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學校消防安全制度優選11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培訓學校消防安全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培訓學校消防安全制度1
學校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德育)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期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學校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單位、年級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培訓學校消防安全制度2
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確保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師生員工自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愛護消防設施,做到人人都知道火災報警電話(119),人人都了解熟知消防自護自救常識和逃生技能。
2、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3、學生聚集場所不得使用耐火等級較低的易燃材料裝修。
4、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實驗用品做到按規定專門存放,雙人雙鎖保管,嚴格執行領用制度。
5、人人愛護消防設施,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消防栓、消防帶、滅火器材以及各種消防警示標志等,違者要嚴肅處理。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
7、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電爐、熱得快、蠟燭、蚊香等,嚴禁吸煙,私拉亂接電線,嚴禁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8、加強對校內的用電線路、設備等安全檢查,不得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不得私拉亂按。發現用電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用電設施的安全。培訓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加強學校消防工作,有效地防止重大火災的發生,保護學校和全校師生(教職)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過》,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工作范圍與職權實行分級管理,做到職責明確、獎罰分明。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建立在校長領導下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設組長(主管校長兼)、副組長和成員若干名,負責全校防火安全領導工作。
第四條建立義務消防隊,進行定期訓練,做到平時能防、遇火能救。
第五條嚴格實行分級管理。校各職能部門應有一名行政干部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設立一名消防安全員協助行政領導負責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六條學校在新建、擴建和改建重大工程時,必須同時落實消防供水、室內消火栓、消防通道等設施。
第七條禁止在校(園)內點燃明火,因施工等確需明火時,必須事先經學校總務部門批準,采取嚴密防范措施。第八條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保持安全出口、疏通通道的暢通。建立嚴格執行用電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和值班巡邏,確保安全。
第九條全校實行防火責任制。
第十條根據滅火的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和設備設施。
(1)對本單位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應指定專人負責保養和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及消防標志完好、有效。
(2)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本單位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3)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4)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5)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6)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及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7)消防器材應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8)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
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及檢修等情況。
(9)各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由單位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
各教學樓、辦公樓、宿舍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傷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不準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11)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要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第四章逐級防火責任制
第十一條校長防火責任制:
(1)校長是法人代表,是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3)將消防工作與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為學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6)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7)組織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十二條主管領導防火負責制:
(1)組織制定年度消防計劃。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演練。
(6)授權學校總務(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校長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條總務(有關)部門防火責任制:
(1)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2)在主管院長領導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對全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節假日前重點檢查,對查出的火險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領導匯報,認真建議,督促解決。
(4)定期對學校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5)對全校教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具體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6)對學校義務消防隊進行日常的管理和培訓。
(7)主管領導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義務消防組織防火責任制:
(1)結合本職工作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和班前班后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領導。
(2)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消防培訓、學習活動,做到招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3)監督學校和本部門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違章,及時制止。
(4)保管維護本部門的消防器材,保持完整、有效。
(5)發生火險及時報告,并積極參加搶險。
(6)積極向本部門的教職工宣傳消防知識,進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五條對在執行和落實安全防火規定工作中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學校將進行表彰和獎勵。第十六條對不認真落實安全防火責任制、違反防火安全規章制度、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培訓學校消防安全制度3
第一條 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對全體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條 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條 宣傳教育培訓的形式采取單位與部門、集中與分散、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進
第四條 對重點工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單位、部門對所組織培訓的時間、內容及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認真詳細的記錄并存檔。
第五條 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第一條 防火巡查、檢查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組織各部門進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開放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其他部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第二條 防火巡查、檢查人員在進行巡查、檢查時應佩戴統一制作的臂章。
第三條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理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期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對巡查、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其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
第四條 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和被檢查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在巡查、檢查記錄上簽字,存檔備查。
第五條 防火巡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
5、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是否在崗;
6、開放結束或下班后應檢查是否關閉電源,消除煙頭、發熱源等雜物情況;
7、其它需巡查的情況。
第六條 防火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火災隱患整改及糾正、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水源狀況;
4、消防設施正常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和功能情況。
5、重點工種人員及其它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
