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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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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XXX、XXX、XXX、XXXX等人發起,于xxx年X月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成員出資總額XXXX多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XX。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生豬養殖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生豬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畜禽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生豬品改,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推薦種苗、飼料及飼料原料和藥品等;
(四)統一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的產品,按高出本地市場價0.1元/斤的價格收購;
(五)統一注冊商標、產品包裝和市場開拓;
(六)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法規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服務。
第二章 會費設置
第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經費由發起人籌資。
第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不需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須向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一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社員。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十二條 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社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社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三條 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社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社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社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社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社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六條 社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社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經授權,社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社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社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社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社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社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三條 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個社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社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4人組成,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理事4人、監事1人。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社員大會提交社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社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雇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社員報告。
第五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三十條 社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 社員出售的產品(生豬)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條 社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付款。
第三十三條 非社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認購資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社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五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社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養殖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是由從事____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戶、組織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 ____,總股本____。本社住所設在____縣(市)____鄉(鎮)____村。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為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維護社員利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采購生產、生活資料;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 本社經工商注冊登記后,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本社自愿加入____合作社聯合社,承認其章程,享受社員社的權利,履行社員社的義務。
第二章 社 員
第七條 凡從事____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戶、組織和其他人員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八條 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員退社須提前____個月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股金在年度結算后退還。
第九條 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參與本社年終盈余分配;
(四)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十條 社員的義務:
(一)按規定交納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三)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四)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五)為本社提供產、加、銷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任期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建議時;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提出時。
第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表)代理,1名社員(代表)只能代理____名社員(代
表)。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____日向社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員;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五)審查和決定對本社的盈余分配,對理、監事及社員的獎懲;
(六)決定有關本社合并、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七)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____名、理事____名組成,每屆任期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主任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三)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
(四)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六)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七)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八)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二十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____人、監事____人組成,任期____年。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監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 務
第二十三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社員股金;
(二)開展經營活動的收入;
(三)提留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
(四)銀行貸款;
(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捐贈;
(七)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社年終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____提取,用于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____提取,用于社員集體福利事業;
(三)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按____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彌補虧損;
(四)按社員與本社的交易數量(額)返利;
(五)股金分紅;
(六)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社員股金依次彌補。
第二十六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社資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變更、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 本社合并、分立和發生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化、調整注冊資本金等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產等原因決定終止時,理事會應制定方案報社員(代表)大會批準,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處置。
第三十條 本社清算期間,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清算小組同意,不得處分本社資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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