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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工行為守則(通用8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義工行為守則,歡迎閱讀與收藏。
義工行為守則 1
為規范義工在志愿服務中的行為準則,展示義工友好、陽光、健康的形象,提升社會公眾認可度,促進協會各項公益活動的順利開展,制定本行為守則。
一、著裝與舉止
1、著裝應樸素大方,整潔衛生;活動期間不穿著拖鞋、短褲、短裙、吊帶衫等,不濃妝艷抹,不披頭散發。
2、非義工活動不得穿著義工服。
3、言行舉止應端莊大方,真誠謙虛,活動期間不得喝酒,不大聲喧嘩,不隨意脫崗,不影響他人的'生產和生活,遵守社會公德,注重禮儀形象。
二、守時與請假
1、準時參加各項活動,遵從協會的分工安排。
2、已報名但無法參加活動的,應提前請假。
3、嚴格履行與服務對象的約定,取消或更改約定需提前與服務對象溝通,取得對方的理解。
三、合作與支持
1、服從協會統一安排,發揚團隊合作精神。
2、尊重團隊意見,統一行動,互相支持,保證活動的安全和效率。
3、加強與當地政府、學校、村委等相關單位的合作。
四、平等與尊重
1、義工之間平等相待,體現友愛互助的義工精神。
2、義工與服務對象之間平等相待,尊重對方的自主權和選擇權,尊重對方的隱私和生活方式。
3、義工團隊之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五、其他注意事項
1、注意安全,提倡環保,宣揚綠色公益。
2、注意自身心理健康,克制個人主觀偏見和情緒。
3、不能做到的不要作出承諾,已承諾的事項必須記錄和兌現。
4、不隨意拍照,服務對象的照片只作工作之用,未征得服務對象同意不得公開發表,如需發表,必須采取技術措施處理,尊重服務對象的隱私權。
5、不得接受服務對象的饋贈,特殊情況需告知協會,并按不低于市場購買價格付款給對方。
6、活動期間保持耐心和注意力,傾聽是最好的尊重,同理心是最真誠的關愛。
義工行為守則 2
一、指導思想
1、充分挖掘家長資源,合理運用家長中的人力資源參與學校管理,豐富學校教育元素,更好地為學生提供優良的成長環境和條件。
2、加強家校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完善學校,建立家校之間的和諧關系。
3、鼓勵家長及社會各界人士,積極主動關心教育、支持教育,回饋社會,協助學校充實人力資源,擴大教育效果。
二、義工對象
在校學生中富有責任感、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及奉獻精神的家長。
三、義工條件
1、有責任感,有奉獻精神,關心孩子成長,熱心學校工作的我校在校學生家長。
2、為人正直,作風正派,身體健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協調能力。
3、有一定的服務時間。
四、義工服務內容
1、參與協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即(如:聽一節課、找一名學生談心、訪問一位家長、排查學校一處隱患、給學校提一條建議等)。
2、參與協助校園安全管理(如每周三校本課程班放學高峰期間幫助學校維持秩序,確保學生安全離校)。
3、參與和協助學校管理及綜合實踐活動(如圖書管理、活動攝像、提供校外教育實踐基地聯系講解工作等)
4、參與學校校本課程教學工作(如教瑜伽、辦講座)
五、義工服務時間
1、家長根據自身特長及工作時間安排,可以有選擇的`參與學校的相關活動。
2、每學期,家長至少服務一次。
六、義工的標志:
1、授予精致聘書。
2、配有統一的三道街小學“家長義工帽”和胸牌。
七、家長義工制的組織管理
1、由學校德育處負責家長義工的日常事務及培訓。
2、每次活動家長義工要做好活動記錄,德育處要及時在學校博客上上傳家長義工工作動態。
3、召開隆重的家長義工成立啟動儀式,向全校師生介紹家長義工,使師生了解承擔義工的家長是學校管理的一份子,應自覺地配合家長義工的工作。
4、每學期評選優秀義工,頒發證書,并總結義工工作。
義工行為守則 3
一、志愿者招募與分工
1. 社會志愿者 圖書館歡迎廣大讀者與各社區中有志愿者意向的同道者,來館參與志愿者工作。社會志愿者可根據自身時間的安排,有彈性地進行館內服務工作與各項圖書館便民服務。
2. 學生志愿者 圖書館歡迎學生志愿者進行暑期志愿者服務工作。在暑期的假日中,了解圖書館的'工作情況。在實踐、體驗圖書館工作的過程中,服務讀者、奉獻社會。
二、志愿者工作事項
1. 圖書館需對新志愿者進行工作培訓,如:如何操作電腦系統,實現讀者的借書、還書錄入系統;如何進行圖書的排架等工作。
2. 圖書館工作人員與志愿者結成“一對多”組合,志愿者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時,工作人員及時幫助解答。
3. 志愿者到館內參與服務時要做好簽到記錄工作,圖書館對志愿者服務工作進行存檔。
三、志愿者行為規范
1. 能熟悉圖書館基本工作與工作范圍。
2. 在服務中,不斷提高服務技能。
3. 文明服務,維護志愿者的社會形象。
4. 以自身的行動實踐志愿者精神,把愛心獻給讀者、社會、需要幫助的人。
四、志愿者表彰
1. 社會志愿者
圖書館為感謝廣大志愿者為讀者、為社會服務的用心,在年末,圖書館將給志愿者頒發榮譽證書,并贈與圖書,表示鼓勵。
