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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訴書如何寫
在如今這個年代,申請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愿望和請求得到合理表達。來參考自己需要的申請書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仲裁申訴書如何寫,歡迎閱讀與收藏。
仲裁申訴書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被訴人名稱、地址,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應寫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這是文書的核心,應注意寫作技巧和具體運用。首先應當寫明爭議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和結果等,并重點寫明當事人之間權益爭議的具體內容和焦點,說明被訴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其次,依據法律規定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論證所提要求的正確性、合法性。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涉及的爭議內容有幾項,必須一一列出,漏寫了的,不會受理。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被訴人答辯、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人應該是能夠證明勞動爭議案件客觀情況的人。一旦明確為證人,應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通知作證時,不能拒絕作證,不得作偽證。
(4)申訴人本人署名或蓋章,申訴日期。
上海勞動律師程長水律師特別提醒:
(1)申請仲裁的案件必須是勞動爭議案件(勞務爭議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提出仲裁申請的,必須是該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朋友、同事、家屬都不能替代申請。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有明確的被申訴人和爭議事實,有請求仲裁的具體要求和理由。
(4)必須在法定申訴時效期間(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訴人數提交副本。如果申請的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當事人應推舉代表參加仲裁,申請仲裁時應提交全體爭議當事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范本】
申訴人:xxx性別:女;年齡:24歲;籍貫:xxxxx;
現住址:xxxxxxxx。
被訴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xxxxxxxxx;
性別:x;
職務:總經理。
申訴原因: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請求事項:
1、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起,期間周日加班工資2466元及25%經濟補償金616.5元;
2、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3、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1150元;
4、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05年1月工資300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75元;
5、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合計9207.5元的1倍的賠償金9207.5元;
6、仲裁受理費、仲裁處理費200元由被訴人承擔并支付給申訴人。
三、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申訴人于2004年11月15日進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職,公司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申訴人于2004年11月15日與被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11月14日,試用期限從2004
年11月15日至2004年12月14日,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試用期過后為2300元,(以上內容以勞動合同相符)。
申訴1事實:被申訴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仲裁證據:加班證明:被申訴人全體職工,或根據仲裁程序,由被申訴人提供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的領工資表單(注:工資領表單上有申訴人的親筆簽名),被申訴人電話xxxx。
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超過40小時以外的時間,即為延長工作時間,應視同為加班;
2、根據1995-03-25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勞動部發[2002]8號《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計算。
3、申訴人從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時間共計八天,因此得出:[(2000元÷20.92天×200%)+(2000元÷20.92天)×4天]+[(2300÷20.92天×200%)+(2300元÷20.92天)×4天]=2466.5元申訴2事實:申訴人于2005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員:xxxx的口頭通知,被告之"你入職兩個月來,各項工作基本能滿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綜合來看,有些方面還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總的來說,總經理麥總提出,對你的工作還不太滿意,現讓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結束勞動關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辦理交接手續"。
仲裁證據:有申訴人與公司管理人員xxx的就此事的交談錄音資料、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公司工作期間的勞動就業證、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交接手續的文件。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申訴3事實:申訴人于2005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員:xxx的口頭通知,被告之"你入職兩個月來,各項工作基本能滿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綜合來看,有些方面還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總的來說,總經理麥總提出,對你的工作還不太滿意,現讓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結束勞動關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辦理交接手續"。證明物件:有申訴人與公司管理人員張正行的就此事的交談錄音、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就業證及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交接手續的文件。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所以,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1150元。
申訴4事實:被申訴人于每月15日支付員工上月的工資。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自2004年12月15日起,申訴人試用期已過,并于2004年12月15日起依勞動合同約定,可獲得2300元一個月的勞動報酬。但由于被申訴人給申訴人支付2004年12月15日至2005年1月14日的報酬依舊按2000元/月進行支付。被申訴人主張,雙方在面試的時候就已說明試用期為三個月,但后來簽訂勞動合同為一個月。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也應以勞動合同為準則。所以被申訴人應依勞動合同約定,向申訴人支付12月15日至2005年1月14日的工資差額,共計¥300元整。
申訴5事實:經勞動調解員調解后,根據《工資支資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支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當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禮輕人意重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體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的行為已經侵犯申訴人的勞動合法權益,故追加被申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的的1倍的賠償金。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人:x(簽名或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1、副本x份;
2、物證x件;
3、書證x件。
注:
1、申訴書應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刷。
2、請求事項應簡明扼要地寫明具體要求。
3、事實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用同樣大小紙續加中頁。
4、申訴書副本份數,應按被訴人數提交。
仲裁案件受理后多久組成仲裁庭
關于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員會就在多久時間內組成仲裁庭的問題,應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5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和39條規定,組成仲裁庭的時間有下列幾種情況:
1、對于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組成仲裁庭。
2、對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的同時,即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組成特別仲裁庭。
3、按照仲裁監督程序,對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應從宣布原仲裁裁決無效之日起7日內另組成仲裁庭。
根據仲裁爭議的案件大小及性質的不同,分為以上三種情況。
相關知識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期限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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