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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4-02-23 10:16:21 宇濤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

  為加強天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確保向用戶安全正常供氣和天然氣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范圍

  凡是從事下列工作均屬動火作業,都應辦理動火作業票,認真執行本制度

  1、在已運行的天然氣管道、設施、運行設備上進行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電、氣焊、使用噴燈熬瀝青、鐵器工作鑿擊、使用砂輪等。

  2、在上述設施上進行高壓電氣試驗,進行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工作。如高壓氣體噴射、能產生熱輻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鐵等。

  3、在與帶氣管道設施連接尚未置換通氣,但中間無盲板隔離的管道設施上進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項工作。

  4、在門站內,調壓站室內,天然氣閥井內等類似爆炸危險場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鑿擊建筑物構件、噴砂、噴鍍、非防爆電氣作業等。

  二、動火作業的申報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的申請

  ①公司所屬部門進行動火作業,由負責動火部門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②新老用戶新增用氣項目或用氣設備、輸氣管線維修等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寫危險作業票。

  2、動火作業申請的報批時間

  ①凡屬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3—5天提出申請。

  ②凡屬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3天提出申請。

  ③凡屬三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備注:在搶險等緊急動火作業時,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邊進行作業,一邊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票的填寫

  ①危險作業票一式三聯,經全部審簽后,一聯交調度中心,一聯交安全處,一聯留動火部門自存。

  ②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申請部門擬定,并須畫出作業有關的系統簡圖,表明具體作業部位,寫清作業的具體內容,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審簽后,危險作業票才可申報。

  ③凡屬一級動火作業項目的,還需附上書面施工方案。

  三、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是指直接在帶氣設施上進行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須經總公司批準,并有安全處增派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2、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帶氣設備區域內及其他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經公司批準,并有安全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3、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可由生產運營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執行。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實施

  1、一切動火工作都應根據動火作業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設施,在任何動火之前必須完成。

  ①動火執行人必須向作業所在運行管理部門當班帶班人或動火監護人交驗動火作業票,確認審批手續齊全,并在現場重新明確動火部位、任務、系統隔離范圍、方法。

  ②消除附著在動火工作內外的易燃或高溫時會分解出有毒氣體的物質和動火點周圍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圍內的明火、易燃物質及清理無關人員、畜生等。

  ③備有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現場聯絡和通道暢通。

  2、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放散動火作業時,必須建立以放散點或動火點位中心,半徑20米的安全作業區,并有專人警戒。

  3、凡進行帶氣不置換動火作業,要嚴防出現負壓混入空氣,帶氣管道設施必須保持200pa—600pa的.壓力。

  4、凡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不帶氣動火作業,或在爆炸危險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應采取斷開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斷氣源,認真檢查現場附近有無水封、安全閥、閥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氣進入現場,動火現場通風良好,空氣中天然氣含量必須低于0.5%(體積比),嚴禁用明火試漏和試驗現場是否有可燃氣體。

  5、動火安全區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刷漆等易燃液體作業。

  6、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齊全、完好。禁止帶氣管道等作為電焊二次線使用。電焊機、乙炔氣瓶、氧氣瓶相互間距應在7米以上,其余動火點或放散點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

  7、動火作業及各項的執行由工作負責人統一進行指揮。要遵守有關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作業單位、監護單位共同執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須共同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8、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動火時間、范圍、安全措施等執行作業,不得擅自改動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圍和超期動火。

  9、在進行動火作業時,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動火作業時間或擴大系統隔離范圍時,須向有關部門請示,經批準后,按新批準的作業時間或系統隔離措施執行。

  10、現場監督和監護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如認為措施不完善或指揮有誤,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11、作業中途中斷動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現場監護。恢復動火作業前必須重新檢查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過5級風以上或攝氏零度以下天氣不宜進行露天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共同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余火,工完場清,督促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動火單位要存留作業票備查。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3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二級動火作業

  4.3.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職責

  5.1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作業人員職責

  a)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監護人員職責

  a)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要求

  6.1管理原則

  6.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管理內容

  6.2.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

  d)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4

  1、目的

  為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保護員工健康安全,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除固定動火區(機修班專門的維修場所,有醒目的標識范圍)外所有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承包商動火嚴格參照本規定執行。

  3、引用標準、文件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xx)

  《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遏制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xx〕62號)

  《江蘇省安監局關于印發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安監〔20xx〕132號)

  《南通市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監〔20xx〕279號)

  轉發市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東安監〔20xx〕83號)