2. 學生志愿者
圖書館會結合學校情況,給暑期前來服務社會的志愿者們以相關評比,評出表現最優秀的幾位學生志愿者,頒發榮譽證書。
義工行為守則 4
為了加強青年志愿協會的管理,完善青年志愿者協會組織的建設、使青年志愿者協會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開展,也為了規范志愿者活動,增強青年志愿者協會內部干部的紀律、提高各部門的工作質量與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特制定《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青年志愿者協會管理制度》,望大家務必遵守:
一、基本條件和要求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有清醒的正治頭腦和強烈的責任心和正義感;
(二)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質、心理素質和良好的行為規范,無不良嗜好;
(三)要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溝通能力和交際能力,有堅定的工作信念和靈活的辦事頭腦;
(四)要有較強的口頭表達能力和一定書面表達能力,要有良好的個人道德修養和人文修養;
(五)要有團結、互助、吃苦耐勞、任勞任怨和無私奉獻的精神;
二、常規紀律及工作要求
(一)堅持分工合作原理,個人不離集體,集體不離個人,立足本職,明確目標,服從管理,聽從安排,認真完成各項工作;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以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集體,局部服從整體,圍繞“公益事業弱勢群體”開展工作;
(三)會長每次在開會例會完畢后,立即把會員考勤表交往“院組織部”;
(四)每次參加志愿服務后,由志愿活動組織者(隊長),清點人數,并交青協“會長處”,由“會長”予以認定并注冊。再交到“院組織部”否則無效;
(五)認真聽取廣大同學的意見和要求,對工作(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會長,團委及相關人員反應;
(六)實施“講文明、樹新風”的活動,注重培養自己的興趣愛好,積極投身參與本協會,團委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去,多參加社會實踐、公益活動;
(七)要有強烈的時間觀念,在開會(例會)時,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者必須提前30分鐘,干事應以書面形式或電話向部長請假。經準假后方離開(各部長類同)。
(八)如確因時間沖突或情況特殊。一定要分清輕重緩急,學會自我調整和自我緩解,決不能影響本協會的工作開展,若時間緊急,須遲到或須請假者也須向會長說明情況;
(九)確工作目標,不能盲目在開展工作,必須按月制擬定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十)禁止在工作中討價還價,拈輕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滿原因而鬧情緒,更不允許干事與干事,與同事之間發生口角和爭執,有意見或不滿,應當立即向會長提出;
(十一)凡無故缺席或不請假缺席者,記失誤一次,一次缺席(失誤),作書面檢討,達二次以上會長點名批評,予以口頭警告,并取消本年度的“評優”“評先”“提拔”等資格,連續三次不到者[視為自動離職,累積缺度達四次者,令其自動離職或撤消其職務;
(十二)凡不認真.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和推辭責任者,記失誤一次。
(十三)凡遲到或請假,應及時向會長或其它干事了解工作安排及其內容;
(十四)會議記錄、活動次數、工作計劃、工作總結、請假條,平時表現等一切書面材料作為個人的存檔資料;
(十五)各干部(干事)同學之間要相互幫助,團結合作與其他各部門之間保持友好關系,相互學習、相互監督、共同促進、共同提高;
(十六)本制度未盡事宜,將在工作中不斷總結,不斷健全;
(十七)本制度作為每位干部(干事)的工作成績,德育量化等考核內容,并作為“評優”“評先”“提拔”的主要依據,同時加入班級德育量化考核內容;
三、開會(例會)要求
(一)要隨時留意通知欄上的通知,按照要求準時參加
(二)每次開會必須提前5——10分鐘趕到會場,以便清查人數。凡超過規定的時間才到者,一律作遲到處理。
(三)每次開會須帶好紙和筆(專用的會議記錄本),對每次開會的內容都要做好記錄,會長將不定期對每位干事的會議記錄進行檢查。
(四)開會時,必須嚴格遵守會場紀律,禁止在會場隨意走動和說話,禁止帶任何小吃進入會場。
四、機構設置:
1、理事長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各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一到兩名(視情況而定)。
2、協會下設:理事會,文秘部,外聯部,文宣部,服務部,信息部。各部門配合的同時實行自主管理。(分工不分家)
五、部門職責:
(一)理事會:
1、表決通過協會重大決策。
