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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合同

時間:2023-02-08 12:29:47 經營合同 我要投稿

承包經營合同 13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承包經營合同 ,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承包經營合同 13篇

  承包經營合同 篇1

  發包方:______

  承包方: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甲方愿將自己所有位于______交于乙方承包經營,現就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地點

  二、承包期限及其它約定

  1、承包期限為三年,自全部交接之日自______止,經營承包合同范本。

  本協議下述所稱的每年或每個承包年,均指自承包期限起連續計算12個月期間,從實際經營時間確定承包期間。

  三、承包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1、每年的承包費為人民幣______萬元,不因任何因素而調整。

  2、給付方式

  第一年乙方按月給付甲方承包費現金______萬元,另付押金______萬元整。之后兩年,乙方須提前一個月預付下一季度承包費______萬元。承包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后,將押金退還給乙方不計利息。

  四、承包物的交接

  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甲方應當將該所有物資交接乙方,包括所需房間,設施設備等財物等。

  五、經營管理

  1、承包期內,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經營。乙方有權自主確定具體經營方式。

  2、承包期內的水、電、電話、有線電視、網絡寬帶、房租及其他由本經營所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3、承包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甲方損失。

  乙方擅自將經營場所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乙方利用承包經營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乙方無故拖欠承包金達10天;

  連續三個月不付所有費用的,合同范本《經營承包合同范本》。

  六、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煤、電話等費用,并務必將以上費用帳單交給甲方,甲方須監督檢查以上費用;

  2.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不能將押金轉換為承包金;

  3.在承包期內,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向外融資或借款,承包期內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承擔。

  4.承包期滿后,乙方如需繼續承包,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

  5.在承包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協商后解除本協議;

  6.乙方在承包期內環境衛生、場所安全、人身安全等應符合消防、公安、文體局等相關部門的要求,如發生事故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7.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并保持場所內所有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和維修,確保合同期結束時所有資產完好和不流失。人為損壞或被盜,按市場價賠償。

  8.乙方場所必須主營則思酒業所經營的酒水飲料等但則思酒業須按廠方力度給予場所支持。

  9.乙方因對外業務需要使用甲方場所名稱的公章、材料等,應以書面的形式向甲方申請同意方可。否則,造成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有要向乙方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八、本協議期滿,雙方可協商一致續簽合同。如甲方再行發包或出租,乙方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權或承租權。

  七、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均應按《民法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的損失。

  2、承包期間內,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須賠償對方______萬元違約金。

  十二、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三、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乙方簽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2

  發包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游樂場及周邊甲方劃定的區域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雙方就有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二、承包游樂場在________,承包期限一年。從_______年 _____月___日至 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止,承包期滿而甲方繼續招租時,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儔承包權。

  三、乙方承包游樂場的年承包金額為______元:乙方簽訂本協議時向甲方繳納房屋及設施、設備保證金

  ______元,承包期滿,若乙方不再承包,保證金由甲方全額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四、承包金額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承包甲方游樂場由乙方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乙方自行負責辦理和繳納該游樂場經營所需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及費用:如經營所需從業人員資格證等,其手續及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乙方每月按供應商或甲方抄表人員提交的數據支付所承包游樂場的水費、電費,逾期不繳者,甲方有權停止供應水電直至終止本協議,并追加乙方應繳費用的_______%作為違約金。

  七、本協議未盡條款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分岐,雙方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 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3

  訂立合同雙方: 發包方:______ 承包方:______

  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經____人民政府批準,將____廠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由____管理局、_____財政局、_____稅務局、_____勞動局和中國工商銀行_____分行組成的____工業發包委員會作為發包方(以下簡稱:發包方)。發包方通過規定的招標程序最終確定以____為代表的(個人、合伙人、企、事業單位法人)投標者中標,作為本合同規定承包期限內____廠的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招標承包經營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選拔經營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確定發包方、承包方、企業職工三者責、權、利關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

  第二條 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

  第三條 承包經營期間,本廠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立經營,自負盈虧。所有制、原有行政隸屬關系及財政、稅收渠道不變。

  第四條 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生產__產品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以實行多種經營。

  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標

  第五條 本廠本次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的期限為__年,即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六條 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形式為:保上繳利潤,保技術改造投資,職工工資總額與上繳利潤掛鉤的承包經營責任制。

  第七條 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為上繳利潤、技術改造投資、貸款歸還、企業上等級目標。具體如下:

  第一款 以“包死基數、逐年遞增、不足不補、超交分成”為原則,承包經營期間上繳利潤總額為__萬元,其中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萬元,......。

  第二款 承包經營期間,保技術改造項目完成,技術改造投資總額為__萬元。其中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萬元。......

