30日
員工離職的證明 12
茲證明xxxxxx原系我司xxxxxxxxxx一職,在職時間為20xx年xxxx月xxxx日至20xx年xxxx月xxxx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無勞動糾紛。特此證明!
xxxxxx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
20xx年xxxx月xxxx日
員工離職的證明 13
甲方:xx(單位名稱)
乙方:xx,身份證號:xxxx
乙方原為甲方xxxx(部門)的xxxx(職務),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x
乙方簽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的證明 14
茲證明xxx,性別:xx,身份證號:xxxxxxxxx,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我司xxxx職務;
該同仁因個人原因離職,自20xx年xx月xx日起與我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xxxx有限公司(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的證明 15
姓名:xx,性別:xx,年齡:xx。
身份證號xxxx。
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于我單位工作,在此期間無不良表現,因個人原因辭職,現與我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x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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