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管理制度大全(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天然氣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天然氣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業前危害分析,控制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q/sy1238-20xx),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及承包商生產和施工作業場所所有的現場作業活動。
第四條凡是作業前需要編制hse作業計劃書的項目,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業活動:
(一)新的作業;
(二)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
(三)承包商作業;
(四)改變現有的作業;
(五)評估現有的作業。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質量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并對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員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訓,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三章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九條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第十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對工作任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條若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工作任務內容。
第十二條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包括以前沒做過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并由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十三條以前作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審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規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問,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條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
第四章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組長,組長選擇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術、安全、操作人員組成小組。小組成員應了解工作任務及所在區域環境、設備和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工作前安全分析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明確作業內容并將工作任務分解為若干工作環節或步驟;
(二)識別各關鍵環節(步驟)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響;
(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和是否為可接受風險;
(四)制定風險消減、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五)進行溝通,確保參與作業的每一個人都清楚這些危害、風險控制及應急處置措施。
條十七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審查工作計劃安排,分解工作任務,搜集相關信息,實地考察工作現場,核查以下內容:
(一)以前此項工作任務中出現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設備;
(三)工作環境、空間、照明、通風、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務的關鍵環節;
(五)作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知識、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業許可及作業許可的類型;
(七)是否有嚴重影響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業;
(八)其他。
第十八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識別該工作任務關鍵環節的危害因素,并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參見附錄b。識別危害因素時應充分考慮人員、設備、材料、環境、方法五個方面和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
第十九條對存在危害因素的關鍵活動或重要步驟進行風險評價。根據判別標準確定初始風險等級和風險是否可接受。風險評價宜選擇半定量風險矩陣法或lec法。半定量風險矩陣法見附錄c;作業條件危險分析(lec法)見附錄d。
第二十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應針對識別出的每個風險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圍。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風險控制措施優先順序示意圖參見附錄e。
第二十一條制定出所有風險的控制措施后,還應確定以下問題:
(一)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對實施該項工作的人員還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風險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條在控制措施實施后,如果每個風險在可接受范圍之內,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成員的.一致同意,方可進行作業前準備。