2、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
3、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及各機構負責人;
4、定期對會員進行考察;
5、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6、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7、理事會監督會費的使用;
8、負責協會日常事務;
(二)文秘部:
1、負責起草文件及工作計劃的安排。
2、傳達會議通知;
3、負責各類檔案.文件.資料的歸類保存和管理;
4、做好會議和各項活動的記錄;
5、向理事會提交詳細活動方案,做好活動總結及簡報;
6、管理會費;
(三)外聯部:
1、籌措協會經費.:
2、加強社區服務公關,擴展志愿服務的范圍和空間,不斷開辟新的戰場:
3、協調各校青年志愿者活動的組織安排
4、鞏固和協調各部門的關系
(四)文宣部
1、負責活動的宣傳工作。
2、收集各種有關協會的信息和材料。
3、負責與各大報紙,媒體的聯系工作。
4、負責協會各項通知的起草,書寫,張貼工作。
(五)服務部:
1、負責協會服務活動的執行。
2、組織和協助各部門開展工作
(六)信息部:
1、負責打理校青協網站
2、文件的電子處理,以及影音的記錄。
六、干部職責:
1、理事長:
向學生處團委匯報工作,召開理事會,傳達上級工作精神,監督協會各項活動。
2、會長:
全面負責協會各項工作,負責與外校進行的禮儀、交流性質的'外聯活動,負責行動計劃的制訂、實施。
3、副會長:
協助會長安排協會具體工作,并監督工作的完成。
4、常務理事:
討論通過協會的重大決定,監督成員工作,在特殊情況下推選出代理理事長,臨時負責工作。
5、部長:
具體安排本部各項工作,定時向理事會匯報工作,總結經驗,每學期開始,交學期工作計劃。
七、內部管理:
為加強協會的內部管理,使協會宗旨落實到實處,順利的開展各項活動,充分發揮會員的能動性、積極性,特制定以下規則:
1、協會實行責任制,理事長對團委和協會負責,會長對協會和理事長負責,常務理事對理事長負責,副會長對會長負責,部長對副會長負責,其他部內成員對部長負責。
2、各部領導經推薦,參加競選評選而出;
3、協會干部要求:
(1)有一定組織能力。
(2)認真負責。
(3)帶頭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4、對表現突出者,協會給予表彰獎勵;
5、會員要以協會利益為重,服從安排;
6、凡協會組織活動無故缺席、遲到和早退累計三次者,取消會員資格;
7、活動中表現不積極和擅離崗位者,給予警告;產生惡劣影響者,取消會員資格;
8、個人不得以協會名義搞社會活動;
9、根據活動表現和工作能力對人員進行適當調整和撤換;
10、于違反國家法規和校紀、校規者,取消其會員資格;
八獎勵制度
獎勵:
(一)協會每學期按協會成員的綜合考評成績評選出“優秀青年志愿者”;
(二)參選人由協會各部、各基層青年志愿者服務隊提名;
(三)參選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供志愿服務時間不少于全體的60%;
2、學期期末無不及格科目;
3、在提供志愿服務時表現突出、任勞任怨;
4、無學校及協會處分者;
5、綜合考評成績不低于85分;
(四)提名人將參選人的資料以書面形式上交到會員管理中心,經協會理事會協商一致。核實無誤后,評選“優秀青年志愿者”經公示,報共青團房地產學院委員會批準,頒發榮譽證書。
處罰:
分為口頭警告、警告、降級、勸退、除名。
(一)口頭警告:參與各種工作、會議、活動兩次缺席;工作、活動時擅離崗位、怠工;不服從統一安排,私自行動。
(二)警告:對工作分配到的任務草率敷衍、弄虛作假,工作嚴重失誤、導致不良后果、兩次口頭警告;
(三)降級:無故曠會或早退以及曠值班的次數達到兩次以上的自動降為流動志愿者;
(四)勸退:假借協會名義謀取私利、私自向服務對象索取酬金,各類工作會議、活動五次無故遲到、三次無故缺席、受到(院)系通報以上處分。
(五)除名:嚴重違反學校及協會規定,屢教不改,影響嚴重,予以除名
義工行為守則 5
一、接待咨詢
(一)了解咨詢者從何渠道知道義工組織,對義工組織了解有多少。
(二)了解咨詢者為何要作義工,對義務工作的認識程度,作義工的決心和條件。
(三)了解咨詢者從事的職業,有何特長,興趣愛好,要求什么性質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閑暇時間。
(五)了解咨詢者是否是煙臺常住人口,如果是暫住人口,要問清情況。
(六)了解咨詢者參加義工的動機、態度,是否具有義工應具備的素質,語言是否文明。
二、介紹義工組織及服務項目
(一)介紹義工組織性質、任務、組織架構。
(二)介紹義工項目,針對咨詢人的特點具體介紹適合其特點的項目。
(三)介紹規則要求:
1、必須有愛心、恒心、責任心,并有一定的業余時間。
2、至少報一個項目,每年參加活動的時間要求不低于48小時。
三、填表登記
(一)需要提供本人1寸免冠照片3張,身份證及復印件一張。(注:現役軍人持軍官證、士兵證及復印件,外籍人士持護照及復印件,外地人持公安機關發的暫住證)。
(二)對照本人核實照片、身份證及復印件,與本人未見面、證件不全者不得登記注冊。
(三)登記表要求用簽字筆逐項、工整、真實填寫,不得漏項。
(四)居住或單位以及聯系方式及地址詳細填寫,以備聯系或郵寄材料。
(五)將新義工原始登記表插入底冊,需機構填寫部分由接待人員工整填寫,并簽字。