  4、定義

  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各種臨時作業活動。具體包括各種電焊、氣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和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及電鉆、風鎬、黑色金屬撞擊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5、職責

  5.1主要負責人職責

  5.1.1審批特殊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1.2對涉及特殊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1.3對特殊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2分管負責人(總工程師或安全總監)職責

  5.2.1審批一級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2.2審核一級動火作業是否提級審批。

  5.2.3對涉及一級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2.4對一級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3安全環保部主任職責

  5.3.1審批二級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3.2審核二級動火作業是否提級審批。

  5.3.3對涉及二級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3.4對二級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4安全員職責

  5.4.1協助動火作業所在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5.4.2檢查動火作業人員資質和動火監護人員資格。

  5.4.3保障動火專業檢測儀器的完好有效,對動火作業現場嚴格進行專業儀器檢測分析,填寫檢測分析合格后的數據,作為動火作業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據。

  5.4.4對凡涉及一級或特殊級別動火作業的全過程實行“一票一錄像”,錄像至少保留三個月。

  5.4.5隨時檢查作業現場狀況,發現違章或動火作業安全條件發生改變時,有權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5動火所在單位職責

  5.5.1嚴格按照動火作業分級定義標準,確定動火作業級別。

  5.5.2編制動火作業任務單中動火作業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應急預案。

  5.5.3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

  5.5.4對動火作業現場是否具備相應動火條件進行初審。

  5.5.5對動火作業相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

  5.5.6發現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條件改變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6動火作業人職責

  5.6.1在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區域、內容和時間。參加動火作業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議。

  5.6.2檢查保障動火作業器具安全可靠;嚴禁把動火器具借給沒有動火資質的人員使用。

  5.6.3嚴格執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證及操作規程的相關要求,服從作業監護人和屬地監督的監管。

  5.6.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異常情況有權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

  5.6.5動火作業結束時負責清理作業現場,確保現場無安全隱患。

  5.7動火監護人職責

  5.7.1熟悉動火作業區域、部位狀況、工作任務和存在風險,對動火作業實施全過程現場監護。

  5.7.2檢查確認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有權糾正或制止違章行為。

  5.7.3發現作業現場安全作業條件改變時,及時要求停止作業并立即向現場負責人報告。

  5.7.4會熟練使用相關消防設備、救護工具等應急器材,可進行動火突發緊急情況下的初期處置。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特殊級別動火和一級動火應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動火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B。

  6.1.2動火作業前,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沒有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動火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實的,一律禁止動火。

  6.1.4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是現場操作依據,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同一地點、指定的.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6.1.5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6.1.6動火地點具體實施動火作業的人員不得超過3人。

  6.1.7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監護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崗位熟悉工藝且是班組長以上人員擔任或是車間的公司義務消防隊員擔任。

  6.1.8節日、假日原則上不安排一級和特殊級別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應向園區安監部門報備并做好各項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6.2作業分級

  公司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特殊動火級別最高。

  6.2.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2.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和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

  6.2.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6.3作業現場安全要求

  6.3.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6.3.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3.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6.3.4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6.3.5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3.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6.3.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6.3.8 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6.3.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6.3.10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4特殊動火作業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6.3要求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6.4.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4.2必須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公司分管生產和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總監)、動火作業單位的負責人、生產部、設備部、安環部負責人和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園區消防中隊到現場監護。

  6.4.3動火作業前,公司主要負責人要召集分管生產和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總監)、技術部、生產部、安環部、設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討論動火事宜,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6.4.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6.4.5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6.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5.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6.5.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呢進行動火分析。

  6.5.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6.5.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檢測。

  6.5.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用品標定合格。

  6.5.6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6.6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6.6.1高處動火作業

  (A)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B)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禁止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6.6.2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A)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嚴禁將氧氣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間。

  (B)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項目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氧含量在18%—23.5%范圍內,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6.7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管理

  6.7.1動火作業任務單一式兩份,第一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第二聯動火作業所在單位持有。

  6.7.2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第一聯動火所在單位持有;第二聯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第三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

  6.7.3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7、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1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1.1動火作業所在單位需要動火作業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作業的,必須提前向公司級分管領導詳細報告,待公司級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按照相應動火級別要求進行動火作業前的現場準備工作和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

  7.1.2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在準備好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和填寫完動火作業任務單后,請該動火級別的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書面審核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任務單上簽字。

  7.1.3動火所在單位憑著動火作業任務單再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最終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后才可以動火作業。

