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買賣合同錦集10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
第一條 合同標的要求:
1、設備名稱、品牌、型號: 。
2、產地、生產廠家、生產日期: 。
3、質量標準:
按原廠質量標準,即以說明書為準。說明書所載明的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第二章 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條 合同價款:
1、本合同所列 設備 臺的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 。
2、該合同價格包括:設備主機價(含200米管件)。
第三條 支付方式:
第一期付款:合同簽訂后 20 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 100 %。
第三章 設備驗收
第四條 設備的驗收程序:
1、設備進場后,在20個工作日內使用正常,乙方付清全部款項。
2、設備進場后,在20個工作日內由于各種原因,使用不正常,乙方按2.3萬每月付甲方一個月租金,設備進場費由乙方負責,設備出場費由甲方負責。
第四章 其他
第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出賣人: 簽訂地點:
買受人: 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二條 質量標準: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第四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第五條 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
第六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無
第七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所有。
第八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第十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和期限:
第十一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
第十二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三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四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調節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七條 其它約定事項:
出賣人(章):
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以下合同。
1、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生產廠家。
1.2表中所定數量為核定數量為結算依據。
1.3表中單價為貨物到場費用。
2、交貨地點:甲方指定卸貨地點。
3.1供貨方式:乙方負責運輸費用。
3.2供貨時間:要求供貨起30日內到貨。
3.3乙方向甲方交貨時要提供產品檢測報告、合格證,并蓋有乙方單位紅章,一式兩份。
4.1乙方供貨時,必須嚴格按合同中約定的廠家執行(如更換廠家必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不予簽收。
4.2乙方供貨到現場后,甲方按照相關規范進行抽樣檢測。如復試結果不合格,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通知的次日內,更換貨物并重新組織貨源進行補充(3天內完成)。由于乙方退換不及時而延誤,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退換貨物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檢測費均由乙方承擔。
5、付款方式:在成品進場后30日內付清貨款,承兌由甲方付息。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自
7、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訴。
甲方:(蓋章)合肥樹海貿易有限公司
乙方:(蓋章)瑤海區XX家具店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時間:20xx年03月01日時間20xx年03月01日
買賣合同 篇4
賣方: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
資質證書: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所有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事宜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1.項目名稱:
2.座落位置:
3、房號及戶型:
4、房屋用途:
5、建筑面積:該套商品房合同的約定建筑面積 109.7m。
6、裝修標準:一般裝修。
二、計價方式及房價款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單價為 3568元/m2,按合同約定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價款為 391409.6(大寫):叁拾玖萬壹仟肆佰零玖元陸角整) 2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六、雙方愿按國家規定交納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愿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甲方(蓋章代表簽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交工標準
1、室內墻面砂漿壓光,地坪水泥砂漿拉毛,衛生間、廚房墻磚到頂。
2、塑鋼窗:單玻、帶紗扇。
3、門:入戶防盜門。
4、水電:管線安裝齊全,開關插座安裝齊全。
5、弱電:電視、電話、寬帶接口入戶。
6、燃氣:管道、表、閥安裝齊全(費用另計)。
7、安防:享有小區配套的安防監視系統。
上述標準甲乙雙方按國家相關規定實施質量保修,達到優良工程標準。
房地產開發房屋買賣合同
甲方:
乙方:簽訂日期:
買賣合同 篇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國家的相關規定,通過原基改建方式已取得座落于____縣水泥廠宿舍樓對面的房屋(門牌號: )所有權,甲方擁有該房屋底樓樓梯間右側(面向房屋)門面(含樓梯下廁所在內,面積約32平方米)的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證編號: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該房屋底樓樓梯間右側(面向房屋)門面1間(含樓梯下廁所在內),面積約32平方米。
第一條:房屋成交價 雙方同意該門面出售總價為74000元(小寫),柒萬肆仟圓整(大寫)。
第二條:付款方式 乙方分兩次付款,
第一次首付甲方現金34000元(小寫)叁萬肆仟圓整 (大寫)給甲方(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給甲方),
第二次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余款40000元(小寫)肆萬圓整。
第三條:甲方的承諾和保證
1、其合法擁有轉讓該門面的完全的所有權,在該門面及相關土地使用權上,不存在任何抵押、留臵或其他擔保權益,亦不存在正在履行之中的《租賃合同》和其他人的優先購買權。
2、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甲方不得采取任何對該門面的權利和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
