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董事會章程(通用7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章程,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大家知道章程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幼兒園董事會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幼兒園董事會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管理辦法》、《民辦學校暫行規定》的規定,由謝忠煥投資興建舉辦xx縣xx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章 組 織
第二條 本幼兒園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條 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1名,董事3名。
第四條 每屆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由承辦方產生。首屆董事會由承辦方出資人推薦,以后每屆董事會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新增董事由董事 會推薦,提交董事會認可,由董事長聘任。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便在董事會工作時,有關程序進行調整。
第三章 職 權
第六條 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與解聘執行園長。
2、審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3、決定幼兒園經營計劃和方案,包括經費等籌集方案。
4、審議幼兒園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
6、擬訂幼兒園解散、終止的方案。
7、管理幼兒園的資金與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兒園財務人員,并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9、決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兒園的組織章程。
11、審議幼兒園辦學質量和園長、教職工的考核獎勵。
12、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董事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全體會議,每次會議前10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九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如投票結果為贊成票與反對票均等,則由董事長決定。
第十條 董事會須對議事進程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表決中曾表明異議的董事,有權要求該會議記錄中作出其在表決過程中表明異議的記載。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幼兒園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xx縣xx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園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xx縣xx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幼兒園董事會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x幼兒園是一所民辦幼兒園。運用民辦的機制,依法辦學,滿足社會對教育的需求。
第二條:宗旨為建設高標準規范化民辦教育而不懈奮斗。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董事會是幼兒園辦學的協調、監督和策審議機構,是幫助幼兒園多方籌措辦學資金的參謀和后盾。
第四條: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㈡ 任聘和解聘園長;
㈡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㈢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㈣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㈤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㈥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㈦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或專題報告,評價園長業績,確定對園長的獎懲;
㈧設立董事會基金,園長獎勵基金;
㈨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董事
第五條:董事會成員的組成
董事長:周xxx
董事:白xx,周xxx
第六條 董事成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1)參與有兒童重大問題的討論;
(2)有視察幼兒園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和向園長提出質詢的權利;
(3)成員單位享有培訓、實習與用人的優先權;
2、 義務
(1) 為幼兒園提供教育發展信息和人才需求信息。
(2) 加強與幼兒園的聯系,為幼兒園安排教學實習和社會服務活動提供方便。
(3) 關心和支持幼兒園教育、教學改革,為幼兒園專業教師提供學習和實踐的機會。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董事會由周海靜任董事長。
第八條:董事會全體大會每年例會一到兩次。
第九條:本章程如有修改須經董事會全體大會通過。
第五章: 任期
第十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
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六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1、為了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2、幼兒園召開董事會,應嚴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關于召開董事會的有關規定,認真、按時組織好董事會。
3、出席會議的人員包括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監事和總經理列席會議。
4、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2)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3)監事會提議時;
(4)總經理提議時。
6、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前十天通知。 如有5中第(2)、(3)、(4)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7、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日期和地點;
(2)會議期限;
(3)事由和議題;
(4)發出通知的日期。
8、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前三天以電話、傳真、Email等形式告知公司是否參加會議。如本人不能參加,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會議。
9、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10、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11、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 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12、董事會決議可采取書面表決方式或舉手表決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13、與會董事在對各個議題進行討論和表決時,應當遵守 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準則。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果對某一議題的討論和表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 如果董事會的議題與董事存在關聯關系,該董事應回避討論與表決,董事會決議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對關聯事項的表決,須經除該關聯董事以外的其他參加會議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4、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董事會會議記錄永久保存。
15、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會議議程;
(4)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16、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上簽字并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17、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于幼兒園董事會。
18、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后實施。
幼兒園董事會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董事會名稱為“XX幼兒園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
第二條 目的
本董事會旨在規范幼兒園的管理和運營,確保幼兒園的健康發展,提高教育質量,為孩子們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
第三條 職責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 制定幼兒園的發展戰略和年度計劃。
2. 審議通過幼兒園的預算和財務報告。
3. 監督和評估幼兒園的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
4. 任免幼兒園的園長及主要管理人員。
5. 決定幼兒園重大事項,包括招生政策、收費標準等。
第二章 組成
第四條 成員構成
董事會由5-9名成員組成,成員可包括:
1. 幼兒園創辦人或法人代表。
2. 教育專家及相關行業人士。
3. 家長代表。
4. 社區代表。
第五條 任期
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個任期。
第六條 選舉與更換
1. 新成員通過全體董事投票選舉產生。
2. 若有成員因故缺席,董事會可通過補充選舉填補空缺。
第三章 會議
第七條 會議安排
1.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2. 會議由董事會主席召集,需提前通知所有成員。
第八條 會議議程
會議議程由董事會主席擬定,成員可提出議題。
第九條 會議決議
1. 會議需有超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表決。
2. 重要事項需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需經過董事會會議表決,獲得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一條 章程生效
本章程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幼兒園的具體情況處理。
幼兒園董事會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的管理,保障幼兒園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幼兒園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幼兒園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是幼兒園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幼兒園的重大決策和管理。
第三條 董事會的宗旨是: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為社會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幼兒。
第二章 董事會組成
第四條 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其中包括舉辦者代表、園長、教職工代表、家長代表等。
第五條 董事的產生方式:舉辦者代表由舉辦者指定;園長由董事會聘任;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大會選舉產生;家長代表由家長委員會推薦產生。
第六條 董事任期為xx年,可以連任。
第三章 董事會職責
第七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幼兒園章程;
(二)制定幼兒園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聘任和解聘園長;
(四)審議和批準幼兒園的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決定幼兒園的重大投資和資產處置;
(六)監督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
(七)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章 董事長
第八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xx名。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九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董事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董事會會議
第十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xx次,臨時會議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的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重大事項的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做好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作為幼兒園檔案保存。
第六章 園長
第十四條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