8、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9、其它需進行防火檢查的內容。
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條 嚴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嚴禁擺放貨架等物品。
第二條 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標志遮攔、覆蓋。
第三條 嚴禁在營業、生產、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第四條 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第五條 對發現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整改確有困難的,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改正,確保安全疏散設施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消防器材設施維護管理制度
第一條 各種滅火器是預防撲滅火災的專用工具,必須處于完整良好的狀態,方可達到迅速有效的撲滅初期火災,必須經常檢查、保養、維修。 的性能、用途及保養使用方法。 位防火負責人統一上報保衛處。
第二條 各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必須由專人管理,不得隨意挪動,并能掌握各種滅火器材
第三條 對所管理的滅火器材的規格、數量、有效期限及時清查登記,發現問題及時報本單
第四條 對無火情火災動用或無故損壞消防器材者,按消防管理條例處理。
第五條 對配備的滅火器材,無故損壞,原因不明者,一律由本單位出資如數購買。
第六條 對各種滅火器材要加強管理,保持清潔。注意防凍,防暴曬,置于陰涼、干燥、通風的便取之處。
培訓學校消防安全制度4
為了保障藥品庫的安全,防止發生任何險情,對藥品庫的'消防安全治理必需遵守如下制度。
一、杜絕一切火源。
二、杜絕一切用電設備在庫房內使用。
三、庫房治理員不得擅自帶著其他人員進入藥品庫。
四、技術人員到庫房內領取儀器、藥品時,治理員要嚴格監視其行為,防止任何意外狀況發生。
五、庫房治理員要常常檢查庫房的環境,以便準時發覺安全隱患,一旦發覺,盡快排解。
六、庫房治理員應熟知消防設施的擺放位置,并能夠嫻熟使用消防設施。
七、藥品庫內的一切藥品和儀器都應擺放整齊,過道暢通無阻,庫房的每一個位置和角落人都能夠直接靠近。
八、對庫房內易燃易爆等危急藥品區治理員要張貼醒目的警示標識。
八、斷絕庫房的水源,以防漏水、發水等狀況發生造成危害。
九、進入室內前要翻開通風扇進展通風,降低室內空氣中揮發性物質的密度。
培訓學校消防安全制度5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學問宣傳欄、開展學問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展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展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前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務必進展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別崗位要進展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職責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治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展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展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覺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根據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狀況準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狀況通知,若發覺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準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覺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準時整改的,依據獎懲制度賜予懲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治理制度
1、單位應持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標準設置貼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持續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播送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掉、遮擋或掩蓋。
(四)消防掌握中心治理制度
1、熟識并把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精確快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狀況、事故處理等狀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覺設備故障時,應準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準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掌握中心值班人員制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覺火災時,快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治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治理由專職治理員負責,專職治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持續設施干凈、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修理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治理部門負責,設專職治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狀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覺特別準時安排修理,使設備持續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治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與,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依據不一樣狀況打算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治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展普查換藥。
(2)派專人治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常常檢查,發覺喪失、損壞應馬上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治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準時予以消退。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覺的火災隱患進展逐項登記,并將隱患狀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狀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退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潛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準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職責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治理制度
1、用電安全治理:
(1)嚴禁隨便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掉的電源應予以關掉。
(4)制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治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治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去除動火點四周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急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完畢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照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視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務必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峻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急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務必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當。
2、易燃易爆危急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一樣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展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依據消防標準要求實行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治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治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到達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規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展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根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展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進行一次防火、滅火學問考核,考核優秀賜予表彰。
5、不斷總結閱歷,提高防火滅火自救潛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貼合本單位實際狀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識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細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展一次演練。