3、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將該門面所有權轉讓乙方。
4、該門面前對應至公路邊沿內場壩使用權歸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乙方使用。
第四條:乙方的承諾和保證
1、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向甲方支付轉讓房款。
2、承擔房屋交付后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所有風險。
第五條:違約責任 在合同生效后,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的各項條款,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如有違反,應按以下條款由違約方承擔違約和賠償責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房款,視為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____日,乙方應按應付而未付價款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逾期滿____日,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總房款10 %違約金,乙方將房屋歸還甲方,甲方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因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2、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乙雙方不得撤消合同。如因單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終止,違約方應支付給對方該門面成交價的20%作為違約金。
3、不可抗力系指
第六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定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有關爭議
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方式或通過調解解決。若經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協議時,雙方同意均可按以下
(二) (大寫數字)種方式解決糾紛:
(一)提交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生效說明 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6
一、理論的準備: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曾被視為“大陸法系民法中最輝煌的成就”,又被稱為德國民法中的“最難理解的基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國法學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書中提出的,當時的意義僅為具有法律意義的適法行為,后由海瑟將其內涵擴大到一般性法律行為,于1863年首次出現在撒克遜民法立法中。薩維尼在《當代羅馬法體系》中創立的法律行為體系至今仍堪稱為經典。他是這樣描述法律行為概念的:“行為人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系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
至今,學術界對法律行為是否都是具有合法性有爭議。有些學者為了解決此矛盾,提出了一個上位概念: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行為而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它包括準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消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等。在立法上,我國沿襲了前蘇聯的觀點,民事法律行為僅僅指合法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明確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二、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1、概念
學理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將民事法律行為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以法律行為與原因的關系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梁慧星《民法總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可以分離的法律行為。
梅仲協的《民法要義》對該對概念稱謂是要因行為和非要因行為。要因行為云者,以原因為法律行為之要件之謂也;非要因行為則異是。在非要因行為,原因超然屹立于法律行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致法律行為之效力受其影響。
江平的《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民事行為指財產為給付的民事行為中,以給付原因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無因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不以給付原因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馬駿駒,余延滿的《民法原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為,是指財產給付行為中,以原因存在為必要,若其原因無效則行為亦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是指在財產給付行為中,不以原因的存在為必要,即使原因無效而其行為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彭萬林在《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法律行為指給付原因與行為在法律上互相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給付原因是行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將影響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無因法律行為指給付原因與行為可以分離,獨立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給付原因不是行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
王澤鑒的《民法總則》中指出,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亦即是否以其原因要件,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原因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不相分離,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不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分離,不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而言。進而,王澤鑒認為無因行為包括債權契約(買賣和消費借貸等);無因行為包括無因契約和無因單獨行為(票據行為),無因契約包括處分契約(物權契約,債權讓與)和債權契約(債務拘束,債務承認)。