(六)安排培訓,新義工只有參加培訓并且服務滿48小時之后才予注冊,給予編號,填服務項目并發給義工證。
(七)將新義工按規定編入到義工站及項目組,并錄入計算機數據庫存檔。
(八)新義工編入項目組后,經項目專業培訓合格后持證正式參與服務。
義工行為守則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慈善義務工作者(以下簡稱義工)的服務工作,全面推進煙臺市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義工、義工組織及其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的義工,是指出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和自覺承擔為國家、社會、他人服務的責任,經過注冊登記,自愿、無償地以自己的時間、精力和技能等資源,為推進社會文明進步和社會和諧,參與社會服務和慈善公益活動的人員。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義工組織是指依法登記注冊、專門從事義務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以及從事義工服務活動的機關、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等團體義工。
第四條義工服務活動應當堅持自愿參加和服務的原則;堅持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無償服務的原則;堅持登記注冊、依法服務的原則;堅持嚴格程序、嚴格紀律、誠信服務的原則和厲行節儉、非營利性的原則。
第五條義工服務范圍包括安老撫幼、助殘濟困、助醫助學、保護環境、社區服務、公益服務、緊急救援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六條煙臺市慈善總會義務工作者分會(以下簡稱市義工分會)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義工工作,各縣市區義工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義工中心)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義工工作站的工作,各街道辦事處的義工站負責組織轄區內各具體項目的落實。
義工服務接受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及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參與義工服務,宣傳義工精神,維護義工及義工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義工
第八條義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義工分會章程;
(二)熱心參與慈善事業;
(三)自愿從事義務服務;
(四)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和工作能力;
(五)年從事義務服務達48小時以上。
第九條義工的登記
(一)自愿從事義務服務的人員持申請書、身份證和職業證明及復印件向市或縣級義工組織提出申請;
(二)市或縣級義工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登記的義工進行面談咨詢;
(三)對符合義工條件的個人或團體,填寫《煙臺市慈善義務工作者(團體)登記表》,并建立檔案。
第十條義工的注冊
(一)對登記義工由市級或縣級義工組織進行義工基礎培訓;
(二)登記義工培訓合格后,發給《煙臺市慈善義工服務記錄冊》,按區域或所屬單位編入義工服務組織,一年內服務時間累計達到48小時以上者,由市或縣級義工組織給予正式注冊;
(三)注冊的義工,確定服務項目,賦予義工編號,并發給《義工證》和《煙臺市慈善義工標志卡》。
第十一條義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義工組織的合法性有知情權;
(二)有選擇與個人知識、技能和興趣相符的服務項目的權利;
(三)有獲得服務指導和培訓機會的權利;
(四)有了解參與義工服務的價值及成效的權利;
(五)有提供服務時獲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傷害保險的權利;
(六)有對義工組織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的權利;
(七)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義工組織的權利;
(八)有困難時優先得到義工服務的權利。
第十二條義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義工分會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報酬或者借錢、借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務期間不得接受服務對象的捐贈;
(四)不得以義工組織的名義組織或參與違反義工服務原則的活動;