第十五條 園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熱愛幼兒教育事業;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有五年以上幼兒教育工作經驗;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園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幼兒園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負責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
(四)聘任和解聘教職工;
(五)管理幼兒園的財務和資產;
(六)維護幼兒園的合法權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章 教職工
第十七條 幼兒園教職工由教師、保育員、醫務人員、后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八條 幼兒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熱愛幼兒教育事業;
(二)具有相應的學歷和專業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
第二十條 幼兒園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二)參加業務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
(三)對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等群眾組織;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二)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任務;
(三)關愛幼兒,尊重幼兒人格,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四)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舉辦者投入、學費收入、社會捐贈等。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經費。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的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幼兒園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幼兒園應當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幼兒園董事會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的組織和行為,保障幼兒園、舉辦者、教職工和幼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幼兒園名稱:xx幼兒園。
幼兒園地址:xxx。
第三條 幼兒園的性質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幼兒園的辦學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于培養健康、快樂、有愛心、有創造力的幼兒。
第五條 幼兒園的`審批機關是xxx,登記管理機關是xxx。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 幼兒園的舉辦者是xxx。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條 幼兒園開辦資金:x元。xxx
出資者:xxx。
第八條 幼兒園的業務范圍:
(一)招收xx歲——xx歲幼兒,實施學前教育。
(二)開展幼兒保育和教育活動,促進幼兒身心全面發展。
(三)組織教師培訓和教研活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九條 幼兒園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幼兒園的決策機構。
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其中舉辦者代表xx名、園長xx名、教職工代表xx名、家長代表xx名。董事每屆任期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園長;
(二)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xx次會議。經 1/3 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幼兒園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園長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幼兒園行使職權,簽署有關文件。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品行良好。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四條 幼兒園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幼兒園的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六條 幼兒園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 幼兒園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幼兒園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幼兒園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幼兒園根據教育教學需要,面向社會招聘教職工。幼兒園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后 15 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終止后,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xx月xx日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幼兒園董事會章程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幼兒園的管理與運營,保障幼兒的健康成長與教育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是由(發起人或單位名稱)發起設立,經(審批機關名稱)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教育機構,旨在為適齡兒童提供優質的學前教育服務。
第三條 幼兒園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決策機構,負責幼兒園的戰略規劃、重大事項決策、監督評估等工作。
第四條 幼兒園遵循“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的教育理念,致力于培養身心健康、品德優良、具有初步探索精神和創新意識的兒童。
第二章 董事會組成與職責
第五條 董事會由(具體人數,如5-7名)董事組成,其中應包括園長、教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社會各界熱心教育的人士。董事會成員應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教育管理經驗和社會責任感。
第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對外代表幼兒園。
第七條 董事會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和修改幼兒園章程;
2. 決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3. 聘任和解聘園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幼兒園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決定幼兒園的重大投資、資產處置和對外合作事項;
6. 監督幼兒園的教育教學質量和財務管理;
7. 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八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分別于學期初和學期末舉行;臨時會議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
第九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并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會議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園長職責
第十一條 園長由董事會聘任,負責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園長主要職責包括:
1. 執行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幼兒園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2. 負責幼兒園教職工的聘任、培訓、考核和獎懲;
3. 領導和組織幼兒園的教育教學活動,保障教育教學質量;
4. 維護幼兒園的安全穩定,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5. 定期向董事會匯報工作,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和評估。
第五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確保資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四條 幼兒園的經費來源包括學費收入、政府補助、社會捐贈等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并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六章 章程修改與終止
第十六條 幼兒園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七條 幼兒園因故需要終止時,應由董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經審批機關批準后,依法進行清算,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解釋權歸幼兒園董事會所有。
第十九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幼兒園董事會章程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幼兒園的管理與運營,保障幼兒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是由(發起人或單位名稱)自愿舉辦,經(審批機關名稱)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教育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 幼兒園的宗旨是:遵循國家教育方針,以幼兒為中心,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注重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幼兒園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決策機構,負責幼兒園的規劃、決策、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董事會組成與職責
第五條 董事會由(具體人數,如5-7名)董事組成,其中應包括舉辦者或其代表、教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教育專家等,確保董事會成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第六條 董事會成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熱愛教育事業,熟悉教育法律法規;
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社會責任感;
3. 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經驗或專業知識背景;
4. 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職責。
第七條 董事會職責:
1. 制定和修改幼兒園章程;
2. 決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3. 聘任和解聘園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4. 監督幼兒園的教育教學質量和財務管理;
5. 決定幼兒園的重大事項,如增設分支機構、資產處置等;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董事會會議每(具體周期,如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況,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對于重大事項的決策,應事先征詢教育專家、法律顧問的意見,并充分考慮教職工、家長及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三章 董事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董事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董事會會議,并對討論事項發表意見;
2. 對幼兒園的工作提出建議和質詢;
3. 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幼兒園財務報告;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維護幼兒園的合法權益;
2. 忠實履行職責,積極參與幼兒園的管理和決策;
3. 保守幼兒園的商業秘密和未公開信息;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園長與教職工
第十二條 園長由董事會聘任,負責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鼓勵教職工參與幼兒園的管理和決策。
第五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行為,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 幼兒園的資產來源包括舉辦者投入、學費收入、政府補助、社會捐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
第六章 章程修改與終止
第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七條 幼兒園因故需要終止時,應由董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經審批機關批準后,依法進行清算,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解釋權歸幼兒園董事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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