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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報廢鑒定范文全文
一、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校儀器設備類國有資產報廢處理的管理機構是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該處是代表學校依法監督管理學校儀器設備類國有資產的直接責任者,有權按照上級和學校有關法規、要求管理學校儀器設備類國有資產的報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教育部、國防科工委、學校有關儀器設備報廢處置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制定學校儀器設備報廢的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3、向主管校領導和校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財務處匯報學校有關儀器設備報廢管理的情況,接受指導。受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儀器設備類國有資產范圍
儀器設備類國有資產范圍是指學校各單位(包括校辦產業及經濟實體)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儀器、設備、材料、車輛、建筑物附屬設施設備等各種物資資源的總和,包括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基本建設撥款等撥款形成的儀器設備類資產;包括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運用國有資產經營收入等收入形成的儀器設備類資產;包括學校校辦產業、各種經營實體在經營中形成的儀器設備類資產;包括學校校譽形成的儀器設備類資產;包括接受捐贈和按照國家法規確認為歸屬學校的儀器設備類資產。
三、報廢條件
儀器設備報廢,指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不得隨意擴大范圍。儀器設備報廢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設備使用年限已過(指折舊年限),并已無使用價值;
2、設備老化,機型淘汰,技術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經大修后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實驗精度和工藝要求,或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進行維修改造不經濟;
3、設備長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毀損,且無法補充;
4、重要部件嚴重損壞,維修費用過高,繼續使用經濟上不合算,或修理費用接近同種新產品的設備;
5、有關規定不準使用,被國家列入淘汰產品。
四、審批權限
1、單位價值5萬元(含)以下的,由學校最終審批。
2、單位價值5-20萬元之間(含20萬元)的,報國防科工委審批。
3、單位價值20萬元以上的,報經國防科工委審核后報國管局等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五、申報程序
1、由設備使用單位或設備秘書填寫《設備報廢憑證》一式四份,按校設備編號、設備名稱、使用部門、原值、報廢原因等要求填寫,原值不等的需分別填報“憑證”。經實驗室及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實驗室管理科。
2、單位價值5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報廢,還須填寫《儀器設備報廢鑒定表》,由使用單位組織兩名以上有關技術專家進行鑒定并簽署鑒定意見后隨《設備報廢憑證》一同上報。
3、單位價值5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報廢,學校將分期分批寫出報廢處置國有資產的書面申請報告、并附報廢處置設備清單、報廢的技術鑒定等有關資料報國防科工委辦理審批手續。
六、報廢設備處理
1、對申請報廢的儀器設備,應貫徹先利用后處理的原則。能調劑使用的盡量轉帳,物盡其用。
2、批準報廢的儀器設備,由使用單位送廢品庫或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派人上門回收入庫。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擅自留用或處理。原則上按整機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況需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批準。
3、儀器設備報廢處理采用集中競價方式,必須有具備資質、三家以上的投標單位參加,利用市場競爭機制,增加此項工作透明度,公平競價,爭取優價處理,力爭為學校多增收殘值。如報廢設備過重、拆卸搬運不方便且不經濟,或設備報廢量較大,具備一個(或以上)處理單元(一卡車以上),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領導批準,方可現場處理。
4、報廢的設備殘值變價收入歸學校,屬國家所有。除支付必要的清理、搬運等勞務費用后,統一交由學校財務部門管理使用。
5、以舊換新以報廢設備作價購相同設備的,原則上按收支兩條線辦理。特殊情況(收舊供新為同一廠家)需基層單位領導同意,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和財務處批準后,才能進行。但報廢手續照辦,且要連同商(廠)家注明舊設備折算價格的購新發票復印件進行產權注銷。
6、報廢設備要在設備管理部門監控下裝車,憑學校加蓋財務專用章的“出門證”方可出校門。
7、儀器設備報廢處理后,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設備科憑《設備報廢憑證》或國防科工委批復,會同財務處做好固定資產產權核銷手續。并留存憑證,做好善后歸檔管理工作。
8、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每學年對各單位的儀器設備打印出設備明細表存檔備查。
七、獎懲
分管儀器設備報廢工作的院領導及設備秘書,是代表學校依法監督管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直接責任者,有權按照國家、學校有關法規、政策管理本單位儀器設備。對各單位儀器設備報廢管理工作的評價,作為考核其負責人和設備秘書業績的重要依據之一。各單位要加強對儀器設備報廢的全過程管理,防止和制止設備報廢處置中的各種違紀違規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儀器設備報廢管理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隨意擴大報廢范圍;使用人或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或保管不力,導致儀器設備發生被竊、遺失;擅自處置學校儀器設備等均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實施責任追究,沒收其處置收入,分別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分。
八、附則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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