第五章作業許可和風險溝通
第二十三條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作業活動,作業前應獲得相應的作業許可,具體執行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作業前應召開班前會,進行有效的溝通,確保:
(一)讓參與此項工作的每個人理解完成該工作任務所涉及的活動細節及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每個人的職責;
(二)參與此項工作的人員進一步識別可能遺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業人員意見不一致,異議解決后,達成一致,方可作業;
(四)如果在實際工作中條件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或原先假設的條件不成立,則應對作業風險進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現場監控
第二十五條在實際工作中應嚴格落實控制措施,根據作業許可的要求,指派相應的負責人監視整個工作過程,特別要注意工作人員的變化和工作場所出現的新情況以及未識別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六條任何人都有權利和責任要求停止他們認為不安全的或者風險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七章總結與反饋
第二十七條作業任務完成后,作業人員應進行總結,若發現工作前安全分析過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時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反饋。如果作業過程中出現新的隱患或發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組應審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條根據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情況,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提出完善該作業程序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由作業負責人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判斷作業人員對作業任務的勝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參見附錄f。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天然氣管理制度2
酒店天然氣管理制度是確保酒店運營安全、高效、經濟的關鍵環節,涵蓋了天然氣供應、設備維護、員工培訓、應急處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 天然氣供應管理:包括供應商的選擇與合同管理,確保穩定、安全的天然氣供應。
2. 設備設施管理:涉及天然氣管道、閥門、燃燒器等設備的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
3. 操作規程與標準:制定詳細的`天然氣使用和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職責。
4. 員工培訓:對酒店員工進行天然氣安全知識及應急處理的培訓。
5. 安全監控與檢查:設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預防和及時發現潛在風險。
6. 應急預案與響應:建立天然氣泄漏等緊急情況的應對預案,確保快速有效處理。
7. 環保與節能:推行節能措施,減少天然氣浪費,符合環保要求。
天然氣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液化天然氣的購銷、監管、儲存、出入庫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氣的安全管理。
3. 參考編制
《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
4.職責
4.1安全質監部
1)對公司液化天然氣的購銷、儲存的操作、管理進行監督;
2)組織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4.2管線所
1)制定液化天然氣場站運行的管理制度或工藝、安全操作規程;
2)對液化天然氣的采購、儲存、充裝操作進行管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5.詳細描述
5.1液化天然氣的安全管理
5.1.1識別
我公司液化天然氣屬于《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易燃氣體類別1。
安全質監部應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公司液化天然氣監管檔案》檔案包括液化天然氣基本信息、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等。
5.1.2液化天然氣的管理
當公司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時原則上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化工行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強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加強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應參照《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xx〕142號的要求落實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法。
5.2采購與銷售
1)液化天然氣的采購應從合格供方名錄里選取;
2)液化天然氣供方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3)液化天然氣采購時,不得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也不得對危險化學品銷售單位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單位,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查驗入庫;