由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學者對這一對概念的含義并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只是各自的表述不一。其內涵都是法律原因是否是法律行為的一個基本構成部分,即法律原因和其他要件共同組成一個法律行為成立,生效的支架。如果在有因行為中,抽離了法律原因,那么法律行為就喪失了一個要件,不得成立。無因行為,則反之。
在此,我們必須弄清楚一個基本的概念,就是法律原因。法律原因在羅馬法上被稱為causa(原因),是指主體之間財產給付的目的。梅仲協先生說“法律上直接之目的,吾人均稱之為法律行為之原因。”它與動機有所區別,法律原因是指直接的法律目的,為法律行為的內容,而動機不具有法律意義。梅迪庫斯也指出了行為雙方當事人通常所追求的其他目的,則不能作為有意義的法律原因,只有在例外情形,此類目的才能通過條件或交易基礎學說,獲得法律上的意義。在這里,梅迪庫斯指的是將此類動機作為法律行為成就的條件。
梅迪庫斯關于無因性的觀點較具特色,在這里,我將簡要地論述一下。他認為絕大多數債務合同都是有因行為,而卻大多數處分行為都是無因行為,他還舉出了幾種例外的情形,如負擔行為也可以是無因的,處分行為的法律原因也可以是純粹的原因約定,有些處分行為無須具備任何法律原因。他還將無因性分為外在的無因性和內在的無因性。外在的無因性指處分行為的效力不以該行為以外的存在的負擔行為的效力為前提。內在的無因性,或稱內容上的無因性,是指處分行為本身在內容上也是無目的的。
2、分類的意義
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行為一般情況下都存在給付原因,如贈與原因,負擔原因或清償原因等等。這是由民事行為的本質決定的。對有因行為而言,如果原因不存在,不可能,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或者雙方對原因認識不一致,都可以使法律行為歸之無效。比如說甲已雙方并不存在借貸關系,甲誤以為自己欠了已1000圓錢,而作出了給付,此法律行為的原因不存在,給付行為是無效的,甲可以請求已返還1000圓。反之,就算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的原因不存在或欠缺等,仍然有效的民事行為即為無因行為。如甲已雙方之間存在一個票據預約關系,甲承諾以已要求的方式和數額發行一票據,
票據流通后,即使他們的預約行為存在瑕疵,票據的流通仍然有效。
法律上為何要規定無因行為,我認為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有利于準確地把握法律行為的性質,正確適用法律,以判別民事主體之間法律關系所處的狀態。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意義,如梅仲協先生所說:“誠欲使一般社會上之交易,臻于安全而云爾。”即維護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如果我們假定,所有的法律行為都是有因行為的話,法律行為受到其他與之相關的法律行為的影響,原因關系就會在同一標的物上累計,權利行為無效的原因越多,交易方識別權利性質會相當困難,使后面的交易根本無法進行。為了切斷原因關系瑕疵對后面交易的影響,法律就規定了無因行為。這使交易方只須關注此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大大地便利了財產的流轉。第三,有利于完善民事法律理論體系。雖然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與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分類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我們不能以后一種分類取代前一種,因為民事行為本來就具有多樣復雜性,我們只有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探討民事行為這個問題,民事法律理論的張力才能更大,維度也才能更寬廣。
三、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1、歷史沿革
物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物權的設立,變更或終止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雙方行為和單方行為。雙方的物權行為即為物權契約,是最主要的物權行為。實際上,物權行為制度早在羅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羅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當事人一方以移轉所有權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移轉所有權。“在古典法和優士丁尼法中,對占有的轉讓可以通過某些隱蔽的和準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幾乎是通過雙方合意來宣布對所有權的轉讓”。但物權行為的概念最初由德國法學者薩維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提出,他寫道:“私法上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或形態出現,甚為繁雜。首先使基于債之關系而成立之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并有廣泛之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之特征,是一個真正之契約,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現實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此項物權契約常被忽視,例如買賣契約,一般人只想到債權契約,但卻忘記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項與契約完全分離,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
可見,薩維尼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區分開來,進而提出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一個源于錯誤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也就是說,在交易中,當事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與完成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行為是兩個分別獨立的行為,它們各自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各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后來,德國在起草民法典時,將無因性理論適用到土地讓與,動產讓與及債權讓與等法律行為中。
關于物權行為各國立法存在肯定主義,否定主義和折中主義三種不同的立場。德國立法對物權行為持肯定立場,法國立法對物權行為持否定的立場,瑞士立法對物權行為持折中主義立場。相應地,對于物權變動的原因的法律行為的效力,也有三種立法體例。
一種為形式主義,認為物權的變動是債權合同的.效果,在債權合同之外,不認為有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與登記不過是對抗第三人的條件而已;第二種為形式主義,認為債權合同僅發生以物權產生,變更和消滅為目的的債權,而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直接以交付或登記為條件,即在債權合同之外還有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物權合同;第三種為折中主義,分別結合了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