(五)對服務對象的隱私、背景及資料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注冊義工退出自由,退出時應向所在義工組織提交書面申請,并交回義工證和
義工標志卡;注冊義工無正當理由1年內累計服務不足48小時或不參加義工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注冊義工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或義工章程的行為,經市或縣級義工組織批準,予以除名。
第三章義工組織
第十四條市慈善總會設立煙臺市慈善總會義務工作者分會,是市慈善總會的分支機構。義工分會在縣市區設立義工服務管理中心,在街道辦事處設立義工工作站。
第十五條市義工分會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建立、健全義工服務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義工和義工服務工作的檔案;
(三)負責義工的招募、培訓、指導、管理、監督和表彰;
(四)負責組織開展義工服務活動;
(五)負責義工服務工作的宣傳與交流;
(六)負責為義工服務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六條義工組織開展義務服務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義工分會章程的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十七條義工組織可以自行或者聯合招募義工。招募時,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公告義務服務工作計劃。
義工組織應當依照義工服務計劃開展義務服務。義務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義工招募、培訓、使用、考核及服務項目等事項。第十八條團體義工以集體形式開展義工服務的,應當在活動前報義工分會批準,活動后將義工服務情況報義工分會備案。第十九條義工組織的工作經費包括政府扶持、社會捐贈和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須專款專用。義工組織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捐贈、資助者及義工的監督。經費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義工服務
第二十條義工應在義工組織的安排下開展各項義工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需要義工服務的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向義工組織提出服務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要求義工服務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證明;
(三)申請服務的項目說明及其它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義工在從事義務服務期間應當佩戴統一印制的《煙臺市慈善義工標志卡》。 第二十三條義工主要承擔以各種方式募集善款工作;實施安老、撫幼、助殘、濟困等社會救助服務;參與改善社會生活的社會公共服務和公益性活動;參與重大災難、事故的救援服務等。
第二十四條每名注冊義工持有統一印制的《煙臺市慈善義工服務記錄冊》,每次服務工作結束時,填寫服務記錄,由服務對象簽字確認,經所屬義工組織認定。
第二十五條煙臺市慈善總會義工分會為注冊義工逐一建立《義務工作者終身檔案》,義工從注冊到服務、到績效評估、晉升星級、獎勵嘉許等全部載入檔案并終身保留。
第二十六條依據義工服務時間和服務業績進行“星級”義工評選,義務服務時間累計達100小時以上的、200小時以上的、500小時以上的、1200小時以上的、3000小時以上的,分別由煙臺市慈善總會授予一星級義工、二星級義工、三星級義工、四星級義工、五星級義工稱號,頒發“星級義工證書”,佩戴“星級義工標志卡”。
業績突出,貢獻較大,社會反響良好或者累計服務時間較長的星級義工,可獲義工杰出貢獻銀星獎;服務年限長,社會影響大,成績顯著,貢獻很大的星級義工,可獲義工終身成就金星獎,由煙臺市慈善總會頒發獎章和榮譽證書。
第二十七條義工的獎勵及“星級”義工的評選,由各義工組織負責推薦,義工分會審核,市慈善總會批準。
第二十八條每年6月份舉行義工工作總結及晉星、表彰活動,具體活動內容和形式由義工分會按每年實際情況制定并組織實施。第二十九條當社會部門或單位和注冊義工需要時,義工分會為其提供情況證明。當義工年暮、患病和有困難時,可以優先享受相應的義工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義工根據義工組織的安排,在開展服務期間,造成服務對象或者第三方損害的,有關的義工組織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義工組織與服務對象另有約定的除外。