  7.2二級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2.1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如果是涉及到二級動火作業的,必須提前向主管部門領導詳細報告,待部門領導同意后,才可按照動火作業現場安全要求進行動火作業前的現場準備工作。

  7.2.2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在準備好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后,請該動火級別的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7.3.3動火所在單位憑著動火審批人簽字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才可以動火作業。

  8、相關記錄

  8.1動火作業任務單

  8.2動火作業許可證

  8.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8.4高處安全作業證

  8.5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5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從統計數據發現,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于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審批后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6、《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三、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8、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四、人員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并注明動火時間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權限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志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安全監督員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

  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

  五、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

  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7

  一、動火等級的劃分:

  1.一級動火:禁煙區域內,油灌、油箱、油槽車和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在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動火作業也屬于一級動火。

  2.二級動火: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3.三級動火:在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

  二、動火審批程序:

  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二級動火作業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擬定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表,報項目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項目專職安全員審查,報項目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2.申請動火的項目部,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后方可申請動火。

  3.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5.“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6.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四、動火中的安全措施:

  1.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2.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3.高空動火不準許火花飛濺,以海草席或石棉布進行圍接。

  4.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遇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5.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油漆、稀釋劑等揮發性強的易燃易爆物料。

  6.動火完畢,作業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7.動火現場,應備有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等)。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8.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8

  凡是使用,儲存可燃氣體(加熱爐煤氣區域、可燃氣體、油庫、液壓站、電纜層倉庫,在上述區域內因搶修設備和管道,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區域的動火或明火作業應嚴格掌握,動火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凡能夠拆卸的,應事拆下、移動非禁火區動火。

  2、根據動火時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影響程度和危險性,動火項目實行分一級(公司級)二級(廠礦級)三級(車間級)審批管理,一級動火是大、中的工程項目施工中,動火時有可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危險的,由動火單位制定動火方案,報公司公安分局(保衛處)公司安全處審核,經公司分管經理或總(副總)工程師批準,二級動火是指在一類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間、精軋機、裝配機;二類要害部位潤滑、液壓系統設備本體和管道動火、動火前24小時,由動火單位認真填寫動火許可證(應寫清動火時間、地點、動火部位原因、工程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安全監護及安全措施)報安環科審查。

  經安環科對動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簽署意見后,由車間(科室)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動火。如加熱爐、煤氣管道有煤氣泄露現象時,由廠調召集安環、機動科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共同制訂詳細動火方案,由廠領導批準安環部門應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廠領導必要時要親臨指揮。

  3、夜間搶修時如必須在禁火區動火,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由車間調度或班長任工程負責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報經廠調審批,并在(車間主任簽字)位中簽字方可動火。

  動火負責人人應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并仔細查看120#汽油使用點、燃氣管道、潤滑、液壓系統油箱、設備、本體和主管道嚴禁在夜間動火。

  4、煤氣管道及相關閥蘭、閥體上動火和加熱爐抽堵盲板、點火作業時,由安環科負責辦有關動火手續,并由安環科負責與公司負責煤氣防護站聯系和組織廠內相關科室做好現場安全、消防、保衛、救護工作。

  5、動火執行必須經過培訓領取操作合格證專職焊工或其他明火作業職工,“動火執行人”和“安全監護人”要認真驗看動火許可證,嚴格執行,防火規定,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6、不得擅自延長動火時間與擴大動火范圍,如在原定時間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動火時間應重新辦理手續。

  7、動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氣瓶)停放位置均按規定執行,不準亂拖、亂拉。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9

  一、總則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XX《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1.3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二、管理辦法

  2.1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2.1.1一級動火: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或開、停工過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2.1.2二級動火:經認真吹掃處理并經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系統管網。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系統上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經吹掃處理且化驗合格的容器、管線;倉庫、車庫;

  2.1.3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2.2動火方案的規定:

  2.2.1在進行動火作業前,要對動火項目進行風險識別和環境因素識別,識別項目和內容要全面;

  2.2.2在一、二級動火作業前,要制定動火方案。動火方案要詳細、具體、有針對性,其中包括:置換、吹掃方案、盲板表、盲板圖、各項安全措施等。動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會審,并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主管生產、技術、安全部門及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審核、批準;

  2.2.3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3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2.3.1一級動火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車間、動火作業單位有關技術、設備、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協商,按動火方案落實措施,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并填寫用火票后,報安全質量與生產運行部審批;

  2.3.2二級動火前,由本公司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填寫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批準;

  2.3.3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4動火人職責:

  2.4.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5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2了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5.3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采取措施;