4)采購時,應向生產或經營單位索取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5)液化天然氣的銷售,必須有記錄可查。
5.3存儲
5.3.1場站作業
管線所及危險化學品相關子公司應制定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的相關規程:
1)場站交接作業指導書;
2)場站安全計量系統問題處理應急作業指導書;
3)液化天然氣場站儲罐外壁冒汗結霜處理應急作業指導書;
4)場站槽車充裝作業指導書;
5)液化天然氣站儲罐手動增壓操作作業指導書;
6)液化天然氣場站低溫球閥作業指書;
7)液化石油氣儲罐高溫季節降溫措施作業指導書;
5.3.2維護、保養
1)液化天然氣的儲存的設備設施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2)相關單位應制定相關設備設施的維保規定。
5.3.3安全警示
1)場站的入口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存放處應設立明顯醒目的禁止警告標志和安全周知卡,以告知相關人員注意安全;
3)液化天然氣場站的壓力管道、閥門,應有編號及開關狀態牌。
天然氣管理制度4
管道天然氣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涉及到天然氣供應、安全、維護、成本控制等多個關鍵領域。這一制度旨在確保天然氣的穩定供應,保障員工和公眾的安全,優化運營效率,以及合理控制費用。
內容概述:
1. 供應管理:包括天然氣的采購、運輸、儲存和分配流程,確保連續穩定的天然氣供應。
2. 安全管理:涵蓋設備的定期檢查、維護,應急預案的制定,以及員工的`安全培訓。
3. 質量控制:確保天然氣的質量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避免對用戶造成影響。
4. 成本控制:通過優化運營流程,減少浪費,控制天然氣使用成本。
5. 環境保護:遵循環保法規,減少天然氣泄漏對環境的影響。
6. 合規性:確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防止潛在的法律風險。
天然氣管理制度5
1、在食堂就餐人員一律服從食堂管理和監督,愛護公物、講衛生、講公德。
2、員工必須按時就餐,早上7:30-8:30,中午12:00-13:00,下午17:30-18:30。如因特殊情況就餐時間有所調整,應提前告知食堂工作人員,做好飯菜備用安排。
3、公司發放的就餐餐具,員工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瓷碗10元/個,衛生餐盤及小碗45元/套(餐盤25元,小碗20元),筷子3元/雙。
4、就餐人員要做到文明就餐,自覺排隊打飯、打菜及清洗餐具,無特殊情況不準幫忙代打、代洗餐具。不準擁擠、插隊,不準在食堂內追逐打鬧,大聲喧嘩,隨地吐痰。
5、打飯隊伍若過長或過于擁擠,可先到食堂候餐處等候,待打飯隊伍疏松些時,再去排隊打飯,為食堂內人員行走預留空間。
6、剩余飯菜不得隨意倒在餐桌上或地上,必須倒入指定地點。
7、用餐后要清理桌面上的飯菜,自覺倒入指定的桶內。
8、用餐完餐具清洗后,按規定存放在指定的編號餐柜內,要求擺放整齊統一。餐柜內不得擺放與就餐無關的物品。對于餐具擺放不規范的.,我們實行第一次提醒,二次警告,三次處罰的規定。達到三次者罰款20元,并在全公司進行通報批評。
9、就餐結束后,不要在食堂內逗留,如確實需要在食堂內等候的,可到食堂候餐處等候,為后續就餐人員提供方便。
天然氣管理制度6
酒店天然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一方面,天然氣是酒店烹飪、供熱等業務的重要能源,其穩定供應直接影響服務質量。
另一方面,天然氣的安全使用直接關乎酒店員工和客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任何疏漏都可能導致嚴重事故。
此外,良好的天然氣管理還能降低運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天然氣管理制度7
天然氣管道管理制度是一項關鍵的企業運營策略,旨在確保天然氣輸送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續。其主要內容包括管道的規劃與設計、施工與驗收、運行維護、安全監管、應急處理以及環境保護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 管道規劃:涉及管道的.選址、走向、規模等,需考慮地質條件、環境影響及未來需求預測。
2. 設計標準:依據行業規范和企業標準,制定詳細的設計規范,包括材料選擇、壓力等級、防腐措施等。
3. 施工管理:涵蓋施工隊伍的選擇、施工進度控制、質量檢驗等,確保施工過程符合設計要求。
4. 運行維護:建立定期巡檢制度,監控管道運行狀態,及時發現并處理潛在問題。
5. 安全監管:設立安全管理體系,包括風險評估、事故預防、應急預案等,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6. 環保措施:考慮管道建設及運行對環境的影響,制定相應環保措施,如泄漏監測、噪音控制等。
7. 法規遵從:確保所有操作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標準。
天然氣管理制度8
1. 安全保障:天然氣使用管理制度能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保護員工生命安全,減少企業風險。
2. 資源節約:通過合理使用和管理,降低天然氣浪費,節約企業成本,符合環保政策。
3. 生產效率:良好的天然氣使用管理有助于保持設備高效運行,保障生產穩定,提高企業運營效率。
4. 合規性:遵守國家和地方的天然氣使用法規,避免法律風險。
天然氣管理制度9
第一條
為加強場站備品備件管理,保證設備保養、維修的正常進行,有效控制備品備件成本費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備品備件實行統一保管、統一發放,入庫時由庫房管理人員驗收,出庫時由站長審批。
第三條
備品備件一律上架擺放整齊、分類保管、懸掛標簽,并建立保管臺帳,易燃、易腐蝕性物品單獨存放。
第四條
庫房管理人員應熟知庫房所有設備的規格型號、裝配結構、部件名稱、設備性能以及各種技術參數。
第五條
庫房管理人員應根據設備運行情況、備品備件使用壽命、月度檢維修計劃,認真編報月度備品備件計劃,經站長審核后,上報生產安全部審批。
第六條
建立備品備件臺賬,實行動態管理,每月對備品備件進行清點并記錄。
第七條
備品備件中的定檢設備定期送檢,確保無漏檢現象。
第八條
庫房管理人員應加強維護、認真巡檢、正確操作,避免設備故障和事故的發生,從而降低備品備件的'消耗。
第九條
在設備檢維修過程中,若發現備件存在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報站長,共同采取措施,協商解決。
第十條
更換后的備件,應視情況予以修復,重復利用,做好修舊利廢工作。
第十一條
庫房內保持清潔,通風良好,防止蟲蛀或物品發霉變質。
第十二條
物品應定期清點,做到帳物相符。