  第三款 承包經營期間,歸還銀行貸款總額為__萬元。其中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__年為__萬元,......。

  第四款 本廠企業上等級目標為__年底以前達到國家(市)級企業標準。

  第三章 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承包方的權利

  第八條 承包經營期間,承包個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簡稱:第一承包人)為該廠法人代表,當然廠長,享受廠長負責制和本合同賦予廠長的全部權利并承擔其全部義務,如企、事業法人承包則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僅限一人)作為本廠的法人代表,行使廠長的職權,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間,對本廠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

  第一款 有權按國家規定自主聘任副廠長及副廠級行政干部,組成本廠的領導機構,并報主管局備案,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后,該領導機構即告解體。

  第二款 有權決定本廠的機構設置、從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

  第三款 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職工。

  第四款 有權改革本廠內部分配制度,在上級核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有權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

  第五款 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設備。

  第六款 在不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前提下,有權開發新產品。

  第十條 承包方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其應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節 承包方的義務

  第十一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間應盡義務如下:

  第一款 對本廠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

  第二款 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納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

  第三款 必須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

  第四款 在承包期間,應保證本廠廠房設備的完好,并按國家規定,分類按比例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五款 應完成國家給本廠下達的各項指令性計劃。

  第六款 應負責繼續履行本廠與其它單位已簽訂的一切有效經濟合同,并應承擔本廠與其它單位一切原有合法債權、債務。

  第七款 自覺接受本廠黨組織和本廠職工的監督,尊重和保護本廠職工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本廠職代會報告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款 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廠職工收入,不斷改善職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承包方須以一定的自有資金做抵押(或擔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擔保金)額為____元。

  第十三條 承包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四章 發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發包方的權利如下:

  第一款 有權維護國家利益和本廠利益不受損害。

  第二款 有權監督本廠產品經營方向。

  第三款 對本廠有財務監督權、審計權和產品質量檢查權。

  第四款 有權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發包方的義務如下:

  第一款 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涉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款 不得平調本廠資產。

  第三款 必須按本合同規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款 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發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條 承包經營者(系指承包個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業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間享受經營者收入,原有工資級別存入檔案。本次承包結束后,承包經營者如不繼續承包,按國家有關工資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資級別。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享受本廠職工的福利待遇,國家規定和各種補貼照發。

  第十七條 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的收入按與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掛鉤考核的原則確定。(附加指標系指:銷售收入、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勞動生產率、資金利稅率。此項指標按__主管局每年下達的計劃執行)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經營者如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其收入以本廠職工當年人均收入為基數,所得是基數的兩倍,上繳利潤每超當年指標1%,再累加相當基數__%的收入,直到基數的四倍。

  第二款 發包方如認為承包經營者作出特殊貢獻時,可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三款 承包經營者因并事假實際工作不足九個月,只發給預支生活費。

  第四款 職工人均年收入計算范圍按__勞字__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承包,如超額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其單位承包收入為超承包指標上繳利潤財政返還地方部分的50%外,另外50%歸還本廠作為生產發展基金。

  第十九條 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每月__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年底結算以后,承包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和企、事業法人收入,由發包方一次發給。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包、承包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的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國家有關政策與本合同簽訂時相比發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本廠造成重大損失或連續兩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承包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須發包、承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承包期滿,發包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滿三十日以前,承包方應接受發包方派出的審計機構對其承包情況進行審核,確定無誤后,雙方代表在審計意見書上簽字后,承包方方可離職。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發包、承包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年度附加指標,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按每降低1%扣減承包經營者個人預支生活費額的7%,直到扣減其檔案工資額的50%。