義工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義工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一條服務對象在接受義工服務過程中對義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義工組織應當支持受損害的義工向有關的服務對象追償損失,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二條冒用義工組織的名義、標志和有關資料進行違法活動的,義工組織有權要求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義工組織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義工組織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工作紀律,給義工組織聲譽、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義工組織應予批評、警告直至勸退、開除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經市慈善總會義工分會同意派往外地從事義工服務的,參照執行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義工行為守則 7
一、堅守工作崗位及守則,不得隨意濫用服務機構給予的工作權利或利用與服務對象的關系做非法、欺騙或謀求私利的'活動。
二、義工須遵守承諾,按承諾的時間和要求準時工作。若因故不能按時服務,應提前請假,以便負責人安排其他人代替。三、嚴守保密原則,未經服務對象同意,不得隨意泄漏服務對象的背景及資料;不得替服務對象簽署任何文件。
四、未經服務機構同意,不可隨意私自提供任何有關醫療和藥物的建議,或對服務對象的病況妄加評論;未經機構允許,義工不可私自向服務對象作宗教傳道的工作,也不可隨意攜非義工身份伙伴進入義工特許場合或進行服務。
五、義工須小心留意服務對象的自殺傾向和使用利器的意圖,一切可能會用作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物件,不可帶給服務對象,如有懷疑應告知對方親屬或有關負責人員處理。
六、嚴禁義工與服務對象或家屬做金錢或物質的交易。
七、不得以義工或義工組織的名義組織、參與違反義工服務原則的活動。
八、義工若要求暫停服務或終止服務,須于一個月前通知有關負責人員。
九、義工如遇緊急情況,須盡快通知義工組織負責人或撥打110報警電話。
十、義工如違反上述紀律,義工組織可以批評、警告、勸退直至開除出義工組織。 義工組織網絡圖
義工行為守則 8
為發揚企業文化,落實“不讓做事的人吃虧”的公司理念,貫徹“人性化管人、精細化管事”的管理思路,激勵勞動熱情,持續提高隊員工作積極性,建立文明、互助、和諧的團隊氛圍,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增產一部作業二隊全體員工。本制度所指 “義工”是指在休息時間、本職工作完成之后或在能保證本職工作完成情況下的工作時間,義務為團隊、同事、甲方、相關方和當地群眾付出勞動的志愿者和非志愿者。
本制度所指義工分志愿性義工和非志愿性義工。志愿性義工是指:出于自愿而自主為他人提供幫助的隊員。非志愿性義工是指由于當事人的工作過失、不當行為或其他違背企業文化和公司理念的`言行,被隊內強制做義務性勞動的員工。
非志愿性義工只適用于隊員的輕微錯誤和小過失,施行“以勞代罰”。員工的重大錯誤和過失應及時上報上級領導,由上級管理者處理。
義工所從事的工作包含但不僅限于:
1.員工在已完成本職工作或在規定時間內能完成本職工作情況下的工作時間,義務幫助同事、甲方、相關方或當地群眾完成工作,解決問題;
2.員工在休息時間幫助團隊、他人完成工作,照料、照看傷病同事,打掃不屬于自己的衛生區、工作區或工作設施,清洗、清理不屬于自己的衣物、床上用品等,組織、主講隊內培訓,為他人的學習、工作做指導。
志愿性義工部分:
1. 二隊鼓勵和提倡隊員做志愿性義工;
2. 志愿者的工作時長和工作內容應被隊內記錄,隊內不記錄時長少于10分鐘的義務勞動。
3. 志愿者每累計進行8小時義務勞動應獎勵工分1分;
4. 志愿者的義工行為應由受益工作團隊的負責人上報,如無負責人則受益人上報,涉及外部人員受益的應由隊內見證人上報,志愿者也可自行上報;
5. 應上報志愿性義工行為的受益者團隊負責人、受益者或見證人如在事發兩日內不上報的,應罰做非志愿性義工1小時;
6. 隊管理團隊應每月匯總志愿者詳表并上報上級領導;
7. 志愿性義工工時不可抵消非志愿性義工工時。
非志愿性義工部分:
1. 非志愿性義工懲罰決定由二隊管理人員作出,管理人員被處罰決定由管理團隊作出;
2. 非志愿性義工姓名、處罰原因、處罰時長、工作內容等應被隊內記錄;
3. 適用于非志愿性義工懲罰的行為包含但不僅限于:隨地吐痰、非吸煙區吸煙、衛生區打掃不合格、打擾他人休息、亂扔垃圾、與他人發生言語沖突、工作中的輕微過失等;
4. 非志愿性義工每次處罰工時不低于10分鐘,不高于2小時;
5. 非志愿性義工的工作內容由管理者安排,工作效果由管理者監督;
6. 員工一月內非志愿性義工勞動工時超過8小時,個人工分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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