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合作協議書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各種協議頻頻出現,簽訂協議后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礦山合作協議書,歡迎閱讀與收藏。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就雙方合作取得區域礦山探礦權、采礦權及合作開采事宜,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 合作事項
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合作取得 區域礦山探礦權、采礦 權,以及取得采礦權后共同開采(具體詳見探礦、采礦許可證)。
第二條 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該礦產資源枯竭止。
第三條 合作方式
1、雙方同意以甲方名義申請取得 區域礦山探礦權,甲方負責辦理申報審批手續。乙方負責該礦山當地鄉鎮、村委會及村民的協調工作(包括征山、征地事項);
2、雙方同意:甲方占該礦山 %的股份,乙方占該礦山 股 份;前期投入資金及追加投資,均按各自所占礦山股份比例出資。
3、取得探礦許可證后,為更好勘查、開采該礦山,雙方同意設立新公司,公司股權甲方占 %、乙方占 %。同時,雙方將以甲方名義取得的`探礦權轉至新設立公司名下;之后,雙方以新設立公司名義取得采礦權及開采礦產資源。
第四條 經營管理
1、雙方為取得探礦權而投入資金暫由甲方管理,但所需花費、財務支出共同溝通達成一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及誤會。同時,乙方有權對甲方財務情況隨時了解和督查。
2、雙方各派一名股東參與管理(具體以新公司公司章程為準),其余工作人員可在社會上進行招聘;
3、雙方聯合制定礦山及新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并嚴格遵照執行。
第五條 盈余分配
雙方同意:利潤分配及虧損承擔按所占股份比例執行,雙方前期費用在礦山開采利潤中優先歸還。
第六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未按約定履行任何一項義務,均視為違約,違約方必須賠償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并支付守約方違約金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其他
1、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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