  第二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其它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則由發包方酌情相應扣減承包經營者個人當年收入總額,但最多不超過其當年收入總額的_%。

  第三款 承包經營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如未完成上繳利潤指標,除分別按本條一至三款扣減收入以外,還須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補,直至抵清或全部抵盡為止。

  第四款 企、事業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繳利潤指標,須用本單位自有資金補足。

  第五款 企、事業法人承包,如完成上繳年度利潤指標,但未完成其各項年度經濟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則由發包方酌情相應扣減承包單位超上繳利潤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過該收入的_%。

  第六款 本條第一至五款所指扣減數額和抵補數額,即為承包方違反本條繳納的違約金額數。此項違約金由承包方負責在的違約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發包方,承包方對此項違約金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為單位按滯納數額的萬分之三向發包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條 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給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并須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發包方的賠償金和違約金應在違約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發包方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數單位按滯納數額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發包方自理。

  第三十條 發包、承包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業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經營者)如發生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則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業法人)另行推選(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經營者),經發包方認定,繼續履行合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后,如本廠仍實行招標經營,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況良好,承包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發包方的《招標書》、承包方的《投標書》、《答辯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人協議書》),均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與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外,以本合同正文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由發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簽字,并經__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_份,發包方、承包方和_公證處各執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報企業承包指導委員會、發包方成員單位備案。本合同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方____ 承包方____

  代表 __(簽字蓋章) 代表 __(簽字蓋章)

  __年__月__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4

  甲方(代表):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標的基本情況及用途

  1.甲方將其承包的位于 ___________ 區(縣) ___________ 鄉(鎮) ___________ 村 ___________ 組(社)的 ___________ 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登記的面積)土地(詳見下表)承包經營權,互換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___________ 生產經營。

  合計:____ 畝(大寫:____ 畝)

  (本表不夠填寫時可另附頁)

  2.乙方將其承包的位于 ___________ 鎮 ___________ 村 ___________ 組(社)的 ___________ 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登記的面積)土地(詳見下表)承包經營權,互換給甲方從事(主營項目) ___________ 生產經營。

  乙方用于互換土地基本情況表

  序號地塊名稱登記面積(畝)實際面積(畝)質量

  等級地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四至界限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承包合同編號

  東西南北

  合計:____ 畝(大寫:____ 畝 )

  (本表不夠填寫時可另附頁)

  二、互換期限

  雙方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為 ___________ 年,自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 日止(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補償標準、方式及時間

  對互換土地存在的實際面積(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積)、等級、地類、地上構(附)著等差異,雙方約定經濟補償標準、方式及時間為: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土地交付方式及時間

  1.雙方按下列第( )項方式將互換土地交付給對方:____

  ①一次性全部交付。

  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權利和義務

  1.互換后,雙方均取得對方互換地塊的承包經營權,對原有土地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

  2.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有權再流轉。

  3.依法享有互換后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生產經營權。

  4.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使用互換的土地。

  5.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

  1.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 ___________ 元。

  2.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了損失,應賠償損失。

  3.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應在違約金外增加支付賠償金,以補足對方損失。

  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在 日內提供證明,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合同糾紛可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該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條款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雙方約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____□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不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3.雙方約定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____□申請合同鑒證;□不申請合同鑒證。

  4.其他: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一式 ___________ 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鎮(鄉)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需鑒證、登記等,相應增加份數)。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 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____(簽章)_______________

  鑒證人:____(簽章)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5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農業科學技術的推廣,改變傳統陳舊的農業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公開協商討論同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經村民會議同意并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將位于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 (土地類型)承包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東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為經果林種植和養殖及相關農業科技開發、推廣、培訓、服務。 2。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 元,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額交納承包經營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上述承包費已含原荒山雜樹補償款。

  五、 地上物的處置

  乙方有權處理承包區域內現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經營期內乙方所建設、種植之地上物所有權亦為乙方所有。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承包期間,如乙方需砍伐樹木,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