5、演練完畢后應召開講評會,仔細總結預案演練的狀況,發覺缺乏之處應準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治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務必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修理部確認前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展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根據標準執行,接頭堅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根據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別狀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解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專心協作安全小組、修理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修理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四周根據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解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修理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實行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示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嘉獎。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職責人,將依據所造成后果的嚴峻性予以不一樣的處理,除已到達依照國家《治安治理懲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職責的事故職責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依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以下行為予以懲罰: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損失狀況與熟悉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局部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急品未嚴格根據操作程序進展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準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準,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準,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準時整改而無法說明緣由的部門治理人員;
h、堵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峻后果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熟悉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局部損失外,予以通報批判: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治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稍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治理人員;
e、發覺火警,未準時依照緊急狀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協作、拒絕整改的治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帶給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治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稍微的),但能主動坦白并專心幫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職責人可視狀況予以減輕或免予懲罰
培訓學校消防安全制度6
一、單位全體員工每年六月各進展一次培訓。
二、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須進展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三、以下人員應理解消防安全特地培訓。
1、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人、消防安全治理人;
2、專、兼職消防治理人員;
3、消防掌握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理解消防安全特地培訓的人員。
四、培訓資料: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各部門、各崗位的火災危急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命的學問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來賓疏散的學問和技能。
五、消防監控室值班操作員應進展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六、培訓方式:
1、由保安部門組織召集對飯店全體員工的培訓;
2、邀請消防部門專業人員授課;
3、結合本年度消防演練,組織培訓;
4、透過制作墻報、宣傳欄、貼圖畫等方式進展消防安全教育。
七、依據不一樣部門的實施狀況和工作需要,對其員工進展有針對性的培訓。
八、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進展再教育培訓。
培訓學校消防安全制度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其內容如下: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二、學校必須定期對師生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增強師生責任主體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并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識,使教工、學生做到“三知”(知防火知識、知滅火知識、知防火制度)。
三、學校必須定期組織師生進行逃生自救式的滅火、應急演練,提高師生逃生自救的能力,使教工做到“四會”(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自救)。
四、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
五、學校每學期開學之際,必須組織師生進行消防知識教育與培訓,開展逃生自救式的滅火、應急演練。新生入校后由政教處協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對新生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新進教工由部門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其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六、每年“11、9”宣傳日,由政教處、團委聯合采用電影、廣播、板報等形式進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活動。
七、組織師生進行消防知識教育與培訓時應當有記錄。
培訓學校消防安全制度8
一、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認真組織學習有關公安部、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的有關文件精神,自覺遵守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切實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2、通過各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宣傳教育,使全公司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
3、宣傳燃氣電氣防火,易燃物品防火防爆知識。
4、培訓消防設施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兼職消防員及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按受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培訓。
6、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和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確保一方安全。
7、安全領導小組嚴格按照例會制度、學習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登記統計制度履行職責。
8、結合實際開展防火安全教育,組織座談、提問題、找差距、訂措施,預防和制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安全巡查檢查制度
1、值班人員按規定巡回路線,依次檢查電氣設備,保持正常運行。
2、值班巡回檢查每日一次以上,遇有用電負荷加重或超負荷時,遇有暴風雨雷電天氣變化時,設備故障危及正常運行時,應增加值班巡查次數,加強對運行中的電器的監視。
3、加強節假日期間的安全防火檢查。
4、值班巡邏中發現的電氣設備缺陷,損壞或火災隱患應及時處理或匯報。
5、加強夜間對重點安全部位的值班巡查,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處理。
6、嚴禁安全檢查管理人員、值班人員脫崗。
7、安全檢查、巡查記錄齊全。
三、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管理
1、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2、嚴禁占用疏散通道。
3、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4、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5、嚴禁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安全值班制度
1、巡查是否有異情存在,有無異常情況。
2、各類設施是否完好,運轉是否正常。
3、值班期間24小時不缺人。
4、安全檢查、巡查記錄齊全。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重點部位應當按照消防法,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掌握使用方法。
2、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干燥處,嚴禁曝曬或遮擋,嚴禁堆放物品,確保消防道路暢通。
3、對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指定專人管理,專人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確保完好有效。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4、辦公樓、生產車間、倉庫、宿舍等重要場所的樓梯走廊、嚴禁堆放物品,確保暢通。
5、每月檢查一次各類滅火器表壓,在壓力表的指針降至紅線時應送專業部門補充滅火藥劑或及時更換。
6、消防管理工作不力,消防器材損壞和失效未及時維修、更換的,或將消防器材挪作它用而影響滅火的,或故意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7、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應齊全。
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整改
1、對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3、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4、對不能當場改正的安全隱患、有關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根據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安全隱患向公司安全委員會或者部門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公司安全委員會或者部門安全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5、在安全隱患未消防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確保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及時整改。
6、安全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公司安全委員會責任人簽字,經確認后存檔備查。
7、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1、在劃定的嚴禁煙火的場所或區域,設置醒目的禁火禁煙標志并嚴格執行。
2、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用電分開設置。電源開關、插座等,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
3、電氣設備的設計、安裝應符合消防規定要求,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批。