天然氣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天然氣使用及設施安全管理,根據《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及面較廣的,供氣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向市和當地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供氣單位應當建立天然氣安全管理、生產、檢查、維修、維護和事故搶險等制度。
供氣單位對用戶提出咨詢、報修等要求應當在24小時內處理;對搶險要求應當立即處理。
第九條天然氣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天然氣建設工程竣工后,按規定持已建成工程的竣工圖及有關檔案資料向規劃行政部門申請驗收。
第三章天然氣使用安全
第十條供氣單位與天然氣用戶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應當包括供、用天然氣的安全責任條款。
第十一條用戶變更戶主應當辦理變更手續。公用、商業及工業用戶變更戶主應當在變更后1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居民用戶變更戶主應當在變更后兩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供氣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指導。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及供用氣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天然氣管道或計量器具原始安裝狀態,破壞計量器具及由供氣單位制作的鉛封;
(二)不經計量直接使用天然氣,或采用其他方式盜用天然氣;
(三)擅自改變天然氣用途;
(四)擅自轉供天然氣;
(五)擅自改裝、遷移天然氣器具;
(六)拒絕供氣單位日常安全檢查和對有故障或超過使用期限的天然氣設施進行檢修、更換;
(七)將天然氣設施作為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或在天然氣管道水平凈距0.1米內安裝電器設施和線路;
(八)將安裝有天然氣設施的房間改為客廳、臥室、庫房、辦公室、浴室、廁所等;
(九)在安裝有天然氣設施的房間和場所堆放易燃、易爆及腐蝕性物品;
(十)連接天然氣器具的軟管長度超過2米;
(十一)其他危及安全供用氣的行為。
第四章天然氣器具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天然氣器具的生產、銷售單位在銷售地應有產品售后維修保證措施,對用戶給予安全使用服務。
用戶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正確使用天然氣器具,發現問題及時報修。
第十四條從事天然氣器具安裝、維修的業務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五條用戶提供的天然氣器具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或者提出不符合國家規定安裝要求的,安裝者應當拒絕安裝。
第十六條天然氣器具安裝完成后,安裝者應當通知供氣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通氣使用;不合格者,屬于安裝質量問題的,安裝者應當免費重新安裝。
安裝、維修單位對本單位安裝、維修的天然氣器具負有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的義務。安裝保修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五章天然氣設施安全保護
第十七條天然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壓力容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技術安全規定,并在使用前辦理使用登記、建立檔案,定期檢驗;設備的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天然氣管道和壓力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按照有關規范進行強度、氣密試驗和置換,確保安全無泄漏。
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和校驗。
第十八條天然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按照分級審批制度申報,取得動火許可后方可實施。
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建(構)筑物與天然氣儲配站等設施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在天然氣管道經過的區域新建、改(擴)建其他工程的,施工前應當與供氣單位協商一致,并根據后建服從先建的原則,按照有關規范對原有天然氣管道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架空電力線路、架空通訊線路不得跨越天然氣儲配站和加氣站。確因環境條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避免的,必須采取供氣單位認可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范要求,保障建設工程界內天然氣設施的安全。
建設單位施工作業可能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應事先與供氣單位協商并采取確保安全的防護措施。
在天然氣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內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征得供氣單位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在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實施。
施工或爆破作業時,供氣單位應當派人到現場監護并配合作業。
第二十二條新建或改建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氣管道,在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河道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氣管道由管道所屬單位與河道管理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安全保護范圍,并設置標志。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修建碼頭,不得拋錨、拖錨、掏沙、挖泥、筑壩、炸魚、砌筑水工構筑物、進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河道管理部門應當配合供氣單位作好天然氣設施安全保護和安全度汛工作。河道清淤、疏浚,不得造成穿越管線原有覆蓋層減薄、懸空,不得損壞管道水工保護建筑物。
