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優秀模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范雙方行為,加強雙方合作,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集體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二條 協商雙方的代表依法產生,協商雙方具有平等地位,協商活動依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合同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適用于本企業全體職工,對企業和工會雙方具有約束力,并要求實際履行。
第五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上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企業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依照《工會法》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 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教育和幫助職工服從合理的生產調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安全衛生規程,提高勞動技能,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七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貫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工會有權幫助和指導職工簽定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按規定可以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可在勞動合同期內確定一段時間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條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需延續勞動關系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企業或職工需變更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征得對方同意,并書面達成協議。
第十二條 企業或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依法裁員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提出裁員方案;
(三)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四)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
(五)公布裁員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合同糾紛,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該委員會主任職務。
第十六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第三章 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企業根據本企業特點和條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對職工組織有計劃的培訓。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臺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后,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八條 企業安排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由企業負擔培訓經費,并于培訓前對職工培訓后回企業服務的最低年限和未達此年限的賠償責任等問題,與受訓職工協商簽約。 第十九條 職工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工會有權就職業培訓有關問題與企業協商。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特殊工種和崗位因生產工作需要,經企業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 企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職工充分休息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于每年初根據本企業上一年經濟效益、同行業同類企業平均工資水平、市場勞動力供
求狀況、居民生活物價指數等因素,召開會議,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量內,協商決定企業年工資水平以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并由企業和工會雙方協商確定。
企業應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條 本企業各類人員的工資,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企業工資調整,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向職工代表大會作調整工資方案說明;
(二)企業提出調整工資的方案;
(三)將調整工資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調整工資方案經審議通過后,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職工工資的支付。
(一)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每月26日為發薪日;
(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耐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5、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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