  4。協助乙方進行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宣傳、褒獎、應用。

  5。按照合同約定,保證電路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電價格收取乙方電費。

  7。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包該地塊, 在承包期限內,如因承包范圍出現土地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若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由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受任何干擾。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乙方在承包地范圍內可以種植速生樹種和其他林木、果樹,并可以養殖家禽、家畜及魚類等動物,但不得污染飲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環境。

  4。乙方對承包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處分權和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承包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獨自享有和承擔,與甲方無關。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在承包期內,乙方須按合同規定繳交承包款給甲方,并有權拒絕交納除合同規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國家規定之費用。

  7。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轉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雙方均不能追究對方的責任,但乙方必須及時將情況報告甲方,甲方應及早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協助恢復生產,并根據乙方的損失情況協商減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或其他原因)征用該土地,征用相關賠償費用為乙方所有,同時對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樹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實際評估價值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因乙方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投入相應資本及人力,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5。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繼續承包,乙方必須將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處理完畢。在合同期滿后90天內將原承包地交還給甲方。如合同期滿時,承包地內的林木若因未達到經濟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標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請有限度延長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畢,甲方應該適當給予延長承包期,延長期的承包費由雙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過本和約承包費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間,即使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方的名稱改變、甲方分離或甲方與他方合并。

  8。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及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以上約定,即視為違約。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十萬元、并退還乙方所付的全額承包費;如乙方違約,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費,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超期繳交承包款,則按應付未付部分的日萬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給甲方,直至付清應交的承包款為止。如超過6個月尚未付清應交的承包款,則視為乙方違約;如因甲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甲方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則視為甲方違約。

  3。因乙方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投入相應資本及人力,無論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該承包土地,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同時對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樹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實際評估價值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XX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公證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土地平面圖

  發包方(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

  發包方: 農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簡稱乙方)

  承包經營合同 篇6

  特別提示:

  1.本合同范本僅供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承包企業)承包經營時參考;

  2.企業發包時,中外合資、合作者或外方獨資者應已按照合資、合作、獨資合同的規定如數如期出資并經過驗資;

  3.發包方應是合資企業,而不應是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中的股東一方,但承包方可以是股東的任何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

  4.承包經營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

  5.風險抵押金不得再另設擔保,不得以在承包企業中的出資作抵押,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數額均不得低于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6.承包合同應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訂立,并應符合原合資、合作、獨資合同的宗旨和原則,不得修改其中與承包經營有關的條款。

  7.合營企業在承包期間的負債余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雙方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經營期限:

  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日止,共____年。

  三、承包形式:

  稅后承包金遞增包干。

  四、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數額:

  承包方按____遞增______% 比例上交承包金。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時間按______計算,即

  ______年____月交______元;

  ______年____月交______元;

  ______年____月交______元;

  ______年____月交______元;

  ______年____月交______元。

  五、承包經營風險擔保方式:

  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承包者須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承包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數額為人民幣______元。風險保金、保函須以銀行不可撤銷、承包企業可以單方面提款的形式提供。

  六、企業留利部分

  項目

  生產發展基金_______%

  福利基金_______%

  獎勵基金_______%

  七、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1.通過清產核資,發包時,承包企業的總資產為______元人民幣,其中固定資產為______元人民幣,流動資金為______元人民幣;

  2.承包期間固定資產應增值總額為______萬元,

  其中______年______萬元;______年______萬元;

  ______年______萬元;______年______萬元;

  ______年______萬元;______年______萬元。

  3.企業資產的維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備完好率達到______%;固定資產凈值率______%。

  4.閑置資產的處理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新產品開發____項,主要新產品是____________________。

  6.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技術投資總額______元;

  ______年為______;______年為______元;

  ______年為______元;______年為______;______年為______。

  八、承包經營前企業的虧損和/ 或債務的處理:______________。

  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發包方:

  1.應按承包合同規定,監督承包企業管理好資產,監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協調、服務工作,不得干預承包者對企業行使生產管理職權;

  2.負責辦理本承包合同的審批、開業、變更、注銷等批準和登記手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

  1.在承包期內,有權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負全面責任,并行使一切生產經營管理職權;

  2.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應嚴格執行本承包經營合同,接受承包企業董事會的監督,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在承包期間不得改變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范圍,如確實需要改動,應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4.對承包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抵押、出租、贈送等;