需要在天然氣設施所在區域泄洪的,應當事先將泄洪時間和泄洪量通知供氣單位。
供氣單位維修河道中的天然氣管道及其防護工程,應征得河道管理部門的同意,河道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天然氣設施的統一標志;
(二)在天然氣設施上或其安全通道堆放物品、停放車輛、傾倒垃圾棄土和擺攤售貨;
(三)安裝、改裝、移動、拆除、損壞天然氣設施或其保護裝置;
(四)擅自將天然氣室內主管道、計量器具或者其他天然氣設施封閉; (五)修建建(構)筑物包圍或占壓天然氣設施;
(六)在天然氣設施的維修搶險現場擅自動用明火;
(七)在天然氣地下設施兩側各0.5米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惡性施工,危及天然氣設施;
(八)非緊急情況擅自啟閉天然氣公共閥門;
(九)其他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本辦法指明處罰主體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責任。
違反第九條規定的,由規劃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供用氣合同內容未包括供、用天然氣的安全責任條款的,對供氣單位處1000元罰款;由此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由責任方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違反第(一)至(四)項的,責令改正;對民用性質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對公用、商業用性質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工業用性質的,可以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停供氣;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違反第(五)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停供氣;造成設施損壞或天然氣事故的,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并賠償損失; 違反第(六)至(十一)項的,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處罰;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可以暫停供氣;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城市燃氣器具安裝資質的單位安裝、維修天然氣器具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人員安裝、維修天然氣器具的,給予警告,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安裝者不通知供氣單位驗收的,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按規定使用壓力容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動火作業或動火作業不采取安全隔離措施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二款規定,不事先通知供氣單位協商的,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工程建設造成建(構)筑物占壓天然氣管線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或者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應當承擔天然氣改線費用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違反第(一)至(九)項的,責令改正并恢復原狀,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違反第(三)、(四)項,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可暫停供氣。違反第(七)項造成設施損壞或天然氣事故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破壞、盜竊天然氣設施的;
(二)妨礙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天然氣安全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擾亂天然氣安全管理秩序的;
(三)阻撓或干擾供氣單位對天然氣事故進行搶修的。
第三十七條供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天然氣事故的,由所在單位或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1年6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氣管理制度11
天然氣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中的關鍵組成部分,旨在確保天然氣的高效、安全、經濟和環保的生產和使用。這一制度不僅規范了天然氣的'供應鏈管理,還涵蓋了從勘探、開采、運輸到銷售的全過程,以實現資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它有助于預防安全事故,降低運營風險,提升服務質量,并促進企業與環境的和諧共生。
內容概述:
1. 安全管理:包括設備維護、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和員工培訓,以防止天然氣泄漏和火災等事故。
2. 質量控制:確保天然氣的純度和壓力符合標準,通過定期檢測和質量評估來保障用戶需求。
3. 環保措施:遵循環保法規,實施排放控制和廢棄物處理,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4. 運營效率:優化天然氣的運輸和儲存,提高設施利用率,降低運營成本。
5. 合同管理:規范與供應商、客戶的合同條款,確保交易公平公正。
6. 法規遵從:確保所有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規避法律風險。
7. 應急響應:建立快速響應機制,應對突發事件,保護人員安全和資產安全。
