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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國企資產監管通告
為加強區屬國有企業財務資產管理,維護和確保國有資產的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意見》和《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區屬國有獨資企業,國家出資額所占比例超過50%,或者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區屬公司制企業。
經區政府認定,部分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也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二條區國有資產營運公司以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身份對區屬國有企業進行具體的監督與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企業自我約束機制;
<二>對企業執行財經法規以及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對企業改制、破產、合并和產權轉讓等各項改革過程中涉及的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四>統籌安排,合理調度區建設改造資金,加強成本核算,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益;
<五>法律、法規的和區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條區屬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一>財務報表報送與審查制度
區屬國有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帳目,進行會計核算,向區國有資產營運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具體報送的報表為:季報、半年報與年度報表。
對年度報表區國有資產營運公司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其財務狀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二>重大事項事前報告制度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等重大事項應事先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區國有資產營運公司備案,經區政府同意后方能實施。
<三>投資建設項目分析報告制度
對重大投資和經區政府委托承擔的建設改造項目,事前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對盈虧狀況、資金拼盤、資金使用計劃等作出詳細的分析,并將分析資料報送區國有資產營運公司,作為今后資金調度的參考依據。
<四>風險控制與獎懲制度
區屬國有企業對外累計投資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生產經營資金不足,資不抵債的企業不得對外投資。
虧損、資不抵債、欠繳國家稅款、拖欠職工工資和社會勞動保險費的企業,不得購買小汽車或者以抵債的名義變相購買小汽車。
連續兩年虧損,經營狀況持續惡化的企業其企業領導人不得公費出國考察。
第四條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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