  5.承包經營期間,若以承包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

  6.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7.應每____月(季)的____日前據實向合營企業董事會報送企業的財務報表;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經營期間,企業債務的安全線為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承包期間對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承包期間企業的勞動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承包期間工資、福利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承包期間企業的保險辦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經營期間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的處理方式和承擔責任方式: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承包經營期內中止或承包期滿時:

  1.承包企業應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應由中國注冊會計師的驗證____________________

  2.清產核資的原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計價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移交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違約責任

  1.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相應調整當年上交承包金或延長承包期限;

  2.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造成承包方無法正常生產的,經____________的,發包方仍不改正的',承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3.承包方因經營管理不善,在__________時間內不能上交承包金的______ %,發包方有權收繳承包者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

  函提取風險保證金。

  4.連續______年(月)未按合同規定上繳承包金的,或承包者嚴重違反合同或嚴重違背法律、法規的,發包方除有權收繳承包方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外,還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爭議的解決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九、本合同須經承包企業原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生效,對本合同的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同樣須經原審批機構批準。審批機構批準起三十日內,應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十、承包經營期限計算始于登記機關簽發登記證件之日,承包經營的開業、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按登記機關的規定辦理,合同雙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二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并送經原審批機構批準,協商不成,應提請仲裁裁決。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份,發包方、承包方各執____份。副本一式__份,分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簽訂。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承包經營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因業務的需求,根據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商品聯銷合同如下:

  1、合同有效期從月日 起至月 日止。

  2、乙方銷售的商品以下表所列項目為限,需要增加營業項目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后方可進行銷售。

  一、 保證金:

  1、乙方在簽訂合同同時向甲方一次性交納質量保證金元(大寫: 元)在合作期間,乙方保證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待乙方合作期滿撤柜兩個月后,若未發生因為乙方責任應賦予賠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退還乙方(保證金不計利息)。若發生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中扣除,并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

  二、 費用管理:

  1、乙方月銷售扣點額為%,保底額任務元,其中特價保底額占月銷售保底額 %,銷售額不足保底額任務的則按合同保底額任務 % 提取銷售提成:乙方月銷售額超出保底任務則按實際銷售提成。(促銷特價商品扣點另議)

  2、乙方年保底額為若乙方專柜的商品銷售未達到保底銷售額,甲方按保底銷售額予以提成。若乙方專柜連續三個月銷售在同業種商品下排名最末,甲方有權對乙方專柜進行調整(如:專柜位置、面積、產品結構等)或終止合同。

  3、乙方在甲方賣場經營活動中所提供的贊助費用:

  4、甲方付款方式:□現金 □支票 □電匯 □匯票

  5、供應商資料:

  單位名稱: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稅務登記號:

  三、 結算事宜:

  1、 營銷結算帳期為甲方扎帳后天。

  2、 結算方式:定于次月日至日對帳。于次日結賬:(特殊情況乙方必須提前7天與甲方負責人預約,甲方扎帳日期為當月月末25日)。

  3、 付款方式:現金和轉帳(乙方應在對賬無誤后扣除甲方之管理費及銷售提成等相關費用,經甲方財務審核后方可結算)。

  四、 人事管理:

  1、甲方聘用專柜導購員,促管費 元/月/人:由甲方統一培訓,乙方承擔培訓費用,每名 元;導購員工資、獎金及勞保福利(服裝費用 元/人)均由乙方承擔。

  2、乙方聘用的導購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按照甲方的規定的時間上、下班,統一服裝并佩戴工作牌上崗。

  3、乙方導購員若有違規行為,經甲方查實后,乙方須立即側換該人員:若因乙方有關人員的.行為損害甲方權益時,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甲方有權利對乙方促銷員作出調整。

  五、經營場地管理:

  1、乙方進場前后,按營銷要求對經營場地進行必要的裝修時,應先向甲方提供裝修設計方案及陳列道具的樣式,并經甲方書面認可后方可實施。

  2、甲方提供經營場地及商品基本照明。空調、消防栓等設備。

  3、甲方提供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負責商場的照明、公共走道、衛生設施、電源插座等安裝及維護,使之處于使合理用狀態。