天然氣管理制度12
天然氣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蓋了天然氣的開采、運輸、儲存、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旨在確保天然氣業務的安全、高效、合規運行。
內容概述:
1. 安全管理:涵蓋天然氣設施的安全檢查、維護、應急處理和事故預防等方面。
2. 生產運營:規定天然氣的`開采、處理、輸送等生產流程的標準化操作。
3. 質量控制:確保天然氣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客戶需求。
4. 環保法規遵守:確保企業在天然氣業務中遵守環保法規,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5. 員工培訓:對員工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理的培訓。
6. 合同與供應鏈管理:規范天然氣采購、銷售合同的簽訂和執行,以及供應商管理。
7. 監測與報告:建立監測體系,定期報告天然氣業務的運行情況。
天然氣管理制度13
一、使用管道燃氣的,其管道和用氣設施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xx),應由供氣單位專業人員進行安裝,不得私自改裝,如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應及時向供氣單位報修。
二、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應當使用合格的燃氣鋼瓶,不得使用無警示標簽、無沖裝標識、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
2、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年限為3年,到期應立即更換并記錄。
3、每次購氣后應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注冊登記代碼。
4、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氣瓶間高度不低于2.2米,外部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電器開關應置于室外。
5、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采用硬管連接,并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橡膠軟管長度控制在1、2—2米之間,且不能有接口、不得穿越墻壁、門、窗,橡膠軟管每2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立即更換。
6、嚴禁在液化石油氣瓶中摻雜二甲醚。
三、燃氣每次使用完畢,應關閉管道或氣瓶的閥門。
四、使用燃油的,應使用規范的`存儲設備,到具有經營資質的供應站采購。
五、食堂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六、氣瓶和燃油存放間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平時必須上鎖,室內嚴禁使用明火。
七、應加強對食堂人員的安全教育,掌握正確使用燃氣、燃油及相關設備的知識和技能。
八、應當定期進行燃氣、燃油安全檢查,并制定針對性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
天然氣管理制度14
1 總則
1.1 為加強計量管理,保證量值傳遞的準確和統一,依據計量法及實施細則,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 各分公司負責所轄場站的日常計量工作。
1.3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商品天然氣貿易結算的計量管理。
1.4 生產運行部為公司計量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2 職責
2.1 生產運行部
2.1.1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量的法律法規,推行科學的計量管理方法,監督管理各分公司的計量業務工作。
2.1.2 負責調解處理與公司有關的計量糾紛。
2.1.3 負責公司計量器具的周期鑒定、檢定及檔案資料的管理。
2.1.4 負責公司各備品備件的`定額管理。
2.2 分公司
2.2.1 負責計量裝置的日常維護與檢查。
2.2.2 負責與上、下游合同單位商品天然氣貿易結算的計量簽單交接。
2.2.3 協助生產運行部處理公司與上、下游合同單位的計量糾紛。
2.2.4 協助生產運行部做好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
3 管理內容
3.1 計量交接管理
3.1.1 公司的天然氣計量交接工作應依據公司與上、下游合同單位簽訂的《天然氣購銷合同》執行。
3.1.2 天然氣計量交接工作由所屬分公司負責管理,按日由供需雙方簽單交接。
3.1.3 天然氣計量交接以上游單位(賣方)的計量為準。氣量交接過程中發生糾紛時,生產運行部負責組織相關分公司協調處理。
3.1.4 計量儀表發生故障,需調整計量數據時,由生產運行部負責處理。
3.2 現場計量裝置及流量計算機管理
3.2.1 分公司儀表維修工應按操作使用規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查,并保證計量儀表及箱體的清潔完好。
3.2.2 計量儀表嚴禁超量程使用,孔板流量計嚴禁超差壓供氣。
3.2.3 根據孔板使用的有效期及量程范圍,需要進行孔板更換時,由分公司填報《孔板更換申請表》,并向生產運行部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更換。
3.2.4 更換孔板時,須提前24小時通知下游用戶,由分公司計量儀表技術員修改孔板內徑參數。
3.3 計量器具檢定管理
3.3.1 貿易交接計量裝置由國家法定計量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周期性強制檢定,檢定周期見《貿易結算計量儀表檢定周期表》。
3.3.2 計量器具屬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使用。
3.3.2.1 未按規定進行周期檢定的。
3.3.2.2 經過周期檢定不合格的。
3.3.2.3 已超過檢定周期的。
3.3.2.4 無檢定合格證的。
3.4 計量器具備品備件管理
3.4.1 計量器具備品備件包括計量點使用的壓力表、差壓變送器、溫度傳感器、孔板、孔板閥易損件、流量計算機及在線氣體分析儀的備品備件,原則上按使用總數的3%儲備。
3.4.2 計量器具備品備件的采購計劃由各分公司編報,由生產運行部審批,物資公司負責采購,并經國家法定計量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4.3 各分公司負責對計量器具備品備件的倉儲管理。