4、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使用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迅速處理。
5、嚴禁個人拉設臨時線路,私接電源,使用電爐、熱得快,車間手機隨便充電等行為。嚴禁在消防重點部位等禁火區域吸煙、燃燒廢物。
6、配電房、發電房等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辦事,嚴禁吸煙,禁明火,不準閑雜人員進入,離開時必須關好門窗。
培訓學校消防安全制度9
1、每半年對每名員工進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由安全保衛部組織實施。
2、按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進展年檢和安規考試,由安全保衛部和設施保全部組織實施。
3、每年組織全體人員進展一次依據單位的實際狀況有針對性的采納消防學問智力競賽、書面測試、授課等形式進展的.活動,由單位工會、安全保衛部共同組織實施。
4、每年對全體義務消防員進展業務培訓不少于10小時,由安全保衛部組織實施。
5、對市安委會、防火安全委員會等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活動仔細組織協作,并準時利用播送等形式對全體員工進展宣傳教育,傳達貫徹。由單位工會、保衛部實施。
6、建立新員工(包括招商、租賃、廠方促銷等其它用工形式人員)上崗前培訓檔案,做到培訓有規劃、有內容、有總結、有受培訓人員簽字。凡未經過培訓的一律不發工號證上崗。由單位工會、人事部、教育效勞治理部、安全保衛部共同組織實施。
7、建立各類教育培訓工作臺帳,把各部門參與教育培訓狀況作為年終考核依據之一。
8、以下人員必需經過消防機構培訓:a.消防安全責任人;b.消防安全治理人;c.專、兼職消防安全治理人d.消防掌握中心的值班、操作人員。
培訓學校消防安全制度10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全體人員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培訓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體人員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做好檢查記錄。
3、教學樓,辦公樓,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員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實驗員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并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實驗室,電教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培訓學校消防安全制度11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特制訂消防安全制度。
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的規定,實行防火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并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定三級防火責任制,學校領導是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級責任人,學校下屬各部門負責人是二級責任人,各部門的所屬人員是三級責任人。
二、各部門負責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負第一責任。
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本部門、本崗位的防火安全自查工作,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對重大隱患及時報告學校消防職能部門。
四、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火災預防和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五、學校發生火災,要及時開展撲救,控制火勢,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如火勢無法控制,立即撥打“119”電話,災后要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如實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火災發生的情況。
六、重點做好下列防火安全工作:
①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③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七、學校對學生進行防火安全教育。 學生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遵守學校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②禁止在學校內燃放煙花爆竹或焚燒物品。
八、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有條件的可組織開展消防應急演練,增強防火滅火應變能力。 培訓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篇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事故危害,確保師生人身和國家財產的安全,保障教育、教學、生活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結合《茅山九年一貫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學校、處室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學校校長是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組織、領導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副校長是防火安全管理人,全面負責部署和協調,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校內各處室的行政第一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
第三條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是對學校日常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并作出決策的機構。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全辦)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能部門,全面履行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對校內各處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全方位的監督。校內各處室應接受安全辦的監督。
第四條學校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應當認真負責、忠于職守。因未盡職責,造成火災事故和損失的,根據國家消防安全的有關法規及學校的相關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條對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校內處室,學校對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之一的: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部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全面掌握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情況;
2.積極參加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召集的有關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并認真傳達、布置落實到全體師生員工;
3.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與本部門的教學、教育、行政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4.確定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不安全隱患的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整改火險隱患;
6.組織制定符合本部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7.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8.積極參加公安消防部門和學校安全辦組織的消防知識培訓等活動;
9.建立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二)校內各處室(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違反消防法規定,儲存、運輸、銷售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或使用明火的;
3.埋壓、撞擊造成消火栓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非火警擅自動用消防器材的;
4.堵塞人員聚集場所和高層建筑安全通道、出口的; 5.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部門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6.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7.發生火災事故后,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反映火災情況、推卸責任的.。
(三)學校消防職能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或個人整改的; 2.利用職務之便,為使用單位購買假冒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第六條違反國家消防法規或學校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停止有關活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裝飾工程項目未經校安全辦備案,未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
(四)組織集體活動,活動場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不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五)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線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
第七條因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火警或一般火災事故的,該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責任人先停職檢查,待事故原因查實后,學校給予相關責任人以黨政紀律處分,有損失的責令其賠償相應的損失。
(一)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冒險作業的;未及時發現重大火險隱患的;對責令整改的隱患不予組織及時整改的;
(二)防火重點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靜電、雷擊等安全措施的;
(三)在室內外私拉亂接電源的,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的;
(四)違反禁令,在校園內流動吸煙、使用明火的;
(五)其他一切因存有僥幸或疏忽大意行為而造成的。 第八條若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停職檢查,取消當年評先授獎、晉職晉級的資格,并取消年度考核獎。由公安消防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查清事故引發原因,依法追究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學校給予其黨政紀律處分。
第九條本制度由學校安全辦負責解釋。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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