  4、乙方使用甲方的各種設施如有故障或不良反應時,應及時通知甲方處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8

  甲方(入股方):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受讓方):

  住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 鎮 村 組 畝土地(詳見下表)向乙方入股,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以上入股土地折合股份為 股或折合金額 元。

  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甲方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其他農村土地,并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號為 。

  入股土地詳細情況表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股份分紅與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入股后,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以實物形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交給甲方 公斤(大寫: )作為股權紅利。(填稻谷或者雙方議定的其他實物)。

  2、以現金方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作為股權紅利。

  3、其他方式支付。

  四、支付時間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3、一次性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之前將擬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不變,甲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4、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后,應報發包方備案。

  5、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7、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生產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8、乙方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紅利。

  9、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10、其它權利和義務約定: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在入股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處理: 。

  2、在入股期間購建的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

  3、合同到期土地恢復原狀等事項的處理: 。

  八、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經營狀況顯著惡化,有證據表明合同將無法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6、合同期內,如因國家及農業基礎設施占用或征用該土地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二)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2、荒蕪土地,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

  3、逾期交納土地流轉費,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股權紅利的,按應支付紅利的 %承擔違約金。甲方不按時交付入股土地的,應按每天 元承擔違約金。如果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訂立后,雙方應將合同報發包方、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選擇以下第 方式解決糾紛:(1)提交土地所在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經協商,決定 (是或否)鑒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補充,并報村和鄉(鎮、街道)備案,有關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鑒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簽章) 鑒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9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本合同適用于村經濟合作社或其它中介服務機構代為農戶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使用)

  甲方(受托方):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浙江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方受_________________等承包人的委托,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流轉事宜,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土地的狀況、流轉方式與用途

  甲方將___________等___戶農戶在_________________等地承包經營、面積合計(大寫)_____畝的土地,以___________方式流轉給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生產經營。具體見委托流轉土地明細表。

  二、流轉期限

  流轉期限為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應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流轉土地,乙方應在合同到期日歸還土地。

  三、流轉價款與支付方式

  流轉價款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計算:

  1.每畝每年支付(實物名稱)______公斤,共______公斤。

  2.每畝每年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共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3.考慮物價等因素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轉價款按下列第__種方式支付:

  1.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______公斤(元);

  第二次支付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______公斤(元);

  第三次支付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______公斤(元);

  2.一次性支付: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按委托方的授權權限行使相關權利。

  2.按時向乙方收取約定的流轉價款,按時交付約定流轉的土地。

  3.監督乙方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對乙方違反土地用途等行為有義務制止和檢舉,有權獲得由此造成的損失賠償。

  4.協助乙方獲取國家和當地政府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補貼與服務,提供必要的服務。

  5.支持、配合乙方開展正常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協調好委托方和當地群眾關系,協助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矛盾,維護乙方合法權益。

  6.有權獲取合同約定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投入補償。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接受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所在村經濟合作社的農業生產管理、指導、服務,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享受國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與服務。

  2.按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期限,享有公共設施的使用權,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

  3.按約定支付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款和相關費用,按規定交納水電等有關生產費用。

  4.土地流轉期間,乙方將土地進行再流轉,必須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5.土地流轉到期時,及時向甲方交還流轉的土地或者協商繼續流轉。

  六、違約責任

  1.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轉費用,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費用的'_______%承擔違約金。

  4.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及相關當事人一方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有關當事人協商。

  七、解決爭議途徑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鎮調解部門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約定

  1.土地流轉后,甲乙雙方應向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

  2.乙方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進行設施改建,應征得甲方同意,并將方案報經發包方和上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3.乙方應服從國家和集體建設用地需要,支持農業基礎建設。土地流轉期間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時,乙方應服從,但有權獲得相應的青苗補償費和已投入建設的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4.土地流轉到期及復耕與恢復原狀的責任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經協商,決定______(是或否)鑒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補充,并報村和鄉(鎮、街道)備案,有關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協議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鑒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代理人簽字、蓋章):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10