3.5 計量器具檔案資料管理
3.5.1 計量器具使用說明書、合格證、檢定證書及備品備件說明書原件由生產運行部負責存檔。并負責向各分公司提供所需要的證書復印件。
3.5.2 各分公司應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負責計量器具及資料的管理,保證計量器具檔案資料的齊全完整。
3.5.3 各分公司在更換或周期檢定計量器具后,應向下游用戶及時提供合格證書。
4 附則
4.1 本制度由生產運行部負責解釋。
4.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公司原有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天然氣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人員、工器具、設備設施和生產作業區域的安全目視化管理,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規范中安全目視化管理是指通過安全色、標簽、標牌等方式,明確人員的資質和身份、工器具和設備設施的使用狀態,以及生產作業區域的危險狀態的一種現場安全管理方法。目的是提示危險和方便現場管理。
第四條本規范中工器具是特指腳手架、壓縮氣瓶、移動式發電機、電焊機、檢測儀器、電動工具、手動起重工具、氣動(液壓)工具、便攜式梯子。
第五條各企業應統一安全目視化管理標識,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各種安全色、標簽、標牌的使用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安全色、標簽、標牌的.使用應考慮夜間環境,以滿足需要。
第八條用于噴涂、粘貼于設備設施上的安全色、標簽、標牌等不能含有氯化物等腐蝕性物質。
第九條安全色、標簽、標牌等應定期檢查,以保持整潔、清晰、完整,如有變色、褪色、脫落、殘缺等情況時,須及時重涂或更換。
第十條企業內部員工進入生產作業場所,應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著裝。外來人員(承包商員工,參觀、檢查、學習等人員)進入生產作業場所,著裝應符合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要求,并與內部員工有所區別。
第十一條所有進入鉆井、井下作業、煉化生產區域、油氣集輸站(場)、油氣儲存庫區、油氣凈化廠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產作業區域的人員,應佩戴入廠(場)證件。
第十二條內部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入廠(場)證件式樣應不同,區別明顯,易于辨別。
第十三條特種作業人員應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資質,并經所在單位崗位安全培訓合格,佩戴特種作業資格合格目視標簽。標簽應簡單、醒目,不影響正常作業。
第十四條壓縮氣瓶的外表面涂色以及有關警示標簽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同時,企業還應用標牌標明氣瓶的狀態(滿瓶、空瓶、故障或使用中)。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在安裝、使用和拆除腳手架的作業過程中,應使用標牌標明腳手架是否處于完好可用、限制使用或禁用狀態,限制使用時應注明限制使用條件。
第十六條除壓縮氣瓶、腳手架以外的工器具,使用單位應定期檢查,確認其完好,并在其明顯位置粘貼檢查合格的標簽。檢查不合格、超期未檢及未貼標簽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所有工器具,包括本規范定義之外的其他工器具,都應做到定置定位。
第十八條應在設備設施的明顯部位標注名稱及編號,對誤操作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設備設施,應在旁邊設置安全操作注意事項標牌。
第十九條管線、閥門的著色應嚴格執行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同時,還應在工藝管線上標明介質名稱和流向,在控制閥門上可懸掛含有工位號(編號)等基本信息的標簽。
第二十條應在儀表控制及指示裝置上標注控制按鈕、開關、顯示儀的名稱。廠房或控制室內用于照明、通風、報警等的電氣按鈕、開關都應標注控制對象。
第二十一條對遙控和遠程儀表控制系統,應在現場指示儀表上標識出實際參數控制范圍,粘貼校驗合格標簽。遠程儀表在現場應有顯示工位號(編號)等基本信息的標簽。
第二十二條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器具應分類擺放,并設置標牌,標牌內容應參照危險化學品技術說明書確定,包括化學品名稱、主要危害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使用紅、黃指示線劃分固定生產作業區域的不同危險狀況。紅色指示線警示有危險,未經許可禁止進入;黃色指示線提示有危險,進入時注意。
第二十四條應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有關要求,對生產作業區域內的消防通道、逃生通道、緊急集合點設置明確的指示標識。
第二十五條應根據施工作業現場的危險狀況進行安全隔離。隔離分為警告性隔離、保護性隔離。
(一)警告性隔離適用于臨時性施工、維修區域、安全隱患區域(如臨時物品存放區域等)以及其他禁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區域。實施警告性隔離時,應采用專用隔離帶標識出隔離區域。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二)保護性隔離適用于容易造成人員墜落、有毒有害物質噴濺、路面施工以及其他防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區域。實施保護性隔離時,應采用圍欄、蓋板等隔離措施且有醒目的標識。
第二十六條專用隔離帶和圍欄應在夜間容易識別。隔離區域應盡量減少對外界的影響,對于有噴濺、噴灑的區域,應有足夠的隔離空間。所有隔離設施應在危險消除后及時拆除。
第二十七條生產作業現場長期使用的機具、車輛(包括廠內機動車、特種車輛)、消防器材、逃生和急救設施等,應根據需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并做出標識(可在周圍畫線或以文字標識),標識應與其對應的物件相符,并易于辨別。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依據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范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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