2、我國關于物權行為的立法
我國是否已采納了物權行為,對于這個問題,仁智互見,歧義紛呈。學術界有兩種基本對立的看法。一種認為我國承認物權行為,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61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行為必須登記,而且行為自登記時起生效;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必須移轉占有,而且行為自交付時生效。我國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向船舶管理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現行立法不承認物權行為。依《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所有權移轉是債權行為和其他合法方式的當然后果,是合同效力的體現,交付只是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繼承法》第2條也有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繼承人去房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后才取得所有權。
我認為,我國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的概念。首先,從立法來看,現行中國民法和合同法中并沒有出現"物權行為"或"物權合同"概念,至于民法通則及擔保法有關條文的解釋,也很難確證立法者在事實上承認物權行為的存在。第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之間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中,因具有欺詐、脅迫或違反法律法規等原因被法院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后,即使不動產已交付、登記,也會宣布登記無效,這說明司法實踐也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理論。
3、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思考
物權行為面臨著兩難的選擇。如果雙方當事人履行買賣契約,一方將標的物轉移,而另一方交付價款。但是如果買賣合同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等而被宣布無效或做撤銷以后,雙方當事人可否請求對方返還已給付的標的物?根據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原則,物權契約即使在債權契約無效的情況下,仍然產生法律后果。標的物的受讓人仍能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出賣人喪失所有權,出賣人不能基于物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物。這時,對所有權人的救濟只能基于不當得利債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所有權人喪失了所有權,而獲得了債權。如果買受人宣告破產,則出賣人不能享有別除權,而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如果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則為有權處分,出賣人不能享有追及權,而只能請求買受人返還因轉賣所得的價金。第三人直接取得標的物時,即使是出于惡意(即明知或應知買賣合同已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也得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買受人在標的物上設立擔保物權,由于擔保物權具有優先于普通債權的效力,出賣人不能請求返還標的物,只能向買受人請求賠償。
由此可以看出,物權性的無因性理論存在著明顯的弊端。它“違背生活常情,與一般觀念顯未有符”,同時也違背了交易活動中的公平正義原則。我們這樣分析一下,既然合同雙方之間轉讓標的物的契約歸于無效,那么他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理應恢復到契約訂立以前的狀態之中,但是如果嚴格地遵守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原則,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卻被重塑,法律地位轉換了,原買受人成為所有權人,而原所有權人卻成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標的物的債權人。債權是沒有優先性和排他性的,原所有權人的原權利就被降格了。這對所有權人非常不利。
有鑒于此,在學術界,有些學者試圖通過盡量強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聯系,提出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相對化理論。該理論共有三種:一是共同瑕疵說,該學說認為如果債權行為因為當事人欠缺能力,或因欺詐、錯誤、違法等原因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物權行為也因具有共同的瑕疵而因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二是條件關聯說,此說認為當事人可以依據其意思將物權行為的效力與債權行為的效力聯系在一起。此種意思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在很多情況下,可以解釋當事人有默示意思。三是法律行為一體說,即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統稱為一個整體的法律行為,適用民法關于法律行為一部無效而導致整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因此,當債權契約無效時,物權契約也應該宣告無效。在實踐中,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發源地德國也通過了判例或解釋緩和無因性原理。判例認為,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附著于原因行為之瑕疵,會反射于物權契約,致使物權契約無效,此在原因行為之因欺詐為理由被撤消時亦然。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亦會受欺詐締結的影響,可一起主張撤消。
既然物權行為的獨立和無因原則有如此多的缺陷,那么在否定物權行為時,我們會受到怎樣的阻礙?此時,我們一定考慮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物權行為為有因行為,物權第一次變動的瑕疵將會被保留下來并傳遞下去,也就是說物權行為會受到以前在此物上所為的所有法律行為的影響,設想一下,會有很多人的利益處在不安全的狀態。如上例,如果已已經將標的物賣與丙,亦或是已經經歷了多次交付,如果我們否定無因性,甲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要求返還所有物,交易的安全得不到保護,社會利益將受到更大的損失。因而,法律不可能要求交易方每次交易時,都必須考察物權的合法性。為了使財產在流動中更快地增殖和考慮交易的安全性,法律只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須強調的一點是,第三人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在日本,對第三人的限制存在三種理論,一是正當利益說,二是有效交易說;三是或者吃掉或者被吃掉說。
買賣合同 篇7
甲方(買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傳真:
乙方(賣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購買乙方提供的(以下簡稱“產品”)相關事宜訂立本合同如下:
1、產品名稱、規格、數量、金額
2、產品質量
2、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應當達到的技術標準按以下第項執行(可同時選擇多項):
(a)乙方提供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b)乙方提供的產品應當符合其向甲方提供的產品說明書上記載的標準。
(c)乙方提供的產品應當符合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標準。
(d)乙方的產品應當符合認證標準,認證由方申請完成,認證費用由方承擔。
(e)其他標準:。
2、2乙方須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其提供的產品機身、外包裝上標示出廠編號。
2、3甲方有權通過其技術代表共同參與對出廠產品的質量控制,同事有權不定期檢查與產品相關的檢測設備、生產過程及材料零部件。
2、4乙方應當在產品出廠前對產品進行檢驗、測試,以確保產品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標準。
3、產品原料提供
生產本合同產品所需的原料由提供。
4、產品包裝及標識
4、1產品的包裝方式為。
4、2產品包裝物的具體要求為。
4、3產品嘜頭及包裝圖案詳見本合同附件。
4、4因包裝不符合標準或約定,造成產品在到貨前毀損、滅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4、5包裝費用:乙方負責產品的包裝,并承擔所有相關費用。
4、6包裝回收:。
4、7關于產品標識的其他約定:。
5、知識產權
5、1乙方生產的產品使用的注冊商標見本合同附件,該注冊商標屬于甲方所有。
5、2乙方不得將甲方注冊商標及法律許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標記、文字、符號提供給第三方,包括與此相關的容易混淆的任何標記、商標、銘牌或公司名稱。若乙方違反該約定,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5、3乙方須根據甲方要求,在產品內外包裝上標明產品的商標。
6、產品驗收
6、1產品交付時由甲乙雙方依據本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共同驗收,若產品不合格,甲方有權拒絕接受產品。
6、2產品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7、交貨與運輸
7、1交貨地點:甲方指定的地點。
7、2交貨方式:。
7、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項約定的時間交貨。
(a)一次性交貨,在年 月 日之前全部交貨。
(b)分期分批交貨,具體交貨方式與時間為。
7、4運費、風險及相關費用承擔:產品的運輸方式為,乙方負責安排產品的運輸,并承擔運輸過程中的所有風險及費用。
8、貨款支付
8、1付款方式:。
8、2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約定分期支付貨款:
(a)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應在收到等額合規的發票向乙方支付總貨款的%,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b)當甲方收到全部產品并驗收合格后,甲方應在收到等額合規的發票后向乙方支付總貨款的%,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9、產品維修及備品、備件
9、1乙方承諾產品的質量保修期為個月,從產品投入使用時開始計算。
9、2乙方同意按照以下約定[有償][無償]向甲方提供易損零部件:。零部件明細單參見本合同附件。
9、3若在年之內,乙方提供的零部件不能滿足甲方維修使用,乙方需無償向甲方提供維修產品所需的零部件;若超過年,甲方須通過有償的方式向乙方購買零部件,其價格標準照本合同附件零部件明細單執行。
9、4產品停產后,乙方應為甲方保留包裝材料、印刷品及零部件供應時間為:
(a)包裝材料、印刷品年;
(b)主要零部件年;
(c)非主要零部件年。
10、技術培訓
10、1乙方應給予甲方技術方面的支持,幫助甲方解決使用產品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10、2為了保證產品的維修服務,如果甲方認為必要,乙方應為甲方維修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并將產品的技術教授給甲方人員,包括向甲方提供教材、圖紙、器材等。
11、違約責任
11、1若產品符合甲方要求,且乙方已安排生產,但生產完畢后甲方無故提出終止合同,則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元(小寫:)。
11、2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交付產品,每逾期一日,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元(小寫:)。
11、3若乙方交付的產品存在任何質量問題,甲方有權拒絕收貨、要求退貨或換貨,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及相關損失,甲方同時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元(小寫:)。
12、爭議解決
本合同相關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
13、其他條款
13、1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要求補充、變更本合同,應提前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由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變更協議。
13、2本合同的補充、變更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3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自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之下無正文)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簽約日期:年 月 日簽約日期: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本著平等互利、協 商一致的原 則,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轉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地址: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地址:
第一條
甲方將位于 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 國用 字第 號),總面積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中的 平方米轉讓給乙方(轉讓地塊位置詳見紅線圖或宗地圖)。
第二條
轉讓地塊的土地用途為 ,原 土地出讓年限為 年,建設年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隨之轉讓給乙方(房屋轉讓契約另訂),并向 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四條
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甲方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每平方米為 元(幣種: )。總金額(大寫)
元(幣種: )。
第六條
