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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農村小學學校章程范本
民辦農村小學如何擬定學校章程?下面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辦農村小學學校章程范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辦農村小學學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揚州市民辦中小學促進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主要應由以下四個部分組成:學校所屬行政區域名稱、學校字號、學校業務范圍以及組織形式。例如:揚州市**中學)
第三條:學校地址:(應注明學校的詳細地址)
第四條:學校性質:民辦(其中必須載明: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例如:本校為***、***自愿聯合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教育活動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第五條:辦學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學校設立目的。例如:本校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向社會提供初中三年制學歷教育)
第六條:辦學規模:(必須載明:學校占地面積、土地取得方式、學校投資金額、教師人數、擬招生人數)
第七條:學校出資者學校舉辦者(自然人應寫明舉辦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身份證號碼;法人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及出資數額、方式)
第八條:本校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例如:本校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縣(市、區)教育局,登記機關**縣(市、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揚州市民辦中小學促進與管理辦法》規定:舉辦民辦初中、小學由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縣(市、縣)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舉辦民辦高中經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辦學范圍
第九條:本校的辦學范圍如下(具體、明確,應指明所從事的行業,服務項目的種類)
(一)、招生區域:
(二)、辦學層次:
(三)、辦學形式: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本校依法設立校董(理)事會,董(理)事會每屆 年(三年以下),校董(理)事會是本校的決策機構。
校董(理)事會成員為 人(五人以上),董(理)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組成,董(理)事每屆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應具有五年以上教學經驗。校董(理)事會中教職工代表應不少于 人,教職工代表由全體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董(理)事會設董(理)事長一人,副董(理)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理)事選舉產生。本校董(理)事名單,經董(理)事會通過后三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校董(理)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校董(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或解聘校長;
(二)制訂和修改學校章程、規章制度;
(三)審批本校的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經費籌措及審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增加或者減少辦學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合并、分立、變更、終止方案;
(七)學校內部機構設置;
(八)須由董(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董(理)事會每年定期召開兩次會議,每半年一次,在每學期 時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召開校董(理)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與定期會議通過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一)、董(理)事會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
第十四條:副董(理)事長協助董(理)事長工作,董(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理)事長指定的副董(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董(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董(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檢查學校財務狀況;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董(理)事會會議由董(理)事長召集和主持,董(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理)事長指定副董(理)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董(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七條:召開董(理)事會議,董(理)事長或董(理)事長指定的人員與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理)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為出席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八條:出席董(理)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決議必須超過全體董(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通過方可有效。
第十九條:董(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須經2/3以上董(理)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民辦學校修改章程應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原審批單位向社會公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辦學結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條:董(理)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理)事對董(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理)事會記錄由董(理)事長指定的人員保管。
第二十一條 規模較小,并經業務主管行政機關同意不設董(理)事會的學校,須設立校委會(3人以上組成),校委會的產生同董事會履行學校董(理)事會的職能。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業務主管行政機關核準后聘任。
第二十二條:學校設立校長和財務主任,校長和財務主任由董(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校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執行,年齡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70歲。民辦中小學校長須經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
第二十三條:校長對董(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理)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應由董(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員;
(四)聘任和解聘應由董(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學校董(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四條: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理)事會決定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二十五條: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校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 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董(理)事長/校長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由董(理)事會全體董(理)事2/3以上表決同意聘任和解聘/董(理)事長由董(理)事會選舉產生,報審批機關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二)代表學校對外開展業務活動
第五章 學校資產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條:學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學費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校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條:本校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條:本校的積累應當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
第三十二條一:出資人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學校辦學結余中按下列程序取得一定比例回報:
(一)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二)董(理)事會根據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
(三)分配決定作出后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表報主管行政部門和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三條:本校接受的資助或捐贈,依照與資助人或捐贈人所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條:本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資產管理按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校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董(理)事長、舉辦者之前必須接受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校的資產管理,接受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和自身民主監督。
本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同時報業務主管部門和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學校每年收取經費用于下列支出范圍:
其中 %作為積余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和學校的發展,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占日常開支的比例不超過 %,公務費開支的比例不超過 %。本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本校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報告,隨財務審計結果同時報業務主管部門和審批機關備案
第六章 教師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
第四十條 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7條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教師法》第8條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教職工要嚴格執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強化教職工職業道德建設。
第四十一條 對全校干部、教師、職工進行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工作成功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七章 學生
第四十二條 凡按有關規定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照國家、省、市頒布的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按照規定辦理學生轉學、借讀、休學。
學生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2條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者的權利,履行《教育法》第43條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者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根據學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定》的學生,根據學校的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處分。
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八章 后勤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后勤工作要堅持為保證教育教學工作順利實施服務、為師生生活服務的原則,落實和建立各種規章制度,實行崗位責任制和服務承諾制。
第四十七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舉辦者出資及學費收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并依法接受社會捐贈。嚴格按照上級物價、財政、教育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學生費用。
第四十八條 認真貫徹《會計法》,嚴格遵守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規范財務管理行為,并接受政府部門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合理使用資金,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每年年終向教代會報告學校決算執行情況。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校產設施按有關規定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流費。嚴格設備管理制度,做好維護和保養工作。有計劃做好校舍維修工作,建立校舍檔案管理制度。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章程的修改須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提議,經董(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修改后的章程須在通過后十五日內,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并報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基本規章、制度
第五十一條 學校基本規章、制度主要有(報審批機關備案):
1、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
2、學校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
3、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
4、學生管理制度(含畢、結業,學籍制度)
5、財務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
6、其他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變更及終止程序
第五十二條:本校變更名稱、層次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必須經校學校董(理)事會決議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舉辦者的,須由舉辦者提出,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后,經校學校董(理)事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核準,變更其他事項,報審批機關備案。
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三條:本校期限屆滿、設立目標完成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終止的,由學校董(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四條:本校要求自行終止的,應提前一個學期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核準終止:
(一)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終止申請書;
(二)善后工作計劃;
(三)資產、債權、債務清理文件。
第五十五條: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審批機關申請終止: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學校無法繼續活動;
(二)學校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六條:本校終止時,應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自行終止的在審批機關及相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學校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學校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本校經審批機關審查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終止。
第五十八條:本校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年×月×日經學校董(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校董(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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