  2.5.7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6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7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1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超過1小時,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7.2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2.7.3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2.8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1凡需動火的儲罐、容器、工藝管線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濃度檢測分析;

  2.8.2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為0lel%時方可動火。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2.8.3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9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2.9.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有專人監護。

  2.10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2.10.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

  2.10.2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2.10.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11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2.11.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11.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有員逃生;

  2.11.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12其它要求:

  2.12.1動火作業時應將塔、罐、容器、機泵等設備、工藝管線內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質吹掃置換,化驗合格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2.12.2進設備內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2.12.3遇有6級以上大風(含6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并控制火花飛濺;

  2.12.4用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涂改,由作業人員本人簽字不得代簽,由相關人員保存一年;

  2.12.5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離、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2.12.6四不動火即無用火票不動火、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作業與動火審批報告內容不符不動火;

  2.12.7在輕烴分餾裝置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外來單位,必須按動火等級報請安全質量環保部批準后,方可動火;

  2.12.8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0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1

  1、對煤氣動火實行兩級管理。其一: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由公司管理。其二:在停產的煤氣設備上動火由二級廠(礦)管理。

  2、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時,必須遵守下述要求:

  2.1擬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時,需提前兩天由動火施工單位提出附有動火部位及現場條件簡圖的申請報告及《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一式三份,經設備所屬單位審查同意后,報公司消防部門、公司安全處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單位。

  2.2動火施工單位在公司安全部門、消防部門審查完動火施工報告后通知動火單位并辦理動火證。

  3、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之前,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3.1系統內儀表檢查可靠。

  3.2動火必須在正壓力下進行。煤氣壓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圍內。壓力表設專人監視,如動火設備附近沒有煤氣壓力表或遠離儀表室,應視具體情況在動火部位上方(指煤氣來向)裝壓力表或使用無線電話等給壓力表監視人提供及時發出信息的條件。

  3.3動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準用氣焊切割,只準用電焊。電焊機的電源開關要在煤氣壓力表附近,由壓力表監視人負責看管。如發現煤氣壓力表超出規定范圍,則應立即切斷電源中止動火。

  3.4動火部位附近要確認無煤氣泄漏。對動火部位周圍易燃性物品或油污要清除干凈或加防火被嚴密履蓋。

  3.5動火現場要備有必要的滅火器材和工具,如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干粉滅火器、黃泥、砂土、蒸氣等。必要時請消防車到指定地點,就近值班。

  3.6動火作業不宜在雷雨天進行、動火現場應有煤氣防護人監護。

  3.7在動火區域內,除業務部門的消防人員、煤氣專業人員以及設備主管部門和動火部門的'現場指揮、監護人員、煤氣防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接近。

  4、在停產的設備上動火,設備所屬單位應辦理動火手續,填寫《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經本廠安全科、所屬公安分處和設備主管廠長同意,現場確認批準后方準動火,并報公司消防隊、安全處備案。

  4.1在停產的煤氣上動火時,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4.2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堵盲板或封水封、打開放散裝置。

  4.3吹掃過程中,嚴禁在煤氣設備上拴掛電焊線。其最后一次測定,不得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動火連續時間達兩小時以上,要重新取樣分析。

  4.4用蒸氣或氮氣吹掃煤氣設備的煤氣,然后用可燃氣體測定儀進行測定,并取空氣分析。其含量應接近20.9%,合格后還應做爆發試驗。

  4.5氧氣瓶、乙炔發生器放置距明火10m以上。兩者之間的距離應大于5m。

  5、動火需有經驗的操作工擔任,動火前先核對《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上規定的部位和時間是否相等,監護人員是否己上崗監護。如條件具備,待監護人員發令后可動火。

  6、監護人員應選有經驗,反應快、熟悉煤氣安全措施,責任心強的人擔任,進入監護崗位后,要嚴格對動火安全防范措施進行檢查核實,措施不落實,要阻止動火。動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刻發令停止動火,并報動火施工負責人查明原因,消除隱患,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動火。

  7、動火施工負責人是動火施工的安全生產組織者,應熟悉《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動火前要再一次和動火人、監護人交代準確,按動火方案組織動火。一旦發生意外事件,要立即組織現場消防負責人、煤氣負責人果斷提出方案,及時處理。

  動火中斷、動火人暫離現場或動火結束、動火施工負責人要組織檢查現場,不準留有殘余火,必要時安排值班人員現場監護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8、動火施工單位與動火設備單位為兩個單位時,設備單位只對施工質量進行驗收。動火結束后的現場安全狀態由施工單位負責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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