  車主: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承包人: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方便經營管理,甲方___將車號為___發動機號___,車駕號___營運出租車承包給乙方經營。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如下協議:___

  一、承包經營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滿,車輛無條件交還甲方,必須保持原樣,車況良好,發動機,變速箱,底盤,行駛正常無雜音。如乙方承租期間損壞車輛,需原樣賠付。

  二、承包期內乙方必須保持車況完好,證件齊全,服從公司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不得從事非法營運或從事與本車輛不相符的運作。產生的違法行為,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擔。

  三、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得將車輛轉包、轉租給他人經營,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扣減相應風險押金。

  四、承包期內如乙方發生交通事故或車輛被盜、被搶,除保險公司賠償外,保險費用增加部分,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如發生事故乙方沒有做好相應的報警通知保險公司等一切相應的'手續,如保險公司不賠償的,所有的費用后果由乙方承擔,上交甲方的承包費不變。

  五、乙方承包期內所產生的一切任何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六、本合同簽字生效時,乙方應交押金___元整,承包期內,每月租金___元整,每月結帳一次,月前一次性交清,如拖欠租金每天滯納金100元。拖欠租金___一個月甲方有權收回車輛,押金不退。

  七、車輛有關證件,乙方不得遺失,否則由乙方負責補全,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甲方給乙方承包車輛的隨車所屬工具壹套,包括備胎一個、搖把、千斤頂各一件,汽車說明保養手冊各一份,出租車計價器完好正常使用。合同期滿,乙方應如數完好交給甲方。

  九、在合同生效期內,如有任何一方違約終止合同,違約方則賠償違約金___元整。

  十、經雙方協商,乙方承包期內車輛燃油補助費歸乙方所有。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11

  合同編號: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及相關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互換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地共_______畝(詳見下表),互換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_________________生產經營。

  甲方用于互換土地基本情況表

  序號

  地塊名稱

  地類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至 界 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承包合同編號

  東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畝 (小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畝

  乙方將其承包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共_______畝(詳見下表),互換給甲方從事(主營項目)_________________生產經營。

  乙方用于互換土地基本情況表

  序號

  地塊名稱

  地類

  面積

  四 至 界 限

  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承包合同編號

  東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畝 (小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畝

  二、互換期限、交付方式和時間

  甲乙雙方互換土地期限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互換土地的交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時間為_____年___月___日。

  三、互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互換土地后,互換雙方均取得對方互換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原有地塊的承包經營權。

  2.甲、乙雙方土地互換后,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

  3.土地互換后,甲乙雙方應報發包方備案,可以向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4.經甲乙雙方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再流轉。

  5.甲乙雙方在互換后的`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生產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6.甲乙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7.因互換地塊存在面積、地力、作物等差異,雙方可協商約定適當的經濟補償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 _____元。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

  五、其他約定

  1.如在互換過程中發生經濟補償事項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確約定。

  2.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經協商,決定__(是或否)鑒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補充,并報村和鄉(鎮、街道)備案,有關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一式__ 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鑒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月 ___日______ 年___ 月 ___日

  鑒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鑒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年 ___月 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12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余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著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了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并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于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于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

  (3)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征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主要是一種契約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于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后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戶,由農戶在承擔農業稅、糧食征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基本做法是將承包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口糧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稅,其他收入歸農戶,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為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稅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為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于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為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為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區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為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后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后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溫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說認為,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于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戶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獲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戶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戶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戶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系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戶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系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后,國家通過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戶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為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為這些概念涵攝,然后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征,將其類推于被認為屬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著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于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為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從農戶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說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

  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鑒。根據該理論,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系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干到戶稱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系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戶。我認為,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戶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稅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為對合同的當事人征稅就認為國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為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說法了。

  下面,為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占有權

  占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占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于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后,統購統銷的范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戶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稅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稅收外,其他負擔的征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征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系。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這說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松態度,而對于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為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為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稅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愿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運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后果:第一,本來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為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于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干部憑借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為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里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戶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系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問題在于: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這里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為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著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著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幾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于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么義務,而農戶除了負有對于因為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范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為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為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為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稅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項目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說,就是“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更為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說由習慣法來規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著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范了呢?我認為,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為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系發生糾紛后,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于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