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時,愿意承擔甲方原 出讓合同(合同號: 號)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本合同自批準之日起 天內,甲乙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市國土局和稅務部門及財政部門繳納有關稅費,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由甲乙雙方各半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乙方須嚴格按照原 出讓合同中所規定的土地使用規則進行開發利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如需改變須經 市國土局和市規劃部門的批準。
第九條
甲乙雙方須在本合同批準之日起 天內向 市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付清全部稅費后,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轉讓總額 %的違約金,并承擔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買賣合同 篇9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金額
序號
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洞口尺寸
單位
數量
開啟方向
單價
金額
(元)
寬度
高度
吊裝費:
運輸費:
安裝費:
合計人民幣(大寫):
二、賣方必須是國家人防辦批準的定點生產、安裝企業,并經登記備案;買方必須使用經國家人防辦批準和登記備案的企業生產和銷售的防護設備。
三、質量要求:所供防護設備應符合人民防空行業標準和規范要求。
四、運輸方式、交貨地點:
五、供貨時間:門框送到施工現場,門扇供貨時間買方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賣方。
六、買方按工程進度向賣方發出書面供貨通知,待賣方人防設備送到現場后,由買方對設備的質量、數量進行驗收并提供卸車條件,大件設備的包裝或支架由賣方回收。
七、驗收標準、方法:按?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產品質量檢驗與施工驗收標準?(RFJ01—20xx)執行。
八、付款方式:合同簽訂成立預付總貨款的%,門框送到現場付總貨款的%,門扇送到現場并安裝完成付總貨款的%,余款驗收合格后一月內付清。
九、違約責任: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向對方支付總貨款15%的違約金。
十、糾紛解決: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合同的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請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自解除事由發生之日起日內,以快遞簽收、公證送達等方式通知對方,否則喪失解除權。
第十二條通知與送達
1、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出的通知、文件、資料,均按下列地址送達:
甲方:
乙方:
一方變更地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以原地址為準。
2、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寄件人應當在郵寄詳情單上注明文件名稱及簡要內容。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
3、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出示各自的營業執照副本,并將復印件交付對方備案。如果合同簽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4、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合同的理由,并在日內提供書面證明。
5、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10
出賣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買受人: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
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定地點:____市
買賣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長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就訂購 事宜,按照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1、標的物名稱及價格:
_________________
序號____________
產品名稱
_____________
商標及品牌
_____________
型號
______________
數量(臺)
______________
單價(元)
__________
總計金額(元)
_____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
______________
人民幣(大寫) :
____________
2、產品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及保修期: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符合出賣人出廠標準,符合
買受人使用要求。保修期:
3、隨附必備品,配件及提供方法:
4、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全額貨款)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全額貨款)義務時,
標的物仍屬于出賣人所有。
5、驗收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買受人進行驗收。如有產品質量問題,貨到一周內買受人提出異議,出賣人負責更換。
6、產品的售后服務:
7、運輸方式及達站和費用承擔:通過汽運和鐵路運輸送貨上門,運輸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8、交付標的物方式,時間,地點: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現金或支票或電匯底單后,即安排發貨。
9、設備的安裝和調試:由出賣人負責對買受人的技術人員進行產品安裝和調試培訓。
10、包裝標準,包裝物的提供和回收:紙箱包裝,不回收。
1
1、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現款現貨,買受人按出賣人指定帳號電匯或支付支票和現金。
1
2、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 ____ ____市 人民法院起訴。
1
3、本合同自 簽定之日內 起生效。
1
4、其他約定事項 協商解決
1
5、其他事宜:協商解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合同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傳真件同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賣 人 ______________ 買 受 人 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章): 買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
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號:
XX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XX編碼: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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