  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于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于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于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于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么廣泛存在著的事項進行規范,任其游離于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我認為,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托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愿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于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可見,村民會議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系就是委托代理的關系,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后果。

  承包方應為農村最小的經濟核算單位-農戶,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為: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戶已經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戶為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戶成為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為承包主體。因為,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并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于模糊。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項目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我認為,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裕或貧窮地區的制度需求,并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于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

  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劇;第二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里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為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為,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沖突。我認為,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于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沖突時,公平應優先于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銳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

  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為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范承包費的范圍。我認為,應該將不是作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稅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稅,應按稅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于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戶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戶身上,因為作為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于同一范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戶來分擔。但村提留里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里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為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系。但在于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杠桿,一般是低于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于地租,因為農村土地屬于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過于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為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范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系,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范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為,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于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鑒。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為,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為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于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滅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三種情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系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閑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脫出來,不利于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于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承包經營合同 篇13

  發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雙方根據_________,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資料:_________。

  二、承包經營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三、承包形式:稅后承包金(遞增)包干。

  四、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數額:承包方按_________(遞增)_________%比例上交承包金。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時間按_________計算,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交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交_________元;_________。

  五、承包經營風險擔保方式: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承包者須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包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數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風險保證金、保函須以銀行不可撤銷、被承包企業能夠單方面提款的形式帶給。

  六、企業留利部分:生產發展基金_________%,福利基金_________%,獎勵基金_________%。

  七、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1、透過清產核資,發包時,被承包企業的總資產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其中固定資產為_________元人民幣,流動資金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2、承包期間凈資產應持續或增值總額不低于_________萬元,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____萬元;_________。

  3、企業資產的維護:設備完好率到達_________%;固定資產凈值率_________%。

  4、閑置資產的處理辦法:_________。

  5、新產品開發_________項,主要新產品是_________。

  6、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技術投資總額_________元;_________年為_________;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_________。

  八、承包經營前企業的虧損和/或債務的處理:_________。

  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發包方:

  1、應按承包合同規定,監督承包企業管理好資產,監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協調、服務工作,不得干預承包者對被承包企業行使生產管理職權;

  2、負責辦理本承包合同的審批、變更、注銷等批準和登記手續;

  (二)承包方:

  1、在承包期內,有權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負全面職責,并行使一切生產經營管理職權;

  2、務必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應嚴格執行本承包經營合同,理解被承包企業董事會的監督,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在承包期間不得改變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范圍,如確實需要改動,應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4、對被承包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抵押、出租、贈送等;

  5、承包經營期間,若以被承包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

  6、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7、應每_________月(季)的_________日前據實向發包方董事會報送企業的財務報表;

  十、承包經營期間,企業債務的安全線為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的_________。

  十一、承包期間對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_________。

  十二、承包期間企業的勞動管理:_________。

  十三、承包期間工資、福利管理:_________。

  十四、承包期間企業的保險辦理:_________。

  十五、承包經營期間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的處理方式和承擔職責方式:_________。

  十六、承包經營期內中止或承包期滿時:

  1、被承包企業應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應由中國注冊會計師的驗證;

  2、清產核資的原則:_________;

  3、計價辦法:_________;

  4、移交程序:_________。

  十七、違約職責:

  1、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相應調整當年上交承包金或延長承包期限;

  2、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造成承包方無法正常生產的,經_________的,發包方仍不改正的,承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3、承包方因經營管理不善,在_________時間內不能上交承包金的_________%,發包方有權收繳承包者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

  4、連續_________年(月)未按合同規定上繳承包金的,或承包方嚴重違反合同或嚴重違背法律、法規的,發包方除有權收繳承包方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外,還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十八、爭議的解決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九、本合同須經被承包企業原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生效,對本合同的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同樣須經原審批機構批準。審批機構批準起三十日內,應由_________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十、承包經營期限計算始于登記機關簽發登記證件之日,承包經營的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按登記機關的規定辦理,合同雙方應帶給必要的協助。

  二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二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并送經原審批機構批準,協商不成,應提請仲裁裁決。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發包方、承包方各執_________份。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分送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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